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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价的制定方法结论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5-11 共39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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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定价方法探讨
【第2部分】股权转让如何定价引言
【第3部分】股权转让定价法相关研宄综述
【第4部分】案例涉及企业股权转让过程研究
【第5部分】案例涉及股权转让定价方法研究
【第6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价的制定方法结论与参考文献

  五、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日趋成熟与完善,国内资本市场也蓬勃发展,国外企业对国内企业、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的并购交易日渐增多。但国内企业及税务机关在相关的运作与监管上还略显经验不足。为维护股权转让方以及我国税收权益,加强对股权转让方法的研究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本文针对国内研究较少的对非上市企业运用市场法进行股权转让定价,通过对济南WD股权转让处理的真实案例的论述,对市场法进行股权转让定价的过程与优劣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在本文结构上,首先阐述了对非上市企业运用市场法进行股权转让定价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我国转让定价征管与转让定价方法的理论及政策,并对案例涉及相关公司的情况进行了介绍。然后通过对股权转让定价案例的分析及论述,将税务机关运用市场法对济南WD股权转让进行调整的原因及具体过程进行呈现。在此基础上,还对市场法在该类型股权定价的运用中存在的优劣势进行了论述。最后对市场法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和未来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市场法在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定价应用中的优势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用市场法对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进行价值确定,相对于运用成本法和收益法有一定的优势。

  (1)市场法在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定价中有较高的可参考性市场法在运用的过程中可运用较多的参考指标对目标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参考指标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自由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指标,因地制宜,从而达到更为准确地测算目标企业股价的目的。另外,除了案例中所用的主观调整法,还可运用更为复杂的比率调整法与回归分析法对对比调整过程中存在‘的差异进行调整,精益求精,提高测算结果的可靠程度。

  另外,相对于收益法与成本法,市场法在计算上具有更高的客观性。在市场法的应用中,其对比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开的资本市场,数据的可信性及权威性均较高,而成本法主要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等历史成本信息作为参考依据,收益法在计算过程中,运算环节较为复杂,导致其结果会掺杂较多的主观因素。后两者相对市场法而言,由于他们测算结果主要来源于非上市公司内部财务信息,因此客观性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应用市场法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定价,可参考性较高,有利于税务机关较为合理、客观的还原被转让股权的实际价值,从而进行有效的税收监管。

  (2)市场法在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定价中有较强适用性市场法可以运用于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股权转让定价,其测算方法和过程可以根据税务机关的不同需求灵活地进行调整,公开资本市场的信息透明度越高,其测算结果的可靠性与客观性也越强。税务机关应用市场法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定价,可以相对有效地避免因企业提供可靠性程度较低的财务数据,及通过离岸市场运用导致的财务信息失真等问题。

  税务机关可以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参考公开市场上己有的行业信息确定目标企业相应的参照系。另外,对于目标企业为避税所设计的多层级股权转让架构所带来的价值评估障碍,可以参考国外市场信息,由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较为成熟,透明度极高,可参考历史数据较为丰富,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由于市场不同而造成的信息失真。

  尽管我国税务机关在对非上市企业股权价值定价上还处于探索阶段,但随着对国外有益经验学习与借鉴的不断深入,市场法较强的适用性将会愈加明显。

  (3)市场法在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定价中有更为广阔的运用空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成熟及健全,资本市场也将日益发展壮大,更多的企业将会通过上市的方式涌入公开的外部市场。在这一大趋势的推动下,各行业信息的透明度将进一步提高,可供市场法参考的数据将越来越丰富,市场法的应用需求及空间也将愈来愈广。

  2.市场法在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定价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市场法本身在运用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定价上有较大的优势,但如前文所言,市场法在中国的应用时间较短,应用范围也较窄。因此,处于探索阶段的税务机关在运用市场法时还存在诸多不足。本文案例中,税务机关在运用市场法进行股权转让定价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我国在对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定价运用市场法时仍稍显经验不足
  
  尽管,案例中税务机关应用市场法对济南WD被转让股权的实际价值进行了测算,并得出了一个较为可观合理的股权价值。但从测算方式与方法的整体来看,仍略显粗糙及原始,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如回归调整法等高级测算方法未被运用到本案例的测算中。在样本的选取上,虽然税务机关尽可能的克服客观限制,筛选出了一部分可参考性较高的对比数据,但样本选取方法及方式仍有待改进,如样本的数据量较小,样本的筛排过程主观性较强等。这些都是受限于现有经验不足及资本市场历史数据信息不完善,在未来的发展中,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2)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给市场法的运用造成了一定限制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较短,成熟与完善程度相当于西方发达国家也有较大差距,针对非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及监管体系也存在较大的缺陷。这些导致我国税务机关在应用市场法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定价时受到较大掣肘。

  市场法所依赖的可比数据基础,在我国现有资本市场的信息完善程度下,显得较为薄弱。因此,在运用市场法进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定价时,数据缺失必然对市场法测算出来的结果造成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法在我国没有应用的价值与空间,相反,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对资本市场产生推动作用,让资本市场朝着透明、健康,以及成熟的方向发展,这一发展趋势正好顺应了市场法应用普及的潮流,市场法的应用空间及价值将会日渐显现。

  (3)我国针对市场法进行股权转让定价的研究较少
  
  在现阶段的股权转让定价研究中,我国学者针对市场法在股权转让定价方面的研究还相对较少。这也直接导致我国市场法应用的理论与实践相对于国外较为滞后。从案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在尝试运用市场法进行股权定价时,不论是使用的计算方法还是选取测算指标上还较为简单。市场法属于较为灵活的资产评估方法,其在我国的应用发展需要有更多学者不断研究及创造更为先进、方便的方法。

  (二)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市场法在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定价中体现出的不足,我们应当客观的看待。市场法是一种世界通行、国际主流的资产评估方法,在国外发达国家的应用实践中已被证明是拥有较高客观性和准确性的资产评估方法。但在我国,因为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市场法的应用上仍然需要根据实际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

  1.市场法应当与成本法及现值法结合应用
  
  尽管市场法在关联交易股权转让中相对另外两种定价法具有一定优势,但这并不意味在实际应用中完全摈弃另外两种定价方法。特别是受到我国资本市场信息丰富、透明程度较低的限制,在市场法应用时,应当取长补短。

  市场法的应用涉及合理参照系的选取与建立,税务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如不同股票市场与运作机制的差异、经济周期与行业规律、汇率变动等。在分析建立参照系的过程中,应当利用成本法中对于企业历史成本的判断方法以及现值法对未来价值的估测方法,对市场法存在的一些缺陷进行修正与改进,进而保证市场法在实际应用中更强的公允性。另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透明度还相对欠缺,因此结合另外两种方法可以很好地弥补由于数据缺失导致的不足。

  2.多部门的联动配合为市场法的应用营造良好的评估基础与环境
  
  市场法应用的基础是拥有一个信息客观、丰富的资本市场信息库。因此,需要从市场规制与健全的角度,为市场法的应用创造良好的基础。

  应当加强非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相应法律体系的建设,从法制上对企业的信息披露真实性提出要求,并以此建立更为完善的股权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管理体系。股权转让相关的股权转让价值的定价,债务债权的转移,税收的代扣代缴等各类业务,每项业务都有特殊的操作规定,因此,对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单靠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在建立全面关联交易管理的体系的过程中,需要税务机关与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任何纳税行为都涉及到纳税与征管的两方面,在股权关联交易中,纳税人若能谨守公允原则,合法合规地进行转让股权,就会为股权转让定价的管理提供极大的便利。

  对于税务机关,在股权转让定价的过程中亦不能闭门造车,应当联合工商等相关部门综合治税,建立健全相关股权转让登记制度,如对股权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进行核实及有效管理,加强和工商部门的协同合作;另外,还要完善和落实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的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和记录税源股权变更信息;最后,要加强股权转让定价税务监管人员的人才队伍建设,引入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税收征管人员,提高税务机关的业务能力。

  3.建立完善我国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及管理制度
  
  市场法应用的核心基础是丰富、客观的信息数据库,因此,要对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进行准确定价,就要有成熟完善资本市场、特别是针对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税务机关可以获得可观、可靠性高的参考数据。

  针对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设计,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繁冗的披露程序和规则,以简代繁、突出重点。一方面可减轻企业在披露自身财务信息时的遵循成本,增强企业针对信息披露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便于税务部门进行实时监管,降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成本。针对股权转让定价的关键信息,应当设立强制性披露规定,以便于税务机关等部门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管。

  其次,要加强对企业核心财务信息的保密制度,保证企业在守法披露自身信息时,其核心商业秘密不会被泄露,维护企业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简言之,信息披露制度既要“重实质”,也不能忽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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