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碳税制度的设计方案
5.1 设计思路
碳税设计的设计首先需要设定特定阶段索要达到的目标,以及碳税设计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则,设计思路如下:
5.1.1 目标定位
我国开征碳税有两个目标:一是短期目标;二是长期目标。短期目标是通过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现状和与未来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碳税制度,既能够有效降低煤炭等化石燃料的使用量,逐步改变现有的能源消费结构和经济产业结构。又能够逐步的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应对国外的舆论压力。
长期目标是走出一条低碳环保的经济发展道路,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开发利用可替代的新型能源,实现我国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共进和可持续发展,并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
5.1.2 碳税制度设计所要遵循的原则
(1)一切从国情实际出发
我国现在仍是发展中国家,而且正处于工业化发展中期,作为发展中国家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能源结构、经济水平、技术创新等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碳税模式,必须我国国情的实际现状出发,逐步建立我国的碳税制度。
(2)环保要与经济发展并重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中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破坏严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如何权衡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分析如下:
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环境的治理也不能以限制经济发展为手段,碳税作为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财政手段,一方面对高耗能行业征收碳税,降低能源的使用量,用强制措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征收碳税要考虑对国家经济的影响,因为开征碳税后势必会对能源密集型产业造成较大冲击,能源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会下降。
为此通过借鉴国外学者对于碳税开征后对经济影响的研究进行总结,通过优惠政策,对于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各种优惠政策,相应的降低其发展阻力。因此,只有在两者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使经济健康发展,环境大有改善。
5.2 具体税制要素的设计
我国碳税政策的实施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纳税人、征税标准、税率、税收优惠、征税方式、开征期限等,具体设计如下:
5.2.1 纳税人
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生产或使用化石燃料而向大自然中排放二氧化碳气体的单位(各种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等)或个人,个人也即私人家庭。目前我国若是对个人征收碳税,一方面技术上难以操,另一方面容易受税负转嫁的影响而加重个人的生活成本,由于家庭个人生活用化石燃料多集中于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对这部分人群征税,必然加剧贫富差距。所以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碳税的开征初期对家庭个人免征碳税。
5.2.2 课税对象
我国产业结构之间存在很大差异。第一产业农业在我国居于基础地位,作为我国的粮食命脉对其征收碳税势必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碳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基于二、三产业中因使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生活中消耗使用度化石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不列入征收范围内。温室气体除了二氧化碳之外还包括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甲烷和臭氧等气体。
作为造成气候变化的重要因素,以上气体本应该全部被作为课税对象考虑进去,但是鉴于二氧化碳气体在测算上的可操作性,以及其所占有较大比重,所以在开征初期只是对二氧化碳征税。等到监测技术成熟、征管水平提高后再将其他温室气体考虑进去。
5.2.3 征税标准
碳税的征税标准有两个分别是二氧化碳排放量和化石能源的含碳量。将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来征收碳税存在较大误差,并且监测技术有限。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作为征税标准尽管缺乏专业的检测仪器,但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化石燃料的使用量存在着一个固定比例关系,按照发达国家征收碳税的成功经验,可以按照二氧化碳的估算排放量来征税。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公式是:
二氧化碳排放量=化石燃料消耗量×二氧化碳排放系数二氧化碳排放系数=低位发热量×碳排放因子×碳氧化率×碳转换系数
5.2.4 税率
温室气体的排放具有累加性,即使排放较少的量,也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治理成本会大大高于污染的控制成本,因此,环境的治理成本在反应碳税税率的有效性方面更客观①。
根据 2006 年英国首相布莱尔提交的《气候变化经济学》报告,提出想要将全球气温的上升幅度控制在 1~2 度之间,必须将 GDP 的 1%投入到环境的治理成本中。按照污染者付费理论,谁排放的二氧化碳越多谁就应当承担更多的税负。
通过数据统计,率先实行碳税的欧洲国家碳税收入约占 GDP 比重的 2.75%,碳税收入相当于环境治理成本。荷兰的碳税收入占比为 1.24%.1995 年芬兰、瑞典等国家的碳税收入占 GDP 的比重为 0.3%~0.82%,而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 1.5%左右。通过搜集数据得出:我国在 2010 年征收的具有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收入大约 6547 亿,约占 GDP的比重为 2.5%.大约是瑞典等欧洲国家的 8 倍。直观看出我国对环保的投入力度较大,但是产业结构不合理,这些相关环境税收并没有使环境质量有大的改善。我国对化石燃料征收的税收收入约为总收入的 2%,这一数值可以作为我国税率设计的客观依据。通过以上数据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发达国家的碳税收入占 GDP 的比重不到 1%,占总税收的比重大约为 1.5%,而这些国家的碳税收入主要用于环境治理,也就是环境损害成本。一定程度上碳税税率的设定应相当于环境的损害成本,假设环境成本与环境损害成本相等,则碳税的税率就与环境治理成本之间建立一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