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农村小额信贷供给主体分析
3.2.1供给主体
中国农村小戴信贷根据组织机构以及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三个主要模式:首先是以民间或官民合办形式运作的小额信贷项目模式,以国外机构无偿援助为资本来源,包括国外专业NGO的小额信贷项目、国际援助机构有期限的小额信贷项目以及非盈利性小额信贷项目等。其次是政府参与扶贫的小额信贷模式,指以国家财政和扶贫贴息为资本,借助小额信贷服务这样的金融工具,以实现扶贫任务为目标,政府运作的政策性扶贫小额信贷。第三是正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贷模式,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扶持“三农”的要求,以吸收存款和人民银行再贷款为资本来源,展开农户联保以及小额信用贷款。
3. 2. 1. 1外援扶贫小额信贷机构
我国小额信贷始于1981年在内蒙古开展的北方草原与畜牧发展项目,是由联合国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来主持运作的。1993年,“易县信贷扶贫合作社”由中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组建而成。“扶贫社”是第一个将小额信贷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借鉴到中国的实验,其设计的指导思想是,通过试点“乡村银行”模式,为政府在有效合理使用信贷扶贫资金方面,提供一些来自国际的可借鉴经验。作为一种特别的信贷模式和扶贫手段,小额信贷主要在国际资金和技术支援下从1993年开始传入国内,由国内的民间组织运作。自从1993年中国社科院从事小额信贷项目试验以来,该项目有很长一段时间处于法律允许边缘游走。有一些人曾质疑该项目“合理不合法”.直至1999年这样的情况才有所改善,小额信贷才终于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同意其按照试验项目持续开展下去。接着商务部交流中心的小额信贷项目也相继得到了批准。但当时的政策仍然限制小额信贷不允许吸收公众储蓄。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非政府小额信贷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从2000年左右开始出现逐步萎缩的状况。目前中国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能保持正常运作的低于20%,经营运作能够自负盈亏的更是屈指可数。
造成非政府小额信贷萎缩的因素很多,涉及资金、技术、制度、政策等方面因素,使得外援小额信贷总体上面临一个非常艰难的处境。其中有二个主要原因:一是除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大规模小额信贷项目的启动资金外,后续没有新的资金注入跟进,使得小额信贷仍处于小规模的水平停滞不前;二是由于非政府组织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缺陷从而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资金被这些不良资产逐步侵吞。
民间合作性质的小额信贷资金来源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来自合作者自身提供的基金,二是来自国内外个人或机构的捐赠。这类小额信贷也是属于非政府组织,但合作性质的小额信贷和非常复杂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在管理结构上还是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
小额信贷是一种扶贫行为,故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还是比较支持的。从近十年来看,我国政策对于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活动、利率等方面并没有过多的干预,并且绝大多数地方上的法律机构部门都可以维护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保证小额信贷活动的日常运作。目前,虽然所有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都需要在当地政府部门登记,但由于非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所以不具有融资资质。这种状况不仅无法通过自愿储蓄来吸收可持续的、相对低成本的资金,更不能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来扩大业务规禊。如此趟她定位也使得民营小额信贷机构间的业务往来受到严重制约。
3.2.1.2政府扶贫信贷机构
1996年至2000年,由政府部门和中国农ik发展银行主推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在云南、山西、广西、四川、河北、贵州等有民营小额信贷经验的地方省份开展。该项目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实现新世纪的扶贫任务以及千年攻坚计划。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支出和扶贫贴息贷款,采用孟加拉乡村银行的传统小组联保模式,由国务院扶贫办、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妇联、残联和工会等组织参与。另外,政府部门从2004年开始在二百多个贫困县试点实行财政贴息,由财政部门、政府扶贫办以及农村信用社开展合作竞标扶贫小额贷款项目。该类由农业银行管理并直接把信贷扶贫资金以“扶贫贴息贷款”形式发放到户。
然后这种强调贷款供给的传统农村金融政策,并没有在实践中取得预期效果,其造成了三个主要不利后果:一是当大多数人认为政策性信贷资金被是一种补姑而非贷款时,必然造成还款率低,这种情况会进一步破坏本就薄弱的农村信用环境;二是低利率政策会抑制储蓄,并对民营金融机构产生排挤效应;三是低利率信贷资金的最终受益对象并不是急需资金的普通农户,往往是在乡镇中的那些有权阶层。盈利性被金钱和权利所代替,成为分配信贷资金的依据。而这种信贷资金配置方式,导致产生了腐败和寻租行为。
3.2.1.3正规小额信贷金融机构
(1)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
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中,最早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是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农村,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在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体系是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开展的主力金融机构。截止2011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为9.7万亿元,位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第四位,贷款余额列第二,合计6. 6万亿元。农村信用社的全部涉农贷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额中占比32. 8%,共计4. 6万亿元。
农户贷款占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贷款总额的77.4%,已经迗到2. 4万亿元。相比于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农信社在小额信贷领域的优势在于:宽泛的资金渠道;相对成熟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水平;较强的金融专业能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相对较高;相对宽松的法律政策空间;地域优势明显。所以,在农村农信社的认可度大大超过其他农村金融机构。
然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业务运作成本高昂、风险大,从业员工工作量大,利率又受限制,故该业务呈现亏损状态,并未实现预期中的良性f展。事实上在一些管理水平低,不良资产率高的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已经开始出现减缩的迹象,其中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体现的尤为明显。假如仍旧一味强求开展而不改变相应政策和果取相应措施,此业务维持性堪忧。
(2)农业银行的小额信贷
贴息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由农业银行在1990年开始开展,然而由于资产质量低等原因,在2000年前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叫停。但是在云南省一些地区,在当地政府的扶持配合下仍然在继续。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农业银行经营目标的重点已经从单一的城市转为同时发展城市和乡村两个金融市场,而且还把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作为它在“商业运作”以及“服务三农”的指导方针下的一项重点探索方向。
(3)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信贷
邮储银行的小额信贷业务以质押和信用为主要形式。邮政储蓄银行在存款规模方面位居全国商业银行第五,拥有全国最大城乡网络,发展潜力巨大。但是在专业人才、操作金融业务经验以及管控风险能力等方面存在风险和挑战。
(4)国家开发银行的小额信贷
2011年,国家开发银行对农业、林业、水利行业发展大力扶持,对涉农保险和涉农农贷进行产品创新,并成功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农林牧副渔等行业的发展,同时支持南水北调等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至2011年,国开行已经给上述行业发放了大约1122亿元的贷款。2012年国开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约1300亿元。在商业化转型成功的背景下,国开行办理小额贷款业务时强调的是业务上的可持续性,比如建立专司小额贷款业务的富民业务部等。
(5)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
以哈尔滨商业银行为例。为改善农村金融环境,促进“三农”和整体经济的和谐发展,哈尔滨商业银行推出“赚通”农户贷款系列产品(涉及养殖业、种植业、服务业、农机具等)。该产品包含以下特点:一、种类全。该产品可以满足农户种植、养殖、购买农机具和从事农产品加工等多方面的资金需求;二、额度高。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最高额度在5万元左右;三、期限长。贷款期限最高可达五年,农户可自由选择利随本清、等额还款等多种还款方式;四、送货上门。采用集中上门收放贷的模式,让农户在家即可获得贷款。
3.2.1.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
(1)材镇银行
根据2007年《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所描述的,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是根据我国“金融抑制”现象的一种反应,一种金融创新。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诸如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问题,村镇银行的出现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并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打破了农信社一家独大的局面,推动村镇经济发展。从市场需求的角度来看,村镇银行与农信社的直接博萍的局面,会促使农信社必须考虑转变经营理念来谋求生存。
(2)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试点对象是农户、个体经营者和小徼企业,它不隶属于金融机构,所以没有相关金融许可证,只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一个补充形式。其资金一般来源于捐赠资金等,由于不能吸收存款,所以也不存在系统性风险。截至2014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127家,贷款余额8444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519亿元。
(3)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村企业和农户带头创建,服务于入股社员、进行社区民主制管理的信用合作机构组织。与农村信用社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如下优势:
第一,入社门榧较低,农户只要认购少量的“资格股”就能获得社员资格;第二,投资收益较高,正常情况下因杠杆作用,社员会获得比投资额高出数倍的贷款额;第三,在资金互助制度中,全体社员会参考市场利率来决定贷款利率,农户通过比较投资成本比较后就会了解该制度的好处并选择它。但是要想可持续发展,则必须满足如下条件:需要吸纳一定数额的成员股本,适当的商品经济发展环境,成熟的民主制衡机制,推举数名有办事能力并且公正有威望的人,具有凝聚力的社区,完备的财务管理及运作机制,适度的外部监督等。由此可见要想达到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目的,资金互助社所需做的还有很多。如果政府能采用更为宽松的农村金融政策来支持的话,农村资金互助社会则会大大降低诸如运营情况不佳、非法募集储金等扰乱金融秩序现象发生的可能性。
(4)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为缓解农户贷款难问题而设立的专营贷款的全资子公司。贷款公司不能吸纳公众存款,经营资本为实收资本和来自投资人的借款。
如表3. 3所示,至2013年底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了 113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含筹建和开业),其中包括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4家贷款公司、1071家村镇银行。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总体运营良好,设立在中西部地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占了百分之六十二。直接和间接入股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占比达71%,各项贷款余额中农户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合计占比90%.
3.2.2供给存在的问题
第一,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十分短缺。客观来说,因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供给不够才给予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巨大的生存空间。在一些地区,农民的主要筹资贷款渠道是民间借贷。在缓和农村资金紧张方面,民间金融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使农民的债务负担加剧,农村的金融风险、纠纷、矛盾频发。监管部门对不规范农村民间金融活动采取歧视和打压政策,又致使如农村合作基金会等民间金融的消失以及催生了地下经济如私人钱庄等的盛行。因此,缺乏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无法满足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要。
第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受其支农职能范围的影响制约。事实上,由于对其支农范围限制过窄,导致其无法正常施展“输Jfe”和I‘造血“功能,不能够在无偿的财政资金投入配合下对新社会主义农村建设进行支持。目前其支农范围仅局限于为国有粮棉油的流通环节提供信贷服务,对农业产业化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小额信贷市场农民增收等尚未发挥其支持作用。国开行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还远远不如其在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三,农村信用社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能力不足严重妨碍其支农效果。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农信社在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等各方面,都有了显而易见的进步。但是诸如风险、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等长期困扰其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根本解决。服务方式单一落后,人才储备青黄不接,职责界定模糊不清等关键问题仍然存在,严重限制了其支农服务的改进与强化。
第四,农村金融创新和服务严重滞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升,带动着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但是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主体的多样化要求选择忽视,而继续以存贷汇等传统业务为主,即使有针对相关需求进行产品和服务上的创新,也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