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大学生微信网络社交伦理失范的对策
要解决大学生的微信网络社交伦理问题,就要从多方面入手,从大学生自身、学校、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这几个角度出发。大学生努力提高道德修养水平包括提高大学生的自律意识,努力做到慎独、树立作为"虚拟社会"主人翁的道德责任感以及增强微信网络社交主体的道德义务感三个方面。高校发挥教育职能包括教育学生区分技术上的"能够"与道德上的"应该"和鼓励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两个方面。政府要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网络诚信体系和加强网络法治宣传与教育。相关部门加强对微信的监管力度。政府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包括发挥政府的信息监督作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微信运营商加强内部监管包括发挥信息把关人的作用和建议用户安装过滤软件。
一、大学生努力提高道德修养水平。
大学生努力提高道德修养水平包括提高大学生的自律意识,努力做到慎独、树立作为"虚拟社会"主人翁的道德责任感和增强微信网络社交主体的道德义务感。在本次的调查问卷中,73.23%的学生认为要解决大学生微信网络社交伦理失范的问题需要培养大学生自身的素质,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
(一)提高大学生的自律意识,努力做到慎独。
道德规范的他律性可以转换为自律性,道德主体可以将外在的约束转换为内在的约束,"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时常、愈反复加以思维,它们就给人心灌注了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
康德赞叹和敬畏的这种道德规范,就是从他律转化为自律的道德规范,大学生拥有这种将他律转换为自律的能力,一旦这种他律性的道德规范内化为了自律性的道德规范,那么在一定的时期内,就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种稳定的结构模式不容易被打破。
道德修养是道德活动的一种重要的形式,道德修养的概念是人们在道德品质、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习惯等方面进行的自觉的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锻炼和自我的培养功夫。微信已经成为大学生群体的必不可少的社交工具,但是伴随着微信技术的广泛使用,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道德问题呢?首先,大学生群体要发挥自身的自律能力,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孔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首先,通过学习的方法,大学生不仅要学习一般的文化知识,也要学习伦理道德知识,古希腊人认为"知识即美德",学习一般的文化知识,有助于修养美德,在读书钻研中,人们的灵魂得到了净化和提升,而学习伦理知识,运用伦理学的科学方法,运用合理的善恶评价标准,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善,什么样的行为是恶,将道德规范内化到心中,从而指导行为。学习不仅要学习知识,更要发挥好示范和典型的榜样作用,学习示范和典型的优点,及时更正自身的不道德的行为。其次,提高大学生的道德修养可以采用省察克治的方法,这种方法是明代思想家王阳明提出来的,这主要发挥主体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用内化的道德标准去检验自己,通过自我反省与自我克制,来提高自己的道德境界。最后,提高道德修养还可以采用慎独的方法,慎独最早出现在《礼记·中庸》中,君子在独处的时候一样可以坚持自己的道德的信念。坚持慎独,严格要求自己,坚持慎独,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慎独的修养方法,必须建立在人们具有高度的道德觉悟和自觉的精神的基础之上。
(二)树立作为"虚拟社会"主人翁的道德责任感。
大学生要积极树立作为网络社会主人翁的意识,道德水准有赖于强烈的责任感,网络技术在不断地发展,网络社交成为了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方式,网络伦理是道德的调节机制,我们生活的时代,不是一个没有温度的、冰冷的时代,这个世界处处充满温情,大学生要确立道德责任感,把自己作为网络社会的主人,树立强烈的责任感,以社会主义主人的标准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
大学生群体要明确自己的定位,大学生要树立虚拟社会"主人翁"的意识,要遵循网络社交道德规范。责任与权利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大学生树立作为"虚拟社会"主人翁的道德责任感,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自觉遵守网络社交道德规范。"诚"是指诚实,即大学生在微信网络社交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的基本道德准则,不欺骗他人,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就使得一些人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甚至会产生犯罪行为,例如在微信的使用上,有的大学生刻意隐瞒真实的个人信息,使用虚假身份与别人进行交流,这就严重违背了"诚"的道德要求,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能有欺骗,不能有所隐瞒,"诚"是最基本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交规范。第二,发现有不道德的社交行为,要坚决抵制。这也是作为虚拟社会"主人翁"的一个责任,道德责任感不仅体现在自身,也体现在对待别人的方面,当大学生发现微信网络社交的不道德的行为,该怎么办?有的大学生会说,反正不关我的事,我不管。这样就没有体现主人翁意识,作为主人翁,具有监督的义务,如何解决大学生微信网络社交伦理失范的问题?仅仅靠政府和运营商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政府担负着监管的责任,但是网络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空间,政府的宏观调控只能发挥纵览全局的作用,更为关键的是网络社交主体不仅要自觉遵守道德原则,更重要的是要发挥个体的作用,在面对不道德的行为的时候,不能够沉默,要站出来积极地抵制。大学生不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网络社交之所以会出现问题,也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当发生不道德的行为时,没有人站出来制止与抵制,从而给社交主体发出了一个信号,我这样做是没有关系的,当其他的社交主体都沉默的时候,心怀不轨的网络社交主体就会恣意妄为,这样便产生了恶性循环,不利于网络社会的安定。大学生群体只有互相监督,才能够发挥个体的协同效应,也才能够更好地解决不道德的问题。
第三,大学生群体要互相监督。微信网络社交的范围太广,对于微信网络社交的道德规范,并没有像法律规范那么确定,法律是以命令与强制的形式存在,而道德规范较"软",道德规范必须依靠道德主体的自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微信已经融入到大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学生已经离不开微信了,如何才能解决大学生微信网络社交伦理失范的问题?就要发挥大学生的监督作用,监督包括方方面面,也只有发挥学生自身的力量,才能够凝聚成一股向上的力量,也才能够真正地解决这个问题。
(三)增强微信网络社交主体的道德义务感。
个人作为社会的个体,享有独立的人格,也享有权利,权利与义务相符相成,个体要想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网络社交中的个体不仅仅是单个的独立存在的人,在网络时代,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自媒体",网络时代的个人被打上了媒体的标记,所以一个人的行为带来的结果较之以往就显得更重要,网络社交的个体要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以高标准来评价自己的行为,以严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做到不随意侵犯别人的隐私,不传播没有经过证实的虚假消息,尊重他人,遵守社会公德。
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不可割裂,那么与网络社交权利相对应,网络社交主体所要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有三个方面。第一,诚实守信的道德义务。即与他人进行信息交流的时候,不能随意捏造虚假信息,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社交要求,网络社交主体必须遵守这一基本道德要求,大学生必须要遵循这一基本社交原则,诚实守信不仅是社交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大学生在网络社交中不能随意捏造虚假的信息,在网络社交中不能刻意隐瞒真实的信息,造成主观上的刻意欺骗。第二,尊重他人的道德义务。尊重他人的独立精神,当受侵方要求停止不良行为时,要及时停止不良行为。尊重也是网络社交的基本原则,网络社交中的个体要尊重他人,不可以随意辱骂他人、也不可以未经他人允许,随意转发他人的信息,在微信的使用过程中,要关注个人信息的传播,如果涉及到个人着作权,要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不侵犯他人的隐私。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去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在网络社会中,个人的隐私的边界十分模糊,新闻中会出现"人肉搜索"的情况,本应是个别的事件,但是经过网络的发酵,就会扩大到社会事件,在网络事件的过程中,虽然发挥了道德的力量,给当事人一定的舆论压力,但是从伦理上讲,这种行为也是不道德的。每一个网络社交的个体都有隐私权,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他人的侵害。大学生在进行网络社交时,要遵守网络社交的道德义务,大学生要树立道德义务感。
二、高校发挥教育职能。
高校发挥教育职能主要包括学校教育学生区分技术上的"能够"与道德上的"应该"与鼓励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在本次的调查问卷中,超过九成的学生都认为微信网络社交领域应该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21.41%的学生认为学校要创造良好的氛围,另外还有 5%的学生认为学校的老师要发挥榜样的作用。
(一)强化网络社交理论教育。
学校是教育的场所,高校在学生的培养与教育中承担了最重要的角色,学校开设了许多的课程,包括科技哲学与科技伦理,开设此类课程固然很重要,但是对于问题的探讨显得更重要,科技的发展没有限度,科技始终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但是某些科技已经超出了伦理学的范畴,如"克隆人"技术、转基因技术等等。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无限的,人类的创新能力也是无限的,但是,是不是只要是科学技术就一定是合理的存在?这个问题值得深思与探讨。什么能做?什么不可以做?从理论上讲,克隆技术是可以实现的,但是,为什么不能?就是因为这些技术虽然可以实现,但是从伦理道德上讲,却是会引发一系列的道德问题的。换句话说,此项技术的道德风险太大。
在微信的使用过程中,一些大学生会利用微信来传播虚假消息,毫无疑问,科技的发展将信息的快速传播变为了现实,但是从道德的角度来讲,利用科技工具来满足自身的不法利益却也是不道德的。学校要通过日常的课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伦理知识,技术可以做什么,科技的发展也要符合伦理学的发展,技术的发展具有无限性,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具有双面性,既有善的一面,技术可以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但同时,技术也有恶的一面,如现代军事技术,军事技术都是技术的前沿,但是却给战乱地区的人们带来了灾难,对人产生大规模杀伤性危害的技术就要受到限制。学校不仅要传授理论知识,更重要的使要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让学生自己来分析事物,通过逻辑的推理与判断来确定一件事是否合理,而不是生搬硬套课本知识,知识总是不断地变化与更新的,事物也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与发展之中的,学校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要积极地引导学生,通过将理论知识与具体的实践相结合,从而深入地分析问题。要分析这些技术是否是道德的,道德上"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学校要通过教育的方法使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针对大学生微信网络社交问题,学校在开设网络伦理学课程之外,要积极地组织学生探讨微信网络社交的有关问题,也可以定期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校园公益讲座,在探讨的过程中,学校要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社交价值观。
(二)鼓励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德育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如果仅是理论知识的传授,就不是全面的德育,德育不仅包含理论知识,更包含社会实践,德育既包括德育教育者的理论传播活动,也包括受教育者的社会实践活动,只有将这些准则和规范转化为受众的具体行为实践,才能做好真正的德育。"德育是教育者促进受教育者个体品的社会化即社会性发展的活动".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是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
道德教育需要教育者有强烈的责任感、义务感以及细致的工作态度,更要有科学的教育方法。首先,学校要采取立体、多面的道德教育方法。道德品质是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习惯五个因素构成,要加强道德教育,学校就不可以仅仅从单方面考虑,要结合这五个方面,从总体上把握,学校不仅仅要开设伦理学课程,传授道德知识,还要总结受教育者的经验,学校还可以从音乐、文化、艺术等角度出发,创造和谐的校园环境来提升大学生的品位,充分借鉴多学科来提升大学生的道德境界。德育不是单方面的传授过程,德育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学校传授的知识如果不能运用到实践中去,就是一个"空架子",良好的德育是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过程,教师与学生是德育的主体,如果不能给德育注入新鲜的血液动力,那么德育就仅仅是一副空壳囊,道德教育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教育,良好的德育不能仅仅依靠学校基本理论知识的传授,更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其次,社会实践活动不能够离开学生的积极参与,理论来源于实践最终将指导实践,良好的德育也不能离开实践的作用,先进与典型的榜样力量不可少,要充分发挥示范和典型的积极作用,例如,国家会进行"感动中国"人物的评选,那么学校也可以选择学生的道德示范典型,树立道德的楷模。学校不仅要开设网络伦理课程,传授伦理知识,更要在理论教育的同时,积极进行社会实践。例如:在微信上评选道德楷模、学院组织讲座、课余时间组织沙龙活动来探讨网络道德的建设问题等等。
三、政府发挥管理职能。
政府发挥管理职能主要表现为政府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府构建社会网络诚信体系以及政府加强法治宣传与教育的力度。
(一)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里既包含了国家的整体层面,这是较高的要求,也包含了对个人的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构建自由、富强、文明的国家,是我们党的目标。在社会主义中,个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并不是矛盾体,两者和谐统一。民富则国强,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是我们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民主是指公民享有民主的权利。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文明是指社会的文明,作为合格的公民在社会中的行为要文明,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社会主义的文明人。和谐是指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宪法为根本大法,我国正在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国家要依法行政、个人要自觉遵守法律、企业也要依法设立、依法管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的具体的行为准则。个人要遵守这些行为准则。既要忠于国家,也要诚恳待人待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主义社会的行为主体都提出了具体的行为规范,国家应该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短短的 24 个字,从上层建筑的角度来确立了一个国家的道德衡量标准,现在在户外,随处都可以见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语,毫无疑问,国家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已经成为了共同的道德标准,国家要大力弘扬社会道德正能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方方面面,既包括个人的要求,也包括社会的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成为了我们的道德判断依据与标准。政府在道德建设领域的地位不可忽视,国家的道德建设必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在道德建设领域,国家起着总揽全局的作用,国家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提供了一个标准,是一股向上的"正能量",网络社交也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同样适用于此领域。在网络道德建设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
(二)构建社会网络诚信体系。
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就极为重视诚信,诚信是人与人交流的基础,现实的社交要遵循诚信的原则,那么网络社会更要遵循诚信的原则,网络具有虚拟性与自由性,产生了大量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些行为违背了诚信的美德,网络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网络身份欺骗中,政府要突出诚信的地位,正面宣传网络诚信美德,技术方面的措施必不可少,更应该发挥道德的作用,积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网络交往观念。积极构建社会主义网络诚信体系。
在网络道德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要大力弘扬诚信,构建社会网络诚信体系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在道德建设中具有强大的号召力,社会网络诚信体系不能只是号召,更应该有具体的措施,体系的构建也不是单方面,诚信体系必须是政府、个人与运营商三方面和谐共同作用。这其中,政府首先要弘扬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要时刻关注个人与运营商,在网络诚信的体系中,这三个方面不可割裂,要共同作用,管理与监督、整体与个体要共同作用,将这个体系运用于道德建设中。构建社会网络诚信体系,公民要自觉遵循道德规范,如诚信原则、不伤害原则、公平原则等。还要遵守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
(三)加强网络法治宣传与教育。
法治不仅是根本,也是手段。自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网络治理已经大踏步迈入了制度化轨道,从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净网行动,到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这些行为都是积极的法治探索活动,法律约束了人们的言论。政府在进行法治化建设的时候,要注意法治观念的宣传,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公民不知道相关法律的存在,因此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政府可以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进行法治宣传,定期举办法治大讲堂、法律工作者进社区面对面地与公民交流。
普法也是我国法治的一个重要的环节,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发展不是很均衡,就会导致公民的知识接受程度不同,普法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加强网络法治的宣传与教育,离不开新闻媒体,新闻媒体要发挥自身的作用,通过媒体的影响力来扩大受众的范围。政府要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力量来做好普法工作。
四、相关部门加强对微信的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加强对微信的监管力度主要表现在两方面:政府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以及微信运营商要加强内部管理。其中政府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表现为发挥政府的信息监督作用以及政府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就要求政府部门发挥信息监督的作用;政府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1.发挥信息监督作用。
政府各部门应当掌握微信渠道的主动性,及时发现虚假信息和网络谣言的源头,从源头上控制。政府应该应当注重对微信用户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和社会主体意识,提高他们甄别真与假的能力,不轻易相信虚假信息,更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不能将微信运营商的自律与政府的监管割裂开来,现阶段,网络环境更加的复杂,单凭一方面的努力很难解决所有的问题。政府和企业应该共同发挥作用,共同推动微信运营商的技术创新,共同推动政府网络监管平台的建设,政府与企业共同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督。政府要不断加强对微信不良信息的打击力度,持续推进微信道德建设。这些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这些机制的建立前提是新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因此要加强微信运营商的技术创新能力。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应该实现转型,转变为服务型的政府,在制定法律与法规的同时,也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发挥社会意识的作用,将道德的作用发挥好,网络社交伦理建设不仅要发挥法律的作用,也要发挥道德的作用。虽然政府是信息监督的主体,但是不能忽视社会监督的功能,良好的监督体系必然是政府、社会与运营商的协同。要充分地发挥社会的监督功能,其中消费者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学会在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新闻媒体的信息监督作用也不容忽视,新闻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使舆论成为一种压力来促使运营商规范自身的行为。因此信息的监督必须是一个体系,必须是政府、消费者与新闻媒体的监督力之和。
2.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清晰界定什么样的行为是复制行为,此信息传播产生了怎样的后果,根据后果判定责罚。(2)针对网络的营销行为,准确规定行为的性质,明确认定微商的法律责任。
2003 年 7 月 15 日,英国颁布了 Communications Act 2003 法案,这部法典是用来规范公民在通信、传媒甚至是公民言论领域的行为的。这部法案规定:通过公共的电子通信网络(包括网络社交媒体)发布恶意冒犯、猥亵、伤风败俗或者恐吓威胁等性质的讯息将构成犯罪。并且由于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此法案还在不断地修订当中。而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体系还不够完善。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依据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我国目前也制定了一些法规,但是社会是不断地变化与发展的,新的问题将不断地出现,针对微信这一拥有广大受众基础的新事物,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显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网络社交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并且这些问题总是不断地产生,并且又是不断地变化的,对于微信使用中的利用软件制造虚假的销售记录的行为,就无法用法律和法规去界定这种行为。
(二)微信运营商加强内部监管。
网络朝着大数据的方向发展,那么如何减少假信息、负面信息、网络谣言的传播和扩散呢?信息把关人的作用在此刻就逐渐凸显出来了,在信息发布之前,网络信息把关人要通过层层把关,尽量减少对网民特别是青少年不利的信息。当这些消极的信息一出现,通过人力、技术等手段删除信息,做好时候把关,尽量减少其影响力和危害。首先微信运营商可以建议用户安装过滤软件。例如,法国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必须要向用户推介使用过滤软件,德国下令谷歌必须删除"含诽谤性"的搜索结果。鉴于国外经验,我国可以通过安装过滤软件,加强对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的监控,从而过滤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这是技术方面的监督。其次,微信运营商还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微商成为了一个规模巨大的团体,并且规模还在不断地加大,运营商要重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培养,从道德方面入手,提高行业的自律力,树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准。
只有将硬件措施与软件措施相结合,才能真正地发挥运营商的作用,才能从内部与外部出发,更好地解决伦理失范的问题。安装国外的过滤软件只是技术手段,短时间内会有成效,但是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显得更为重要。这是从内部着手来解决问题。从长期看,只有将这两个方面共同地结合起来,才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