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内外捐赠税收政策对比及经验借鉴
我国慈善事业仍然属于起步阶段,而欧美等发达国家慈善市场比较成熟,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也都相对完善,虽然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却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国家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解,并借鉴。目前国际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种,减免、收益方案和指定方案及抵免。其中美国、德国等国家采用的是减免政策,罗马尼亚、匈牙利等国家采用的是纳税收益法,而抵免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税收优惠方法。本章主要选择了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作比较。
3.1 我国的企业捐赠税收政策
3.1.1 我国的企业捐赠概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慈善事业也发展迅速,近几年来全国捐赠规模总体情况如表 3-1 所示:【1】
由表 3-1 可知,2012 年我国接受捐赠总额约为 817 亿元,相对于 2011 年捐赠总额下降约 28 亿元,从 2006 年到 2012 年的捐赠统计可知,2008 年和 2010年捐赠总额明显高于其他年份,主要由于 2008 年我国发生了汶川地震、2010 年发生了玉树地震,国内外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捐赠总额增长较多,然而从 2011年和 2012 年可以知,捐赠总额维持在 800 亿左右,有略微下降趋势。
3.1.2 企业捐赠的形式
按捐赠目的可以划分为互利型捐赠和他利型捐赠。互利型捐赠主要指以创新战略和合作战略为主题,通过资助项目拓展创新空间,提升企业经营绩效,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社会公益和企业绩效的双赢。
他利型捐赠指企业慈善家个人行为,与企业目标无关,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无关。按捐赠内容可划分为现金捐赠、实物(或劳务)捐赠以及现金捐赠与提供实物(或劳务)相结合的三种不同方式,近几年还开始出现股权捐赠这一新形式。
按捐赠渠道可划分为直接捐赠、间接捐赠。其中间接捐赠可分为通过他设公益组织(公共机构或会员机构)捐赠和通过自设公益组织捐赠(自己设立公益基金会并通过该公益基金会捐赠)二种不同方式。
3.1.3 企业捐赠税收优惠
根据捐赠的具体途径企业享受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会存在差别,主要分为一般规定和全额扣除。
(1)一般规定: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 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全额扣除: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慈善捐赠支出主要有直接向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税法指定范围的公益组织的捐赠,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教育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会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规定范围的捐赠等。
3.2 美国的企业捐赠税收政策
慈善组织和税前扣除:在美国,对慈善组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其中慈善组织主要指为服务于“科学、宗教、慈善、文学和教育目的”的组织,包括公益慈善团体和私人基金会。而且对于慈善组织,只有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时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分别是:(1)该组织以从事教育性、慈善性、科学性和宗教性的事业为运作目的;(2)该组织的净收入不能用于使私人受惠,而只能用于慈善事业;(3)该组织所从事的主要活动不得干预公开的选举活动和国家的立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才免税,而与非营利组织的慈善宗旨无关的商业收入需要征税。 而且获得税收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每年仍然需要经过年审,税务部门会对其进行审核,未通过将会失去税收优惠资格。
美国对捐赠税收优惠中的税前扣除规定,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 10%的企业捐赠额允许在税前给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向后结转 5 年扣除,结转来的捐赠扣除优先于当年的捐赠扣除。
捐赠物的规定:企业捐赠可以有多种选择,主要有现金捐赠、实物捐赠和其劳务捐赠等其他现金等价物。在美国为了鼓励捐赠,对一次性实物捐赠也给了明确的税收激励。并对衡量这些非现金捐赠物制定了一定标准。现金捐赠则是现金金额,而如果捐赠物是普通所得或短期资本利得的类型,则捐赠额以该捐赠物按规定方法调整后的价格和捐赠当天该捐赠物的公平市场价格为准,取其小者。属于长期资本利得类型的捐赠物,则按该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3.3 日本的企业捐赠税收政策
慈善组织的规定和税前扣除:日本税法明确规定了收益主体,相对美国而言,范围比较窄,《所得税法》七十八条第 2 款规定正式公共利益法人中的“特定公共利益促进法人”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获得税前扣除。具体因组织的类型不同而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同。主要有两类,首先指定捐赠指的是对政府捐赠或者对财政大臣指定的公益性很强的组织进行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其次对诸如红十字会、国际交流协会、为学术提供优惠贷款的法人、社会福利法人和综合研究机构等特定的公益性组织,企业对这些公益捐赠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期末资本金额*0.0025+当年所得金额*0.025)*0.5. 至于一般性捐赠最高扣除限额和特定的公益性的最高扣除限额一样。
对于慈善组织的规定,在日本主要是对能够享受税前扣除的法人组织有严格规定,主要表现在对活动限制、支出限制、人员限制和利益限制。其中,活动限制指不得参与宗教活动和政治活动以及不能将捐赠获得的款项在组织内部进行经济利益分配。支出限制指的是对具体慈善事业的支出比重有明确规定,必须在范围内支出。人员限制指的是慈善机构内部人员安排上,职员和组织理事有亲属关系比例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同理事与职员来自同一个法人团体的比例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利益限制指的是慈善捐赠款项必要用于公共利益事业上。
3.4 台湾的企业捐赠税收政策
慈善组织的规定和税前扣除:台湾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捐赠扣除额规定: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和团体的捐赠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综合所得税总额的 20%,但是,有关防务和劳军的捐赠,以及对当局的捐献,不受金额限制。
而对于营利事业的捐赠,应该按照下列的规定,列为当年度的费用或损失:(1)为了协助防务建设、慰劳军队,对地方当局的捐赠以及经专案核准的捐赠,不受金额的限制。(2)除前款规定的捐赠以外,对符合规定的机关和团体的捐赠,以不超过所得额的 10%为限。
在台湾,公益慈善组织众多,其中包括公立学校、行政法人、公益性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和都能够自行组织劝募。“所得税法”第 4 条规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只要是符合“行政院”规定的标准,其所得及附属的非商业所得:包括接受捐赠所得、利息等,都能得到免税。另外在其他税种方面,凡办理救助事业进口的救助性物资,教育、研究、实验必需品及国际比赛体育用品、成品。免征关税;专供卫生教育文化宣传等须使用的交通工具,免征使用牌照税;依法组织的慈善事业的义拍、义卖、义演的全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如果全部用于慈善事业,免征营业税;使用的房屋免房屋税;“财团或社团法人组织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团体领受的捐赠的收据”免征印花税。甚至为了慈善事业做举办的各种娱乐收入免征娱乐税等等,都散见于诸多税收法律中。
3.5 国外经验启示
通过对美国、日本、台湾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介绍,结合我国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可以得到下面几点启示(1)注重对慈善组织享受税收激励资格的审查和管理。从前文介绍可知,美国日本都对慈善组织享受的税收资格和管理进行了严格的界定。这样有利于规范慈善组织,有助于鼓励企业放心捐赠。(2)允许递延税前扣除限额。如美国允许超出限额部分可以在 5 年内进行结转,这给予的税收优惠有利于刺激企业进行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