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
社会保障是现代经济社会的"减震器",是一个国家稳定持续发展的基石,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而医疗保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更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社区卫生服务(Community Health Services,CHS)是一种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社区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它由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以全科医生为主体,以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以弱势群体如老幼病残等为服务重点,以满足社区居民基础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最终目的,强调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的基础保障功能,力求满足老弱病残群体的卫生服务需求,确保居民健康需求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可见,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已经成为必须且应重点研究的对象。
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经过十几年的大力发展,服务网络已基本建成。截至2013年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33562个,其中服务站25380个,占75.6%;服务中心8182个,占24.99%.机构的地域分布如下:东部地区20173个,占60.1%;中部地区7438个,占22.2%;西部地区5951个,占17.7%.从投资情况看,政府举办机构19821个,占60.3%;社会团体承办6922个,占21.1%;个人承办6117个,占18.6%.人力资源方面,机构共有从业人员454160人,占全国卫生人力资源的13.2%,其中东部261024人,占57.5%;中部110594人,占24.4%;西部82542人,占18.1%.从年龄分布看,25-54岁之间的从业人员占83%.学历方面,41.2%的执业医生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达副高级别者占10.3%;49.5%的注册护士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达副高级别者占1.2%.[1]
以上数据充分说明,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已经小有成就;但是,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服务目标和服务对象偏离初衷,弱势群体和妇女儿童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政府对公共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不足,导致机构过于重视营利,其公益性渐渐被淡化;筹资与补偿制度不健全,财政投入不足,医疗保险收入比重偏小,业务收入比重过大,其他收入数量少且不稳定,阻碍了社区卫生服务更快更好的发展;首诊制度和转诊制度流于形式;管理制度落后、效率低等。这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而筹资渠道不畅、资金补偿制度不健全又是核心问题,直接决定着社区卫生服务能否满足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鉴于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与补偿制度中的主要矛盾,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努力突破我国当前的资金瓶颈,完善制度设计,为居民提供价低质优的基础卫生服务。
1.2 研究意义
(1)健全我国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需要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全体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医疗卫生服务制度的基础,其发展水平影响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目前,许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能开展所有服务项目,究其原因,主要在资金上:机构经济收益过低,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力不从心;医护人员更看重营利,偏向于开大处方药、提高收费标准等营利行为。社区卫生服务制度不成熟,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对医药费用控制力度小;二是影响居民就医质量;三是影响"人人享有基本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由此可见,筹资与补偿问题是关键点,研究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2)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看病难"、"看病贵"早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被喻为"三座大山"之一。"看病难"难在两方面:一是患者的可及性差、支付能力低;二是医疗卫生服务总量不足、配置不科学;而"看病贵"贵在医疗服务价格高、医药费贵两方面,患者在经济和心理上都无力承担。[2]
理想的状态是居民以低于大医院的医疗费用在社区医院得到同等质量的卫生服务,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社区卫生服务获得的财政投入偏低,医疗保险覆盖的医疗服务范围有限,"以药养医"是通用作法,其结果是居民在社区医院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大医院基本持平,而得到的医疗服务质量则低于大医院,居民作为理性经济人自然会选择去大医院接受医疗服务。[3]
作为一个人口基数大、老龄化严重的发展中国家,我国迫切需要夯实社区卫生服务制度。然而当前筹资与补偿制度极不成熟,相关法律空白造成政府财政补贴随意性大。在政府补贴不到位、自身财力又有限的状况下,社区卫生机构为了生存只得轻视非营利性的服务项目,而把基础医疗作为工作重点,以提高经济收入为目标,结果愈加影响社区卫生服务的长远发展。
本文研究我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与补偿的现状及问题,借鉴英、美两国筹资制度、费用控制机制、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为完善我国基础医疗保险制度,破解就医难题提出政策建议。研究对于改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现状、更好地满足民众医疗和健康需求、保障社会稳定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1.3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1.3.1 概念界定
(1)社区卫生服务
"社区"一词来自德语"Gemeinschaft",意指任何建立在合作关系上的有机组织形式,出自滕尼斯 1887 年的着作《共同体与社会》(Gemeinschaft undGesellschaft);20 世纪 20 年代,美国的社会学家把"Gemeinschaft"翻译成英文"Community";1933 年,"Community"被译为"社区".[4]
社区卫生服务的内涵包括:1. 场所在社区;2. 目标是满足居民健康需求;3. 内容是包括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在内的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4. 居民方便接受且经济和心理上能够承担所提供的服务。有学者认为全科医学强调持续性、综合性的医疗照顾,在社区对患者进行不间断地管理和服务,也属于社区卫生服务。[5]
总之,社区卫生服务是这样一种制度:对象是社区居民,保障其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内容是综合性的基础卫生服务;宗旨是维护居民的身心健康而不只是提供医疗服务;服务手段结合了医疗手段和健康知识宣传等非医疗手段;应该接受政府部门的技术指导及必要的财政支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有效性、经济性、公益性、可持续性、普遍性、公平性。
(2)筹资与补偿
筹资与补偿是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中的关键一环,直接关系到这项事业的发展方向。社区卫生服务筹资与补偿指机构正常运营中获取收入的方式,即服务由谁买单的问题。为了保证和满足机构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需要对服务过程中卫生资源的耗费进行弥补和充实。
通常而言,对社区卫生服务补偿即对公共卫生服务和基础医疗服务补偿。公共卫生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政府税收是主要补偿来源,必要时个人应分担部分费用;基础医疗服务具有混合产品属性,即准公共产品,除了医疗保险补偿外,个人也应承担部分费用。
(3)公共卫生服务
公共卫生服务是由政府出资,疾病防控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机构提供的面向城乡居民的具有疾病防控作用的公益性卫生干预措施。公共卫生服务关注公平性和均等化:其一,城乡全体居民,不考虑年龄、性别、籍贯、收入等任何因素,在享受公共卫生服务时具有同等权利;其二,服务内容根据财政能力调整,随财政支出的增加而逐渐扩大;其三,遵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
(4)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Medical Insurance)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形式,它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筹集资金,个人账户自行管理,共济基金交由专门机构管理,当受保者生病或遭受伤害后,为其提供医疗服务或给予经济补偿。医疗保险具有风险转移功能和补偿转移功能:当个人因疾病风险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医疗保险使所有受保者分担经济损失,并用医疗保险基金补偿个人的经济损失。
1.3.2 理论基础
公共产品理论作为新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之一,从界定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及准公共产品出发,分析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及各自的职责范围。
(1)公共产品与公共卫生服务。美国着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在"The pure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一文中这样定义公共产品:个人消费某产品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7]
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两个特点,前者指某产品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影响任何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量,即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后者指一个人消费某产品不妨碍其他人同时消费该产品,也不减少其消费量。从经济属性角度看,公共卫生服务并非完全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综合考虑政府公共管理的政策目标取向、制度环境、财力等因素,将公共卫生服务归为公共产品是政府实现公益目标的体现。[8]
(2)准公共产品与基础医疗服务。凡是可以由个人占有或享用、具有竞争性、排他性、可分性的产品称为私人产品。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即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不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完全由市场或政府提供,必须结合二者的力量。准公共产品的成本由税收和服务收费补偿。基础医疗服务被归为准公共产品,原因如下:平等地获得基础医疗服务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使其具有伦理上的非排他性;给社会成员带来益处,具有正外部效应;服务对象差异性强,服务具有异质性,即使病情相同,一些人对基础医疗服务的消费量完全可能多于或优于另一些人;"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并存,单独依靠某一种方式提供服务会造成公平和效率上的损失。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1.4.1 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的研究非常多,文献内容丰富,由于社区卫生服务的供给模式和筹资补偿制度息息相关,故从二者入手对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和总结。
(1) 社区卫生服务供给模式研究不同举办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筹资与补偿制度不同,故在研究筹资与补偿问题之前,先要对供给模式进行研究。整理相关文献资料发现主要有3种观点:政府举办模式、社会举办模式和个人举办模式。傅鸿鹏指出政府购买服务无法保证机构的公益性,政府直接举办社区卫生机构是符合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9]
高经学等比较了"院办院管"模式和"政府办管"模式的运行效果,指出"政府办管"模式突出公益性,得到更多居民认可。[10]
多数学者支持社会举办模式。
史萌指出民营化(社会举办)是最佳选择。她认为,与国有化、私有化相比,民营化更能兼顾公平与效率,可以提供丰富的公共服务组织方式、有效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公共服务的生产、提高资源使用;但是,民营化还不成熟,其顺利实施需要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和一些相关领域的配套措施。[11]
陆丹等分析了企事业单位、医院、私营单位举办机构在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筹资渠道窄、政府投入不足、经费短缺严重障碍了机构发展。其中私营机构双向转诊制度流于形式、培训机会少、人员配备不合理、政府补贴不到位,情况最为严重。
郑扬、李环和崔彦娇支持私有化模式,他们认为私人或私人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利于医药费用的控制和卫生资源配置的优化。[13]
(2)社区卫生服务筹资与补偿制度研究稳定的筹资渠道和完善的补偿制度利于社区卫生服务的长远发展。目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与补偿方式主要有4种:财政投入、医疗保险收入、业务收入(主要指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
财政投入方面,社区卫生服务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公共产品部分应该由公共财政完全支持,而准公共产品部分应该由公共财政支付与私人支付相结合。[14]
由此可见,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筹资问题上责无旁贷。赵琨、张艳春和姚红霞指出政府举办机构的资金来自政府财政预算全额或差额拨款,医疗服务依据公立医院标准定价,基本无经济压力。社会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于承办单位,而目前承办单位经费支持力度越来越小,又难以获得政府的财政补助,处境尴尬。民营机构自筹资金,自主经营,几乎得不到政府的政策扶持,难以发展壮大。[15]
舒展、陈丽和姚岚研究了"收支两条线"和政府购买两种筹资机制,指出二者都存在内在缺陷:"收支两条线"不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影响效率;政府购买方式体现不了合同双方平等的原则,但这两种机制都体现了政府保障以社区卫生服务为代表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职责。[16]
在具体投入方式上,何国忠等指出目前存在政策性投入、直接投入和政府购买3种政府投入方式,比较分析发现政府购买方式明显优于其它方式,而且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保障财政的足额投入。[17]
高琦等指出在社区卫生服务筹资中政府筹资应占最重要的地位,而实际情况是,政府投入比例很小并且偏向性明显,有失公平。
陈虾等梳理了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政策从"定性"到"定量"再到"定向"的发展历程,指出经费政策存在不足,影响社区补助经费的出台和额度,并导致"到位不到账"现象。[19]
赵秀萍、赵郁馨等学者提出重新划分各级政府筹资责任的观点。赵秀萍认为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公共卫生部分由中央财政全权负责,基础医疗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联合负担,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控由省级财政承担,县级政府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权责分明可以有效避免有能力的高层级政府承担的责任小,承担责任大的低层级政府财力又有限的尴尬局面。[20]
赵郁馨等建议,在公共卫生服务事权划分上,中央政府只承担中西部地区的筹资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东部地区的筹资责任;在基础医疗服务事权划分上,地方政府承担本辖区筹资责任,在地方政府财力难以为继时,中央或省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21]
侯志远、孟庆跃和赵苗苗从税收筹资的覆盖广度和支付力度两方面分析了社区卫生服务筹资现状。从税收筹资覆盖广度来看,全国半数以上的机构没有获得任何补助,超过2/3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得到过政府财政补助,有不足1/3的机构曾得到过上级补助,几乎没有机构得到过集体补助。从税收筹资支付力度来看,政府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助水平不相上下,但就其占总收入的比重而言,中心只有7%,是卫生院的1/3.[22]
医疗保险收入方面,随着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利用医疗保险支付医药费已经成为居民就医时的首选付费方式,奠定了社区卫生服务通过医保政策筹资的良好基础。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是一种依存关系。[23]
医保政策对社区卫生服务具有支撑作用。[24]
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为医保定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被许多学者反复强调。从医保覆盖广度来看,仍有许多非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部分已经获得医保定点资质的机构仍然存在保险结算问题。从医保支付力度来看,补偿水平较低。[22]
梁鸿和贺小林比较了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江苏省无锡市和上海市长宁区3个典型地区的门诊统筹政策,指出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的提高利于门诊统筹政策的推广,而稳定的门诊统筹政策是保障机构经济收益的重要条件之一。
王梅等以北京市为例分析了社区卫生服务筹资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制定各级医院不同的自付比例,引导居民选择社区医院就诊;他们还指出基础医疗服务属于有偿服务,需根据成本收取一定费用,无偿服务项目在政府的允许下逐渐转为有偿服务。[26]
卢祖洵指出有些医保定点仍难启动医保补偿业务。[24]
董晓欣等也表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医保衔接情况良好,但存在定点机构未启动医保补偿业务的现象,原因在于补偿经费不到位。[27]
徐星等通过统计分析得出医保收入比重较低,医保政策筹资潜力很大,应该尽快完善双向转诊制度,把家庭病床、慢性病的社区调养和康复等服务纳入社保统筹基金,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收入来源。[28]
业务收入方面,在门诊、诊察、检查、治疗、化验、防疫等服务上收取的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是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收入来源。[29]
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很大比例来自使用者个人缴费。高琦等指出目前社区卫生服务筹资机制中,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占总费用比重过大,服务收费项目不清、价格混乱、标准不统一。[18]
筹资制度不成熟加重了居民的经济负担。
其他收入方面,张晓燕和宣学柱推荐了可能的筹资渠道,如发展家庭保健合同、争取民政部门的专项资金投入、吸引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基金、向国内外有关组织申请项目资金等。[30]
1.4.2 国外研究综述
发达国家在长期实践过程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社区卫生服务经验,其中英、美两国的社区卫生服务具有代表性,分别综述如下:
(1)关于英国社区卫生服务的研究
英国于1948年建立国民医疗保健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包括初级卫生保健,二级医疗保健和三级健康保健;社区卫生服务属于初级卫生保健范畴。[31]
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主要来自国家税收,[32]同时存在其他补充渠道,如私人医疗保险、慈善捐款、个人支付等,但比例极小。[33]
与其他国家的医疗模式相比,英国的NHS具有组织变革成本和政治改革成本都很低的典型特点。政治改革成本低,即政策立法容易,这是由于英国联邦政府司法监督权利有限,地方政府之间缺少真正共享的医疗权力,所以一旦某级政府做了某项决定,通常可以轻易地实施;而组织变革成本是针对政策更改后的绩效而言的。英国社区卫生服务没有定点补贴能力,各地方政府独立经营和支付其医疗系统,不依赖其他政府提供资金支持。[34]
英国于2004年建立质量和结果框架项目(Quality and OutcomeFrame),以此督促初级卫生保健组织提高服务水平、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大多数全科医生都参与该项目,他们根据自己的绩效从初级保健信托(Primary CareTrust:PCT)获取经费补偿。[35]
Stephen M. Campbell,Ruth McDonald和Helen Lester研究了在新绩效工资方案(QOF)下,全科医生和护士在行为和观念方面的变化,结果表明:特殊疾病的照顾服务质量改善了,全科医生的收入也提高了,但医生与护士、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交流变少了。
(2)关于美国社区卫生服务的研究
截至2009年,美国社区卫生中心覆盖1.8亿居民,其中:未参加医疗保险者占39%;参加医疗救助计划(Medicaid)和儿童健康保险制度(CHIP)者占35%;参加老年医疗保险(Medicare)者占8%;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者占16%.[37]
在美国,社区卫生服务资金来自使用者、医疗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付费者。当患者产生医药费时,慈善关怀和减免债务是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通用做法。第三方付费者包括雇主、私人保险、管理式医疗组织、慈善机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费用支付者被分为公私两类,在私营部分中,私人医疗保险公司和个人卫生支出是基础;而联邦、州和地方政府补助属于公共卫生支出。有些医疗服务项目如州立精神病院、地方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由各级政府直接出资并提供服务,而有些项目如老年医疗保险政府只提供资金补助。[38]
以2003年为例,美国卫生总费用的96.2%为卫生服务费用,它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投入21%、企业17%、家庭26%、其他渠道4%.[39]
据统计,卫生服务费用的支出情况:个人卫生保健89%、管理费用7%、政府公共卫生项目3%;而个人卫生保健费中36%用在医院、38%支付给个体开业医生、10%用于家庭护理、16%用在药店。[40]
Chris L. Peterson和Rachel Burton对比研究了美国与其他经合组织国家的医疗卫生支出情况,指出美国医疗卫生支出远高于其他经合组织国家,其原因归纳总结如下:癌症,艾滋病和肥胖症患病率高、人口老龄化较严重、医疗保险覆盖率偏低、税收政策和就医偏好等影响了居民的就医需求;而供给者诱导需求,强调专业护理,防御式医疗行为和卫生系统的结构影响了医疗供给。[41]
Howard P Greenwald指出移民是导致美国卫生支出上涨的因素之一。[42]
Ronald M. Andersen,Thomas H. Rice和Gerald F. Kominski指出美国医疗保健市场不完善,医疗费用持续上涨,政府财政压力大,控制医疗费用是当务之急。[43]
Dan Hawkins和DaShawn Groves回顾了美国社区卫生中心的发展历程、改革前的筹资状况及改革的方向与挑战,指出社区卫生中心想要继续扩大规模,让更多的病人病有所医,需要可持续的联邦资金、充足的医疗补助金、持续的政府投资支持,还需要政府继续投资初级保健劳动力和资本基础设施。[44]
Toby Gosden等研究了按人头付费、工资支付、按项目付费及混合支付4种付费方式对美国家庭医生行为的影响,结果显示:按项目付费的家庭医生提供的初级保健服务数量高于按人头付费和工资支付的初级保健服务数量,但是其研究结果还不足以适用于任何政策背景。[45]
1.4.3 国内外研究述评
综上所述,英国、美国和我国的社区卫生服务各具特色。
英国社区卫生服务的运行经费主要由国家税收负担。国家财政统一征税确保了资金的稳定性,降低了筹资过程中的工作成本。社会健康保险税是强制性用于医疗保险的社会公积金,是初级医疗的补充筹资方式;自愿健康保险则用于补偿二级医疗费用。此外,使用者自付医疗费也是补偿筹资方式之一。可见,英国社区卫生服务的筹资方式并不复杂,但稳定性高。英国医院采用按结果付费的支付方式,这种支付方式可以消除价格竞争,刺激卫生购买者和提供者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英国还根据全科医生、专科医生、麻醉师和药剂师的工作特点,设计了不同的支付方式。英国为全体居民提供几乎免费的医疗服务,财政压力很大,为了控制开支,英国有一套非常严格的制度:除急诊服务外,所有门诊服务都必须先由全科医生首诊,医院服务必须由全科医生转诊;自费到个体诊所或非免费的医疗机构才能享受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由此可见,英国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非常高,而效率比较低。
美国社区卫生服务有两大筹资途径:政府筹资,包括联邦、州及地方政府的筹资;非政府筹资,包括企业、家庭和其他团体及个体的筹资。医院收入分为3类:
其一是医疗业务收入;其二是其他业务收入,如科研经费资助;其三是非业务收入,如股票、国债一类的投资收入以及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美国社区卫生服务筹资渠道多样且稳定:政府建立并管理满足弱势群体医疗卫生需求的公共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种类繁多,主要覆盖工作人群。美国的卫生经费以"服务包"成本核算,服务机构或家庭医生根据"服务包"内容提供服务,政府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保险公司依据服务情况向提供者付费。然而,美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并非完美,存在两大弱点:一是没有实现健康保险全民覆盖,二是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始终高居世界首位。
此外,英国和美国均有非常完善的政策规章和法律制度,针对医疗卫生服务中筹资渠道、筹资比例、支付方式等的规定全面又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筹资渠道虽然有 4 个,但政府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和业务收费仍占收入的绝大部分,其中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小且不稳定,医疗保险覆盖的医疗服务范围有限,个人负担比例过高,"以药养医"现象普遍,筹资渠道亟待进一步拓宽。相关政策法规和就诊制度不健全,导致医疗费用上涨、补偿不到位等问题。虽然英、美两国与我国国情不同,但在社区卫生服务筹资与补偿问题上仍然存在相通之处,可供我国学习借鉴。
1.5 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1.5.1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1)文献索引法。大量查找、阅读国内外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筹资与补偿问题的文献、统计数据、政策、新闻等。基于各类资料的总结分析研究我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机制。同时从英国和美国具体国情出发,力求理清这两国的社区卫生服务制度建立与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筹资与补偿制度状况,从中发现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2)问卷调查法。选取 3 家不同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问卷调查,收集资料并做统计分析,借以了解我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与补偿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5.2 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1)我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与补偿现状及问题。(2)英、美两国社区卫生服务筹资与补偿的经验及启示。(3)完善我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与补偿制度的政策建议。
1.5.3 创新点
目前,我国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研究多停留在政策落实、人力资源供给、居民满意度等方面,对筹资与补偿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本文从公共产品理论的研究视角出发,结合最新的官方数据、现实情况和实地调研资料探究我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方面的问题,同时借鉴英、美两个典型国家的成功经验,突破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瓶颈,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具有创新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