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房屋商品化成为必然并且至今已经悄然走过了 20 多个年头,尽管如此,作为商品房买卖重要组成部分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我国依然属于新生事物,存在着千头万绪的问题,因此如何更好地填补法律漏洞以保护弱势的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迫在眉睫。这一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它不但是一个社会热点,也是民法学界的一个争议焦点,更是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的一个突破点。
当前,国内关于商品房预售方面的研究正如火如荼,而由于十八大以后,党和国家的房地产政策出现重大调整,除了北上广深等特大型城市以外,绝大多数城市已经或正在酝酿取消限购令,这可能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会涌入购房大军,可以遇见,今后在商品房预售领域中侵害预购人权益的案例会成几何量级地增加,更好地保护这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相比以前也更有价值,作为法律人的责任也越来越大,希望本文粗浅的见解能够为这一课题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素材,为这一领域能早日结出丰硕的研究成果略尽笔者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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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广告法》第 37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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