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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相关理论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2-19 共9155字

  导 言

  个人消费信贷作为银行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是银行重要的盈利来源,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金融危机以来,个人消费信贷在发达国家和我国都有不同规模的增长,也显示了各国政府为了促进个人消费信贷来推动本国经济增长以走过金融危机的决心。根据《上海证券报》2012 年 5 月 9 日的报道,美国 3 月份的信贷消费上涨 10.2%,这是美国在金融危机以来持续消费信贷下降后经济开始复苏的一个重要标志。其实,在发达国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经过了蓬勃的发展,早就成为银行盈利的推动力,可在我国,由于金融市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消费能力较之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再加上传统消费习惯的影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借贷消费、信用卡消费等消费方式正逐渐成为主流,逐渐丰富着传统消费形式。尽管个人信贷消费形式还较为单一,规模还未形成,对我国内需进行强有力拉动作用还未得以充分发挥,但是个人消费信贷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作用得到了我国政府的重视。在"十二五"规划中,政府明确提出要通过构建扩大内需长效机制来扩大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内需特别是扩大消费者需求被提升至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层面。个人消费信贷作为扩大消费者需求的重要手段,对于通过信贷释放消费者消费能力,进而促进我国生产大发展和实体投资方面将会发生巨大的作用。

  个人消费信贷的重要性不断增加,规模也在不断增加的同时,消费者的个人消费信贷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根据韩国的经验,1998 年金融危机之后,韩国试图通过消费贷款来推动本国经济增长,韩国消费者也从储蓄者变为热情的消费者,并将大量资金注入信用卡或用于抵押贷款。然而因为消费贷款的增长过快导致银行,韩国金融行业的各种风险并发,信用卡贷款和消费贷款的拖欠数额不断增加,导致了韩国金融业净利润曾一个季度下降 29%之多。尤其在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为了防止银行信贷风险的突发导致金融危机的恶化,2010 年 9 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III》将三级资本充足率的最小值改为普通股 4.5%,以及资本充足率 6%和总资本充足率 8%.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被看做是一个可以抵御信贷风险的下限,而我国截止到2010 年,尽管全国 161 家银行金融机构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 8.3%全部达标,但是相比发达国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还相差较远。

  而随着个人消费信贷这一信贷对象分散、信用信息难以收集为特点的信贷业务的发展,未来我国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仍旧有高发的特征。虽然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品种很多,但是还主要集中在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两个方面,占所有消费信贷的 83%左右。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过热,我国加大了对房地产的打压力度,一度出现了房产空置、房价被高估和房地产业泡沫严重的现象,未来对房价看跌预期越来越浓重,一旦房地产泡沫破裂,房价下跌必然导致个人信贷风险的发生。本文的写作便是基于我国当前处在金融危机后的恢复期,且个人信贷规模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以我国银行中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较好的菏泽市农村信用社为例,选择其下属的菏泽市农村信用社为研究对象,对当前我国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了解,并就银行的消费信贷风险及成因进行研究,希望能够在当前金融危机情况下,国内经济发展不平稳的前提下,探讨个人信贷风险的管理。

  第 1 章 相关理论概述

  1.1 银行风险

  本文的研究是对风险的研究。而对风险的定义,采取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风险即"可能发生的危险".而在经济体系中,风险则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经济受到不确定因素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对于银行而言,其所面临的风险就是本文所讨论的银行风险。

  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2006 年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将银行监管中所应当重视的银行风险划分为以下几类,分别为信用风险、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等六类风险,同时还提出要对大额风险和关联方风险暴露进行限制,对银行风险的监管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程序,用来识别、评价、检测、控制和缓解各项重大风险,建立有问题的资产、准备和储备,并且根据风险的大小评估资本充足率。现代银行消费信贷风险这方面管理上的经验比较缺乏,难以把借款人信用信息资料在各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一般是通过身份证以及个人的收入证明等原始的资料进行核对并做出决策,信用方面的调查基本上都是根据借款人填写的单位进行核查,但是对于其有没有负债状况以及违法记录这方面就会出现失真的情况,由于现阶段银行都未形成一套比较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制度,缺乏正常的程序就导致了银行与客户间出现信息上的不对称。操作的手段也比较的落后,大部分银行主要还是手工办理,银行从事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工作人员比较少,办理的网点也比较少,对每笔贷款的审查中都不能做到具体的调查与核实,还有一些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为了自己的业绩而去糊弄事,这样就给银行带了很大的风险,对于贷后的监督与检查的力度也要有足够的重视,不然会给银行带来不可估计的潜在风险。

  1.2 信贷风险

  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银行风险的划分来看并没有单独就信贷风险进行规定。

  对信贷风险的定义,广义上讲,信贷风险是指贷款收益的不确定性或波动性。一是贷款的盈利是不确定的,二是信贷资产损失是不确定的,前者主要是由于市场利率等因素发生改变影响信贷资产的实际盈利,后者主要是由于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是否能够全额或部分回收,以及何时回收是不确定的。从这种定义来说,信贷风险可能是信用风险的一种,也可能是因为市场风险或流动性、利率等的变动造成的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等。狭义的信贷风险往往不考虑利率等市场因素,而将信贷定义为"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或清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风险贷款则是指"银行难以清收本息的贷款资产",该定义没有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带来的信贷收益损失的风险,而本文的研究中,信贷风险采取广义的定义,即信贷风险是由于各种因素发生变化而对银行信贷资产带来负面影响,导致银行信贷资产或收益发生损失并最终引起信贷资产价值甚至银行整体价值下降的可能性。

  1.3 个人消费信贷

  1.3.1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的首批住房贷款即指贷款人使用自己的资金发放给借款人的用来购买全新住房商业性质的贷款;在这其中,借款人是指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贷款人,而贷款人则是指银行中受理这项业务的分支性机构。能够申请个人全新住房贷款的人应当是年满18 周岁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借款人申请个人的全新住房贷款,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在中国国内拥有常住式户口且拥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拥有稳固的职业,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具备良好的信用,能够贷款所需的本息定期偿还;签署了相关的购房协议或是合同。期房的购买必须要将拥有完备手续的房屋建设及销售证明类的文件同时期提交上来;需要支付首期购房款,在资金上不能低于购买住房价款的 20%.需要将得到贷款人认同的有效担保提交上来。个人的住房贷款所使用的货币可以分为人民币与外币。借款人申请外币要具备合法的外汇还款渠道。在当前社会,外币币种主要是美元。全新个人住房贷款在成数上不能超过购买房屋的价值或是其评估的 80%,贷款人依照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以及还款能力评估确定其单笔贷款的最后成数。使用人民币进行全新购房贷款的最长年限在30 年,而是用外币进行全新购房贷款最长年限在 8 年。

  贷款人使用手中自有资金发放给借款人的用来购置二手房产商业性质的贷款就是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二手房产系是指那些房屋产权人将其对外销售,该套房产拥有完备的手续和各个部门所颁发的有效证件,允许其在二手房屋市场中进行流通,卖房人对该套房产拥有绝对的处置权利。当地的房产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出相应的规定,严格执行二手房产公积金的贷款发放。个人的二手房产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个人的二手房产贷款以及个人的二手房产转按揭贷款。个人的二手房产贷款主要指贷款人使用手中的自有资金发放给借款人的用来在二手交易市场中用于购买房产商业性质的贷款。个人的二手房产转按揭贷款指那些已经办理过房产抵押贷款事宜的借款人在贷款的期限内把采用抵押贷款的形式所购置的房产对外出售,贷款人通过相关的审查后同意将抵押贷款事宜提供给购买房产的所有人。个人二手房产在贷款过程中所使用的币种也是人民币与外币。借款人申请外币要具备合法的外汇还款渠道。在贷款限额上,个人二手房产贷款在最高限额绝对不能高于所购房产估测价值或是房产成交价格的 8%,贷款人依照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以及还款能力评估确定其单笔贷款的最后成数。在贷款期限方面,个人申请二手房产贷款的最长年限在 30 年,同时房龄加贷款期限的共和也在 30 年左右。在贷款利率方面和全新住房贷款相同。

  1.3.2 个人消费型汽车贷款

  个人在汽车消费型上的贷款即指贷款人发放给借款人用来购置消费型自用汽车的贷款。这一套办法在中国境内的公民中有广泛的适用性,同时只要在我国大陆居住满一年之上的港、澳、台公民,也具备申请此类贷款的资格。贷款对象同样是年龄达到 18 周岁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

  此项贷款的发放必须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在中国国内拥有常住式户口且拥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拥有稳固的职业,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具备良好的信用,能够贷款所需的本息定期偿还;需要将得到贷款人认同的购车协议、合同或是购车意向书提交上来;将贷款人所认同的抵/质押物或是具备充足偿还能力的个人或时单位签发的有关责任保证提交上来;或是将一些优秀客户的相关资料进行提交;具备相关的证明,证明其具备相当的购车还款能力。在这种贷款方式下,借款人要将有效的足值担保提交给贷款人,以当做另一种新的还款渠道。在这当中,客户通常要提供两种的担保形式,而优秀客户只需要提供单一的担保形式。购置车辆的抵押;第三方不能推卸的相关责任担保;购置车辆之外的有关财产抵押。对于那些在贷款中的优秀客户,能够采取信用额度的贷款形式。

  当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担保上,使用购置的车辆进行抵押或是以购置车辆之外的财产作为抵押,这种情况下需要借款人办理起相关的抵押物保险。在保险期限上要长于借款的期限,而在投保金额上要高于贷款本金加上利息的总和,这其中保险的受益人则是贷款人。

  在保险的有效期之内,借款人绝不能找任何借口中断甚至于撤销保险;一旦中断保险,贷款人则有代理投保的权利。假如在保险的范围之外出现任何损毁,贷款人当应当进一步对借款人贷款担保进行确认并积极落实。在只是投保一年保险的情形下,应当尽可能的去争取贷款期内的一次性投保,与此同时借款人也要对明年的贷款提供起必要的保证手段。对于将购置车辆作为担保抵押,借款人必须要投保各种抵押物,包括投保车辆的盗抢险、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等各类保障险种。在贷款的发放中采取信用的形式,此种形势下借款人在购置的车辆上必须要投保车辆盗抢险、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为了确保以最安全的方式进行贷款的有关发放,借款人首先要将其购置车辆作为相应的抵押,同时要购买那些贷款人所认可的相关规则产品。

  1.3.3 商业性质的助学贷款

  商业性质的助学贷款即指贷款人发放给借款人,而借款人或是他们的子女用于就读各类学校所必需的学杂费以及生活费用,同样是一种人民币的贷款或是外汇担保的贷款。

  提供贷款的对象年满 18 周岁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在中国境内拥有固定的住所。申请此项贷款的人士需要满足下面几个方面的条件: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拥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境外的学校中学习必须持有本人的护照及有关有效证件;拥有所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是学生证明,就读院校能够开出必需学杂费以及生活费用的有关证明资料;在校期间品行良好,没有不良的信用行为;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有效的通讯方式及工作单位;除贷款之外自身具备一定的;签订起有效的合同,规定如果超过贷款的期限达到半年以上,贷款人有权在其所就读的学校内或是相关的媒体上发布这种违约行为。

  在贷款过程中主要使用人民币。在贷款期限上商业性质的助学贷款在期限上通常是 3年,最长年限是 6 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和担保性质分别确定。在贷款利率上主要执行央行所公布的同级别的贷款利率。在实际情况中,合理浮动有关利率。

  1.4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形成机理

  1.4.1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来源

  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来源于影响个人消费贷款风险的一切随机影响因素。按照上文个人消费贷款风险的定义,个人消费贷款风险的来源主要有三个,分别为来源于贷款主体的风险、担保抵押带来的风险以及制度缺陷带来的风险。

  第一,贷款主体的风险。根据消费信贷风险的定义,其风险主要来源之一是由于借款人无法按期交付本息所造成的风险,因此,来源于贷款主体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房贷时对贷款人的信用审查机制不完善,贷款人信用较差,会导致贷款人对按期还款的认识不足,不懂得维护信用,从而出现拖欠贷款,在我国这类现象主要存在于工作经常变动的企业员工贷款、下岗职工或个体经营贷款、农民工贷款、应届毕业生的助学贷款等,由于工作不稳定,因而生活收入无法保障,成为了信用较差的一类人群,而另一类人群则包括工作收入稳定的贷款人,他们往往由于对信用制度的认识不足,对于贷款如期进行还本付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贷款人利用贷款圈钱。我国一些贷款人利用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初期给出的优惠条款,以个人名义借贷以逃去银行资金,如房地产开发商以期房购买为由骗取银行贷款用于房屋开发建设,当房屋不能按期卖出,则资金不能回笼导致贷款不能及时归还银行,或者也有人多家银行骗取贷款并用于炒股等高风险投资行业,贷款不归还的风险极大。三是贷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贷款人对贷款资金的应用不善,或者由于外界的灾祸导致经济状况恶化而无力还款。四是恶意骗贷,存在不法分子通过提供假身份、假抵押物等来骗取银行贷款后不予归还。

  第二,抵押物的风险。由于我国个人消费贷款发展初期的条件较为放松,进行担保抵押的基本条件把控不严,因而成为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来源。主要有三种风险来源形式。一是抵押物的价值不足,可能是由于时间的延长导致抵押物如房屋、汽车的加之受损而抵押金额低于贷款金额,一旦发生贷款不能偿还的情况,抵押物也不能清抵银行贷款导致银行贷款损失。二是抵押物本身归属不清,很多银行在办理个人消费贷款时候对于抵押物的审查存在着漏洞,对于贷款抵押物手续办理不全或抵押物归属不清的情况,一旦贷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抵押物无法冲抵贷款。三是担保人风险,个人消费信贷需要担保人进行担保,但是很多银行具体执的时候对于担保人的自治审查不严,有些担保人并不具有帮助贷款人还款的能力,一旦贷款人无法还贷,担保人也屋里帮助还贷,因而给银行带来了一定的信贷风险。

  第三,制度风险。制度风险是存在于个人消费信贷制度之内的风险。由于制度的缺陷,所可能导致贷款无法按时按质回收的风险。制度风险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贷款人风险和抵押风险。一是贷款人违约后的胜诉执行较为困难。银行对于贷款人不能按时还贷的情况往往首先起诉到法院,判决后由银行自行按照法院裁判去收回贷款,而银行执行判决的时候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而对于贷款的判决往往最后无果而终,还增加了诉讼费。二是抵押物变现出现困难无法实现抵押物冲抵贷款,例如抵押物可能会因为市场因素而变质,或者抵押物为必需品房屋的时候无法拍卖变现,容易引起社会治安问题,再或者抵押物手续不够,当初审查不严格导致抵押物的变现无法履行等。这些都是因为制度的缺陷导致审查过程不够严谨。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包括房贷之前对贷款人的信用了解不清楚,对其信用程度的了解不够全面,或者贷款中的审查不够严格,获取贷款后去向审查不严格,还有银行放贷人员与贷款人之间的相互勾结作案无法杜绝。

  1.4.2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形成与转化

  当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影响因素存在时,就会构成个人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而一定的个人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银行的信贷损失或信贷收益。上文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形成进行了分析,信贷风险的来源既有外部原因,也有银行内部的原因,外部原因包括贷款主体的风险和抵押物风险,内部原因包括银行内部审查的风险等。这些风险来源在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之下,从而形成暴露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形成与转化条件如下:

  第一,对贷款人信用审查不严格导致贷款人风险的形成。贷款人作为个人消费信贷的最主要风险来源,对其信用资质的审查不严格容易导致贷款人风险的最终形成,而这一风险的转化最终是由于银行内部房贷人员或贷款管理机构对贷款人信用审查体系不成熟的原因所导致的。

  第二,对贷款抵押物的审查以及市场波动等造成抵押物风险的形成。抵押物会由于抵押手续不完全导致一旦贷款不能收回的抵押物无法冲抵贷款,这是由于银行内部贷款人的原因导致的贷款抵押物风险。另一个促使风险源风险存在的原因在于市场波动,在市场波动的情况下,质押物有可能其价值会出现波动,资不抵债的风险也就存在了。

  第三,制度改革进度慢导致制度风险的形成。制度改革缓慢导致制度风险的形成是促使风险源风险存在的重要因素。由于内部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完善、内控体系的不完善等原因,制度风险容易促使贷款人、抵押物等暴露为贷款风险。

  1.4.3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带来的损益

  任何正常情况下,个人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都是存在的。对于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行为,一旦存在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就会存在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的存在是无可避免的,因而银行所要做的不是保证信贷风险为零,而是应当尽量控制信贷风险与收益在一个合适的比例上。个人消费信贷所可能带来的收益与承担的风险是密切相关的,信用风险越高,贷款利息也就相应越高,则银行的贷款收益则越高。这样,贷款信用风险发生概率与贷款收益的综合收益期望是相对稳定的。当信贷风险来源主体通过一定的条件转化为信贷风险,则银行面临着损失和收益,而损失和收益的具体数额与银行的信用风险大小相关。

  1.5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1.5.1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理论

  一是风险识别方法及工具。银行防止个人消费信贷风险转化的最重要工具之一是在风险的形成与收益损失的发生之前就对风险进行识别。银行只有在明确贷款人的信用情况、偿还贷款的能力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贷款决定,才能够确保对贷款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控制。该种识别主要依靠以下方面实现:首先对贷款人的信用信息搜集整理,包括贷款人的信用信息、贷款人的收入情况、贷款人的职业稳定情况、所在行业的发展情况等,其次,对客户的信用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补充。

  二是风险的分析和评估工具。风险分析和评估工具用于对当前银行的信贷风险进行数量化测算。Credit Metrics 模型以及 KMV 模型。银行的信用管理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违约模式(Default Mode, DM),一种是盯市模式(Market to Market, MTM)。这两种模式分别对信贷风险的发生和控制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DM 模式认为贷款违约后贷款才会发生损失,而此前贷款人的信用变化情况并不会影响贷款价值;而 MTM 模式下认为贷款人的贷款价值与贷款人的信用变化情况同步变化,并反映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上,因而在贷款归还之前,即便是贷款人并没有导致贷款违约,如果其信用发生了变化,贷款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根据两种对贷款人信用不同的理解,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贷款风险测量模型,分别为 KMV 模型(DM 模式下)以及 CM 模型(MTM 模式下)。

  CM 模型认为贷款到期之前,贷款人的信用很大可能是停留在贷款之初不变的,也有很小的可能其信用信用等级变化了,可根据统计学知识和数据资料得出信用变化的概率分布来计算贷款在不同信用等级下的价值,从而实现考虑信用风险变化的贷款价值变化。KMV模型则采用从借款人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化来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引用预期违约率(EDF)测算贷款合同期内贷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并对贷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通过对贷款人信用评级变化的检测来衡量信用风险。

  三是风险处理方法及工具。目前对于信贷风险的处理方法,主要通过分散、对冲、转移三种方式对信贷风险进行处理以减小信贷风险。一是信用违约期权,信用违约期权是当信贷违约发生时,支付一定的钱给期权购买者,从而银行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二是信用违约互换,即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给交易对象,来讲银行信贷资产和证券等信用风险进行剥离,转移资产因违约而产生的潜在损失。三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也被称为 ABS,可对银行信贷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如将一些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打包,并以打包信贷资产为标的发行证券,从而获取融资资金。这样,就将这些信贷的风险分散到各证券投资者,从而减少自身承担的风险。

  1.5.2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工具

  第一,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份契约中其中一个或更多的人作为委托人雇佣另外一个或更多的人作为代理人,授予后者做出某种决策的权力,使他们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利益去完成一些服务。在用信贷市场上的配给制来说明逆向选择问题时,传统上经济学家或者将信贷配给解释为由外部振动引起的一种暂时的非均衡现象或者将其解释为政府干预的结果(如政府人为地规定利率上限导致需求大于供给)。然而斯蒂格里兹和温斯(Stiglitz and Weiss 1981)证明即使没有政府干预,由于借款人方面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现象存在 .

  第二,契约理论。契约理论最早是由科斯(Coase)提出的,其中委托代理理论着重讨论了信息不对称在契约中存在的前提下交易双方的行为,被认为是属于完全契约的范畴。这种契约范畴中,契约签订是不需要成本的,交易主体双方签订的契约是完备的,不管在何种情况下的何种约定条件下,总是能够得到一个相对偏好的结果,从而合作会成功。

  而不完全契约理论则是在交易费用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由 Grossman et al(1986)以及Hart et al(1990)提出。该理论认为在委托代理理论中提出的信息不对称还往往伴随着契约不完全性。这种不完全性表现在交易双方签订的契约中表现为缺口和遗漏,例如对契约中出现的一些关于交易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存在有模棱两可的情况。而这种不完全契约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三个,分别为签订契约双方并非是理性经济人,二是有限理性的;信用制度不完善;第三方无法完全了解和认证。而契约之所以都是不完全的是因为追求完全契约的成本很高,在大部分的交易中是不值的追求的。因而,契约权力中的所有权是极为重要的。科斯认为,所有权不管归谁,在完全契约下都能达到最优,而不完全契约下,产权结构不同会影响交易过程,进而影响交易双方的议价地位,因而所有权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而合同未言明情况下做出决定的剩余控制权往往成为决定交易费用高低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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