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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7 共1293字

  4.5 江门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江门市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是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及企业愿望的“民心工程”和“基础工程”,要有效实施行政服务标准体系,要从多方面给予保障。

  4.5.1 健全组织保障

  在江门市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过程中,可建立由江门市政府行政部门、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三方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组织机构联合推动行政服务标准化的工作模式,完善三方协调沟通机制,提升江门市行政服务标准化的应用和服务能力。

  成立以江门市政府主管领导、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质监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江门市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设立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行政服务标准化涉及到整个行政服务中心的流程与运作,又涉及到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规范与工作流程,其实施需要各级领导的参与和强有力的支持,这是行政服务标准化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条件。

  4.5.2 提升智力保障

  江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推广,都离不开既懂部门行政服务业务,又懂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是做好江门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的基础。要实行行政服务标准化,就必须依靠人来进行,而参与人员的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决定着标准化行政管理效果的好坏。在江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过程中,借助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及国内高等院校的人力资源,依托市质监局的标准化及信息资源等,为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提供人才和信息资源保障。要利用平时在各类检查活动、服务提供过程当中的信息和资料,对行政服务开展状况和内部管理水平进行客观细致的分析,及时通报改进情况,从而使政府行政服务标准化管理不断改进、提高、自我完善。

  4.5.3 完善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标准化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相配套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标准化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和建国初期对法制建设的疏忽,标准化法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和社会发展要求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我国的标准化法律体系建设必须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原则的思路,使政府行为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理性化。只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才能保证政府行政服务功能的有效实现。这就需要完善政府行政服务的相关法律,以确保政府各方面工作有法可依。要完善政府在所有标准化行政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必要的限制,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接受广泛的监督,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或补偿。

  4.5.4 加强宣传保障

  组织标准化专家直接面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窗口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宣传行政服务标准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等有关知识,通过召开标准研讨会、交流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知识技能的训练,加深工作人员对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人员执行标准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标准化在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和影响,提高标准贯彻实施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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