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建立健全志愿者立法工作。
大学生志愿服务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成为大学生成才成长的有效平台。①随着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志愿意者们虽有理想,有爱心,服务他人,服务社会,但更需要完善的法律为其提供保障与支撑,保障志愿者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提高志愿者的地位,保障志愿者的权益不被侵害,从根本上保障大学生志愿服务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要促进志愿服务的立法发展。现阶段我国约有十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与八个城市建立有关志愿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区域的立法计划中已涵盖了志愿服务的范畴。地方立法的构建激发了志愿者的参与热情,提升了志愿服务的稳定性与持续性。1999 年广东省率先颁布了青年志愿服务的有关条例,旨在培养志愿者精神,使青年广泛的参与公共生活,实现自我价值,同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之后的六年,南京市、成都市先后构建了志愿服务的有关条例,促进志愿组织的蓬勃发展,提升青年人的志愿服务意识。2007 年 9 月 14 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推进了新世纪来我国志愿者立法的进程。但是,一些地方立法中规定,当志愿者在特定的区域或条件下工作时,组织要为其缴纳人身保险。然而基于多种原因,并未加以落实。
部分省市根据志愿者发展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法规,明确志愿者的权利义务,为志愿者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有效促进地方志愿者活动的发展,然而中国政府尚未构建国家性的法规,使法规实现系统化、规范化。民政部相关负责人汤晋苏的观点是:
为了保障志愿者的权益,就要构建国家层次的法律条文,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共青团志愿者的负责人郭正光的观点是:为了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以适应法治社会的需求。总之志愿服务立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大立法的力度,提升志愿服务质量。
世界各国立足于本国发展的实际,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志愿服务的法律体系,我国要广泛的借鉴,汲取经验。欧美等发达国家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制度,强制性支持推动志愿精神的发展。美国于 1973 年制订了志愿服务法,鼓励并保障公民参与公共社会活动,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并实行绩效评估,调动志愿者从事活动的积极性。同时,通过劳动法、就业法约束,保障雇员的权益,并使志愿者免予剥削、滥加使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性活动的增多,需要志愿者的支持,因此要完善志愿服务的法律机制,规范志愿者的行为,保障志愿者的权利。为了强化志愿者事业的依法行政与监管的力度,创造良好的志愿者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全面规范促进志愿者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志愿者保护法,实现志愿服务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
4.2.3 给予大学生志愿活动充分的社会关注和认可。
我国开展志愿者活动的时间不长,起源于政府所倡导的“学雷锋”活动,因此带有行政色彩,甚至成为政绩的的标志。再加上人们的心态问题,缺乏志愿者的精神与理念,难以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社会各级组织对志愿者的经济、社会效益缺乏广泛的认可。社会各级组织要关注、支持青年志愿者的行动,为志愿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志愿服务在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的救助功能,沟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弥补政府与市场的不足,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要在全社会塑造一种志愿文化。文化是社会行动的深层动力源,就志愿行动的持续发展而言,如果没有文化的动力,志愿服务的可持续性必然受到影响。在全社会塑造一种“志愿文化”是至关重要的。要塑造志愿文化,首先要加大研究的力度,深入研究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律。将中国的志愿服务的特点和外来志愿服务的特点相切合,研究中国志愿服务的未来之路。其次,要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发掘和志愿精神和志愿理念,使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获得新生长点。
中国以往的文化特征是一种“评价型伦理文化”,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经常看到,人们喜欢谈论别人的“人品”,这体现了一种“评价型伦理文化”,实质上则是传统社会泛伦理文化的一种表现。现代社会应该发展一种“实绩型伦理文化”,公益型伦理文化就应该是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而这种公益型伦理文化的一个简明而又重要的指标即“是否做过志愿者”.同时,在社会上还要营造一种大众型参与文化,这就要求政府及相关组织提供更多的参与渠道,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的愿望,但是,却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参与途径,所以,要营造大众型参与文化,首先就要使公众参与的渠道变得畅通。大众传媒对“志愿文化”的发育和成熟起着举足轻重的导向作用。大众传媒应该树立普通的、实实在在的志愿者明星,使他们成为引领新时尚的先锋。
通过上述努力,给予大学生志愿者活动充分的社会关注和认可,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社会志愿环境。
4.2.4 给予大学生志愿活动充足的资金扶持。
在我国,主要由公共财政支出志愿者组织的运营资金,而高校志愿者组织一般是学校的团委组织下设机构,由高校支持其基本花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实力的增强,企业要增加社会的责任感,要对志愿者予以资金方面的支撑,使志愿服务步入正规化轨道,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志愿服务事业中来。
我国在筹集志愿服务资金方面可广泛借鉴发达国家,攫取经验。欧美等发达国家中,志愿者组织的资金雄厚,来源稳定。美国主要通过捐助、遗产等手段为志愿者的活动提供资金;美国的遗产主要包括货币等有形资产、知识产权、股份等无形资产;均要按照当时市价确定,和遗产总值直接相关,遗产越多,税率越高。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较高,并按物价指数浮动。基于这些法律规定,美国富人愿意捐出自己的资金,发展公益事业,比如构建慈善基金,向公益事业捐助,并以自己的名字命名;公司基金、科学基金等也为美国志愿者组织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于 1800 年伊始,美国工商企业开始致力于基督教社团等慈善事业的捐助活动;以此为起点,工商企业等组织通过对慈善事业的捐助活动树立企业的文化形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加强公司的品牌建设,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在内部形成高尚的道德理念,规范员工的言行。截至 1920年,很多公司已构建完善了和慈善活动相关的预算机制,更好的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比尔和梅琳达。盖兹基金会、福特基金会等都是大型公司捐献资金服务慈善、公益事业的体现,这些基金都在中国有相应的援助项目。
所以说,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关注志愿活动,鼓励大型企业为志愿者事业提供资金支撑,为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解决后顾之忧,这也是企业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的有力表现。这些企业在帮助大学生志愿活动的同时,也为自己打造了热心公益、服务社会的良好社会形象,是一举双赢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