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中国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如何解决小微企业和农村的金融需求?又如何让社会资本更加有效地投入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中去?这是摆在中国发展历史上的一道难题,同时,也是近年来以P2P网络借贷为首的互联网金融一直不断探寻的方向,而问题的答案之一就是普惠金融。
实际上,普惠金融的理念是让每一个人都有能够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是一个为社会所有阶层的群众提供金融的体系。而要实现这一美好的愿景,仅靠市场调节不行,还需政府出手引导。P2P网络借贷平台自2007年进入中国以来,呈现雨后春梦般迅速扩大之势。P2P网络借贷平台从起初的几家到目前的千余家,成交额从起初几亿到上千亿充分说明了 P2P网络借贷投资理财平台拥有着广阔发展前景,市场庞大。据网络借贷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主要90家P2P平台总成交量490亿,平均综合利率为23. 24%;另一方面,有74家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其中10月倒闭18家、11月30家,12月份倒闭10家。为此完善中国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的对策也成了重中之重,也将深刻的影响着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13年两会答记者问时曾说道:“再有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对监管的挑战。因为新的东西出来以后跟以前的做法会不一样,而此前的监管以及风险防范都有了一定的路数,忽然出现一个新的东西,监管方面可能会有一些不适应,另外监管方面的担忧也是对的,担心这些新的东西虽然也有优点,但也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潜在风险,在监管上有点控制不住或者出问题,这个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我个人的观点是,这种挑战是客观存在的,重要的是我们要适应这种新的发展和新的科技挑战。同时也不排除有时候这些新的业务模式会出现或大或小的一些风险,或大或小的问题,包括舞弊欺诈等等,也会借这种路径出现。出现以后,要加快我们的学习步伐,及早的吸取经验教训,同时不断的更新规章制度和监管标准,这样就能使整个金融业保持一个健康的发展方向。”
(一)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政府监管,法制先行。只有从法律层面上解决P2P网络借贷平台归属问题,才能让政府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法制建设也是从本质上预防P2P网络借贷风险隐患,建立行业公平竞争机制,杜绝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行业所呈现出的行业繁荣,多少戴着“虚假”的帽子,“倒闭潮”的风险如影随形。数据显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2013年综合收益率超过50%。而在2013年钱荒时,银行理财产品的最高收益率也均未超过8%。借款利率越高,违约可能越大,担保业务风险也越大。[22]政府监管部门需要适时、及时的推进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防患于未然。
1.确立P2P网络借贷平台政府监管原则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行业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于P2P网络借贷这个金融创新模式,政府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一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应该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公众监督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
下面提出了 P2P网络借贷平台政府监管应该遵循的几点基本原则。
原则1: P2P网络借贷需要设定监管底线
如何既呵护网络借贷的创新模式和普惠精神,又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是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所面临的一大难题。从风险角度看,作为网络金融代表的P2P网络借贷连接小微企业和广大社会公众,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但由于P2P网络借贷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目前行业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因此正如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强调的“红线理论”,即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条红线不能碰。需要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设置行业监管底线,给从业企业敲响警钟,不越雷池半步,绝不姑息欺诈、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原则2: P2P网络借贷监管应体现风险容忍度
网络借贷业务因为既不是间接融资,也不算直接融资,意味着在中国目前还难将P2P网络借贷这种新的金融模式纳入监管体系,因此需要留有试错空间。如果严格按照“正式规则”限制高利贷,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网络借贷的规模将大幅下降,绝大部分从事网上借贷的网站将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而目前中国金融体系需要这些“微金融”,来完善金融体系的毛细血管。P2P行业从业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发生个别公司倒闭的现象,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正常竞争的结果,对行业的长期有序发展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摸索的过程中不能犯致命性错误,产生不可控的系统性整体风险。因此政府监管的目的应该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3: P2P网络借贷监管可以考虑引入负面清单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阐述到:“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负面清单”管理与本届政府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向一致。目前对企业投资准入实行的审批制度至少有三方面问题:资源错配,谁拿到政府批条,谁就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宏观调控边际效率下滑,很多过剩产能其实是“批”出来的;还有腐败频发。因此在规范以P2P网络借贷的竞争格局,需要在强调和规范监管红线的同时,采取法不禁止即可为的监管态度。
原则4: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放在核心位置
P2P网络借贷能否防控风险和持续发展,关键在有效加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应该以金融消费者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P2P网络借贷的风控体系。由于P2P网络借贷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甚多,一旦风险事件爆发很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需要培训投资者,掌握基本的投资能力,了解相关的投资知识,理性决策,降低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需要督促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建立措施保护投资者权利,通过提供担保以及对借款人越来越严格的审核程序等方式来降低坏帐风险;通过将客户资金与自身运营资金分幵管理、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估以及留存担保金等方式来控制运营风险,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权利。
2.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政府监管主体
金融监管主体是政府组织机构体系的构成部分,具有权威性、独立性和公共性等特征,是代表政府履行金融监管法律赋予的职责与权力,其监管决策对金融业相应经济活动或行为主体具有强制力和不可逆性。金融监管体系的特征主要是由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确立和演变与金融监管主体和监管手段之间的组合息息相关,而监管主体也是监管法律法规建立、多级监管组织机构设立的重要推手,在金融监管当局、中央央行和金融监管对象等多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
国际上金融监管机构的模式有三种,分别是政府部门监管、非政府部门监管和混合监管。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以“双重多头”监管模式为特征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而从整个资本、金融运作体系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法定主体应当包括三个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虽然目前三个部门己经初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然存在沟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小、执法力度不够等影响有效监管的问题,监管权力分散化,既不利于监管的实施,也达不到监管效果,影响监管效率。金融业的行业特性决定其需要独立和统一的监管,以迅速应对突如其来的市场风险。随着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产品创新加速、风险传递加快,容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原先的监管体系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将会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无法实现“放得幵,管得住”的监管目标。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统一监管的框架下,以监管职能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即成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由法律直接赋予职权,与其他部门协调幵展工作。在其下分设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督委员会,根据各自的专业分工而形成“一统三”的功能型监管体系,改变P2P网络借贷行业长期无准入门滥、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三无”状态,对P2P网络借贷行业既放得幵也管得住。
3.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合法地位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P2P网络借贷的有效载体,应该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导致现阶段我国针对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国家政府应考虑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属性,规定平台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风险控制和行业自律等内容,界定网络借贷平台上交易者的权力和承担的相应责任,规范相关经营牌照的发放流程,肯定其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作用,是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使P2P网络借贷平台不仅可以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增强盈利能力,还可以享受国家政府给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4.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制度
网络借贷其本质应该是金融行业,借贷平台在其中扮演着金融中介的角色。金融中介促进了资本创造机制的产生,才使货币资本顺利导入到产业资本循环当中,满足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对整个国民经济起着增量增加和存量调整的作用,满足实体和虚拟经济投资和规避风险的多种需要,促进资金流自动化。金融中介在构造和活化金融市场的同时,通过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进而活化整个社会经济。金融中介的发展使得资金流动不仅高度符合了物流,信息流的要求,而且还推动和强化了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
P2P网络借贷作为金融中介新的业态,承担着资金流与物流、信息流的高效整合与匹配功能。正是由于金融中介的重要地位,所以各国对其都有准入和退出方面的硬性要求,而P2P网络借贷作为新生行业,还处于荒宪阶段,行业发展良莠不齐。2013年和2014年,陆续爆出多家网络借贷平台不堪挤兑压力,停止服务,投资人未能收回欠款。因此亟待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设置严格的门槛,确定资质和能力,才能从事P2P网络借贷,对于那些运营严重不规范,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败坏行业声誉的平台,强制驱逐出P2P网络借贷行业,上报监管机构予以注销。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方法。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兴起初期,各类公司纷纷涌入,高峰期时,存在300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付等各种业态。2009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5808. 4亿元。而一直以来,由于市场规模不大,加上政策监管并不严格,第三方支付企业一直是“野蛮”生长,甚至发生诸多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违规、犯罪的恶性案件,给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2010年9月1日央行颁布实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打破了此前的政府监管真空。《管理办法》的发布首次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法定地位,设立了注册资本、经营场所、风险控制和从业人员素质等约束指标,并就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权限、惩罚和退出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客观上提高了行业发展的门槛,便于行业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以及各类技术机制等,促进行业优胜劣汰。[26][27]
(二)加快P2P网络借贷风险披露评价机制建设
目前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但是最大的缺陷和隐患就是风险问题。风险作为金融中介行业的底线,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企业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风险控制是约束,是第一责任。传统的金融企业把风险放在很重要的位置,重中之重,而P2P网络借贷行业却往往忽略了这个问题,不去更深层次的考虑网络借贷的风险问题。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披露评价机制,加强社会公众征信系统及借贷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建设,将在信用、资金、信息等多方面为P2P网络借贷行业建立防火墙,起到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持行业健康发展及维护金融稳定的积极作用,也是政府监管最重要的三个环节。
1.加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对于现代的市场交易环境而言,信用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服务的能力。接受信任的一方在其应允的时间期限内为所获得的资金、物资、服务而付款,而上述时间期限也必须同时被授予信任的一方认可。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将极大的改变P2P网络借贷行业蛮荒的局面,对引导P2P网络借贷行业走向健康成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征信,未来就是P2P网络借贷的水电煤,是一项基础设施服务。由于P2P网络借贷多为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借款,需要调取借款人的信用数据,快速、准确地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级。在信用意识淡薄,失信成本很低的情况下,人们倾向于越来越不守信用,致使信贷业务无法开展,因此P2P网络借贷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幵公民信息体系的建立。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市场,如Prosper之所以能在短短几年之内就发展成为全球较大的P2P网络借贷市场,就在于国外有着成熟和非常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有效地减少借贷双方之间的违约风险,极大的促进了借贷平台的发展,提升了融资效率。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分散在各金融机构和社会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査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而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釆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个人征信系统的全称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06年建成并正式全国联网运行。2013年3月,《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央行出台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也于2013年12月20日幵始实施。是我国征信行业迈出的重要一步,也为全面建成社会公众信用体系起到有效的支撑。国家应该以此为契机,积极引进国外大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到信用体系建设活动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模式,大力支持征信中介机构的发展,这不仅对网络借贷行业,对整个金融行业也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益事。同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也要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从业人员涵盖进去,以不良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相关机构、高管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进一步净化网络借贷行业,维护行业信用信誉。
2.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测
信息披露是指政府监管部门督促P2P网络借贷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提升P2P网络借贷行业企业的透明度,帮助市场参与者消除误解和恐慌,更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发挥好外部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在这方面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很值得学习,在Prosper的网站上,不仅可以看到该平台的贷款人数、贷款总金额以及对于各种产品的详细描述,而且可以在Prosper网站上找到各种统计数据来进行学术研究。在Zopa的网站上,借款者的信息、采集平台用户特征形成的统计的数字以及贷款总金额和利率都实时更新。[23]在我国建立包括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在内的风险监测体系,是“数字化”监管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理解P2P网络借贷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也是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政府监管部门应该统一网络借贷行业数据监测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开发早期预警系统,将借贷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和偿还情况等内容包括在监测指标体系之中,围绕企业经营业务,设置单笔贷款风险度指标、信贷综合风险度指标等风险度量指标,建立具有前瞻性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加强对P2P网络借贷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并将监测的结果定期汇总和发布,有助于社会公众和行业企业对网络借贷行业发展情况有更清楚的认识,从而能够“有序关闭”问题机构,,实现对网络借贷市场有效的风险管理。
3.建立P2P网络借贷资金第三方监管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平台运行过程中资金的安全性与流动性。借贷平台中间资金账户的开设是为了交易核实与过账,是P2P平台的必要组成部分。由于用户资金在运营过程中转入及转出中间有个时间差,因此某个时间段中,会有大量资金在平台滞留,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P2P借贷平台拥有中间账户资金的调配权。若是对时间差和条款没有严格控制,“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引起的道德风险是存在的。为防范平台道德风险,政府监管部门应当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建立起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转拨流程,定期上报平台资产负债表,主动接受监督,提高用户资金账户以及平台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的透明度,从而避免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管平台比如银行托管账户,将用户的在途资金存入合作银行的无息监控账户,使自由资金与投资人资金实现必要的隔离,投资资金由第三方账户管理,平台只能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挪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28]
(三)打击P2P网络借贷违法犯罪行为
1.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呵护P2P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目前P2P网络借贷发展良莠不齐,有些平台在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采集分析和信贷风险控制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从事非法集资和充当洗钱中介。为此,政府必须切实把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犯罪摆上重要位置,不断跟踪研究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平等保护金融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推动P2P网络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政府要加大对依法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宣传力度,总结推广诚信典型,依法公布犯罪“黑名单”,发挥好示范推动和反面警示的双重作用,引导市场参与主体增强诚信意识,树立良好的债务观念。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和协作,维护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市场秩序,营造更加宽松和谐的金融环境。
2.严厉打击网络安全犯罪行为
2014年1月8日下午,人人贷、好贷网、拍拍贷等一干P2P网络借贷公司遭遇DD0S攻击,几家网站因此短暂暂停业务运营,背后原因尚未査明。这些事件表明,随着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融合的不断加深,互联网金融越来越贴近生活的大趋势下,会面临着更大的网络安全问题。
(1)国家应该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的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政府监管机构应开发行业的安全标准,形成自动化的互联网安全监控机制,由政府监管部门向各门户网站和银行发布统一标准的安全控件,并与国家公安等部门进行协作,及时发现和预防互联网犯罪。另外应由公安部向运营商发布插件,对网络黑客行为监控,若有病毒的机器接入网络,进行提示并自动断网。
(2)健全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审计体系。政府应建立专门管理和专门从事防范计算机犯罪的技术队伍落实的相应组织。全面清理现行计算机安全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安全审计管理制度;完善业务的操作规律,加强要害岗位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3)政府监管部门需要监督P2P网络借贷平台提高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加强平台安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网络安全机制、信息安全维护机制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利用IT技术手段确保用户信息和资金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并确保金融数据在平台流转过程中不被篡改和泄漏。推行电子印章、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手段,加强和银行合作,通过银行监管系统,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实施犯罪相关恶意攻击者的惩处力度。避免出现网络攻击的处罚成本很小而收益可能达到百倍千倍的情况,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培育P2P网络借贷自律组织和行业文化
P2P网络借贷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离不开政府部门、行业公司和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金融监管更是包括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三个组成部分。政府监管部门为了达到监管成效,应该有针对性的培育行业自律组织和行业创新文化,给金融监管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和有力帮手。
1.加强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P2P网络借贷行业也逐步从蛮荒中走来,逐渐形成自己的行业准则和行业文化。行业自律组织的优势在于能够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中企业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当竞争的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其作用范围更广、自发性更强、效果更显着。行业的自律程度很大程度反映了行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也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府监管的态度和力度。行业自律包括行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内自律准则的遵守与贯彻及对行业成员的监督和保护。为了 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行业内的领军企业,如人人贷、拍拍贷、红岭创投、宜信等应该尽快组织成立覆盖全行业、全地域的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标准,制定高标准的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控制企业数量,改变行业良莠不齐的局面;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树立合法经营意识,强化行业风控能力;建立平台强制退出机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运营严重不规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和注销,提升借贷平台的公信力,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
行业协会主要发挥以下几方面作用:
(1)建设行业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规范行业准入退出;(2)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帮助企业树立合法经营意识;(3)广泛吸纳相关机构加入,建立合作与交流平台;(4)建立行业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共同化解系统性风险;(5)组织理论研究、论坛、讲座等活动,促进与政府公众的交流;(6)为行业企业提供培训、融资等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2013年12月3日,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发起成立P2P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P2P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的75家成员单位包括宜信、红岭创投、拍拍贷等10家P2P网络借贷公司。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P2P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章程》和《P2P网络借贷自律公约》。该委员会的成立,是以P2P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监管向前迈的一大步。2013年12月18日,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了《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该标准是全国首个网络借贷行业自律标准,从运营持续性要求、高层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经营条件、经营规范、风险防范、信息披露、投资人权益保护、征信报告和行业监督等九个方面对网络借贷行业提出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明确网络借贷行业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本质属性和各类业务活动的规范边界范围,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以上自律组织的成立和自律准则的颁布是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里程碑事件。
2.建立P2P网络借贷行业人才培养机制
目前,中国大概有2000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从业人数超过20万人。未来随着行业企业不断壮大,专业管理人才需求日益凸显。作为一种金融行业的创新模式,P2P网络借贷发展历程不过几年,市场并未成熟。P2P网络借贷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整个行业应该追求阳光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P2P网络借贷公司本身,很多本身就属于小微企业,组织架构不完整,企业要素不全,缺乏专业的销售人员、信贷风控人员和网络安全技术人员。
很多平台企业的员工除了从银行跳槽过来外,大部分都属于半路出家,缺乏贷款风险管理的经验和资质,很难应对平台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问题,容易产生大量的坏账,引发系统性风险。政府监管部门应该为P2P网络借贷行业从业人员建立完善的等级职称考试机制,通过初、中、高级分层次的人才考核评定,多科目的综合知识考察,参考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等管理办法,引入注册制,实现对P2P从业人员的高效管理,为行业储备完备的人才队伍,从根本上为P2P网络借贷市场注入一股新鲜的生命力。
3.大力培育P2P网络借贷行业文化
有效的监管离不幵良好的行业文化支撑。P2P网络借贷行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很重要的需要良好的文化支撑,应该允许创新,支持创新,鼓励创新。P2P网络借贷行业要想健康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监管,更离不开欣欣向荣的行业文化和真正的恪守法规的市场环境。
在“负面清单”等包容性监管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行业企业进行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形成法无禁止便可行的创新环境。而投资者教育也是行业文化培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需要引导消费者分清P2P网络借贷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网络借贷产品的属性,提升资金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