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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腐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3-02 共8190字

  2 法治反腐概述。

  2.1 法治反腐的概念、内涵与基本特征。

  2.1.1 法治反腐的概念与基本内涵。

  要想对法治反腐的概念和基本内涵作出分析,必须首先对腐败的概念作出界定,《辞源》对"腐败"的定义是:"溃烂发臭、陈旧迂陋、腐朽败坏,一般用于对食物的描绘。"当代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认为 "腐败是权力与货币的交换 ,这种'以权谋私'现象 ,在经济学术语上叫做设租和寻租活动。"王沪宁学者认为:"从狭义上说,腐败行为指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这里涉及到权力、公职、职责、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从广义上说,腐败行为意味着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治理一般意义上的败坏,这里不一定有人直接得到利益或好处,但整个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从以上学者的阐述来看,腐败实际上是指因为公共权力滥用而引发的权力寻租行为,(该行为)使得服务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最终服务于私人利益。

  对于法治反腐的概念和内涵,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国华教授基于寻租理论,认为法治反腐的内涵是"通过建立完备的法治反腐体系奖功惩过,进而指引当事人作出正确的抉择。"我国资深记者邓聿文先生认为法治反腐的核心是司法,正如邓聿文先生在《由党内反腐转向法治反腐》一文中所说:"将目前以纪委为主导的党内反腐转向以司法为核心的法治反腐"湖南大学田湘波教授认为,法治反腐必须具备四个要素:"即法治反腐的意识、法治反腐的主体、法治反腐的法律制度环境和严格执法"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徐喜林研究员认为:"法治反腐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统一,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法律体系及规范性文件,规范权力运行,惩治和预防腐败,建设廉洁政治".

  从以上学者的阐述来看,法治反腐是国家和公民在宪法的框架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模式,协调国家反腐法律和党内反腐法规两大反腐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司法在反腐中的作用、严格执法以规范权力的运行,最终达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目标。

  2.1.2 法治反腐基本特征。

  首先,反腐治理常态化。腐败的根源之一在于权力制衡机制的失调。要想彻底根治腐败,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必不可少。法治建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化的基础上,本身就包含了对权力的制约。因此,法治是实现权力制约与平衡最好的途径。与运动式反腐不同,法治的模式具有稳定性的特征,通过国家机器的常态化运转,通过国家机关与公民的互动实现对腐败现象的预防和治理。运动式反腐则不同,运动式反腐更多的是通过间歇性的运动来实现对腐败的控制,但结果往往是治标不治本。

  其次,反腐治理的低成本。法治反腐的低沉本是与运动式反腐所付出的成本以及腐败所带来的危害相比而言。在我国建国初期,运动式反腐是主要的反腐模式,为此,国家和人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时常出现因为反腐运动而影响经济建设的问题。此外,法治反腐对社会的震荡远远小于运动式反腐,运动式反腐往往引起社会的大震荡,甚至出现矫枉过正的问题。法治反腐则不然,法治反腐主要通过现有国家机器的常态化运转来治理腐败,并未额外增加社会的负担。此外,法治反腐"由于其具有规范和普遍性的特点,对这些现象具有一定的消除和缓解的作用,能公平公正、有效而平等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等事务的作用,既对权力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对权力的腐败设置了障碍。"因此,在反腐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也是最小的。

  最后,反腐治理的有效性。法治反腐通过严密的立法设计,有效的法律的执行,公正的司法裁判使得国家机器效用最大化,通过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减轻反腐所遇到的阻力,使得"老虎"、"苍蝇"无藏身之地,使其不敢腐、不能腐,最终实现消除腐败的目的。

  2.2 国际社会法治反腐的主要实践。

  国际社会法治反腐的主要实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联合国主导订立的反腐国际公约和国家间或者其他国际组织采取的反腐败措施。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反腐也从单个国家扩展到整个国际社会,联合国作为最具代表性的国际组织,在此方面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联合国主导制定的一系列国际条约中均有反腐败的内容。早在1990 年联合国会议就已通过了《反腐败实际措施手册》,随后联合国又主持签订了《公共官员国际行为准则》。在联合国主持订立的反腐败公约中,最主要的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针对腐败问题,主要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首先,注重和加强反腐败预防工作。主要是通过设置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完善公务员选任机制及监督机制,构建以招投标为核心的公开、透明的公共采购体系以促使政府减少对社会及市场的不当干预。《公约》不仅仅局限于政府层面的反腐,还动员社会力量打击腐败,构建政府与社会互动的反腐网络。其次,是在刑事程序上完善对腐败的打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项重大突破是在对腐败内涵的界定和所打击的腐败对象的界定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创新性的将腐败的内涵扩大为"不正当利益",这一界定大大丰富了腐败的内涵,弥补了现有反腐机制的缺陷。在打击范围上,《公约》也将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组织公职人员的贪污腐化问题纳入《公约》的打击范围,进一步扩大反腐的覆盖面。为了加大《条约》的威慑力、强化监督,《公约》除了司法惩罚措施之外,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组织公职人员一旦涉及腐败问题将可能被撤职、没收非法所得。为了鼓励公民参与反腐工作,《公约》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此外,公约推动了国家之间反腐败的合作与交流,完善了以引渡为核心的合作机制。条约往往是引渡的前提条件,但是国家之间由政治体制等原因,对于签订引渡条约往往有着很深的顾忌。对于此问题,《公约》明确规定了在引渡时可以直接以《公约》为依据,这就大大减少了引渡时的障碍。最后,构建了追赃机制。对于被转移到境外的赃款,《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提供相应的协助,这对于挽回各国因腐败问题而带来的巨大损失有着重要的意义。《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非专门打击腐败的国际条约。但是《公约》中的几个条款对于打击腐败有着重要的意义。《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应当在本国法律框架下,完善反腐措施。这就意味着加强腐败工作已经成为各缔约国的一项国际义务。此外,对于因为跨国贩毒、走私所引发的腐败问题,《公约》也规定了相应的预防措施。这对于我国的反腐败立法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腐败规定为《公约》主要打击对象之一,具体表现为在第八条规定了腐败犯罪,其中第八条第一款主要涉及了贿赂型犯罪,包括了受贿和索贿行为。第八条第二、三款及第九条规定了各国应当对腐败犯罪采取的措施,诸如确保打击腐败犯罪的共犯、确保打击腐败行动的独立性等。第八条第三款则对公职人员的范围作为了界定:系指任职者任职地国法律所界定的且适用于该国刑法的公职人员或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针对腐败这一问题,世界各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也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

  各国和一些区域组织先期制定了一些法律和区域文书,美洲国家组织率先于1996 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多边反腐条约--《美洲国家反腐败公约》。

  欧盟和欧洲委员会是欧洲两个主要的地区性国际组织,欧盟委员会于 1997年制定了反腐败的指导性原则。欧盟则是从 1995 年以来先后通过《保护欧洲共同体金融利益条约》、《打击涉及欧盟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腐败行为的公约》、《反腐败刑法条约》、《反腐败民法公约》和《打击私营部门腐败的框架决定》等。

  除此之外,世界银行也采取了一系列反腐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将一国的腐败程度作为世界银行贷款的一个审查标准。国际透明组织作为非官方和公益性的国际组织,每年发布世界各国的清廉指数,国际透明组织的清廉指数已经成为评价各国腐败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2.3 境外国家和地区法治反腐的主要实践。

  腐败现象不仅是中国独有的现象,世界上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同样深受腐败问题的困扰,这些国家和地区同样选择将法治反腐作为主要的反腐模式,探索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机制,这些机制值得我国借鉴,本文将主要介绍三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反腐实践:分别是美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本文之所以介绍这三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反腐实践是因为以下三个原因:(一)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不仅仅综合国力位居世界首位而且法治建设也十分发达,我国制定的多部法律都参考了美国法律。(二)新加坡虽然是东南亚国家,但是华人数量占总人口数 70%以上,此外,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也长期执政,因此可以说新加坡国情与我国有诸多相似之处。不仅如此,新加坡政府的廉洁程度在世界上也处于领先地位。(三)我国香港地区作为我国的一部分,香港政府较高的廉洁程度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称赞。特别是香港政府拥有一个强有力的反腐机构--廉政公署,这对于我国大陆强化检察院的反腐效能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2.3.1 美国法治反腐的主要实践。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拥有较为成熟的反腐廉政机制,但在历史上,美国的腐败现象同样十分严重。美国反腐机制的建立主要是在三大改革运动的推动下,这三大运动分别是"文官制度改革运动、进步主义改革运动、政府道德革新运动"1829 年,杰克逊总统推动的文官制度改革运动打破了政府官员职位被士绅阶层垄断的格局,以绅士为代表的精英政治得以终结,政党任命公职人员的机制走上历史舞台。这一机制的最大缺陷在于公共权力沦为获胜政党的战利品,选举制在某种程度上沦为分赃大会,只要政党获选人在大选中获胜,即可任命政府公职人员,不论其能力、道德品质如何。小阿瑟·施菜辛格曾将其称作"分赃制",他曾这样评论杰克逊的改革;"分赃制被构想成为一个真诚的改革措施……无论它给美国的牛活带来了什么罪恶,它的历史作用是缩小了人民和政府之间的鸿沟--扩大民众对民主工作的参与。"这一改革的代价是直接导致了美国贪污腐败现象激增。1883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彭尔顿法》,建立了以功绩制为核心的文官制度,政党任命官员制度就此结束。《彭尔顿法》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以公开化的竞争性考试为标准录取公职人员。二是政府公职人员终身制。三是公职人员必须在政治活动中保持中立。20 世纪 20 年代,随着美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美国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腐败问题十分尖锐,在此背景下, "进步主义改革运动"应运而生,进步主义运动促使《联邦反腐败法》、《预算和会计法》的颁布,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美国法治反腐机制基本形成。1974 年尼克松水门事件发生,美国联邦政府权威性受到挑战,面临极大的信任危机。面对危机,美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如《政府道德法》、《阳光法案》、《反海外腐败法》等,美国法治反腐进程在危机中前进。当前美国的反腐机制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公职人员任用机制。这个机制是建立在《彭尔顿法》基础之上。其次是选举规范机制。此机制是建立在《联邦选举法》基础之上。《联邦选举法》对总统及参议院、众议院议员的竞选开支做出了限制。并且,为了实现对选举开支的有效制约,美国还成立了联邦选举委员会。但是《联邦选举法》并未有效的解决美国选举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选举筹款的透明度,美国国会于 2002 年通过了《两党竞选改革法》"《两党竞选改革法》进一步将监督的范围扩展到政党,禁止向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献用于影响竞选的捐款。最后,是以加强政府伦理化建设为核心的《政府道德法》,《政府道德法》将公职人员的道德行为也纳入到法律的监管范围,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美国建立了三大制度,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和违法惩罚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官员的财产公开为主要内容,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为了使公职人员在公共事务中保持中立,前两者是预防性的反腐机制,违法惩罚制度则是责任追究机制。

  2.3.2 新加坡法治反腐的主要实践。

  新加坡作为一个国土面积仅 719.1 平方公里的岛国,能在短短的十余年间经济崛起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这与新加坡的法治反腐机制密切相关。下面本文就将介绍新加坡法治反腐的主要实践经验。

  新加坡法治反腐机制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严密有效的反腐法律体系,二是强有力的反腐机构。新加坡反腐法律体系由三大部分构成:宪法、刑法和行政性法律。新加坡《宪法》规定了元首制度、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权力架构。新加坡的元首是指总统,行政机关是指以总理为首的内阁,立法机关则是指议会。除此之外,对三大机关公职人员的产生办法,《宪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在具体的反腐问题上,新加坡《宪法》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禁止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二是高薪养廉机制,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机制并不仅仅意味着公职人员的高收入,也是对公职人员一种强有力的制约,因为公务员一旦其因贪污行为被开除公职,将失去所有的优厚待遇。新加坡《刑法》中的反腐机制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新加坡《刑法典》和专门的反腐单行刑法--《防止贪污法》。新加坡《刑法典》中有关贪污贿赂型的犯罪与我国《刑法》相似,设置专门的一章共五个条文用于规定贪污贿赂型犯罪。新加坡《刑法典》主要打击两种类型的犯罪,一种是以公职人员为主体的贪污受贿型犯罪,另一种是以非公职人员为主体的行贿型犯罪。《防止贪污法》是一部既包括实体性内容也包括程序性内容的综合性反腐法律。"该法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二是关于反贪污贿赂机构及其权力的规定;三是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在该法规定的贪污贿赂型犯罪中,值得注意的是贿赂型犯罪,《防止贪污法》中涉及贿赂的共五种,主要以身份为标准进行划分:一般贿赂罪、代理人类型贿赂犯罪、行贿人撤回投标罪、议员受贿罪、公共机构人员受贿罪。

  除了严密的反腐法律外,新加坡还拥有一个独立、高效的反贪腐机构--贪污调查局,贪污调查局属于行政机关,直属于总理。这种直属于最高行政长官的体制,赋予了贪污调查局较强的独立性。贪污调查局兼具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双重职能。为了保证贪污调查局高效的运作,《防止贪污法》赋予了贪污调查局较大的权力,其中最大的权力是"反贪污调查局局长和特别调查员可以不用逮捕证而逮捕任何涉嫌贪污受贿的人,以及任何遭到指控或怀疑与违反《防止贪污法》有关的人"此外,贪污调查局还拥有一些警察才拥有的权力,如搜查他人房屋的、没收赃款赃物等。

  2.3.3 香港法治反腐的主要实践。

  香港法治反腐实践最主要的内容就是香港的廉政公署。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 年,最早是在《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框架下建立,直属于香港最高行政长官,这在组织架构上确保了廉政公署的独立。此外,廉政公署的预算也是单独列出,这确保了廉政公署在财政上的独立。独立性是廉政公署能充分发挥效用的首要条件,正如廉政公署官方网站上指出的那样:"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完全独立运作的组织,只对行政长官一人负责,反贪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和人士干预,在架构上和其它任何部门也没有从属关系。香港政府为使廉政公署严厉有效地打击贪污受贿等非法行为"廉政公署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工作范围涉及预防和惩治贪污犯罪、政策宣传三个方面,具体由廉政专员、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五个部分组成。其中廉政专员和廉政副专员为廉政公署首长级的行政长官。执行处为廉政公署最关键的部门,部门首长由廉政副专员兼任,其人员数量也占据了廉政公署总人数的四分之三。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的有关规定,其法定职责为:1、接受及审阅贪污指控 2、调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触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罪行。3、调查任何订明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而犯的勒索罪。4、调查任何订明人员任何有关或可能导致贪污的行为。

  防止贪污处则负责预防贪污腐败的事宜,并且为社会提供防止贪污腐败方面的顾问服务。防止贪污处主要职责除了为社会提供防止贪腐的顾问服务外,还负责审查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并有权向相关部门提供防止贪污腐败方面的建议。社区关系处则侧重于防止贪污方面的宣传事宜,其职责与中国共产党宣传部相似。具体而言,其职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提高香港市民对贪污的认识,二是宣传香港反贪污法规政策,以取得香港市民的支持。

  2.4 法治反腐的当代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通过了《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大大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与此同时,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反腐制度的建设,大批贪污腐化的公职人员落马。结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反腐被社会及国家所重视。我认为法治反腐的当代意义可以分为国内、国际两个层面。

  法治反腐国内层面的意义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缓解了社会矛盾,彰显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社会矛盾,群众性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某些公职人员的贪污腐化激化了社会矛盾,使本应和谐的社会局面被打破。由于公职人员掌握着一定的国家权力,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公职人员本应该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他们的贪污腐败行为给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法治本身就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通过常态化的机制来预防和惩治腐败,彰显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缓解了社会矛盾。

  (2)推动了经济发展。

  首先,腐败本身就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胡鞍钢先生曾将我国的腐败分为四种类型: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并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发现在 90 年代后半期,仅以上四种主要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占 GDP 的 13.3%到 16.9%由此可见,法治反腐可以直接减少国家经济损失,从而推动国家经济发展而不是阻碍国家经济发展。

  其次,我国当前面临着经济形势下滑的严峻形势,经济结构转型成为经济战略重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通过法治反腐完善国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外,由于腐败行为严重的干扰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法治反腐作为一种高效的反腐模式,可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扫清障碍。

  (3)推动了法治国家的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汪习根教授指出:"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依赖于人民的法治自觉、法治自信和法治自立以及法治自强"公平正义不仅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生命力所在。法治反腐通过预防和惩治腐败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了公民的法治观念,激发了人民的法治自觉,树立了法治自信,强化了法律权威。通过法治反腐的带动作用,一系列其他制度得以完善,围绕法治反腐的主体,法治建设全面展开从而走向深入,极大的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展,推动了人民确立对法治的信仰,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治反腐国际层面的意义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腐败作为一项全球问题,不仅我国深受其困扰,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同样如此。

  当前的腐败案件范围已不局限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之内,而是呈现出一种全球化的趋势。为此,如果仅仅各国依靠本国的力量进行反腐,显然已不能满足当前反腐实践的需要。在当前的历史背景下,跨境反腐机制应运而出。通过构建跨境反腐机制可以有效的促进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加大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此外,跨境反腐机制的构建对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融入世界全球化进程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2)提高我国国际地位。

  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不仅仅由其经济实力所决定,文化和政治的因素同样不可忽视。为此美国注明政治学家约瑟夫?奈提出了"软实力"的概念。通过法治反腐,构建跨境反腐机制可以向世界展现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中国,体现我国对人类公平正义公理的坚守。通过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法治反腐方面的合作,有助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民消除对我国的误解,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提高我国"软实力",进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3)维护国际社会公平与正义。

  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话语体系上占据主导地位,并且时常滥用这种主导地位,一方面动辄以"人权""反腐"为名干涉他国内政,另一方面对藏匿于本国的别国腐败分子却置若罔闻,甚至借此机会吸取别国资金。在此方面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深受其害。为了打破国际社会上这种不公平的秩序,我国除了要以综合国力为后盾,还必须做到"有理有节".法治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运用法治的方式反腐有助于我国在国际话语体系上占据一席之位,从而维护国际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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