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我国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障碍及对策
6.1 我国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存在的障碍。
1.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缺少专门的贷款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首先,缺少规定贷款信用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我国新《保险法》,也只是承认了信用保险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一个险种,对其可操作性的条文却没有,不利于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其次,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业务的信用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涉及信用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中,而且,还缺少惩戒失信行为的法律法规。法律保障的缺失阻碍了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
2.缺乏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社会环境。
(1)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尚未完备。信用保险比一般财产保险的标的情况远为复杂,更需要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但目前,我国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企业和个人的资信情况难以获得,导致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体系和信用评估体系还不完善,尚未建立相对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这将大大妨碍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业务地开展。
(2)缺乏健全的信用约束机制。在我国,缺乏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带来的后果是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不高。如果没有信用约束,势必会有一些企业不遵守法律法规,给经营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带来后续困难。但信用约束机制绝非一朝一日形成,加之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期,容易忽略企业信用缺失所造成的损失,如不重视信用约束机制的建设,企业失信行为造成的负外部性,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影响越来越大。
(3)我国市场主体失信率较高,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我国小微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生存环境较为恶劣,更可能发生破产。而且,小微企业规模小,社会影响力不足,即便破产成本也较低。加之,相比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更可能发生道德风险,恶意违约或制造破产来逃避债务的动机更强,这严重损害了小微企业的整体市场信用状况。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防范举措的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在整个小微企业市场信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保险市场对该产品的供给必然不足。
3.商业银行缺乏投保积极性。
由于商业银行实力雄厚,与小微企业、保险公司的市场地位不平等,商业银行缺乏主动投保意识。一是小微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地位不平等。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额度受法律、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自身资本金等方面的限制,且信贷资金总体处于供不应求,尚未形成买方市场,加之小微企业自身特点,商业银行对其贷款风险较大,往往不愿贷给小微企业,导致二者地位不平等。二是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地位不平等。由于发展历史的不同,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业中居于主体地位,相对于保险公司的压倒性强势地位,二者的合作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地位,商业银行缺乏与保险公司开展深入合作的意愿和长远规划。正是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保险公司的地位不平衡,使得商业银行不愿放弃部分利润,缺乏主动投保意识。
4.保险公司的内部原因。
(1)缺少开展信用保险业务的经验。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公司在小微企业融资和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较晚,保险密度、保险深度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且国内商业保险发展也不均衡,业务领域主要局限于传统财产和人寿保险。对于商业信用保险业务,经营的业务种类少之又少,信用保险的需求远远得不到满足。
(2)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业务的意愿和能力不足。由于小微企业经营风险较高,使得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风险也较高,如果发生信用风险,其带来的损失也会较大,使得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该业务。而且,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对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独立承担能力较差。
(3)缺少费率厘定的可靠数据。保险公司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业务,必须计算出科学的保险费率,但这依靠大量的、真实的、可靠的小微企业数据支撑,而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起步本来就晚,不可能建立自身的小微企业数据库,即便是依托商业银行的数据库资源,其数据也不一定能满足保险公司对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费率厘定的要求。例如本文使用 CreditMetrics 技术厘定费率,需要有相关小微企业信用迁移矩阵和历史平均违约率,但二者的建立需要长期、大量的历史统计数据,其中包括各个行业、各个等级的公司,在不同时期内其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信息,否则难以保证其计算的准确率。
6.2 对策分析。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要不断完善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加强立法或完善现存法律,明确保险机构经营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范围和经营规则,并制定对应的具体办法和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如在《保险法》中详细规定该险种的定义、承保风险及保险标的等基本内容;涉及到保险公司主体内容规定时,规定经营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机构设置与财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内容;涉及到保险合同时,规定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合同上的特殊事项等。从而完善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2)政府应加大力度扶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资金、税收、技术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专门成立国家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公司,实行政策性保险、商业化操作的办法。或者为经营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总之,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组合效应,为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3)在金融监管方面,应适时调整监管政策。随着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交叉型业务将会越来越多。作为银保合作的新形式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经营风险较高,该业务的开展很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问题。所以,金融监管机构要及时调整监管政策,随时做好应对风险的准备。而且,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金融监管机构要在宏观审慎监管下,不断放开商业银行的定价权,让市场充分发挥决定性作用。
2.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1)要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和信用评估体系,加强信用环境治理。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业务,需要完善的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和信用评估体系以及良好的信用环境。对于经营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其风险承受能力有限,过高的赔付率必然影响保险人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降低小微企业的失信行为。可以借鉴美国穆迪、标准普尔等国际着名信用管理机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小微企业情况,建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2)健全社会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关于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由于我国缺乏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导致我国企业或个人的失信率较高。当企业或个人选择是否违约时,会综合考虑自己的违约成本和违约受益。如果违约收益超过违约成本时,企业或个人会选择违约行为;反之,会放弃违约行为。因为,我们要建立社会信用约束机制,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提高行为人的违约成本。同时,我们要积极培育小微企业的道德规范,提高小微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
3.商业银行要更新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
商业银行应树立平等的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实现共赢。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重要领域,商业银行要不断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重视度,开发适当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为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作好准备。同时,商业银行应转化思维,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保费在形式上是商业银行自身出的,但实质还是来自于小微企业,这是因为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商业银行可以实现"薄利多销"的市场营销策略,既增加了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又增加了客户数量,实现总体收益上的增加。商业银行还要提高对银保合作的认识程度和开展深入合作的意愿,定制长远规划,注重从双方资源共享、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产品开发等多维角度进行投入与开拓,完成自身在银保合作中的定位转型,实现银保共赢。
4.提高保险公司的定价能力和后续管控能力。
(1)提高保险公司信用风险分析技术和定价能力。要建立科学的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评估模型,还要针对小微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首先,要建立系统的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数据库资料,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费的基础。要对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数据库进行定期更新,为保险公司在评估小微企业信用风险时提供客观、真实的数据。其次,加大研发小微企业信用评分模型,既要注重小微企业财务指标的分析,还要注重小微企业非财务指标的考察和小微企业主个人软信息的分析,使得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评价更全面、客观。最后,要完善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定价模型,提高模型的实用性。不仅要不断积累数据,而且还要完善定价模型,将涉及到的风险因素考虑全面,提高定价研究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2)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险公司应该做好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在核保、承保、核赔与理赔等各方面的工作,实现岗位分离,提高业务的透明度、客观性和公正性。在核保过程中,应注重对小微企业的贷前调查,从根源上做好防范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而且,在政策上的应积极引导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小微企业征信部门实现共享信息资源,确保小微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3)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和风险分散机制。一是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严格计提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等。二是要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散机制。在风险管理中,风险分散策略是一种科学而有效的策略。在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业务中,应增加承保面,尤其是扩大具有相互独立的企业数量;实行不保满承保和免赔额规定;限制单个小微企业的承保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