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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碳税制度的经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40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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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碳税制度设计研究
【第2部分】我国碳税征收问题分析绪论
【第3部分】碳税的界定及理论依据
【第4部分】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第5部分】 国外碳税制度的经验借鉴
【第6部分】碳税制度的设计方案
【第7部分】中国碳税政策实施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4 国外碳税制度的经验借鉴

  4.1 国外的碳税制度

  欧洲的一些国家(芬兰、瑞典、丹麦等)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就进行了碳税改革。1990 年芬兰最早引入碳税,根据所有矿物燃料的含碳量来进行征税。1991 年,瑞典引入碳税政策,并按照碳含量来设计差别化的税率和确定不同的税收减免措施。1992年,丹麦引入了碳税政策,以化石燃料燃烧时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为根据进行征税。此外,日本也于 2007 正式开征碳税。典型国家碳税制度如下:

  4.1.1 芬兰的碳税制度

  1990 年,芬兰成为首个实施碳税制度的国家,其目标是到 20 世纪 90 年代末期实现二氧化碳排放量零增长。期初,芬兰除电力部门外的其他部门都将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作为计税依据。碳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所有的矿物燃料,如煤炭、汽油、柴油、轻油、喷气燃料、重油燃料、航空汽油和天然气。在税率设计上:为了保证税源的可靠性,开征初期,税率较低。该国的碳税征收标准为:煤炭每公斤征收 73.87 美元约 49.32 欧元,天然气每兆瓦时征收 3.12 美元约 2.16 欧元,其他液体燃料每公升 0.09 美元约 0.06 欧元。

  1994 年芬兰对碳税进行了新的调整,添加了能源税,将碳税与能源税并作混合税进行征收,两者的比例为 60%的碳税和 40%的能源税。其中能源税部分是按照兆瓦时的使用情况来进行征税,而并不是针对碳含量征税。1997 年,芬兰又取消了碳税与能源税混合的税制设计,回到了单独开征碳税的模式。2008 年 1 月 1 日芬兰的碳税税率提高了将近 13%,为每公吨二氧化碳 30 美元约 20 欧元,征收取得的碳税的收入为大约每年 7.5 亿美元折合为欧元约 5 亿欧元。芬兰将征收的所有碳税收入直接进入国家总预算中而没有在其他方面使用,但在征收碳税的过程中也附带着减少了所得税。芬兰政府于 2001 年宣布,碳税的征收使本国内二氧化碳排放量从 1990 年到 1999 年减少了大约 400 万吨。

  该国在设计碳税制度时严格遵循收入中性原则,首先对不同行业如泥炭、天然气等实行特殊的税率政策,然后根据某些特殊用户的实际情况征收特殊的税率政策。其次对使用非化石燃料的电力部门征收碳税,同时规定电力生产行业免除全部税收,对具有竞争力的能源密集型工业实施碳税补贴或退税制度。

  4.1.2 瑞典的碳税制度

  早在 1991 年瑞典开征碳税之前,该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就已经得到初步改善,其开征碳税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进一步降低化石燃料的使用量、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而且还希望通过碳税的征收改善政府财政收入状况。

  该国的碳税纳税义务人在各个环节都有体现,他们分别为化石燃料的进口厂家、生产厂家和消费者,其税率根据各类化石能源的含碳量来设定统一的税率形式。征税对象基本涵盖所有的化石燃料(发电用的生物燃料、火车、轮船和飞机使用的化石燃料除外)。

  鉴于碳税征收初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为此规定工业、电力、农业、林业和水产养殖行业缴纳较低的税收,个别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如造纸业、采矿业等则被给予税收豁免的优惠措施。

  为增强本国工业竞争力,瑞典于 1993 年对碳税税率进行调整改革。随着税率的提高私人家庭在能源消费中承担了更重的税负,而工业部门的碳税税率则有所降低,税收负担减轻。以制造业为例,随着税率的调整现在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只需支付 11.28 美元,而其他消费者需要为每吨二氧化碳的排放支付 45.15 美元,通过对比工业部门的税率水平只相当于私人家庭适用税率水平的 1/4.瑞典于 1996 年再次调整税率水平。规定标准税率为 55.47 美元每吨二氧化碳,并规定工业企业免征 75%.1996 年,规定对工业企业的减震比例由 75%降至 50%.从 1999 年到 2003 年,标准税率继续上升,为104.73 美元每吨碳排放量,制造业的税率相对稳定约 23.04 美元每吨碳排放量。2004年瑞典对税率水平进一步调整,规定工业行业的税收减免限度由 96 年的 50%上升至70%.2007 年瑞典的税率水平为 150 美元每吨二氧化碳,并规定对可再生的物质燃料如生物燃料、酒精、甲烷等排放的二氧化碳实行免税政策①。

  瑞典实施的碳税与环境政策并重的模式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了很好的实施效果。据统计从 1987 年到 1994 年该国的碳排放量减少了 6 到 8 万公吨。碳税在瑞典的成功实施为我国碳税制度的设计提供了有益借鉴。

  4.1.3 丹麦的碳税制度

  1992 年 5 月年丹麦正式实施碳税政策。碳税的征税对象为私人家庭和工业企业生产使用的所有化石燃料(生物燃料、汽油、天然气除外);它的计税基础为生产生活中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期初规定税率为 14.3 美元每吨二氧化碳,对私人家庭设计的税率为 14.3 美元每吨碳排量,而工业行业的税率为 7.15 美元每吨二氧化碳。并且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为了保证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规定对那些自愿签订减排协议的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进行税收减免,税率设定为 0.55美元每吨二氧化碳,而对于没有签订协议的企业征收 4.5 美元每吨二氧化碳的税收。

  为保证该国的国际竞争力丹麦还设定了相关配套措施包括二氧化碳免税项目、返税项目和补贴计划。具体规定如下:

  2005 年的评估报告表明:2005 年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将近 3.8%,相当于230 万吨。根据丹麦能源署公布的数据显示:该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从 1991 年的 5270 万吨减少到 2005 年的 4940 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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