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役权起源于古老的罗马法,随着实践的发展,古典时期的法学家早已认为地役权是一系列类似权利的总称。地役权的价值绝不仅仅体现在相邻不动产的利关系的调整上,是地役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用益物权的一般模式,凡事对他人不动产的用益与使用,在没有合适的他物权形式时,均可通过设立地役权的形式进行,从而获得物权性保护。
时代在不断发展,两大法系关于地役权制度方面的发展体现了极大地趋同性,各国立法与判例都突破陈规,承认形式多样的地役权,使得地役权的类型与内容更趋向于自由化与私人的自治性。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达成的土地利用方式,可以地役权形式将债权转化成物权受到保护。一些隐形的民事权利、利益因此显现获得承认,进而获得物权性保障、或者在权利受损时,能获得经济补偿。
比如美国立法与司法承认并保护太阳能役权、环保役权、历史文物役权。民事权利在面对政府因公共管理需要,公权力入侵时获得抗衡。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完成了对土地资源的分配。我国人口众多,土地与空间资源紧张,权利主体对资源的排他性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低效率利用。地役权制度能够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限制产权人土地资源的垄断使用,以发挥需役地与供役地土地的最大功效。地役权作为物权,较于债权更具稳定性与长期性、兼具弥补物权法定不足之功能,我国地役权制度在其适用过程中若仅仅将被定位于邻地使用权,相邻关系的延伸,原有功能受限,适用范围过窄,在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缺位或适用局限的情况下,已无法调整诸多不动产资源利用矛盾。因此,我们在实际运用地役权制度时,宜将地役权定位于一般用益物权之模型,为各种不动产利用方式提供物权保护。
关键词:地役权 用益物权 意思自治
目 录
导 言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我国地役权实践之情况
第一章 我国地役权概念解析及其功能定位
第一节 地役权之定义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之法律规定及修订过程
二、地役权内容受限具有历史性
三、属地役权与属人役权的趋同性
第二节 地役权之特性及其保护
一、地役权之物权特性
二、地役权之债权特性
三、地役权的登记保护与优益性
第三节 地役权之立法功能定位
一、弥补物权法定之不足
二、隐性利益的彰显
三、我国地役权制度适用之局限
第二章 英美地役权之实践
第一节 地约权与衡役权
一、英国地约权的发展
二、地约权与衡役权(地约权向衡役权的蜕变
三、英国财产立法与合同法对地约权的保护
四、英国地约权与衡役权制度在美国的发展与运用
第二节 英美地役权规则之探讨
一、供役地产权人之形成权(the right owners of servient estates to relocate
easements unilaterally)
二、地役权之附属权利
三、地役权之从属性
四、地役权之消灭
五、美国法院对于地役权转让之限制
第三节 英美地役权制度之创新与突破
一、地役权客观利用性之突破
二、地役权非独占性之突破
三、英美役权之拓展应用
第四节 台湾民法制度概览
一、不动产役权的优先性与兼容性
二、地役权设立之主体探讨
三、自己不动产役权之探讨
第三章 我国地役权之实践与发展
第一节 役权定义之必要性--我国不动产资源利用矛盾
一、业主隐性利益常受侵
二、部分占有(包括租赁形式的占有)亟须获得物权性的保护
第二节 现有民事制度之缺位分析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用之局限
二、买卖不破租赁制度适用之范围
第三节 目前我国地役权之实践
一、不动产租赁获物权保护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
三、地役权制度之展开适用--引入自己不动产役权制度
第四节 我国地役权征收制度探讨
结 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