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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18 共6669字

  3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现状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随着股份制改革深入推进,公司治理框架逐步建立完善,经营发展不断规范,改革成效逐步显现。同时,伴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也产生了很多新现象和新问题。分析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认清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为下一步研究和探讨解决问题对策,继续深化股份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更好地其发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3.1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发展基本情况介绍

  河北省也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源地,早在上世纪 20 年代,河北省香河县就创建了中国最早的农村信用社。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已经发展成为机构网点最多,存款规模最大,支农惠农作用最强的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发展也取得了显着的成绩,成为服务河北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2003 年国家启动新一轮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以来,河北省农村金融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2005 年成立了省级联社,标志着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截止2014 年末,全省法人机构 149 家,其中包括 18 家农村商业银行、32 家股份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 家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是全省第一家资产过万亿元的银行业机构,在全国省级农村信用社中位居第六位,存、贷款市场份额分别占全省银行业机构的 19.93%、19.12%,存、贷款规模连续多年位居全省银行业首位。

  

  3.2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成效

  3.2.1 建立了新的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总体部署,改革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要求,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责交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政府尊重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对农村信用社实施管理。成立省级联社,根据省政府的授权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银监会、人民银行依法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协助省政府、省联社管理农村信用社。河北省联社成立于 2005 年 6 月,在全省 11个设区市设有 3 个市级联社、8 个办事处。 省联社成立后,在规章制度建设、综合案件防治、劳动人事制度、薪酬分配考核、信息科技建设、业务发展创新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重新梳理和制定了一整套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资金营运、计划财务、支付结算、业务拓展以及综合管理、组织人事等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管理体系和流程,有效地提高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整体内控管理水平,降低了风险隐患,减少了金融案件的发生。省联社成立后集聚全省信用社的力量,以信息科技为支撑,开发了综合业务系统,结束了信用社手工记账的历史,实现省内通存通兑服务。同时,还开发了财务管理系统和信贷管理系统,缓解了长期困扰信用社的电子化支付、汇兑、财务和信贷管理的劣势,增强了信用社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的生存能力,为信用社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3.2.2 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初步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架构

  2010 年银监会提出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总体目标,即“全面取消资格股,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五年左右时间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体改制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此,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抓住深化改革的良机,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制定了“全面启动、环京先行、以点带面、加快推进”的股份制改革总体思路,并连续三年以省联社“一号文件”的形式规划了改革目标,明确改革任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为目标,强力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公司“双改”工作,成效显着。
  
  省联社牵头建立了县级联社改制经验交流平台,举办股权合作洽谈会,帮助改制行社引进战略投资者,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集中力量解决县联社改制中遇到的工商注册等问题,帮助县联社改制扫除障碍。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全省已成功改制的机构合计达到 66 家,占比 44%;全省已挂牌开业的农商行达到 18 家,有 1 家获批开业(衡水农商行),有 4家机构新获批筹建农商行;已挂牌开业的股份制联社达到 32 家,有 1 家股份公司获批开业,有 10 家机构获批筹建股份公司。股份制改制机构已达 44%.其中,唐山农商行的成立成为全省首家开业的市级农商行,石家庄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全省首家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标志着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河北省联社总结前期改制工作经验,加强对改制县级机构的督导力度,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工作,规范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全省农村信用社已 2012 年全部完成了资格股转换投资股工作。

  改制完成后的农商行、股份制联社明晰了产权关系,初步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基本架构,逐步完善内控。同时,“改制不改姓”是改制工作的重点,改制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建立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服务新模式,金融服务能力大大提高。县级行社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经营管理机制逐步转换,业务经营实现新的突破,内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综合服务质量更加优化,在支持地方经济和“三农”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3.2.3 国家阶段性改革扶持政策基本落实

  国家阶段性改革扶持政策推动信用社改革起步。数据显示 2003 年新一轮信用社改革启动以来,农村信用社获得国家帮扶资金合计二千六百多亿元,央票和专项借款、减免财税负担、保值利息补贴分别达到一千九百多亿、七百多亿和八十多亿元。各地政府也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给予扶持资金、减免地方性营业税金、利息贴补等累计资金一千二百多亿元。国家制定了涉农贷款呆账准备金税前核销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降低上税成本;对农村偏远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制定了专门的差别准备金率,提高发放贷款的能力;制定优惠的营业税率,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收入,帮助盘活不良资产,尽快实现扭亏为盈。

  河北省县级联社共认购 200.2 亿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为了帮助专项央行票据能够到期足额兑付,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建立了农村信用社中央银行票据专项兑付监测工作制度,及时监测辖内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风险,跟踪专项票据兑付进度,落实工作责任。

  河北省政府要求各市地方政府根据农村信用社专项中央票据兑付的金额安排制定帮扶计划,协助当地信用社盘活不良资产,以政府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对政府机构拖欠信用社贷款加强清收,保证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专项中央银行票据能够及时足额兑付。

  3.2.4 经营活力焕发,支农作用显着

  随着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管理体制逐步理顺,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金规模持续扩大,市场份额不断提高,经营效益明显提高,经营规模和资金实力成为支持河北省农村和县域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主要经营指标见图 3.1、图 3.2、图 3.3)。

  2014 年 12 月末,河北省农信社资产总额达到 10522.8 亿元,成为全省第一家资产过万亿元的银行业机构,在全国省级农信社中位居第六。各项存款余额 8659.2 亿元,比年初增加 1042.3 亿元,增长 13.7%,同比多增 55.3 亿元,年度净增额首次达到 10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 5276.8 亿元,比年初增加 592 亿元,增长 12.6%,同比多增 27.7亿元(剔除资产置换不良贷款和呆账贷款核销因素后,各项贷款比年初实际增加 756.9亿元)。存、贷款余额市场份额分别占全省银行业机构的 19.93%、19.12%,存、贷款规模位居全省银行业机构第一、全国省级农信社第六,实现拨备前利润 194.4 亿元,利润总额 139.8 亿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已经发展成为河北省内机构网点分布最广、存贷款规模最大、涉农信贷投放最多的银行类金融企业,成为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是名符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

  3.3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2003 年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拉开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的大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按照相关政策设计,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随着改革地深入推进,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能力的提升。

  3.3.1 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所有者缺位

  产权清晰的制度具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级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和外部性、激发市场活力的功能。明确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使得交易的不确定性大为减少,同时稳定的产权也有助于产权激励作用地发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

  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演化中,农村信用社的社员股金更像是一种“保本保息存款”.股金的作用本来是作为银行资本弥补信用风险损失,提高抗风险能力,但是信用社的股金可以随时支取变现,信用社无论是经营亏损还是盈利,基本都能通过列支费用、政府分红补贴的途径按照股金面值兑付本金和股息,更类似于银行存款。股金既不承担经营亏损的职责,也没有对盈余财产的追索权,更不具备资本金的属性。信用社经营依靠的不是资本实力,而是以隐性的国家信用做担保。作为社员,基本没有对信用社经营管理的控制力,信用社的控制权、索取权和最终风险责任承担者都是国家,而实际经营管理又往往被所谓的“内部人”所掌控。过去,国家对信用社经营的行政干预,造成信用社政企不分,同时社员普遍没有缺乏管理意识和能力,最终造成农村信用社产权模糊、所有者和经营者权责不明确,所有者缺位,这不仅是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也是全国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顽疾,现在只能通过股份制改革,重新发起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

  3.3.2 股权结构分散,激励约束不到位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与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省份相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还处于较低的层次,同时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差异性大,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本地优质企业数量少,股权投资能力弱,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落后,造成了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分散,缺乏相对控股的股东。同时,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存在的行政色彩浓重,经营效率不高,导致有资质和实力的企业投资者对信用社入股的意向较低。股份制改革作为信用社改制的方向,更多的是以政府和省联社的下达任务指标的形式推进。县级联社为了达到改制的任务,不得不选择资质较差的企业作为增资改制的股东。改制的结果是很难形成相对集中的股权,股东持股比例较低,银监会“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20%”的限制更是无从谈起。

  分散的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参与信用社公司治理的成本和收益不均衡,积极性差,往往选择“搭便车”的方式,造成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以发挥公司治理应有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作用。县联社的“内部人”在股份制改制时往往拥有较大的自主权,成为选择入股股东的最终决策人。“内部人”为了在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后便于自己继续对信用社的实际控制,更多地倾向于从信用社原有的贷款客户中选择。这些贷款股东为了继续保持在信用社贷款的便利条件,也会对信用社增资入股,但是持有股金的数量往往不及贷款的金额。这些企业法人股东对参与信用社公司治理动机不强,更愿意对信用社的信贷审批决策发挥影响,促使信用社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贷款决策。股东和内部人结成利益共同体,极大地弱化了信用社法人治理机制应有的监督和管理效能。

  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缺乏真正的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使得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和股份制信用社仍然存在原有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难以发挥股份制产权制度具有的产权激励和约束的功能。

  3.3.3 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治理机制仍不完善,公司治理成本普遍较高,股东与管理者委托代理关系断裂。公司治理成本包括股东监督成本和委托代理成本,股东监督成本是由于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农村信用社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在股份制公司的组织结构中,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互分离的,公司的所有者将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经营者,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在股份制公司的制度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承担的风险和最终责任也不同。经营者偏好于取得眼前的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所有者则是从投入的资本能够得到持续地最大程度的回报为目标,同时确保资本安全不受损害。由于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潜在的矛盾会诱发道德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实现产权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

  由于省联社行政管理的存在,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仍然存在股东和高级管理者委托代理关系的割裂。正常的公司治理模式应该是信用社的股东通过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通过董事会将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信用社的高级管理者,并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经营管理者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根据其经营管理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决定是否奖励或者惩罚以及实施最终的任免。目前在实践中,省联社实际上拥有对县级机构(包括县级农商行和股份制信用社在内)管理者的人事任免权,包括董事长(理事长)、监事长和行长(主任),而信用社的股东对省联社的决策基本没有任何影响力。

  由省联社任免的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形成经营管理多元目标,为了保住“乌纱帽”更需要对上级管理机构负责。实际委托代理关系的链条变成了“股东--省联社--高级管理者”.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被省联社割裂,增加了委托代理成本(见图 4)。

  最终导致农村信用社公司治理中“三会一层”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公司治理“形似神不似”.

  

  3.3.4 行业管理体制不规范

  河北省联社成立之后,在推进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管理规范化、风险防范与处置、信息科技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成立省联社,是合作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从国外来看,随着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壮大,最终都形成了一定范围内的系统联合体。省联社的设立,也是省级人民政府为自身设置的一道防范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防火墙”,是为控制信用社风险的制度性安排。但是,现行的省联社管理演变成政府对信用社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对信用社改革的推动作用,省联社对基层农村信用社的控制权与完善信用社法人机构自身法人治理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省联社既是各信用社自愿入股并依法工商注册登记的金融企业,又承担省政府授权的对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责,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模糊的身份导致省联社履职边界不清,法理关系不明确。与此同时,省联社自身的法人治理存在缺陷,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行业管理不规范,客观上形成了信用社改革对省联社的制度依赖,自主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动力不强。

  从现行的省联社管理体系来看,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负责,行使对信用社的行政管理职责,是政府在宏观上的政策指导和管理调控的职能;省联社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目的是维护全部农村信用社的共同行业利益,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补充;县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目标是实现自身的发展,建设成为法人治理完善的现代金融企业,提高自身市场竞争能力,为农村和城乡客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三个相关利益主体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能定位,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和完善法人治理的关系,权利和职责相对等,形成合理顺畅的管理路径,才能对股份制改革提供良好的体制环境,最终真正实现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目标。

  3.3.5 股份制改革后偏离职能定位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对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定位就是有效化解信用社的经营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能力。县域经济是国家经济的基本构成单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就是始终坚持稳定县域的基本要求,保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发展完善服务“三农”的金融商业模式,提高农村金融运行效率,使得股份制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为广大农民提供专业化、贴近家门口的金融服务。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实行股份制改革后,在原来信用合作联社的基础上逐步转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和股份制信用社。股份公司模式的主体对市场的反应更加灵敏,同时具备了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属性。大股东最关心的是投入资本能否得到最大回报,而不是国家对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的定位,这就在客观上存在市场化商业性经营和政策导向之间的矛盾。一些改制后的信用社随着资本规模的扩大,资金实力的提高,将从农村吸收的富余资金转向了城市和工业等盈利水平较高的区域和行业,减少了对农村小额贷款等风险高、收益低、资金周转时间长的项目和业务,偏离了服务“三农”的宗旨和自身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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