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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04 共9788字

  3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

  3.1 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度沿革

  个人所得税是一国最重要的财政收入,被世界上国家广泛认同并征收,是一种重要的税钟,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得比例已经超过了其他税种。个人所得税迄今为止只有 200 余年,相比已有几千年历史的财产税和商品税来说是一个相当年轻的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历史很短,目前又是世界各国重要的税收来源,我们不难发现,个人所得税是名符其实的良税。

  因此,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发展轨迹对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是很有帮助的。

  3.1.1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沿革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源地英国是个人所得税最早诞生的国家。十六世纪末,英法两国之间爆发了旷日持久的战争,而正是此次战争催生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当时英国的主要税收来源于财产税、商品税以及消费税等古老税种。英国政府最先发行了大量的战争公债,却仍然弥补不了战争带来的巨大财政赤字。于是1789 年英国首相毕特(W.Pitt)倡议,创造一种为打败拿破仑而征收的税种,这就产生了“三步课捐税”,即累进税率的雏形,实质是为了弥补军费开销的不足临时征收的。当时政府规定,根据每个人收入向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富裕阶层的人缴纳的税款较多,贫穷阶层的人缴纳的税款较少。然而当战争结束后,一向注重个人权利及隐私的英国中产阶级认为个人所得税严重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及财产权,反对之声不绝于耳。该税实施不久,因办法欠妥以及及民众强烈反对,而于 1799 年废止,改征分类所得税,此税随 1802 年英法战争的结束而废止。1803年英法又发生战火,为筹措战费,英国政府又修订开征所得税。此次征税将所得分为 A、B、C、D、E 五类,实行源泉课征。1815 年随战争结束又告废止。当时,个人所得税创始时是一种战时税或临时税。随着英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收入迅速增长,客观上为开征个人所得税提供了条件。又遇上财政短缺,英国财长皮尔于 1842 年提出立法,重新开征个人所得税,到 1874 年成为永久性税种,后经多次改革,税制渐趋完备。

  3.1.2 美国个人所得税沿革

  战争仿佛是个人所得税的催化剂,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也伴随着火炮与硝烟。由于南北战争原因,美国于 1860 年引入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主要也是为了筹集战争的经费。美国国会决定对年收入 800 美元以上部分开征 3%的个人所得税。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轨迹与英国情况惊人的相似,当南北战争结束以后,崇尚自由与人权的美国人将政府诉至法院,提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违反了美国的宪法。在斯普林厄诉讼案以及波洛克诉讼案中,美国政府均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违反了宪法而败诉,于 1872 年,不得己又将个人所得税废止。直到 1893 年,美国因降低关税而使财政收入受到影响,为了弥补政府收入,在总统富兰克林的支持下,几经努力,经过一系列立法程序,1894 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生效。1894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超过 4000 美元的所得只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与战时相比,税率大幅度降低。1894 年以后,政府为了弥补因关税降低而造成的财政收入减少,在 1913 年 12 月,得到总统威尔逊的批准,国会通过修正宪法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税法规定:个人年收入在 3000 美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20000 美元的部分,加征 1%—6%的附加税,最高税率 7%只适用于年收入超过 500000 美元的人。此后个人所得税便成为美国政府的经常税种。目前,个人所得税己经成为美国税收收入最重要的来源,每年税收总额中约有 45%来自个人所得税,足见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税收体系乃至整个美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3.1.3 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沿革

  进入近代以后,英美两国一直是世界的翘楚,世界各国均效仿英美两国的制度建设。其中,不仅包括老牌强国法国、德国等,也有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日本。这些国家均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建立了本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 1922 年的数据说明,当年英、美、德、法、日五国个人所得税占本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 65.3%、45.1%、25.7%、21.6%和 20.7%。显然,这一水平已确定了个人所得税在各国税收收入方面的绝对地位。发达国家在完成本国的个人所得税建设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的探寻本国的发展之路,如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印度、巴斯斯坦等国,受宗主国的影响,也纷纷建立起了本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进入 21 世纪以后,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己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也由过去的为了弥补战争经费不足的“战时税”,逐步转变为增加财政收入、推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稳定等多种功能的主体税种。

  3.2 我国个人所得税沿革

  3.2.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步很晚,较早的涉及到所得税的法律文件是 1909 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比起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源落后了 110 年。近代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基本上陷于停滞。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才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清朝末年,当时我国的近邻日本,通过明治维新迅速崛起,秉承“脱亚入欧”的思想,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同时也效仿西方国家建立了个人所得税制度。20世纪初期,先进的税赋理念由日本传到我国。当时正值清朝末期的宣统年间,清政府曾经组织起草了《所得税章程》,其中包含个人所得税等内容。但该章程尚未实施,清政府即被湮没于辛亥革命的波澜中。中华民国成立后,曾经以上述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决定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该条例虽于 1914 年初公布,但是在此后的 20 多年间未能真正实行。

  3.2.2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沿革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自 1799 年诞生于英国以来,在 200 多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不仅在地域范围上从欧洲扩大到北美洲、大洋洲、亚洲、南美洲和非洲,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而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

  从清朝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开始,到 1950 年 1 月,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主要原因是当时百废待兴,国内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非常低,为了休养生息,虽然设立了此税种,但一直没有征。

  1978 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92 年以后,我国数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形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现状。我国每一次个人所得税的调整都体现了公平导向。接下来分别从纳税人、税负和征管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调整体现了公平导向

  1980 年我国个税没有将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从横向公平角度看,没有让相同纳税人负担同样的税收,从根据收入确定支付能力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来看,这是不公平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在 1986 年对个税进行调整,出台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个体所得税征税范围,体现了横向公平角度下的支付能力标准,体现起点公平。

  由于 1980 年我国个税的起征点在当时情况下过高,在 1986 年调整个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降低我国公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市场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国民收入普遍较低,而外籍人员收入受所属国影响,一般偏高,这次调整是纵向公平角度下支付能力的标准体现,不同能力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负。

  1993 年个税调整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1993年个税调整取消了两个条例,将内外双规并轨,工资薪金扣除额同为 800 元。其调整背景是我国国民收入已得到很大的提高,内外收入的差异已非常不明显,从横向公平角度出发以支付能力标准来看,已体现出不公平,对个税的内外并轨调整,体现起点公平。

  2004 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人均消费支出为 7182 元,按人均负担率 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为 1143 元/月,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16024 元,职工月工资为 1335 元,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当时为 800 元,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都超过了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从收入、消费的支付能力标准看有失公平,所以我国2005年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调整为1600元。

  据不完全统计,工资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全国减少个税纳税人 2000 余万人。这次调整符合了以纵向公平角度出发的支付能力的公平标准,没有能力的不纳税,有能力的纳税。

  2006 年以来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又有所提高,需要对扣减费用标准做适当的调整。由于物价上涨而使支付能力下降,我国个税在 2007 年进行调整,从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工资薪金扣除额升至 2000 元,此次调整使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将由 50%左右降为 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纳税,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将减轻。此次调整低收入工薪阶层将进入免税行列,是从纵向公平角度出发以支付能力标准对纳税人范围进行调整。

  2011 年,我国再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将扣除标准从之前的 2000 元提高到 3500 元。这也是公平导向的体现。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此次税法的修改使纳税人数从 8400 万人减少至 2400 万人。这次调整的幅度很大,对纳税人的调整规模也很大,体现了纵向公平角度出发的支付能力公平标准。

  (二)税负调整体现了公平导向

  1993 年个税调整根据当时国民收入水平,对超额累进税率的级差和税率进行调整。当时工资、薪金所得仍然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 5%的最低税率和 45%的最高税率,但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的级距和中间税率作了调整,税负有所降低。非农业生产、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照改进后的税率测算,税负比过去有所降低。原因是考虑到一方面现行税收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率太高,超出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实际上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是今后企业所得税要适当降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应与之大体接近。这次的调整体现了支付能力公平的标准,主要体现在横向公平上。此外本次调整还从纵向公平上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加计征收。

  1999 年对个税进行调整,储蓄存款利息开征个人所得税,是由于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的个人收入有了较多的增加,但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个人收入中的相当一部分转为储蓄存款。2007 年个税调整对储蓄存款的减征政策,环境使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利息收益相对减少。2008 年,国家税务局征收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326.92 亿元,同比下降 37.0%,收入减少 192.26 亿元。

  对储蓄利息所得的开征与免征,出于储蓄收益与物价的变化引起的支付能力的变化,储蓄的收益变化引起了市场的不平等竞争,根据支付能力的公平标准对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方面进行了调整,更多地考虑了税收在经济过程中的公平,基于纵向公平的角度出发。

  2011 年我国最近一次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次及差距进行了调整。将工薪所得 9 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 7 级,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依旧是 5 级税率,但对税率表的级距作了调整。本次调整也是从纳税人支付能力出发,以纵向公平角度对低收入者降低税负,对高收入者增加税负;以横向公平角度,将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所得进行税负平等趋向调整。

  (三)征管调整体现了公平导向

  2005 年个税调整规定年所得在 12 万元以上的以及取得境外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 2006 年 12 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对包括年所得在 12 万元以上的以及取得境外收的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我国政府对个税征管质量要求提高。2006 年开始工资薪金扣除额提升为 2000 元,但 2006年全国共完成个税 2452 亿元,增收了 358 亿元,比上一年增长 17.1%。2006 年度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补税数额为 19.05 亿元,占 2007 年一季度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 2.10%,占 2007 年一季度个人所得税增收额的10.52%。自行纳税申报后续工作中,各地认真开展了约谈和专项检查工作,申报期结束至 2007 年 9 月底,纳税人共补缴税额 1.97 亿元,补交罚款 1047.63 万元,补交滞纳金 256.43 万元。此外,自行纳税申报产生的扩展效应促使了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扣缴税款,纳税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带动了收入的增长。2007年度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补税数额 21 亿元。由此可以看到,我国个税征管的调整,主要针对高收入的人群,从纵向公平角度的支付能力出发,体现了公平在经济方面税收领域的结果公平。

  3.3 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公平性

  3.3.1 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目的

  一、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国家是对公民的个人所得进行源头课税,这也决定了个人所得税是与个人收入分配状况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它对个人收入差距应该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其基本宗旨即是“重课财产所得,轻课勤劳所得;重课高收入者,轻课低收入者”。因此,个人所得税在制度建设上也设置了类似的规定,如:免征额制度,累进税率制度等。个人所得税由于具有先天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因此,也成为了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国家有针对性的对高收入者多征税,低收入者少征税,无收入者不征税。另一方面,从心理学角分析,每个人均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如果高收入者少征税,对低收入者多征税,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动摇国家的根本。国外将个人所得税戏称为“罗宾汉税种”,就是证明了它带有“劫富济贫”的色彩。因此,党的十三大至十五大以及多次中央会议文件都明确强调:“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目的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过程中,践行公平观,实现和谐社会。

  二、组织财政收入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基本的手段。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的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另外,国家还为每位公民营造了一个可以创造价值的空间与环境,因此,纳税也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个人所得税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己经成为了一国最重要的财政来源。对所得课税即是从源头课税,税源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流失。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每位公民都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与此同时,也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创造了条件。以我国为例,从 1980 年开征个人所得税,特别是 1994 年实施新税制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三、稳定宏观经济

  个人所得税的内在稳定功能类似于亚当·斯密理论中那只“看不见的手”,同样具有自动调节经济的功能,因此也被称之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由于个人所得税独特的累进税率制度,使得个人所得税具有天生的弹性。累进税率的一大特色功能,即税收的增加幅度大于收入的增加幅度,或者税收的减少幅度大于所得的减少幅度。也就是说:当经济处于繁荣阶段时,由于每个人的收入都会有所增加,当收入达到一定阶段,会跳入累进税率更高的级别,也就是收入增加的幅度远远没有税收的增加幅度快,在一定从程度上可以遏制经济过于膨胀的趋势,避免经济泡沫的产生。而当经济处于萧条时期,人均收入会有所减少,有人可能会被免于征税,或者征收较少的税。税收的减少率会高于公民所得减少率,由于税收的负担减少了,公民的收入反而会增加,从而刺激公民去进行更多的投资及消费,在一定程度上会遏制萧条的局势。

  四、合理配置资源

  现代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有差别征收,会引起商品之间相对价格的改变,使资源由生产效率较高的部门转移到生产效率较低的部门,这样,效率降低的部分就被称之为超额负担。这种因课税而产生的后果通常称之为资源配置的扭曲。

  个人所得税仅仅对个人的收入进行源头性课税,并不涉及商品及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从而不会引起资源配置的扭曲,也不会产生超额负担。因此,个人所得税相较商品税、消费税等,更能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如: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配置功能。人力资源方面以劳动为例:对每个劳动者来说,个人所得税都是一种负担,会降低劳动者的可支配所得。而为了维持其希望中的生活或者达到更高层次的生活水准,就必然会刺激劳动者付出更多的努力,去赚钱更多的收入。财力资源方面以投资为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投资所得应当缴纳的税率为投资所得的 20%,而对国债等投资所得却设置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是选择 20%税率的高回报的房地产投资或是选择免税的低回报的国债投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赋予了投资者选择机会的同时,也同时对资源进行了合理的配置。

  3.3.2 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公平性的体现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遵循税制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发挥了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公平性作用。例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应纳税也越多,工薪所得税率档次由 3%至 45%不等;还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实行加成征收,就是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 元的按照不同区间加成征收。另外,有关部门对近年来出现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其本人、家庭成员等支付非生产性消费支出,这部分支出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以及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商业保险)、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等,也做了具体规定,这些都考虑到了高低收入者进行区别对待,体现了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从税收征管角度,也将调节重点放到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各级税务部门通过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扩大单位和个人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试点范围等措施,对税源实行有效监控,不断加强对于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对于低收入者,所得收入没有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不纳税;按照超过部分从低到高,适用不同税率纳税。同时,对低收入者还实行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等,都有相应的具体减免征收措施。当然,中低收入者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收入部分,也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标准履行纳税义务。这些政策的设计都切实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原则,遵从了调节收入差距的制定个人所得税法的初衷,有效地保证了个人所得税公平职能的充分发挥。

  3.4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我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将个人收入分为 11 项,对 11 项不同的个人所得分类征收,且征收方式各不相同。然后在年终的时候,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年终申报,所以说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度。

  (一)课税模式的定性分析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纳税人自主申报和企业代扣代缴这两种征收方式。在个人所得税的 11 个税目中,除了个体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进行查账和核定征收以外,其余都采用代扣代缴征收。在纳税单位的选择上,目前我国实行个人制,即只对纳税个人进行征收。

  (二)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分析

  自从 1994 年税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与此同时,当前我国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流转税,流转税的收入规模远远超过所得税收入规模,而在所得税中又以企业所得税为主。

  1、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总量分析如下,见表 3.1 和图 3.1:
论文摘要

  从表 3.1 和图 3.1 可以得出,从个税收入的绝对数量上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处在一个快速增长的过程,个税收入发生了大幅度的上升。1994 年,当时我国的个税收入仅仅只有 72.67 亿元,而到了 2011 年我国的个税收入已经增加到了 6054.09 亿元,比 1994 年大约增长了 83 倍,到了 2012 年个税收入有所下降,2012 年我国的个税收入为 5820.28 亿元,比 2011 年减少了 233.81 亿元;1994 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大约为 1.42%,而到了 2011年个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已经上升为 6.75%,两者之间大约发生了 4 倍的增长,2012 年个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下降,下降了 0.96%;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占 GDP 的比重也是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1994 年只占到 GDP 比重的 0.15%,而到了 2011年所占比例已经上升为 1.28%,比 1994 年时大约增长了 8 倍,但是 2012 年也有所减少,所占比例减少了 0.16 个百分点。以上数据分析表明,个人所得税收入近年来增长迅速,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已经占有一席之地,这种趋势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证实个人所得税发展显着,具有潜力,其征管工作应受到更高度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为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完善和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转变创造了客观条件。尽管如此,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结构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约为 40%,其他发达国家也基本维持在 30%以上。这也为我国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提供了有益参考,在选择性地汲取西方发达国家个税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把拓宽个税税源、增加其在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以及优化税制结构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从图 3.2 中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增长率在 2001 年前,是要远远高于税收收入增长率和 GDP 增长率的。而在 2001 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个税增长率趋于平缓,但仍然要高于税收收入增长率和 GDP 增长率。从 2012 年开始,个税增长率为负,低于 GDP 增长率和税收收入增长率。说明 2011 年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论文摘要

  2、个人所得税各所得项目的结构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租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和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这几种所得组成。从历年的《中国税务年鉴》上来看,工薪所得占了个税所得的大部分,一般在 50%左右,其次是个体工商户所得。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个税基本上变成了工薪阶层的税收,因此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这几年呼吁个税改革,要求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原因了。

  3、各税种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析,见下表 3.2

论文摘要

  从表 3.2 中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所占比例要远远低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种流转税,也远低于企业所得税所占比例。在当前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双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扮演着很次要的角色,对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与我们国家所不同的是,在大多数的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例大多在 30%—40%,个税在调节收入差距和收入分配公平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差异。发达国家居民的个人收入普遍较高,税收征收体系比较完善,因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范围比较广,大部分人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也比较高,因此个人所得税收入比较高。而对我国这个以工业人口为主体的中低收入国家来说,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比较少。与此同时,纳税的大部分纳税人也处于低纳税率,由此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低。

论文摘要

  4、地区间个人所得税差距分析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特别是经济发展均衡问题。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与西部之间有巨大的经济差距,导致各省之间的居民的收入差距很大。根据理论可知,影响税收收入规模的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总量规模和政府支出大小(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居民的个人收入普遍要高于中西部地区,因而他们的纳税人群要多于这些中西部地区。同时,这些地区由于它的经济发达,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高,因此用于财政支出的比例也高于其他一些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从而导致了这些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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