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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所得课税理论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5-11 共50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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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劳动所得税收税制优化研究
【第2部分】劳动所得税体系建设绪论
【第3部分】 劳动所得课税理论分析
【第4部分】现行个税劳动所得课税的现状分析
【第5部分】劳动所得课税的国外经验
【第6部分】完善我国劳动所得课税的建议
【第7部分】劳动所得课税研究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2 劳动所得课税理论分析
  
  2.1 劳动所得概念界定
  
  劳动所得的概念来源于“二元所得税制”.二元所得税,将个人或家庭来自不同经济活动的所得分为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两个部分。这个两个部分分别作为两个独立的税基,按不同的税率模式分别征税。其中,劳动所得是指工资、报酬及政府的转移性收入,政府的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社会保险等。对于劳动所得,按照累进税率征税。考虑到公平的原则,劳动所得课税依旧存在多种费用扣除。学者对于二元税制的研究多停留在是否应该将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分开征税,分开征税的税率应如何制定等问题之上。但却没有学者给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以明确的定义和界定。

  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各个税目的界定,和对劳动所得的理解,笔者将劳动所得定义为:以人类运动的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某种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服务从而获得的报酬。这种服务的方式不是实物形式,而是人类的运动。这种服务既可能是满足了人类的物质生产需要,也可能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取得的报酬既可能是因为雇佣关系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也可能是通过第二职业、自由职业或者公开发表书籍等等不被雇佣的方式取得。故根据此定义,结合现行所得税法中的征税项目,劳动所得应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中属于个人独立劳动所得部分也应该包括在其中,但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这部分很难单独剔除出来,故本文暂且不做研究。

  2.2 劳动所得税收的涵义
  
  上节中已经对劳动所得做了分析,对劳动所得界定为以人类运动的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某种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服务从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所得的税收涵义包括以下几点:

  1.对不合法取得的劳动所得同样征税。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来源应是合法的。但有些其他国家,无论所得来自哪里,无论合不合法,均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在行政管理社会化的大背景下,税务管理社会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税务管理社会化即要求普通民众参与到税收立法的意见中,参与到纳税宣传的活动中,参与到税收执法的监督中。同时也要求政府及社会其他部分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的联动机制,做到信息传递的准确、畅通。税务管理社会化能很好的解决以上提出的问题。对于不确定是否合法的收入,甚至对于非法的收入,先征收,避免税源的流失,同时保证财政收入,最后在法律上确定其的合法性。如若属于违法所得,也可在已经征税的前提之下依法取缔。以上的做法,首先保证的税源不会无缘无故流失,其次也变相推进了行政管理社会化的进程。

  2.劳动所得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实物,电子付款等。说到所得,每个人脑海中的第一反应一定是货币,往往就忽略了实物所得。如若只对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所得征税,就漏掉了很多的税收,同时也为纳税人通过将货币收入转换成实物收入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提供了可能。这样也是对取得货币收入并且如实缴纳税款的纳税的不公平。近些年来,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避税提供了更高科技的手段。所以对劳动所得的课税应该包括所有形式的所得。这种做法既是对所得课税的有效监管,也是税收公平的重要体现。例如澳门的职业税,扣除项目及金额如此之多、豁免额如此之高、税率如此之低、税率档次如此之狭窄的职业税却将实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更能准确真实的反应个人实际收入。此做法不仅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更能较好地反映实际收入和实际税负承担能力,体现职业税的量能负担原则。

  3.劳动所得的非连续性。工资、薪金所得是连续的、定期的、不间断的。但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具有时间及金额不确定的特点。正是这一特点,导致劳动所得的计征方法,费用扣除标准等成为比较复杂的问题。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分次计征,纳税人一个月内取得多项劳务报酬所得的,要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

  当然,每笔收入也要相应的扣减费用扣除。但现行的计征方法和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合理,与工资薪金合并在一起综合征收,如何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4.劳动所得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净所得额。以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作为代表。国家税务总局的基本观点是:劳务报酬所得对大多数人而言属于第二职业或兼职所得,相应地,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对其费用的扣除属于“成本费用扣除”.工资、薪金等所得是被雇佣而取得的报酬,用来养家糊口,所以适用于“生计费用扣除”.所以,在理论上,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都应在满足自己及赡养家人的基本必须支出的基础上进行征税。

  2.3 劳动所得的课税依据与课税原则
  
  2.3.1 劳动所得的课税依据
  
  在前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中,没有人专门对劳动所得进行深入的理论方面的研究,但是,大多数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中都包括了劳动所得项目。因为劳动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本文在研究个人所得税课税依据的基础之上,结合劳动所得课税的特点,得出劳动所得课税的理论依据如下:

  1.劳动所得课税的增多,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在过去的 30 年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取得报酬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劳动者始终以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对劳动所得课税可以达到普遍征收的效果,这将减小征税成本,同时增加财政收入。西方国家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即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而劳动所得具有稳定的特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个人所得税中占比较多的部分,所以,正好满足了能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的目标。

  2.劳动所得课税负担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有力保证。

  劳动所得不同项目课税多以净应税收入为课税标准,采用累进税率,通过对高收入多征税,低收入少征税甚至不征税,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的大小来征税。

  通过累进税率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百姓最关注的社会平等,缓和社会矛盾。然而劳务报酬所得课税负担公平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劳动所得涉及应税项目多且分散,这将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而与之相对应的资本所得项目税率较低,税负较轻。

  这将使得原本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社会在再分配领域被放大了。进一步可能导致诸多的社会问题。

  3.通过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劳动所得课税充分发挥其 “内在稳定器”作用。

  之所以称个人所得税为经济的“内在稳定器”,是因为累进税制所天生固有的优势。在经济繁荣时,税收的增加大于经济的增长,从而防止经济过热。相反,在经济衰落时,税收的减少大于经济的下降,防止经济过冷。劳动所得课税当然继承了个人所得税的优良传统,并且因为劳动所得中包括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经常性收入项目且金额较大,所以能更好的发挥其“内在稳定器”的作用。防止经济出现巨大的波动,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平稳发展。

  4.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采取不同的征税措施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政府可以根据国情,通过财政手段,对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当资本市场过热或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劳动所得税负小于资本所得税负的政策,以此来鼓励人民劳动致富,规避资本市场的风险。当资本市场过冷或劳动力过盛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资本所得税负小于劳动所得税负的政策,以此来估计人们投身于资本市场,也将有利于资本在国与国之间流动,提高本国的资本竞争力。以上不同的政策措施,可以根据国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3.2 劳动所得的课税原则
  
  在威廉·配第,亚当·斯密等众多西方学者对税收原则的研究基础之上。二十世纪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出现了二战后的经济滞涨等问题。众多学者在实际问题的压迫之下,不约而同的将目光都锁定在了税收上面。因为税收既能影响微观经济又能影响宏观经济。从而,学者们对税收之本--税收原则进行了进一步深入的研究,提出了效率、公平和稳定(又称财政)三个原则。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税制优化理论产生。

  税制优化理论是以福利经济学为依据,仅提出收入分配公平和资源配置效率这两大原则。由此看来。无论是之前的威廉·配第时期不成形的公平与效率原则,还是税制优化理论,无疑都把目光聚焦到公平与效率两个原则之上。但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哪个更重要,公平与效率原则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如何处理和解决都是解决税制设计之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劳动所得课税来说,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但是二者又不能兼得。这就需要在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国内主要矛盾的前提下,找到更为主要的原则,也要兼顾次要的原则。同时,因为劳动所得的特殊性,其离居民的日常生活很近。对劳动所得课税,就意味着缩减居民的实际收入,就有可能影响居民生活成本和影响其消费倾向。所以针对劳动所得,在考虑公平与效率这两大原则的基础之上,更要考虑课税对居民生活成本的保证。

  1.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与其收入水平相吻合,即当每一个纳税人都遵从了量能负担的原则,整个社会才能实现税收公平。要做到劳动所得课税的税收公平,首先要统一劳动所得中不同项目的不同税收规定,只有统一,才能实现公平。

  其次,根据累进税率的特点,对劳动所得多的多征税,对劳动所得少的少征税甚至不征税是税收公平的重要保证。最后,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纳税人,征收管理制度应该相同,并且征收管理方式及水平应保持一致。这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必要途径。

  2.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主要是通过税收的经济成本来衡量,税收的经济成本低则效率高,相反,则效率低。税收的经济成本也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征税所带来的税收自身的成本,即征税过程中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二是纳税人的超额负担,即除了缴纳的税款以外的额外成本。要想提高劳动所得的效率,征收管理是关键。

  第一,要真正实现征收管理现代化,信息化。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电子信息系统走入了这个社会中的各行各业,并在其中都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系统化、电子化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这不仅是电子信息在税务系统的重要应用,也是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同时增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好时机。在加强自身征管能力的同时,现代化的征管机制也能降低征管成本,从而更好的提高劳动所得课税的效率。

  第二,改进征收管理形式,减少征收管理费用。无论是在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还是在税款的征收方式上,都要充分考虑成本的因素。提高征收管理过程中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效率都有利于降低成本,从而提高劳动所得课税的总体效率。同时改进征收管理形式,精简征收管理程序,还能为纳税人带来便捷,从而减少纳税人的额外负担,从而提高了税收的效率。

  3.课税不侵及居民生活成本原则
  
  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依旧是其主要的收入。在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基础之上,站在普通纳税人的角度上,其收入应在扣减一定的费用扣除的基础上,计算缴纳税款。这其中的一定的费用应包括个人生活的必要支出,还应考虑家庭的因素,赡养或抚养费用的支出。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计费用。但是不同的专家学者,包括我国税务总局都对生计费用有不同的解读,所以生计费用的定义就成了重点问题。从法理上来看,生计扣除的实质内涵主要与我国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平等权密切相关。国家应保障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而在个人所得税劳动所得项目中对生计费用的扣除同样也是对公民生存权的一种保障。以我国现行个税中的工资、薪金为例,3500 元的费用扣除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居民的基本生活支出。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简单的一刀切的扣除标准很难适应所有纳税人的不同状况。所以在劳动所得课税费用扣除问题上应将扣除范围拓宽。为了确保劳动所得税未侵及居民的生活成本费用。

  并且,当整个经济社会出现通货膨胀时,居民的生计费用自然会相应的提高,否则,同样数目的生计费用不能满足通货膨胀后的生活必须开支,也就变相侵及了居民的生活成本。解决此问题的办法,在美国等众多西方国家实行,及指数化调整。根据不同指标对不同费用扣除或宽免额进行调整,从而保证生计费用的扣除是为了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支出。

  2.4 本章总结
  
  本章是对劳动所得课税的理论分析,是以后章节的基础。通过对劳动所得概念的界定和对其内涵的分析,为以后章节打下良好的基础。首先,通过对最近的西方学者在个人所得税的理论研究,在深入研读和分析的基础之上,得出本文中提到的劳动所得的概念,即以人类运动的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某种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服务从而获得的报酬。通过此定义将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合并到一起共同组成劳动所得的征税范畴。在对个人所得税一般性的阐述中,找到劳动所得的特殊性,从而得出劳动所得的课税依据和课税原则。本章是以后各章的理论研究分析,为以后的现状分析,问题分析和政策建议的提出打下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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