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下所造成的土地制度的二元化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房地产市场开发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的不完善,造成了小产权房问题的出现与发展,到了今天这种问题已经是普遍存在。简单认为小产权房是违法或者合法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小产权房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在一起的结果,是住房供求矛盾的突出表现,也暗示了,当前的土地流转制度以及房地产开发制度有待完善,住房问题仍然很严峻,还是很多城市需要重视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小产权房问题所涉及到的利益关系极为广泛,包括城市的中低收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团体和个人、各级政府以及房地产开发商。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小产权房的管制尚处盲区,政府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应当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方法论,对小产权房问题区别对待。对于正在建设的小产权房,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如果合法就补齐手续、补缴税费,如法违法,应当依法坚决处理。对于已经建设好的小产权房,可将其纳入保障性住房规划当中,补齐手续使其合法化。对于已经售出的小产权房,应当由购房者通过补齐手续、补缴税费等方式取得真正的产权,即合法化。另一方面,小产权房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问题,要想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必须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还是处在非常保守的状态,表面上限制流转是为了保护农村人口的权利与效益,其实实际上却掠夺了他们在土地上面的有关权力,不能享受到应得的利益。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不但可以解决法律盲区的尴尬局面,还能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的同时使得城镇居民利益的得到体现。
通过对"马海涛诉李玉兰小产权纠纷案"的分析,笔者认为从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本着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还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笔者还认为,现有的相关规定禁止小产权房交易,违反了《宪法》关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平等的规定,违反了《物权法》当中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也违反土地价值最大化的市场经济原理。在保护耕地不被流失的前提下,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有条件地给予小产权房合法的地位,既是缓解当前房地产市场房价虚高、供求矛盾的有效方法,也是保护和实现农民集体土地权益以及城市居民的权益重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