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法律解释是法律运行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联结立法与司法的纽带。西方的法律解释制度和理论的演变是基于制度环境的变迁。尽管可以理解西方法律解释制度的演化结果是法官拥有个案的解释权,但是放在中国的审判与执法的法治发展的环境中,还是很难与西方的法官解释权相对接。在中国,法律解释主要涉及的是权力和制度的配置。而现行法律解释体系也就是法律解释权的配置和运行是非常混乱的,包括立法与实践的不统一,实践中主体的多元冲突,法律解释对立法的纠结等问题。这些是理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重要现实因素。可以看到,法律解释权的统一以及法律解释运行制度需要立法完善,这是现阶段中国法律解释体制完善的重要路径。制度法学以制度事实和实践理性为核心,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贡献了很多思想,以其作为分析的理论基础,主张从规则的框架下理解现行法律解释制度,并提出设立专门法律解释机关和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法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具有监督性质和宪政作用,予以保留,并对其法律解释的权限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细化。专门法律解释机关附属于最高法院,同时直接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其具体的职能设置主要体现在法律解释权和立法提案权两个方面,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解释对于立法的完善和促进的良性作用。为了保持法律解释权的统一,取消了最高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权--显然两者拥有法律解释权本身饱受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质疑。本论文仅仅作为对现行法律解释学问题的初步研究,目的是希望在完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础上,中国的法治能够再往前迈出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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