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4.1 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必要性。
(1)建立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制度,降低银企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为了规避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主要采用抵(质)押的方式发放贷款,但这种方式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防范作用有限。当小微企业出现违约时,商业银行并不一定严格依法律程序处置小微企业的抵(质)押品。首先,小微企业的贷款金额通常不是很多,如果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时间通常会很长,商业银行要付出很大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其次,通过法律程序处置小微企业的抵(质)押品,会影响小微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反而更会危及其贷款本金的收回。而且我国小微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一般很难或者不能提供抵押品、担保品,使得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之间产生信息的不对称,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的成本,甚至提高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而通过建立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降低银企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2)与国外的保险公司相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时间和历程都很短,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保险公司的业务主要局限于传统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而目前经营的保险业务发展很不均衡,相比其他保险种类,信用保险发展很慢,需要业务创新。作为保险业和银行业交叉业务的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可以拉动我国的保险需求,增加保费收入。
(3)我国小微企业信用等级普遍不高,使得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往往要求极高的资格条件和担保条件,这大大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贷款难度。小微企业信用等级低,也使小微企业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较低水平的资金满足也限制了小微企业的潜在融资规模。
(4)担保公司作为信用担保机制中的主要机构,在同商业银行合作谈判中,由于双方经济实力悬殊,缺乏议价能力,且对信贷市场的风险识别能力有限,导致其无法获得应有的全部"合法收益".同时,当前我国的监管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缺少全国性的监管机构对担保公司实施监管,商业银行也难以对正在合作的担保公司实行有效监督,导致一些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而且,我国的担保机构规模整体偏小,内部消化风险的能力低,以及缺少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因此,在我国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是对现有担保制度的一种补充。
4.2 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作用。
1.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信贷资产安全性和竞争力水平。
(1)发展贷款信用保险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商业银行为自己贷出去的款项投保信用保险,相当于多了保险公司这样的外部直接监管者和外部补偿机制。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涉及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两个经营实体:商业银行提供具有投资风险的贷款,保险公司提供可能损失赔偿责任的信用保险。虽然提供的服务不同,但两家机构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双方共同关心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于是商业银行不再是单独靠自己监管信贷资金,变成了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两家共同监管,从而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力度,降低信用风险,提高了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同时,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通过集中众多商业银行的保险费,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当借款人大量违约时,承保保险公司承担受损商业银行的赔偿责任,可以较大地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从而维护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2)发展贷款信用保险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水平。商业银行经营的是货币,这种经营的特殊性,会受到国家政策的干预,这就决定了信贷资金的供给是有限度的,商业银行必须对有限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之间的平衡。而且,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要不断的积极开拓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抢占市场份额。在金融管制环境下,存贷差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而成功实现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高利差优势将不可能存在。因此,商业银行为了追求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必须改变服务理念,拓宽服务范围,从服务对象上向小微企业客户群延伸。同时,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有了自主定价权,加剧了之间的竞争性。在争夺客户资源方面,大企业有规模上和效益上的优势,压制了商业银行的谈判权,大企业以低利率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更大,从而减少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所以,商业银行也会积极寻找利润点较高的小微企业客户。而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在减少商业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方面的顾虑下,增加其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力度,增强整体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水平。
2.有助于保险公司拓展业务领域。
首先,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是一种金融创新,是保险机构和银行机构的交叉业务,也是银保合作的新方式。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在金融业重新得到配置,保险公司承保贷款可保风险,获得了收入来源,也为保险公司的发展开辟了新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次,通过开办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可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向信用领域发展,扩大承保范围、服务领域,促进保险业务的多样化发展,增加保险基金,增强保险公司的活力。最后,作为保险,应具有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开办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是把保险机制植入小微企业信贷市场,既能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也能体现保险公司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3.有助于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有利于提高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提高融资能力。发展贷款信用保险机制,有助于促进小微企业信用意识的提高,使小微企业信用得以提升,从而增强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其次,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否履约缺乏足够信息,但在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中,债权人即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的履约能力有信心。提供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提升了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资信状况,改善了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升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
4.有助于补充和深化信用担保制度。
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其目的是弥补小微企业的融资信用缺口,提升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如果商业银行选择同保险公司合作,运用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具有很大的优势。首先,我国目前保险业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等多个方面,实施了相对严格且规范的监管措施,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性。其次,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有着合法、规范的合同条款和业务操作办法,更有利于遏制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合作过程中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维护银保合作关系。最后,保险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经济规模比担保公司高很多,保险机构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之间的合作更具有持续性,从而实现对小微企业的长远支持。因此,保险机构植入小微企业信贷市场,是补充和深化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重要举措。
4.3 我国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可行性分析。
4.3.1 我国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理论可行性分析。
1.商业银行具有可保利益。
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贷款信用保险属于广义上的财产保险,所以投保人对其贷款应具有可保利益。首先,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具有可保利益。贷款是商业银行获得利息收入的重要业务,若小微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会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其次,贷款本金和利息是商业银行在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合法的利益。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双方是按照《商业银行法》、《经济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下的贷款合同,是合法的。最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益是确定的。在订立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商业银行已经确认贷款的利益;小微企业作为债务人,只有按规定使用贷款以及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这是将来在确定时间能收回的期待利益,可以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2.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是可保风险。
在保险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保险要素就是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应当是纯粹的风险,具有偶然性、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和具有现实的可测性等特点,而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具有以上特点。
一是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是纯粹风险。贷款人对借款人是否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本息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可能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而不会带来额外的获利。二是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是偶然的。对于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若是在信贷资金运用的过程中,因小微企业经营不善、政策性因素的影响等造成一些小微企业到期无能力归还贷款,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则该风险就具有偶然性。如果是因为小微企业故意行为导致的风险,则该风险就不具有偶然性,保险机构不予赔偿。三是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具有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我国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 94.15%,因此保险标的是大量的。从客观实际来看,小微企业贷款信用违约风险确定存在,商业银行对任何一笔贷款都有信用违约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四是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发生时,不仅造成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损失,而且可能会给相关小微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五是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具有独立性或大多数的保险标的不会同时遭受损失。各个小微企业之间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基本上是相互独立的,而且,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在各行各业,不会造成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同时发生贷款信用违约。六是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以往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单位损失的统计情况,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推算出损失率,以此作为制定保险费率的依据。而且,最大限度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债权额度。
4.3.2 我国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现实可行性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
《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产品提供法律保障。我国《贷款通则》第十条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都规定,借款人向商业银行贷款,需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投保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后,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要负赔偿责人,相当于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的贷款提供了担保。
在政策支持方面,早在 2009 年财政部就发布了《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 2009 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对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提供补贴。为此,商务部也发文通知,要求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将政策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基层商务部门。
2013 年 7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2013 年 8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业务,实现以保险促信用、以信用促融资。
2.作为需求方的商业银行,愿意且能够购买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发展很快,但是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之间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成本,甚至提高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而商业银行如果投保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可以很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商业银行为自己贷出去的款项投保信用保险,相当于多了保险公司这样的外部直接监管者和外部补偿机制,加强了信贷资金的管理力度,降低了信用风险,提高了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为了追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拓宽以往的服务范围,应积极接受小微企业客户群,抢占小微企业市场份额。因此,商业银行出于对小微企业信贷资金安全性方面和市场竞争方面的考虑,愿意购买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产品。
众所周知,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我国的银行业属于高利润行业,而利差收入是其最主要的利润来源。这不仅体现在名义借贷利差水平上,还体现在实际贷款利率水平与名义贷款利率水平之间的差异。实体经济对有限资金的争夺,又使得实际贷款利率水平高于名义贷款利率水平,而对于小微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水平远高于名义贷款利率水平,也高于大中型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水平,从而使商业银行从小微企业的信贷活动中,能够获得更丰厚的息差收益。因此,商业银行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去购买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从而在保证小微企业信贷资金的安全性的同时,获得利差收益。
3.作为供给方的保险公司,愿意且能够提供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
我国的保险业在近些年发展迅速,但是与国外的保险公司相比,我国保险业起步晚,保险密度、保险深度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我国保险业面临的一项非常急迫的现实问题就是扩大市场占有率和业务范围。而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有助于保险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增加保费收入。因此,保险公司愿意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具备了一定的开发新险种的能力。近些年,我国的保险公司资本和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精算技术水平得到了很好的提升,并积累了一定的风险资金。虽然就目前而言,相对于庞大的信贷资产来说,我国任何一家保险机构,均显得十分弱小,根本无力应付,但我们可以对新发生的小微企业贷款开办贷款信用保险。而且,我们可以对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保费收人单独核算和考核,并将这些保险基金完全用于贷款风险理赔。保险精算师还可以根据我国市场情况和小微企业的违约情况,确定保险费率,再加上我国保险公司目前的综合实力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开办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