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农村小额信贷创新发展建议
5.1金融组织机构方面的创新
5.1.1大力发展小额信贷机构
据统计,除农户外,小额贷款在全国共有包括数以千万计的在册及未在册的工商户个人,以及900多万小微企业等潜在用户。没有一家银行能够独立完全满足客户日益明显的多元化需求。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这些小额信贷组织多在基层,获得信息更加便利,而且风险也更好掌控,正好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不足。因此,大力发展小额信贷机构,有利于促进资金供给的多样化,用以满足农村金融多层次需求。
5.1.2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
一是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通过激励和竞争方式引入熟悉农村经济和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为农村信用社发展注入发展动力。二是努力拓展服务领域,坚持不断开发符合农村农业发展规律的金融产品,满足农民与日俱增的金融服务需求。三是改进农户小额信贷管理,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农户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等指标进行差别化管理。四是建立小额信贷信息管理系统,对农户贷款的发放、回收、效益开展评估和分析,建立适合农户贷款的考核、财务指标。五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勘信贷人员有效开展贷款业务,使小额信贷发挥促进农民大经哲、改进技术、提高收入的作用。
5.1.3加快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步伐
伴随着我国现代化农业经济发展快速增长,农村各融资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呈现多元化,需求总量也在不断地增加。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政策性支农的主体,其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弥补农村金融市场的缺失。虽然农发行信贷总量也在快速扩张,但仅高度集中于粮棉油等政策性贷款,对于其他领域的信贷开展非常有限。因此,农发行应加大制度改革的力度,通过改进运作管理方式等途径,促进农发行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
5. 1.4优化银行营业网点配置,延伸服务网络
县级单位以下的商业银行一般规模较小、设备陈旧落后。因此优化营业网点配置,全面延伸大型银行的服务网络,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升级营业网点相关软硬件配置,提升服务效率。凭借对运营环境情况、金融资源数和经济发展趋势等方面情况来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合理规划辖区内网点数量和布局。根据农村不同的客户群和业务类型,提供特色优质的金融服务。其次,加快银行电子化建设。
建立综合业务网络平台,满足农户存款的通存通兑、异地结算、信息咨询等业务的需要;在信用村、信用户评定、发放贷款证的同时,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电子化管理,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
5.2创新小额信贷的产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农村经济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要求小额信贷机构创新小领信贷产品,以满足不同的资金需求。
首先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创新小额信贷产品。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小额信贷的贷款期限都是在一年以下,不匹配农业的生产周期。农村经济巳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小额信贷机构应当突破“春贷秋收”的传统模式,根据实际产业周期、特质等,相应调整贷款还贷时间。有些果树种植、水产养殖等行业,一般的生产周期要两二年,可以针对农业生产的这些特点创新小额信贷品种。
其次,需通过城乡的一体化以及协调发展角度来考虑,适时创新产品。按照市场的需求特点及时进行相应新产品的开发。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开发“整贷零还”、“零贷零还”、“零贷整还”等不同的小额信贷产品,实现小额信贷产品的多元化,这是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再次,要创新营销模式,提升小额信贷的品牌效应,加强对小额信贷品牌的主动营销,拓展服务范围。贷款方式要满足农户的实际需求,尽量简化贷款程序。
再次,在提供资金的同时,也提供致富信息和种植、养殖等多项技术培训,使一些没资金没技术但是有体力的贫困农民,既获得资金,又获得技术,提高素质和职业技术,真正使贫困农民脱贫致富。
5. 3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担保体系
5.3.1创新农村小额信贷担保组织建设
地方政府部门可通过颁布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相关政策,扶持与加快农村担保机构发展,并通过成立与完善的农村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协会、蔬菜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中介等农村担保机构,优化农村小额信贷的担保制度。
5.3.2创新农村小额信贷担保形式
丰富农村小额信贷抵押担保物,借鉴2008年以来全国9省区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继续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试点创新产品。
5.3.3建立有效的农村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可以考虑加快建立区域性的再担保机构,帮助农村担倮机构有效分担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积极探索农村小额信贷与农保以及农业信用担保与农保间的适度结合,共同发展,运用农业保险部分来降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户因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而造成的风险,农村担保机构、协作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合理分担一定的风险,通过形成利益联合体,强化政府、银行、担保公司的三方合作。
5.4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
5.4. 1完善农村征信体系
小额信贷风险中最大的是农户的道德风险,如果建立一个人人讲诚信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小额信贷组织将最大化地规避这种道德风险。要发展好小额信贷,就要完善农村征信体系。
第一,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而加快立法。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相应法律的倮驾护航,如信用信息的征集、信息共享、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若要构筑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首当其冲是要制订出和征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这个同样对构筑农村信用体系非常重要。
第二,完善农民信用信息档案。目前,农民信用档案建设滞后,相关信息缺漏,对于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有一定影响,严重妨碍了农民的信贷投入。所以,为加快农村诚信建设进度,推动农村经济的有力发展,有关部门在进行农户信息采集时应加强与政府机构之间的沟通,特别注意非银行类信息的采集,以期尽早完善农民的信用记录信息。
第三,建立信用守信失信奖惩机制。不少农民的信用意识淡薄,还贷意愿较差,抱着能借则借,能不还则不还的侥幸心理。因此非常需要建立相关奖惩机制,例如对守信者可提供相关优惠贷款方案等作为奖励,对失信者则采取通报告知乃至动用相关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处罚等措施。
第四,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目前,农村信用评价大多来自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相关“信用户”评选活动、以及简单的信用等级评定。各个有关部门需要充分共享最大化利用信息资源,构建一个在政府部门领导下,服务于社会、运作规范化市场化的农村信用评价机构,优化提升现有农村信用评价方式方法,为金融机构在开展农村信贷业务过程中提供重要的参考数据信息。
5.4.2完善农村抵押登记体系
目前,农村抵押担保中存在抵押登记信息不规范、行使抵押权遇到诸。多障碍、抵押物选择范围太小等问题。基于上述弊端,农民不能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来进行相关金融活动,限制了整个农村地区经济和农业的发展,相应地农村小额信贷金融活动也受到了限制,应完善农村土地抵押登记体系:
第一,通过颁布法律法规来拓宽抵押权客体范围,同时采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机制。从担保物权的方面来看,土地承包杈完全符合担保抵押的必备条件。就目前农村现状来看,土地承包权也是农民比较能拿得出手的资产。如果法律不允许农民享有担保抵押土地承包权的权利,农村资金不足的局面仍然无法改善,在解决农业问题以及建设新农村体系也会受到诸多不便。因此,通过颁布法律法规来拓宽抵押权客体范围,同时釆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机制,将会从根本上改善这一局面。
第二,统一不动产注册登记机关,改进抵押权注册登记制度。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登记置于行政管理之下,所以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法规范畴,从而造成对不动产登记法性质的困惑及误解。另外,行政机关在登记不动产时参考的登记规范分离在各个法律法规中,不方便查阅而且在内容上还有有诸多自相矛盾之处,缺乏统一规范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建立规范统一登记制度以及相关方式方法巳经刻不容缓。
第三,改进民事法律执行制度,实现便捷行使抵押权。行使抵押杈起来便捷与否直接影响其发挥的作用大小。民事执行制度越便捷,越能提高抵押权的应用水平,促使资金的流通。我国台湾地区和东邻日本都早已经有相关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当事人可以避免纷繁复杂的冗长诉讼程序,从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
同时,还需改进相关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来确保行使抵押权便捷。
5.4.3完善农业保险
近年来,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发展农业保险有关的政策,目前全国范围内也有较多地区将小额信贷业务和农业保险相结合,从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小额信贷组织的风险,要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应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第一,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是关键环节。相关法律应清晰明示出来。例如农保户能享受哪些的相关权利、政策支持,农业保险在政策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政府有关机构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协调机制、保险费率是如何计算形成的、农业保险是怎么运作补偿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是什么等等。
第二,成立综合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倮险市场白热化的竞争,商保公司经手农险的运作方式已经满足不了现代社会的多元化需求,商保公司根本无力考虑农保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及社会的保障作用。有鉴于此。把农保从商保中剥离出来,同时考虑纳入相关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业务,独自形成综合性农保公司。
这不失为一个好方法,既与国家农业政策相符,又适合国家的基本利益。该组织机构体系的运营主体为县乡级别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发展方向受国家农保机构的宏观调控所引导。
第三,发展农业再保险。为了更好的降低已有农保风险,再保险是一个必须的手段。西方推行农业保险时都有个共同点即通过行政手段措施来搭建多层次立体化的再保险体系。国内也要与时俱进,积极学习世界先进理念,利用再保险体系来对农保作更好的支持,可以拨出一部分财政收入用以贴补农保费用以及运营损失。搭建再保险体系,对于提高农保户的积极性,增加经营主体的内控制度建设和手续费收益,提高从业人员管理水平,引导经营重点、费率厘定等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5.5加大政策引导力度
5.5.1对小额信贷比例的强制性规定
目前,我国农村“系统性负投资”的现象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系统性负投资”,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仅在一个地区获取当地居民储蓄资金,而没有以相似比例向该地区投放贷款。这样就造成了农村剩余资金大量外流,资本缺乏导致经济发展受限。“系统性负投资”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要改变这种系统性“负投资”的现状,应对商业银行从事小额信贷业务做具体强制性的规定。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金融普惠体系,应当让大型商业银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也足政府实现小额信贷作为公共政策产品的一种合理有效的途径。针对商业银行做小额信贷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小额信贷领域。对于未完成这个比例的,应给与相应的惩罚。
5.5.2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应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我国的农业一直以来都是弱势产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抗风险能力弱,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农产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业生产就会遭受较大的损失,而截至目前我国针对农村地区自然灾害的风险补偿机制还不健全,农业保险品种单一,一旦受灾广大农户损失便无法补偿,风险将有很大一部分转嫁金融机构,威胁金融机构的生存。因此,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尤其重要。应采用多渠道筹措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分散金融机构的风险。在目前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资金来源不能完全依赖财政,应多渠道扩大资金来源。
可以釆取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提升、经营企业和社会自然人出资、担倮机构自身盈利留存,公众捐款猨助等各种形式和渠道扩大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