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
近年来,司法公开制度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现行的司法公开制度仍有许多不足。如何真正发挥司法公开制度的作用,是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要保证司法公开的有效实施,须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法院司法公开受到社会公众、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的多层次和多渠道的监督,人民陪审员负有义务监督司法公开的有效性,人大代表负责监督法院司法公开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社会公众有权监督司法公开是否有效的保障了公民的司法知情权。司法公开还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依据评价标准对各法院司法公开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等指标进行评价,形成完善的评价机制以保证司法公开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
(一) 构建司法公开的形式体系
1. 建立统一检索平台
以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构建司法公开的形式体系,必须实现传统载体与现代载体相统一。互联网的技术是司法公开网络平台的重要支柱,是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司法公开必须充分利用司法公开网络平台,使司法公开网络平台的窗口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成为与当事人和公众参与法治建设的主要途径。与报纸、期利、广播和电视等司法公开渠道相比, 司法公开网络平台具有公开及时、获取便利、利用灵活和信息完整等特点。法院庭审直播以其真实性、便捷性、时效性受到公众的普遍赞誉并获得了推广,成为公众获取司法公开信息的重要渠道。以前,当事人或者公众如果想要了解庭审情况,一般要到庭审现场时行旁听,旁听和程序也比较复杂,一般须要提出申请、法院审批、领取旁听证等手续才能旁听审判,并且审判庭容纳人数极为有限,所有关注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及公众不可能都有机会进入现场旁听,对于一些公众关心的大案审批更加严格,能进入法庭的人就会少之又少。为满足当事人和公众要了解庭审活动的要求,司法公开网络平台上开通了法院庭审直播栏目,当事人和公众不需要任何审批手续,只要在家里或单位等有电脑的地方,就可以足不出户随时关注庭审的情况,与现场旁听无法相比更具有便利性。专项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对于司法信息公开同样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当前两个专项的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一个是“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另一个是“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主要作用是提供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的查询服务,“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是主要作用是提供全国法院诉讼资产、拍卖信息的查询服务。这两个平台在司法公开网络平台系统化的道路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通过对我国目前司法公开的制度与实践的分析可以看到,互联网已经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也已经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渠道和趋势,我国司法公开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形式与之适应。建立“全国司法信息平台”是一个好的方法, 全国司法信息平台应以地方法院司法公开网络平台为基础, 通过统一标准、对接数据,整合地方法院司法公开网络平台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与查询。
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司法公开程度存在较大差异,没有统一的标准,且地区之间没有实现资源共享。建立统一的司法信息平台,实现司法数据对接,可以增强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信息的沟通、交流,节约各地区司法公开的成本。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的运行模式和实践经验为“全国司法信息平台”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全国司法信息平台”的重点在于建立各地方人民法院的数据对接与共享,作为全国司法信息的统一披露平台,“全国司法信息平台”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应当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在平台中,而所披露的大部分信息要来自地方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全国司法信息平台”应建立七大板块:庭审栏目、被执行人栏目、诉讼资产栏目、听证栏目、文书栏目和审务栏目和统一检索平台。被执行人栏目可以现行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为基础,诉讼资产栏目可以现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为基础。听证栏目与政府的行政行为更为密切,建议与政府听证公开网络平台共同搭建联合平台。
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司法信息应实现可检索化,统一检索平台的建立就是为了满足这一要求,检索内容应包括庭审、裁判、执行等应公开信息。
检索平台可检索的信息既包括自己的司法信息也包括他人司法信息。公民检索本人的司法信息,应涵盖全部司法信息,以全面性为标准;公民检索他人的司法信息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须向全社会公开全部信息,以合法性为标准。
目前,我国的社会征信系统尚不完备,人民法院推出涉诉信息查询系统, 是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司法信息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与人民银行的信用平台、企业信用平台同样具有信用查询作用,对评价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信用起到了促进作用。
2. 建立庭审直播平台
司法的核心是审判, 审判的核心在庭审。因此, 司法公开的核心是庭审公开。庭审旁听是庭审公开的重要方式,公众可发亲临庭审现场, 感知庭审活动情况有利于防止审判暗箱操作、徇私枉法,但庭审旁听因为时间、场地、设施等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公众的庭审要求。建立网络庭审直播平台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利用平台公开与庭审有关的事项和庭审的情况,可以方便公众了解与开庭有关的事宜并且可以便捷地观看庭审情况。
(1)开庭公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目前,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一般会以开庭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开庭信息,开庭公告通常在审理案件的法院张贴,社会公众如果想了解案件的庭审信息必须到审理案件的法院。如果将开庭公告在统一的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社会公众对于关注的案件可以随时在网上查询庭审信息,既减少了到法院查询的不便也解决了因查询不及时而错过了开庭的问题。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确定参加旁听审理或者在选择观看网上提供的庭审直播,包括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
(2)庭审直播
庭审直播是“指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播放。庭审直播主要有广播、电视直播、网络图文直播和网络视频直播等形式”.1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对审判公开做出了规定。虽然公众有权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 但再大的审判法庭也只有有限的座位,不可能满足所有想要旁听的公众的愿望,虽然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旁听案件权利,但实际上不是所有公民的要求都能得到满足。庭审直播充分利用互联网络、电视等公共形式,将庭审情况及时展现给公众,使公众随时了解法庭审理情况的愿望成为现实,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增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加快了法治建设的进程。庭审直播有诸多好处,但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直播,对于一些案件也不宜采取直播的形式,案件直播制度的规定体现着价值冲突。根据 2010 年1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不得直播或者录播:(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四)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直播案件的选择主要应考虑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依法可以直播或者录播的案件,庭审栏目下的庭审直播板块同时还应具应相应的录播内容,对于在直播期间无法观看的公众,可以通过观看录相获取庭审情况。
庭审直播工作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庭审直播要能够弘扬传统美德,和普通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案件不能过于复杂、尽量少选取专业类的案件;第二,应当考虑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直播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侵害到当事人的人格权,不能漠视当事人反对;第三,要避免庭审直播引起负效应,在播放绑架、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恶性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视频上作技术性处理。
(二) 司法公开的内容和程序设计
司法公开内涵不断丰富, 司法公开的外延也不断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将司法公开的内容规定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其中前五项内容为审判公开,最后一项为审务公开,司法公开已由原来以庭审为核心的审判公开, 扩大到与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的信息全方位的公开 .要构建司法公开的内容体系,必须实现审判公开与审务公开相统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有序开展,其主要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国司法公开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上述规定多是关于审判公开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也未对立案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审务公开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当前司法公开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内部文件,法律位阶较低。因此,司法公开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依据,明确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及公众的权利,为司法公开工作提供操作指导,切实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工作具体操作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此规定为司法解释,法律位阶较低。《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在《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基础上对司法公开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也是法院司法公开的重要依据。但是,上述规定中依然没有明确司法公开的标准、范围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