第3章刑讯逼供的危害
刑讯逼供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3.1对被刑讯人员及其亲属的伤害
佘祥林“杀妻”冤案中,佘祥林由于无法忍受侦查机关的严刑拷打,被迫承认犯罪,蒙冤入狱长达11年,可谓是现代版的“窦娥冤”.在他的申诉材料中,他记述道:“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长达十天十一夜,精神麻木,整个人处于昏迷状态,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站立,他们还将我的头按在浴虹里,几次差点哈死,我当时就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休息一会,只要能让我休息,无论他们要我承认什么,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佘祥林出狱时,眼睛和腿都坏了。他的哥哥佘锁林1995年为弟弟上访而被拘41天。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因四处粘贴寻人启事和上访,1995年5月份被抓,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押了九个半月,出来时已是耳聋眼瞎,不能行走,三个月后就去世了,时年54岁。佘祥林的女儿,成绩很好,15岁缀学,18岁到东莞的工厂打工。
河北警察李久明”故意杀人“冤案中,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在侦查期间多次对李久明进行刑讯,李久明在看守所里写下的《控告书》中写到:”他们(侦查人员)将电线系在我的脚祉、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他们采用的手段还有灌凉水、灌芥末油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热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水就资我。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子矿泉水,灌的我解大便也全是水。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只好被迫承认,在提审人员的诱导下不断修改笔录。“②”黄亚全、黄圣育抢劫案中,黄亚全的哥哥死了,父亲一病不起,叔叔黄昌海得了风湿,黄圣育当年的女朋友留下骨肉后另嫁他人。
赵作海坐了十一年冤狱,出来后已是妻离子散。在我被冤死之前,我想把自己的肾脏卖掉,把钱留给睿睿本来,我想把眼角膜也卖掉,但我又想要留着眼睛,在阴间我要挣着眼睛看到我的冤案澄清。
特别是看到那些制造冤案的人遭到报应,受到惩罚。我始终坚信,是冤案总会查清的,只要天地还有公理,即使活着看不到冤案昭雪,死后天地也会还我一个公道。“这是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在等待死刑的绝望时刻写下的一段日记。同行们在对其刑讯逼供的同时,还要说声”对不起了! “在妻子遭枪杀后,杜培武却被屈打成招判了死缓,直到真凶落网才得以释放。
含冤入狱者不仅经历着刑讯的折磨,而且在长时间里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身体受到严重摧残,内心留下的恐惧恐怕也是终生的。甚至出狱时已经天人永隔,他们的命运和人生轨迹甚至他们的亲属的命运都因此而改变。一个个冤假错案不仅毁掉一个个个人的一生,也会会毁掉一个又一个家庭,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这些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中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引起我们的无限同情,但那些真正的罪犯及其家属遭受的刑讯逼供,我们有没有同情和关注过?
他们是犯了罪,但我们有没有权力法外施刑?犯罪是要付出代价,但是不是应该付出法律以外的代价?他们如果因此而致残、致伤,我们是否剥夺了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幸福生活的机会?
3.2对国家社会的危害
3.2.1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多的司法人员,包括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员,深信刑讯逼供能获得有价值的证据,从而有利于客观真实的发现。但众所周知的是,每一位嫌疑人在进入侦查视角时仅仅只是嫌疑人,所谓的刑讯可控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你无法确知即将面对刑讯的人是真真的犯罪人还是无辜者。而刑讯可能导致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也可能使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的确,不少犯罪分子在被刑讯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也有不少无辜者因不堪忍受,而含冤入狱。钱钟书先生在谴责刑讯逼供时曾引用古罗马人巧妙的说法:”严刑之下,能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由于刑讯逼供的存在,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庭审阶段翻供,导致刑事审判的拖延。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并导致已经过的程序全部无效,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效益同时降低。冤假错案中受害人的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加进一步降低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罪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失去,案件将无法被侦破,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2.2刑讯逼供严重危害程序公正,对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权构成潜在威胁
刑事诉讼不仅追求结果公正,而且注重过程公正,也就是程序公正。正义应当被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关于程序人道的特性,有学者这样表述:”控辩双方的人格尊严和意志的自由应受到尊重,裁判者应将被裁判者作为一个人来对待,按照一种基本的人道而非野蛮的方式对待他本人,应尊重他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不得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强迫他承担某种义务,或者以压制手段迫使其接受某种对其不利的行为或后果……我国宪法与新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刑讯逼供却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办案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等不人道的审讯方式,逼取口供,严重侵犯了被讯问者的最基本人权,使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荡然无存。程序公正无从实现,结果公正无从谈起。
从理论上讲,任何公民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一个公民可以保证自己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却无法保证自己不被卷入刑事诉讼,而一旦卷入,就可能受到非法侵害。因此,刑讯逼供是对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潜在的威胁。
3.2.3刑讯逼供树立了恶的典型,破坏了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础
司法具有独特的地位,是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以公权力为后盾,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罔顾法律、滥用手中权力,严重侵害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恶劣的行径,是以犯罪来对抗犯罪。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是对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刑讯逼供不仅违反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触犯了法律,而且是一种野蛮、落后、残暴的执法方式,让公众对执法公正产生怀疑,对司法正义失去信心,而且使被讯问者及家属对政府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公众对于整个司法制度,尤其对于刑事司法审判结果的信任和信心,会因为对无辜者的有罪认定而受到威胁,而且会因为司法人员漠视这些错误,不调查其原因,不作出适当改正而受到进一步损害。②刑讯逼供带来的恶的示范效应影响是无穷的,它给民众的印象是本应该模范遵守法律的人在践踏法律,保护民众权利的人却在干侵害民众权利的事。这种示范,带给人民的是不尊重权利,不遵守法律,而且不信服司法工作人员,轻视法律。这表面上针对的是个案,伤害的是个案中的人,但影响的是全社会,动摇了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础和民众对国家法制的希望和信心。刑讯逼供导致善良的人们对权力的恐惧,这种恐惧使得他们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没有勇气、不知该如何去保护自己,导致公权力的进一步肆无忌惮。
3.3对实施刑讯者及其家人的危害
我们对被刑讯者报以同情,对加之于他们身上的折磨表示愤慨,对刑讯者表示强烈的谴责的同时,我们可能忽视了刑讯者因此而承受的痛苦。佘祥林冤案发生后,承办佘祥林案的警察潘余均自杀身亡。李久明冤案中南堡开发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分别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市刑警支队大队长聂晓东、副大队长聂连海、侦查员宋金,南堡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五人被判处免除刑事处罚。杜培武案中,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年零6个月缓刑2年。这些处罚相对于受害人及其家人所承受的不幸,可能显得微不足道。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刑讯者在这些案件里面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他们失去了工作,失去了自由,甚至要承担巨额赔偿的责任,更有甚者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他们的亲属、家人也将为此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也许他们的幸福生活也要因此葬送,他们自己本人也将承受着巨大的心理落差,他们的…家人孩子需要担惊受怕,面对流言蜚语,甚至可能受到歧视。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似乎不管是刑讯者还是被刑讯者乃至社会国家,都因刑讯而遭受损害,在这种三方都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刑讯通供为什么仍时有发生?刑讯的获益者究竟是谁?如果刑讯没有获益者,刑讯还会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