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章 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运行保障机制研究
5.1 资源共享机制
5.1.1 政府为协同创新构建创新平台
政府可以出面为房地产协同创新搭建以解决房地产企业技术需求、设备展示、房地产新技术新材料等难题公关等等为主的协同创新对接平台;以加快高校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转化平台;以建立房地产企业与高校的信息交换数据库,实现协同创新各方信息共享的中心联盟;以提供制造装备、科学仪器、文献资料共享等整合资源的基础条件平台;积极推进风投、担保等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五大创新服务平台。此外还可以吸纳各种如投资、管理、资产评估、法律、会计、审计、专利等其他事务所加入,聚集成一个科技园区。由政府出面可以增强协同创新各方的信任性。
5.1.2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搭建资源信息交流平台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为房地产协同创新搭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方便在平台上看到有合作意愿的房地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及相关高校资源,方便房地产企业与高校双方资源共享,这样避免了由于合作各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合作失败或纠纷问题。此外,定期组织房地产企业与高校双方共同参与的活动,在活动中促进房地产企业与高校等科研院所双方的相互了解,增强互信,提供合作的机会。当企业或高校有意愿进行合作时,可以在信息平台发布消息,或者行业协会定期把有合作需求的双方组织在一起进行沟通交流,以此来促进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的成功。
5.1.3 双方构建稳定长效的合作平台
(1)资源共享交流
不论是企业还是高校各自掌握着不同的信息和资源,双方缺乏一个可以进行资源交流,信息共享的平台,导致信息流通性差,信息资源不能发挥最大价值。在此原因上,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可以建立一个能够促进双方进行信息交流,保障双方资源共享的信息交流平台。
(2)定期组织人员互相学习,分享创新成果
定期组织高校师生到房地产企业进行参观实践、企业相关人员到高校学习相关理论知识,丰富自身。这样通过共同学习,相互促进,高校等科研机构了解房地产企业现实生产实际需求,为企业量身服务;企业到高校了解先进知识,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促进企业自身发展,实现企业技术及管理创新,促进企业发展。
5.2 分配机制
协同创新利益机制的构建,是合作稳步发展的杠杆,很多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的合作中止,合作不理想就是因为利益分配出现纠纷,或不合理之处。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需要良好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也能激励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健康、稳定、长效发展。但是协同创新利益机制的形成与完善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构建合理的利益机制不仅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而且要有保障协同创新各方合法权益的分配方式方法,及其他的约束措施。
5.2.1 构建合理的利益机制原则
造成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原因之一就是对违约者的制裁不力。如何激励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各方的研发创新热情,就要做到“赏罚分明”,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在合作之初设定一个基准目标,合作的任意一方未达到基准目标则予以整体强制惩罚,这样便能够提高合作各方的研发投入水平,促使最终收益产出达到最优。值得注意的是,惩罚及奖励的额度也要控制住一定的范围,避免使奖励与惩罚措施失去自身的意义。
5.2.2 保证协同创新各方的合理利益分配
(1)企业允许高校技术入股的形式分配利益成果
在技术研发过程中,房地产企业想获取最大利益一次性直接购买技术,高校觉得自己研发成本大,一次性支付获利太少,双方存在分歧,所以企业可以企业允许高校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分配利益成果,建立股份制的合作企业,以契约的形式化解决价值取向的冲突。在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好各自的份额,这种方式会在一开始就解决由于利益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同时也摆脱了不同合作主体不同价值观,“力不往一处使”的问题。
(2)企业让利高校
在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过程中,高校往往是处于弱势群体地位,企业相当于买方处于主导地位,这样就导致高校的话语权较小,从而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企业只考虑了眼前的利益或从单次合作的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到未来长久合作的重要性,分配给企业的利益非常小,企业应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让利给高校一部分,增强高校合作的动力性,从而达到促进双方长效合作的目的。
(3)合作前签署TPM协议(约束作用)
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的各方主体都非常重要,因而对于合作各方而言如何在合作的同时能够更好的共享科研的成果成了组织形成的重要因素。双方有可能会在合作过程中因为利益纠纷而出现扯皮、推诿的现象,所以在解决合作各方对成果利益分配的问题上可以采用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 TPM 协议[44].这种协议是属于在合作前,多个参与个体共同协商,根据各自付出,需要承担的风险等确定利益分配原则方案,用动态的方式设定履行不同合同内容的条件,可以有效排除事后违约利益纠纷问题。从而更好的解决协同创新利益分配问题,促进协同创新。
5.3 人才开发与储备机制
5.3.1 完善高校办学体制共建实习实践基地
高校目前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办学体制机制滞后、协同创新运行机制缺位、协同创新双边利益机制缺失、协同创新深度不够等,面对这样的问题可以由院校和房地产企业合作办学来突破原有的办学体制,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此基地的主要任务就是房地产企业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共同培养人才,使人才理论知识扎实的基础上,拥有更强的实践能力,房地产企业要给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践的机会,高校要为房地产企业输入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人才,双方共同进步。
5.3.2 保证协同创新各方的合理利益分配
(1)建设服务于协同创新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需要优秀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一方面鼓励高校从房地产企业聘请专职教师,另一方面派遣专业教师到房地产企业担任企业顾问。这样可以增强高校与实践对接,增强师生对房地产企业实际情况的了解。企业顾问为房地产企业解答现实技术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双方共同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保障双方更好的交流合作。
(2)建立校企关系和谐的情感机制
学校和企业之间是由于不信任等原因互相存在抵制作用,所以要建立一种和谐的有力双方发展交流的情感机制,可以互派代表进行双方沟通,如定期安排学校教师或选派学生去企业进行实践交流,或者定期排企业人员与学校互动,加强双方之间的了解,增加互信,从而达到长效合作的目的。
5.4 激励机制
5.4.1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可以在法律及政策层面上为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制定完善的协同创新法律法规,保障、约束、激励协同创新。鼓励其他行政和经济部门对协同创新的促进作用,对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项目、合作各方进行支持。在舆论层面,大力宣传一些协同创新的良好经验及成功模式,为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
5.4.2 健全相关政策与法规
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需要通过立法,用法律条文明确约束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保证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的稳定,有关部门应积极制定鼓励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的相关激励性措施,确保相关的税费减免和资金扶持政策有效落实,从而通过一系列健全有效的政策法规来调动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各方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及时总结经验,广泛宣传,在合作中,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完善相关的法规。
我国其它省市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吉林省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主要是政府力度不够,已经出台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贯彻力度不强,政府应加大力度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扶持协同创新,对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引起足够的重视。
5.4.3 健全协同创新经费投入与利益补偿机制
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资源调控优势和公共管理优势,建立协同创新的政府投入机制。政府需要设立具有专项资金的投入机制,一方面补偿高校的办学研发成本,另一方面补偿房地产企业在合作中的部分支出,鼓励房地产企业进行协同创新是新时期支持保障房地产企业与高等科研院所进行协同创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的合作主体的不同需求和特点,从而选择不同的支持模式,针对高校等科研院所,可以采取财政拨款等方式,而对于房地产企业则可采用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等方式进行协同创新经费补偿,以此来鼓励协同创新。
5.4.4 调动全社会资金参加投入协同创新
政府实际扶持的资金有限。可以通过其他形式鼓励全社会资金参加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例如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鼓励风投资金,实行担保政策,政府除资金扶持以外,还可以通过减税、抵扣等政策方式进行引导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 .鼓励社会企业及其他资金投入研发或构建中试基地等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项目。
5.4.5 健全科技中介机构
加强科技中介机构的政策扶持鼓力度,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科技中介机构的建立、完善。同时吉林省应对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也应该鼓励设立一个专门服务于房地产企业的科技中介机构,此中介机构旨在服务于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的方方面面,在技术创新、成果应用、技术转让推广评估等方面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
5.4.6 调动全社会资金参加投入协同创新
(1)奖励协同创新项目
为了促进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成功,可以通过奖励协同创新项目的方式进行激励协同创新各方,政府通过设置专门的组织部门,制定一系列的奖励制度,凡是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项目,政府可以在减税、给予资金补贴、合作项目具有优先权等等方面提供支持。通过从不同方面进行奖励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项目,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项目成功。
(2)奖励促进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的个人
为了促进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成功,那些对协同创新起到重要作用,例如为校企双方进行牵头,在合作中对双方合作具有重大贡献,促成双方后续合作,对于这样的人要进行奖励。以此来激励更多的人来为协同创新努力。
5.5 监督机制
5.5.1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监督协同的作用
(1)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管理机构或部门
政府统一建立一个专门服务于房地产企业协同合作的管理机构或部门,在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过程中,出现过多部门、多重领导共同负责的局面,对协同创新极为不利。故应该整合各部门及行业组织等的管理职能和资源,形成一个统一、联合的专门服务于房地产协同创新的管理机构或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协同创新。
编制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计划项目,政府搭台组织各种的信息交流、人员交流活动。扶持做大做强相关的科技中介机构,公布房地产企业需求、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等等,统一管理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相关事宜。
(2)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当“第三方力量”的监督评价者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当的“第三方力量”可以选派专人在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过程中发挥监督评价的职能,全程监督协同创新合作项目顺利进行,监督房地产企业与高校双方认真贯彻合同条目,履行双方义务责任。协同创新合作完成后,参与评价完成效果,在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出现纠纷时,可以起到协调公证评判的作用。
(3)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评价标准
吉林省相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针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综合的等级评价评价,对其信誉度、企业实力、企业对协同创新的态度等信息进行一个客观、系统综合的评价。可以对吉林省内的房地产企业及高校建立一个相关评价的数据库,当有双方进行合作前,可以查看行业协会对双方的综合评价,以此来判断双方的合作能力及信誉度,增加信任来保证合作能更加顺利有效的进行。
(4)房地产企业与高校双方共建公正的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协同创新顺利开展进行,应该在合作过程中设立监督机制,就是监督协同创新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该按双方签署的合同进行,公平不欺骗,可以有房地产企业与高校双方针对合作项目双方共同出人成立一个督察组,定期走访双方,相互监督双方的合作,保证合作顺利进行,确保合作双方的利益。
5.5.2 构建相应约束机制
在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中,相应的约束机制至关重要。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人的行为需要道德的约束,人们在道德范围内生活活动,但是道德的约束不是强制性的,只是人们应该自觉遵守的,但是当超出了道德的约束时就需要法律这一外力强制约束条件的出现,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在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中也一样,双方需要基本的道德约束,也需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强制性的约束双方合作。
(1)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来进行约束合作双方
这类规章制度,首先应该是政府法规的出台,进行明确的强制性的说明,通过对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全过程的整体考虑,充分考虑到各个细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此来约束房地产企业及高校等合作各方的行为,保证各方合作公平公正、利益划分合理、双方共享。
(2)构建和谐的双方合作关系,在道德上进行约束
通过定期的互派人员到双方进行交流沟通,加强双方的认识理解互信,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就会更多的理解包容对方,在道德上进行自我约束,保障合作的进行。
5.6 本章小结
本章节首先提出了两种新的适合房地产企业协同创新发展的合作模式,同时为保障合作的顺利成功进行,针对资源共享、利益分配、人才开发与储备、激励、及监督等五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机制,从而确保协同创新的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