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协同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3.1 政府在协同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在协同创新中,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出台法律法规对协同创新规范化,同时制定相关政策,保护激励协同创新,通过一定手段对协同创新进行引导、监督等[22].使协同创新能够稳定长效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协同创新进程还较短,所以政府在协同创新过程中还有一定不完善的地方。
(1)政府主导地位缺失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的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仍然是一种自发的行为,“关系和信誉”仍然是影响建立和维护协同创新关系的主要因素,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缺失,因此,协同创新过程中的相应体制、机制和制度仍不能得到保障。
在学校和企业合作的过程中,仍然缺少针对企业的明确的奖励及约束机制,企业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而在有过合作的众多学校和企业中,双方的合作方式也尚处于比较浅层次的松散型水平。国家也没有针对协同创新各方的需求从而建立专门的协同创新组织协调机构,同时很多学校的办学体制也十分落后,有待建立新的与时俱进的办学体制,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协同创新的开展。这些问题都让参与协同创新的各方处在一个比较脆弱的自发阶段,协同创新相对缺乏稳定性,没有高度的组织性,合作尚处于一个比较浅显的层次,很难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2)政府推进协同创新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在推进协同创新进程中,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的合作成效低的问题,政府还没有针对协同创新,政府没有在这方面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没有对协同创新项目进行管理。协同创新没有管理条例可依,从协同创新开始前的牵头引导,协同创新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处理,协同创新结束后相关利益划分后续合作等,针对协同创新各个阶段的管理机制不健全[23].
(3)政府缺乏相应约束机制
1)政府推进协同创新的政策法规操作性不强
想要促进和推动学校和企业之间合作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仅仅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和自发性的合作都是远远不足以达到的,国家政策的干预以及一系列制度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24].我国要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约束、保护、激励技术创新合作,从而能够达到协同创新长效发展的目的。
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是世界上协同创新较为成熟的国家,针对协同创新也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并且立法体系已经相对成熟[25].自我国也开展协同创新以来,我国的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协同创新,而且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作者通过查阅借鉴相关文献资料得出我国与协同创新较发达的国家立法对比表,如下2-7表,通过对比发现,我国对协同创新立法保护越来越重视,在对协同创新的相关立法越来越多,但是在一些细节的详细规定上面,规定的还不够完善,很多的法律条文多属于刚性要求,执行起来相对的存在难度,而且一般来说,可操作性低,有待加强。
2)政府扶持协同创新的资金、政策法规不到位
一些协同创新较成熟的国家中,政府都会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项目设立专门的基金。例如,“高校协定2020”就是在2007年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起草的。类似还有很多此类的资金资助项目,德国政府给予协同创新项目的资助资金都很高[26].其他如美国、日本和英国等也投入很大的资金支持,特别对协同创新项目。而在我国,目前由于没有专项拨款用于支持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所以协同创新缺乏稳定持续的资金来源。而已经有的一些项目基金由于研发费用及利益分配的问题缺乏申报积极性。所以双方对这类基金的申报都没有很高的积极性。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是独立单位之间的合作,分别属于不同的管理范畴,涉及范围广,涉及不同各方之间的利益。健全的法律和政策,在协调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等领域都能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27].
(4)政府监督引导职能缺失
政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协同创新,但是政府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引导的职能来促进协同创新成功,在协同创新中,需要公平公正的第三方充当监督仲裁的作用,这第三方必须充分得到双方的信任,所以这时政府的作用便必不可少,政府可以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督协同创新的进行及合作成效,积极引导协同创新顺利有效的进行,保证合作后续成果。
(5)合作缺乏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协调
由于我国不同的行政职能的划分和管理方式,如经济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的不同,政府职能部门与协同创新的渠道不畅。相关部门对协同创新进行的相关引导、协调及扶持等政策力度相对薄弱。而且各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企业与高校等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计划及政策时,也只从自身出发考虑,各部门间沟通协调很少,这样就造成了协同创新实际效果不理想,但看似发展良好,合作广泛的假象。
2.3.2 房地产企业与高校双方在协同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参与协同创新的动力不足
盈利是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很多情况下,高校等科研机构的科技研发不能与企业的实际生产需要接轨,研发技术不满足企业需要。此外,由于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实践锻炼的机会较少,毕业时所具备的实践操作能力与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岗位技能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企业不能在短期获得满意的人才。所以,学校无法为企业产生实质效益,反而学生进入企业进行顶岗实习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这样导致了很多企业往往不愿参与合作办学。
(2)合作双方信誉机制不健全
对协同创新中,起关键作用的一个因素就是双方的互信程度,在合作前期由于校企双方的不信任导致在合作不能达成,在合作中也可能由于双方的不信任导致合作失败,或者合作不能长效进行。所以信誉机制的建立非常必要,建立完善的信誉机制可以增强双方互信,使双方合作长效稳定。信誉机制可以通过完善合作协议或建立新型协议,组织活动加强双方互信等方式完善信誉机制。
(3)双方利益成果分配制度不健全
当前,协同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有很多种,但是都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有的合作机制更注重保护企业的利益而忽视高校的利益,有的则更好的保护高校的利益忽视企业的付出。主要是因为在协同创新的过程中,企业和高校等科研院所对合作的所付出的及需要承担的一些风险无法准确估计,由于缺乏监督机制而不能确定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对协同创新的突出贡献及阻碍行为,从而在利益划分上出现矛盾不合理之处。这些会严重降低协同创新各方的积极性。一般来说,在合作中造成利益分配矛盾的主要是双方各自认为自己对合作的贡献率大、付出多,所以应该多分享分配成果。
(4)高校合作观念不强
对协同创新的合作主体高校等科研院所来说,高校的观念落后制约协同创新的发展,主要是高校等科研院所受自身体制的影响,办学思路落后,还是墨守成规,高校的教师多事学术型,进行的科技研究也多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脱节,研发技术成果转化率低。高校等科研院所教师没有到企业进行实际了解,没有培养双师型教师。高校很多的研发成果只是掌握在高校手中,等待企业找上门来,没有主动进行服务的意识。人才联合培养机制不健全,培养的学生不符合企业需求。
(5)缺乏协同创新各方沟通交流的平台
对协同创新各方来讲,目前吉林省内没有一个供各方交流沟通的平台,很多时候,房地产企业有需求但是不知道去哪里寻求合作,找不到合作伙伴。或者高校有了研发技术或产品,但是不知道哪些企业能运用,这样就导致双方都找不到合作路径。有些协同创新各方已经达成合作意向,但是由于在合作过程中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合作失败,对于建立一个可供双方交流的平台迫在眉睫。
(6)合作各方的目标和价值观不同,导致合作动力不足
高校和科研院所相比较企业更重视个人的学术荣誉,对科技成果的实际应用重视程度低,这样就会导致高校努力研发的科研成果实际上并不是企业所需求的,与生产实际脱了节,高校难以满足企业对相关技术的实际需求。盈利是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部分企业存在短视现象,沉迷于暂时具有的优势和效益,忽视企业要想长久发展必须要技术创新。企业创新意识不强,缺乏与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科技合作的动力,房地产企业在协同创新中合作空白或合作仅仅停留在表面,企业合作经费投入偏少.一些高校、院所对部分企业的急功近利、更注重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难以适应,从而会导致双方只能停留在单次、浅层次的合作。
从图2-6中也可以看出,目前在协同创新中,企业与高校合作比较重视的方面有市场需求、利用外部创新资源,加强技术消化吸收能力、人才培训的需要、管理效率提高及技术创新项目等。而高校则更多的注重重点科技攻关和技术合作等方面。协同创新双方的重视点不同,也就是各自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观不同,这会从根本上导致合作成效低。
2.3.3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协同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1)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没有搭建协同创新平台
目前,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力量还处于发展阶段,还没有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及价值。行业组织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流平台。其原因主要是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还没有足够的实力和能力来发挥其应有价值,一方面对于行业协会等组织政府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让其发展。另一方面,行业组织等也没有发挥带头作用来积极为协同创新服务。所以,政府也要采取一定措施充分发掘行业协会在协同创新中的重要功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还没有这样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发挥其作用来搭建协同创新的平台。
(2)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没有起到资源协调的作用
协同创新双方在资源的掌握上是不对等的,有些高校掌握着先进的技术及人才资源,而有些企业则继续一些先进的技术、人才资源或管理方法,在合作前,由于双方不知道对方掌握的资源,从而没有合作;在协同创新过程中,也由于双方互不了解而造成很大问题,所以这就需要一个第三方对资源起到协调的作用,让资源运转起来,形成良性的互动,达到合作的成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该积极了解协同创新各方的资源,充分协调各方资源,促使协同创新达成,显然,目前,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
(3)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构建信用评价体系方面没有发挥相应作用
在构建信用评价体系方面,行业协会也没有充分应用自身的作用和价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还没有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行业协会因为自身行业性质,掌握着很多企业及高校的信息,可以利用这个便利性,针对行业内分别对房地产企业和高校建立起一个信誉评价资格,通过星级进行评价,这样会方便以后合作的双方对企业有一个初步的概念,行业协会要严格控制评价体系的真实可靠性,可以寻求政府的帮助。当评价体系建立起来以后,大家就可以通过星级评价及其他指标体系来了解一个企业或高校的信誉状况,从而确定合作的风险性,能够降低风险就会促进更多的合作成功。
(4)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没有发挥其监督职能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该积极发挥好自身作用,积极同政府、高校与企业各方配合,制定相应的监督机制。在协同创新合作的项目中,高校与企业双方可以共同成立一个督察组,在督查组成员的选择方面,由高校与企业双方共同选举成员来组成。同时行业协会也可以成立一个检查组,以与企业、高校无利益冲突的第三方的角度,公平公正的督查双方在协同创新合作中的行为,保障合作的公平可靠,保障双方利益。
(5)合作信息传递流通不畅通,科技中介机构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信息不能进行有效沟通交流的问题仍是制约协同创新的重要因素。政府部门虽然通过举办交流会、展览会、公布科技攻关项目指南、计划招标信息等方式组织协同创新交流合作。但是这些信息的传播交流还是不够彻底,信息仍然掌握在各个系统中,不能做到信息共享交流。这主要是因为协同创新信息传递不畅通,科研中介机构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协同创新过程中的存在很多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可能是外部及内部两部分因素。外部原因主要是政府层面的,国家对协同创新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及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力量不够成熟。而内部主要原因一方面主要是学校缺乏对协同创新的主动性,另一方面企业缺乏合作的动力性,此外协同创新模式也不够成熟,监督、激励、约束、利益分配及动力等机制不健全都是影响协同创新成效的重要原因。
2.4 本章小结
通过对房地产历年相关指标及发展现状分析,发现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比例,房地产企业的良好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同时房地产的发展势头也比较好。但是,有众多因素影响房地产企业发展,尤其与国内外发达地区相比,吉林省房地产技术仍处于发展落后阶段。影响企业发展有多方原因,通过分析发现企业创新能力差是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协同创新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对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现状的调研,进行了统计分析,从中发现目前协同创新的现状,分别从政府、协同创新各方、行业协会等三个方面阐述协同创新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同时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