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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例外的范围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16 共1489字

  第二节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例外的范围

  在西方社会中,一直都有“高官无隐私”的社会传统,法律对政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限制较社会公众人物来说更加严格,甚至可以说是苟刻。但正是这种“荀刻”的限制,维护了公共利益,促进了行政系统的髙效性与廉洁性。概括来说,政治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例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信息有限公开

  纽约时报有句着名的评论: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依靠秘密为生的政府很可能被秘密所击毁。在政府的民主化进程中,除了要发展投票、罢免和示威的传统民主方式外,增强政府与公众的信息流通反馈与调节也是十分重要的方面。?政府透明度建设的公幵范围,不仅应包括以机构为主体的政府信息,也应包括某些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个人信息,其公开内容也不应只限于财产。可以说,政治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公开也是政府信息公幵的延伸。政治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公开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增减,法律应该强制对政治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进行有限度的公幵,以保护公共利益。笔者认为,除政治公众人物与任职毫不相关的个人信息非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外,应对其以下个人信息进行公开:如官员的详细履历、姓名、学历、学位、专业背景、个人品德、经历、岗位、考核和培训信息等等。公众获知此类信息的意义在于帮助其作出官员是否合格地履行了职责、官员个人各项条件是否符合法律对其职务要求、调动、升迁的规定,是否胜任岗位、升迁是否合理等判断,从而促进官僚系统“选贤任能”,避免“任人唯亲”.

  二、财产申报公开

  在法制健全的国家一般要求高级公务人员必须公布家庭财产、个人收入等情况,并提供来源合法的证据,以保持并提高政府官员和国家机关的廉洁性,即所谓的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国外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严格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三个重要环节:一是公示环节,二是对于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的环节,三是对于慌报、瞒报行为进行惩治的环节。

  三、社会关系公开

  社会关系公幵就是指政治公众人物不仅要向社会公开财产等有形信息,还要社会公开其社会关系等无形信息。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官员之间非常容易建立起严密的腐败社会关系网络。为官者利用权力不断地编织着自己的关系网,血亲、姻亲、老乡、同学、朋友、战友、老领导等都包括在他的社会关系网中,从而形成一个个的腐败‘小圈子、从人际关系角度分析,当前腐败犯罪窝案都是在腐败社会关系网络中发生的。“ 在我国这个特别讲究”人际关系“的社会里,公幵官员的社会关系对反腐败和监督官员廉洁自律都有着特殊的意义。当前,官员利用职权和特殊关系为其子女进入官场铺路甚至升迁,为自己的贪污受贿行为进行洗钱销赃,利用职务之便为家庭成员牟取非法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公幵官员的社会关系,有时比公开官员的财产更具杀伤力。因为官员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在公幵财产方面作假,但他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多方主体很容易调查清楚,可以成为监督官员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个人不良私生活的公开

  个人不良私生活是指在私生活方面不被社会道德规范所接受的行为。如政治公众人物的个人作风问题、消费作风问题、婚姻家庭等问题,对普通人来说,这些可以视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事,但对于政治公众人物而言,会影响到其履行职责,令公众对其职务行为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官员手中的权力,都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公众和媒体会对官员的职务行为乃至私人生活予以特别关注。一个官员是否”包二奶“,是否习惯性地流连于声色场所,单位给他配的公务用车是否变成了家庭用车,他和他的下属是否存在裙带关系等等,这些看似个人隐私的信息,却是公众判断一位官员是否可以信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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