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国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理论基础
2.1 基本概念。
2.1.1 我国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型微型企业(简称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2011 年 6 月 1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把我国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从此,我国小微企业有了官方的界定(见表 2-1)。国际上一般以资产总额和企业人数综合定义小微企业,但各国又因各自发展水平、实际情况而采用不同定义。
根据 2014 年 3 月 31 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截至 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 1527.84 万户。其中,小微企业 1169.87 万户,占企业总数的 76.57%.若将 4436.29 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 94.15%.从所有制结构上来看,外资企业中小微企业占 53.94 %;国有集体企业中小微企业占 61.39 %;私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占 80.72 %.
从行业上来看,主要体现在批发业和零售业、工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传统行业和一小部分科技型行业。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庞大,且分布在各行各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保证。
2.1.2 贷款信用保险的含义。
目前,我国针对企业的信用保险大概有三类:第一类是赊销信用保险业务;第二类是贷款信用保险业务;第三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其中,第一类是为国内商业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的信用风险,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制造商或供应商,目的在于能够按期收回应收账款,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第三类是由政府设立的出口信用机构或由政府授权并委托的特定金融保险部门专门经营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经济活动中对方信用的一种保险。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业务属于第二类信用保险业务,是保险人对金融机构贷款人与小微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以承保借款人信用风险的保险,商业银行(即债权人)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在国外,贷款信用保险是比较常见的商业信用保险业务,它是商业银行转嫁贷款信用风险的必要手段。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社会管理体系和比较健全的信用约束机制,使得我国信用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上,其他商业信用保险发展较慢,尤其是贷款信用保险业务。
在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运行中,涉及到三个当事人,即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关系如图所示。保险标的为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及利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后,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偿债义务),由保险人向投保人赔偿损失,并取得代位权。因此,贷款信用保险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途径。
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还是广义上的财产保险,但与一般财产保险也有显着区别。
2.2 相关理论基础。
1.风险管理理论。
小微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还是向商业银行借款,这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就有可能面临着小微企业无法归还贷款的风险。而风险管理的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金融机构必须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降低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而保险是风险管理方式中风险转嫁方式的重要方法,通过保险这一金融机制,将许多经济单位联合共同应对风险事故,经济体支付小额的支出来防范面临的不确定性,避免在风险发生的时候遭受巨大损失。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采取的风险转嫁方法中,最广泛的保险产品是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但是该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与保险给付条件与贷款不相匹配,保险保障功能减弱。
尤其是针对小微企业贷款,其信用风险往往大于一般企业的信用风险程度,容易给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而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间的竞争逐渐加剧,定价较高的小微企业贷款逐渐成为各家银行锁定的目标,伴随而来的是,其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大大增加。此时,非专门的保障贷款安全性的保险产品,由于其存在的缺陷,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开发新的、具有针对性的贷款保险产品-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具有现实意义。
2.制度经济学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制度,来降低交易费用、激励经济主体从事生产性活动,从而保障分工和合作的顺利进行,实现良好的市场绩效,促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达到最优。
在小微企业融资市场上,存在着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实际上,商业银行给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是一种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双方均可提高自己的效用:商业银行通过贷款最终收回本息;小微企业获得商业银行信用后,获得资金用于扩大生产或生产经营周转。这种合作使得双方的效用均有所提高,体现出了集体理性。但是,这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合作,为了确保借款小微企业能够到期还贷,商业银行对借款小微企业做出种种条件限制,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惜贷或不贷,这是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做出的个体最优决策。但是,这将使得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双方效用有所下降,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而把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制度植入小微企业融资,作为一项制度安排,有利于减少商业银行的信息成本和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强资金安全系数;这种制度还能弥补小微企业的融资信用缺口。因此,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制度能够规范小微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不合作行为,消除双方合作的障碍,有效地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在满足双方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产生合作效率,弥补市场竞争在资源配置中的不足,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
3.金融共生理论。
在特定环境下,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以小微企业贷款为基础,建立一个金融共生系统。在这样一个共同的环境里,相互依赖和合作,既可降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风险,解决惜贷问题,又可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还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以此达成共同发展的目标。在这个金融共生系统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为金融共生单元,以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产品为形式的金融共生模式,使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合作,促进信息交流与互换,降低与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具有共生条件:资本均来源于负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商业银行--存款);两者都非常重视风险控制技术;产品都有保障和储蓄的特质;经营目标相同(都是以盈利或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建立上述金融共生系统,除金融共生单元和金融共生模式两种要素外,还需要一个金融共生环境,如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化银保合作环境、加强政策支持等。共生环境对共生单元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积极完善的共生环境可以作为银保合作的外部载体,为银保合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保障。
总之,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金融共生关系的桥梁,将使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小微企业之间形成利益共生,实现相互依存、促进和协同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