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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涉及企业股权转让过程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5-11 共36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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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定价方法探讨
【第2部分】股权转让如何定价引言
【第3部分】股权转让定价法相关研宄综述
【第4部分】 案例涉及企业股权转让过程研究
【第5部分】案例涉及股权转让定价方法研究
【第6部分】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价的制定方法结论与参考文献

  三、案例涉及企业股权转让过程研究
  
  2008-2009年间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通过一系列股权转让操作,从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弘毅投资公司手中获得济南WD (原济南汽配厂)的控制权,期间涉及多方复杂的股权转让交易。

  (一)股权转让案例涉及企业简介
  
  1.济南WD汽车有限公司及其财务状况
  
  (1)企业简介
  
  济南WD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WD)是我国汽车发动机气门和气门挺杆产销行业龙头,并拥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与强大的研发能力。其前身为某国有汽配厂,在气门生产行业,其有着辉煌的历史和深厚的历史积淀。该公司于2005进行战略重组,改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并由某国有汽配厂正式更名为济南WD汽车有限公司。2008年,济南WD与锦州万得集团进行重组,正式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其作为行业领先企业,不仅多次获得我国国家级相关荣誉,还在研发方面拥有行业顶尖水准。济南WD的产品线覆盖轿、重、中、轻、微系列的全部车型,我国主要主机厂也把济南WD作为共同研发的战略伙伴。其气门和挺杆的年产量高居同行业前列,并与福特、丰田、大众等国外知名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

  (2)企业财务状况
  
  2005年5月28日,济南汽车配件厂通过整体招标方式确定山东正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负责评估事务所,并设定2004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确认文号为济国资产权[2005] 112号),其整体资产评估结论是:资产总额39537. 71万元、负债总额31889. 91万元,净资产7647. 80万元。2009年2月23日,山东中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确认济南WD的资产总额是61395. 48万元、负债总额是42524. 41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8871. 07万元。两者相较2008年资产总额比2005年增加21857. 77万元,增幅55. 28%;负债总额比2005年增加10634. 50万元,增幅25. 01%;净资产比2005年增加11223. 27万元,增幅达146. 75%.这说明,一是该公司受益于近十年来中国超常规发展汽车工业,作为汽车工业上游供应商的汽车配件行业的装备水平得到空前的壮大,产能也得到了充分的释放;二是该公司具有较强的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能力,在市场的快速变化中能抓住稍纵即逝的时机,分享中国汽车市场飞速发展所带来的饕餮盛宴;三是该公司己经具备的生产技术和持续的研发能力,以及品牌号召力和稳定的客户群保证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截止调查日期,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按当期汇率,合1亿元人民币。①2.弘毅投资==弘毅投资的母公司为联想控股,其主要业务设计股权投资及管理等多个领域,整体投资规模己经超过人民币460亿元。全球多所着名投资机构如淡马锡、新加坡政府投资、斯坦福大学基金等都是其投资人。本案例中还涉及到该公司旗下三所控股子公司,分别为弘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创投)、弘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顾问)以及年城公司(Year City)。

  3.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
  
  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汉拿)是一家专业生产汽车用发电机、起动机的外商独资企业,其全资母公司为万得汽车(纳斯达克上市外资企业)。

  其产品线覆盖250种产品,主要合作伙伴包括了如本次、现代、起亚、江淮、奇瑞等国内及国外着名汽车公司。

  (二)案例涉及企业股权转让概况及分析
  
  1 .股权转让案例过程概况
  
  (1)济南汽车配件厂改制成为济南WD2005年5月30日,济南市政府、济南市国资委批准济南汽车配件厂与联想控股有限公司进行战略重组,重组后该厂变为外商投资企业。重组由济南市国资委和联想控股牵头,实际参与方为济南汽配和联想控股旗下全资控股子公司弘毅创投和弘毅顾问,后两者共同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获得济南汽配100%的股权,其中弘毅创投和弘毅顾问分别持有80%和20%的份额,并购后济南汽配改称济南WD汽车,注册性质由国有控股变更成外商独资,增资至1200万美元。
  
  (2)弘毅投资将年城公司35%股权转让给麦吉克公司2008年9月28日,弘毅投资与麦吉克(Magic Era Group Limited,注册地为英属维京群岛)签订一项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弘毅投资所持有年城公司35%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后者。合同约定,麦吉克应2008年10月8日前向弘毅投资支付与2000万元等值的万得汽车技术有限公司(Wonder AutoTech Inc.,一家纳斯达克上市外资公司)的股票,交割的股票数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按照股票交割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美元后的金额除以每股股票价格后得出的数额,每股股票价格暂按7. 5美元计算。

  (3)弘毅投资转让年城公司65%股权给锦州汉拿2008年10月1日,弘毅投资与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签订一项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弘毅投资所持有的年城公司65%股权以8000万元人民帀的对价转让给后者。

  (4)麦吉克将持有的年城公司35%股权转让给锦州汉拿2009年1月4日,锦州汉拿与麦吉克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以480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获得麦吉克所持有的年城公司35%的股权。万得汽车技术公司2009年度报告披露,锦州汉拿电气持有年城公司100%的股权,持有济南WD汽车42. 03%的股权,年城公司持有济南WD 57. 97%的股权。2.济南WD股权转让过程及股权结构示意图根据上述转让过程,济南WD汽车与锦州汉拿之间的股权交易涉及多层“导管公司”,交易过程错综复杂,其主要转让过程如图1.从交易的整体来看,锦州汉拿获得济南WD全部控制权的过程全部主要分两步,第一步是2008年10月1曰,弘毅投资将其下属年城公司(对济南WD拥有完全控制权)65%股权转让给锦州汉拿,第二步是2009年1月4日,麦吉克公司将手中持有的35%年城公司股权转让给锦州汉拿公司。两笔交易的价值1.28亿元人民币。
  
  3.案例涉及股权转让交易的商业动机分析
  
  从整个案例来看,尽管存在一系列复杂的股权转让操作,但其实质仍然是原国有企业济南汽车配件厂转制成为外商独资济南WD将其自身股权的全部转让给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的交易过程。交易的实质主体为中国联想创投与外商独资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母公司为外资万得汽车)。联想创投全资子公司弘毅投资及其控股的弘毅创投、弘毅咨询、年城公司(注册地均为“避税港”)仅仅作为该股权转让交易的“导管公司”存在。

  济南WD与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皆为居民企业。假设济南WD直接将股权转让给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将按照居民企业的标准确认转让股权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重组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将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转让股权的价值,并再扣除其转让成本后征缴相应企业所得税。另外,由于在境内进行转让,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价值有较为详实的把握,根据济南WD较高的行业地位,较大的市场占有率以及良好的研发潜力,其股权的公允价值将远高于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账面价值。在案例的实际交易过程中,双方企业通过将企业转让移出境外,将济南WD的控制权转移给“导管公司”年城公司,在形式上从济南WD的股权转让变为年城公司的股权转让。由于年城公司注册地并非我国,该交易的征税权在形式上也并非由我国完全控制。

  另外,在年城公司与麦吉克公司的股权交易中,麦吉克公司通过向弘毅投资交割万得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即锦州汉拿母公司)等值股权实现股权获取,万得汽车作为锦州汉拿的母公司,弘毅投资持有其股票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变相保留了对年城公司相关未来收益的收益权。而且,麦吉克公司通过交割股票的方式,实际上并没有付出任何实际现金成本。更耐人寻味的是,仅仅在此交易的2个月后,麦吉克公司就将自身持有的年城公司股权转让给了锦州汉拿,这种快速的换手交易在正常的收购交易中是不常见的,而涉及交易的各方也是济南WD股权交易的主导方,这也使得交易过程的实际目的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在整个案例交易的最后,弘毅投资将自身持有的剩余年城公司股权转让给锦州汉拿,使得锦州汉拿成为年城公司的全资母公司,另一方面锦州汉拿于2008年与2009年两次向沃德汽车进行注资,使得其对济南WD控制达到42. 03%,并将年城公司所占股份稀释到57.9753%,在这一系列操作后,弘毅投资实现了 “管道换手”,锦州汉拿亦成功“弱化管道”使其自身成为济南WD的名义主导公司。这些操作过程都直接表明,案例交易过程的各方在进行股权转让最终的商业目的就是将济南WD控制权由弘毅投资易手给锦州汉拿。

  鉴于以上疑点,税务机关认定,锦州汉拿通过一系列“管道交易”,最终完全获得济南WD的控制权,并且将直接参与大部分的收益分配,弘毅投资通过“导管公司”的交易安排存在较为明显规避税收的意图,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商业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实施条例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抓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境外投资方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并且被税务机关认定不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价格进行调整。”案例中济南WD与锦州汉拿的股权转让交易己经构成不合理商业目的交易,适用税收征管中的“穿透原则”,即交易中所有不具有经济实质的“管道企业”将被否定,并根据经济实质对企业避税的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中获得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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