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公共管理硕士论文

对我国街道办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26 共6633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第1部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职能研究
【第2部分】街道办事处管理制度优化分析引论
【第3部分】国内街道办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第4部分】十字街街道办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及问题
【第5部分】 对我国街道办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第6部分】街道办管理机制改革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对我国街道办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4.1 对三种改革思路的思考

  一是强化街道办的角色与功能。按照国内目前对强化街道办体制的思路,无论是将街道办定位为一级政府,还是使街道办成为市政府派出机构,都意味着街道办将具备更为完善的行政管理职责和体系,也必然要面临由此产生的两个无法解决的难题。一是行政管理机构势必膨胀。由于街道办管辖范围比区要小。强化街道办体制,势必要赋予和增加街道办相应的职权,这就意味着相关的机构势必膨胀,人员势必增加,也势必造成人力成本的大幅上升,这与我国始终坚持的精简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效能的行政改革方向是背道而驰的。二是综合管理成本势必上升。强化街道办体制实际意味着把一个区政府分割成若干个小区政府,而由于每一个小区都有完整的行政管理的要求,每一个小区政府都要具备行政管理的职能,这不仅导致人员扩招,引起人力成本上升,由于同一层级的管理机构过多,综合协调成本也要上升。行政权力分配过散,行政管理的综合效益也难以体现。

  二是撤销街道办。这是一种比较大胆的探索。在当前街道办体制已经不能充分和有效行使社区管理职能的情况下,撤销街道办不失为一种相对过激,但可能有效治本的办法。那就是从根本上来触动“街居制”这一核心体制,实现社会管理组织架构的重建。当前,探索撤销街道办事处,已经具备了一定基础。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我国社区建设的全面推进和深化,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平台已经初步建立,服务功能和服务内容也日益深化,一些发达地区社会公共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而在一些新开发的小区,物业管理普遍建立,群众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了,政府对社会管理工作相对简单,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街道办事处存在的必要性。同时,随着管理技术、管理方式的革新,区县一级管理大可直接辐射到社区,形成以社区(物业)自治为基础,最终实现自我管理。但是,这种探索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一是在相关法律关系上还需要厘清。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如何直接来指挥、引导社区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这需要在法律基础上予以明确。二是在管理架构上还需要理顺。要明确政府该做什么,社区要做什么,上级部门、社区组织如何承接撤销街道办后的管理真空?只有建立在明确权责基础上的管理架构,才能真正发挥持续有效的作用。也正是这几个问题的客观存在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才是导致“鲁谷试验”、“铜陵样本”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

  三是转换街道办的角色与功能。按照国内目前对转换街道办体制的思路,主要目标是简政放权、理顺关系、明确权责。应该说,转换街道办体制是我国现阶段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最有可行性、与行政管理实践最衔接的方案。在理论上,这也是可行的。第一,通过转换街道办的角色与定位,保持了街道办管理体制的一致性,防止了突变式、运动式的改革对我国现行行政管理的破坏性冲击,保持了社会运转的平稳性。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公民社会建设尚未成熟之际,保留街道办体制,转换其角色与功能,将能确保公共管理事务的有效承接和连续;第二,转换街道办的角色与功能,街道办委托执法等职能可以退回原委托单位,进行职能重组,使街道办能够把更多精力用于社会服务;街道与社区的法律界限更加明晰,可以减少街道对社区工作的行政干预,使社区回归到“居民自治的群众性组织”的法律定位;第三,转换街道办的角色与功能,将一些不应该由街道、社区管理的事务剥离出去,客观上减少了管理层级,条块关系相对简单、清楚,必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这在实践中有助于改善街道办的管理功能和管理效果。

  但实现这种转换的思路就必须回答下面几个问题:即街道办新的角色和功能是什么。它是如何转换的,转换后将以什么样的形式和内容出现,街道办新的功能和角色将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实现?我认为,要实现这种转换,就必须正确处理好街道办与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与社区、街道办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一是,必须进一步明确街道办的职责和定位。要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对现阶段街道办的职权范围进行调整。要突出公共服务的职能,将街道办不能承担也不可能做好的经济发展、城市建管等职能剥离出去,围绕街道办落实公共服务职能,增加组织、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使街道能够更好的集中精力为居民服务。

  二是,必须进一步深入推进“大部制”的改革。在街道组建综合性的执法部门、建设一体化的为民服务中心,使街道真正成为基层管理服务的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对街道办的财政保障体制和考核评价体制,保障街道办角色与功能的转换。三是,要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培育公共组织,培育公民意识,更好的推动和指导社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4.2 街道办角色与功能转换的原则

  1、坚持治理与善治的原则。改革街道办体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动服务型政府、服务型街道的建设,这也是街道办角色与功能转换的唯一定位。而服务型政府与治理尤其善治是密不可分的。善治的实质是权力的部分转移,角色的相应转换,功能的局部修正,即国家的若干权力向社会的转移和回归。善治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和政府的推动,但更确切的说更多的是依赖于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社会的成长,只有健全的公民社会才会有更好的善治,而更好的善治也会使公民社会更加的和谐。善治的基本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基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平等主体的一种新型关系。走向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权于民的过程,推动现阶段政府角色与功能的转换是实现善治的关键。

  2、坚持统筹推进的原则。要坚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由于街道办事处在社会管理中的特殊地位,转换街道办事处的角色与功能不仅影响了行政管理体制架构,影响到转换过程中人事、权责的组合和划分,还必然影响到行政伦理和行政文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推进转换的过程中,要注重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要求。要坚持对上改革和对下改革相一致,对内改革和对外改革相统一,行政化改革与社会化改革相同步,统筹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推进改革,做到兼顾各方,综合平衡。

  3、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公众参与公共管理程度的不断提高,是现代公共管理的总体趋势。没有公民的广泛参与,任何改革都没有生命力可言。就当前来看,在我国的公众参与社区治理中,仍然存在着社区公共信息公开和透明化程度不高、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状况不良和公众参与配置机制不健全、公众自身参与意识还比较淡薄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街道办角色与功能的转换和建立。因此,重点就是要建立自下而上的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要通过重视社区参与组织的作用,衔接社区管理目标;通过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建立社区参与的沟通平台;通过倡导文明互助的参与理念,拓宽社区参与的途径;通过提高公众参与社区管理的热情和质量,增强我国社会生活领域的自主性、创新性和民主化水平。

  4、坚持共同利益的原则。共同利益与公共利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共利益是基于全社会多数人的利益形成的共同体的利益,共同利益是基于私人利益而形成的共同体所追求的利益。当前,我国的公众参与社区治理中,还存在着社区公民的参与积极性较低,观念转变较慢;社区公民对社区认同度存在偏差,归属感不强;社区公民对居委会信任度较低,对其治理能力和水平缺乏信心;社区居民参与理性不足等问题。目前,在我国公众参与的总体水平较低,公众参与公共管理事务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渠道也不够畅通,公民参与的能力还显不足;全社会的公民意识和道德水平还有待提高的背景下,不宜过多强调公共利益,应坚持共同利益,并围绕扩大共同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为改革凝聚合力。

  4.3 街道办角色与功能转换的影响因素

  一是要解决好人员的重新分配问题。街道办角色与功能转换,不可避免的要进行职能、流程的再造,由此造成最大影响、最大阻力的就是原街道办工作人员的人事问题。解决好这些人员的实际去向,对改革能否顺利进行起到关键的作用。街道办工作人员的普遍心态是希望保住饭碗,待遇至少不变,一部分人希望能够有更好的发展空间,针对他们的不同情况,应当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对希望有更大发展的、年龄轻一点、政治素质好一点的干部,可以通过考录、考核、竞聘、转岗等方式,充实到其它岗位上去;对那些年纪大一点的干部,可以采取保留待遇,放开职数,把工作岗位腾出来;对那些下沉到社区的编制人员,可以以法律形式明确其推出途径及时间,在规定年限内解决其编制问题;对那些合同制人员,可以按《劳动法》解除合同。

  二是要解决好权力的重新划分问题。转换街道办角色与功能,直面的问题就是职权的划分,事务的承接问题,解决事情谁来管,谁来做的问题,这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社会的边界,明确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和社会各自的工作范围和责任。要根据权责一致和职权法定的原则,剥离原来从属、附加在街道办身上的管理职能,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目前,从街道的实际情况来看,条块既有分割,又有参杂,条块做到完全切割是有难度的、也是不现实的,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步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下去,要把行政和市场的两手都要用起来。对那些法定权责明确涉及到职能部门的,应全面移交到位;对于那些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社会公益组织解决的,要通过市场化的导向,逐步向社会转移;对部分有交叉的,暂时不能完全切割的职能,由相关部门托管,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处理;权力划分的最终结果,应该是事权归于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考核监督权属于街道。

  4.4 街道办角色与功能转换的出路与方向

  1、打破“条块”分割,推进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就我国目前的城市发展水平而言,“一刀切”的转换时机还不成熟。因此,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对于经济较为发达、公民素质较高、自治能力较为成熟的地区,可以给社区更大的自主权,对一些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先整合街道办,减少数量,避免过多的街道办形成行政壁垒。对于转换角色和功能的街道办,要剥离原街道办中属于市、区两级政府的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层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权责关系。要依托电子网络信息平台,推进政务公开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将职能部门涉及居民服务的工作内容、工作权责和工作事项对社会公开,居民可以有渠道直接质询并监督落实。要加快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的分离,改革现行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居民自治组织性质与社会管理服务单位性质混淆的情况,真正使社区居委会成为不拿薪金的群众自治组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机构,而社区工作站(或者叫便民惠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真正成为基层对涉及居民事务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要对街道办推动实行“流程再造”,进一步厘清街道、社区目前的工作内容,把社区自治组织的本职事项、协助政府工作事项逐一梳理,哪些属于市、区政府,哪些属于职能部门,这些进社区的工作有无政策和法律依据,等等,理出清单。在这个基础上,对依据不充分的事项全面清退,返回原下达的职能部门,切实为社区减轻负担。严格执行街道、社区工作申报准入制度,凡不属于街道、社区职责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转嫁给社区,基层政府确实需要社区协助办理的工作,经区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准入后,进行正式授权,才能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处理,切实防止层层下派任务给社区的现象再次反弹。
  
  2、加快推动社会管理和治理的网格化。推动实现社会管理从条块分治向整体联动转变,从传统方式向信息化手段转变,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依法治理转变。要创新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运行方式。在一定的行政区划下,按照相邻、相近、相似的原则,按一定户数(比如 300 户)居民划分一个网格,做到网格四至边界清晰,人、房、事、物、组织空间管辖权属明确。要研究制定市、区、社区网格内的事权目录,进一步理顺市、区、社区以及职能部门的关系,调整和规范责任分工,形成隶属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体系。在网格化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管理建设,依托电子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进一步完善社区综合信息采集、社区基础信息收集、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和应用系统构建,以此重新规划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置。要加快网格化管理的立法建设。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必然要求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必须依靠法律作后盾,才能形成有效管用的常态机制。要通过加强社会管理服务方面的地方立法,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3、积极培育社会组织,促进管理服务的多元化。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专业性、群众性等特点,具有政府和市场所不具备的优势。尤其是当前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复杂化,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差异化与政府提供服务的一般性、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独立的社会组织正好可以发挥完善和补充的作用。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已经起步,但很多社会组织在设立中,又面临着要以社团名义注册为法人,要有主管单位同意挂靠的门槛障碍,亟待尽快放宽进入门槛。尤其对服务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对其注册应当放宽要求,避免社会组织的身份尴尬,激发社会组织设立的积极性;要大力取消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进入社区设置的障碍,政府应支持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内获得开展活动的有关资源。尤其对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社会组织,政府要在行业指导、税收政策等方面提供支持,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条件。同时,政府要不断完善购买公共服务制度。

  对社区新增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服务项目,比如居家养老服务等,凡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以此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竞争,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同时,政府也要通过法律对社会组织进行依法管理,增强其自治和自律能力,建立社会组织与社会公众的互信关系。4、大力推动公众参与,促进社区治理的民主化。公众参与是公共管理发展的内在动力。目前,与国外很多国家相比,我国公众参与的总体水平较低,参与渠道不通畅,参与积极性不高,要改变这种情况,既要通过各种方式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与社区管理,更要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提供制度途径,从法律上、程序上保障公民参与治理社区权力的实现。当前,一方面应鼓励建立类似民情理事会的居民自治机构,不断扩大理事会成员选举的代表性、合法性,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并结合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三官两员”进社区,搭建起民主协商的平台,畅通民情反映的渠道。政府也要尽可能简化参与的程序,保证公众参与的可达性和广泛性。同时,应引导居民从互利、互助和共同兴趣、爱好出发,培育居民自发性的小社团,增进社区信任和合作,实现共同利益。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要发挥公众通过志愿者式的公众参与行动易获取情感认同、组织认同、价值认同的优势,倡导文明互助的参与理念,提高公众参与的热情和质量,并不断拓宽志愿服务的类型、方式,提高志愿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此全面带动公众参与能力和参与水平的提升。

  5、加强制度建设,推动社区治理的法制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社区管理的法律体系,使社区治理有法可依。要加强公众参与社区管理的法制建设。只有推动公众广泛参与,凝聚社群意识和社区共识,社区管理才能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要对公众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明确规定,实现社区管理的公众参与制度化、规范化;动员和组织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够让群众参与的,都要放开,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要加强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制建设。明确社会组织的权责范围,尤其对社会组织的准入、监管、退出等行为,要在法律层面、程序上做出严格规范,使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要改进社会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各自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提高社会组织自主性,完善社会组织自身运行和管理机制,增强其自律和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其运行效率。要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法制建设。对《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居委会组织法》等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的法律,应予以调整,对规范社区和社会组织管理和相互关系的法律,比如《社区管理法》、《社区中介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应加快研究的研究、制订,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支持群众搭建自治和服务平台,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管理社区公共事务,提高社区自治与自我服务能力,促进社区管理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实现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使社区居民在加强社区治理中有更大空间、更大作为。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