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案公开
立案是案件诉讼第一个环节, 是司法活动的开始。立案、审理、执行构成了诉讼的基本框架,立案阶段具有独立的诉讼程序,没有立案就没有司法,立案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首要环节,司法公开始于立案公开。立案公开与解决立案难、加强诉前指导、有效保护当事人诉权都有重要关系。
要做好立案公开工作,本文认为应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案公开与案件限时办结相结合,对材料齐全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一般案件, 应在当天办完立案手续;疑难、复杂案件应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是立案公开与完善导诉相结合,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台, 引导来访群众引导, 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方便群众诉讼。三是立案公开与实行“一站式”服务相结合,在从接收诉状、核算诉讼费用、编号登记、预交诉讼费用在立案大厅全部完成。四是立案公开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立案大厅设置写字台、法律文书样本、空白诉状、打印、复印设备等便民设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在立案接待中应做到热心、耐心、细心、诚心、爱心,以法官的一言一行,向当事人传递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
2. 裁判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只有能够查阅和知悉文书的内容, 才能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 实现公开促公正的目的。裁判文书公开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样式的完善、说理水平的提高也有促进作用。首先,公开裁判文书有利于增加司法透明 ,裁判文书的公开对司法公正无疑是一种促进作用 ,因为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次,公开裁判文书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裁判文书公开后,社会公众可以查阅, 法官就不能随便判决,法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滥用职权等腐败行为就会减少。
最后,公开裁判文书有利于行为引导,裁判文书具有对法院裁判行为和对社会公众行为双重引导的价值,对法院裁判行为的引导, 可以使法院尽量做到同案同判,对社会公众的引导,可能使公众知道于知道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裁判文书公开的发展历程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视程度呈增长的趋势,表现在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越加细致,就连相关规定的发布频次也逐渐频繁,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寄予厚望。裁判文书公开的方式也由原来通过新闻、报纸等传统媒体、内部交流刊物扩展到将裁判书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公网这一统一平台上。互联网成为裁判文书公开的主要渠道。审判公开原则,既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是为了赋予公众监督权。对于审判公开的内容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法院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记载着法院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是审理法院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证明,也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监督依据。将审判文书在“全国司法信息平台”上公布,并采取方便的检索方式,让公众及时、便捷的获取,可以扩大裁判文书的影响力,对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着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 年 11 月 21 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提供了制度支持。因此本文建议在“全国司法信息平台”设立文书栏目,将全国法院文书统一发布,设立检索,方便公众查询3. 审务公开。
改革后的司法公开已不再局限于具体案件的审判公开,而是扩大到了人民法院所有可公开事务的全部,审务公开当然也在公开之列。审务公开要求人民法院以互联网平台、新闻发布等方式, 向社会公开公开审判管理工作、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不仅包括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等方面,还包括每年的收案数量、结案数量、案件类型等工作信息, 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和工作模式, 获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人的认同,审务公开也是当事人和公众有效行使其回避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只有保证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法官、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的自然情况、学历背景、工作经历、办公电话等相关信息,才能行使自己的回避权和监督权。
法院工作人员信息是审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法院工作人员信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全面、具体的规定,对于法院工作人员的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应该公开哪些内容,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本文认为法院工作人员因为其司法身份的特殊性,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但是对于不同法官的信息公开的内容应有所区分,一般法官,应当公开其姓名、年龄和任职日期等基本信息,而对于级别较高的法官或处在重要岗位的法官,公布的信息还应包括籍贯、学历、毕业院校、工作经历等较为详细的生平信息。公开司法行政人员的信息, 可以方便公众及问询有关事项,减少诉讼成本和扩大监督,更好地使公众和法院向连结,因此司法行政人员的信息也应适当公开,司法行政人员的信息公开应与法官信息公开的侧重点不同,应以加强沟通为主要目的,主要公开司法行政人员的姓名和职位、联系方式,如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等。在公开的法院工作人员信息后,还应包含相应的投诉渠道的信息,如果公众对法院工作人员工作情况有异议,可以通过投诉渠道进行监督。
本文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审务公开工作:一是加强信息查询建设。
在立案大厅开设案件查询窗口并设立查询电话, 提供现场查询和电话查询服务,方便公众查询了解案件承办及进展情况和其他各种需要了解的信息,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配备有触摸屏的自助查询系统, 查询系统可以查询更为详细的内容。
二是建立诉讼电子档案系统。将纸质文档制成电子文档保存,设立电子档案库,将电文档分类存储、建立索引,实现文书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公众可以通过统一的查询服务接口进行查询4. 司法公开程序完善。
全面推行教示制度, 即由司法机关就所公开事项, 向参与人向公众说明法律救济的时限、方式和机关,对公众作出辅导、帮助。教示制度既可以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教示制度实质上使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应诉指导,将教示作为为法官的职责,确定为法官的告知义务, 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通过法官提醒当事人提供证据、陈述理由, 最大程度地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的合法请求得以保护,减少了当事人上诉 、申诉,避免了当事人诉累 ,节约了司法资源, 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 完善司法公开的监督制度
目前,人民群众的司法监督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和广泛化,司法机关本身必须要不断提高司法权力制约监督体系。首先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各个部门互相监督,杜绝司法权滥用的内因滋生。审判和执行工作某阶段的暗箱操作,个别法官司法权的滥用,合议制度和回避制度落实不到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约束,人际关系大大干扰审判和执行工作等,以上都会导致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从而严重的影响了公平与正义。
1. 扩大监督内容
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是不公开的,一切都可以不同的方式向公众公开。使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其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它可以消除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是否公平公正怀疑。例如,所收取的诉讼费情况,审判流程图和执行的相关文件,可以贴在墙上,及时的公开并且敢于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对审判执行信息予以公开并且要逐步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努力提高公众审判案件的判决率。在公开审判的法庭上,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邀请执法执纪监督员现场监督。对量刑进行规范化改革,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农民工讨薪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邀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记者在现场报道,从而使人民群众清楚地了解案件情况。听证制度的建立对司法公开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监外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诉再审案件、疑难信访、执行异议案件及社会关注的案件,均可采取公开听 证的形式;逐步实现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现执法依据,程序,进度的全面公开。对于当地群众特别关注的案件,应特别注意公开形式,可以采取新闻发言人的形式,将案件信息及时发布。一些特殊的案件,尽可能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以此充分表明民主监督的作用。
2. 拓宽监督渠道
上级法院是下级法院重要的监督主体,上级法院要把司法公开的实现情况纳入到对下级法院工作的考评体系中去,并将其作为对下级法院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并要不断完善司法公开的考评机制,落实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司法监督。上级人民法院还应在司法公开方面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检查,并要不断完善司法公开的督促检查机制。
公众监督是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监督力量。法院应加大在人力、技术、资金、设施方面对司法公开工作投入,拓宽渠道,认真收听取和处理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或意见建议。要细化和落实司法公开的职责,对于在工作中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的,应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司法公开的问责机制,要树立先进典型, 推广先进经验,对司法公开工作中先进个人和单位,应给予奖励 ,健全司法公开的表彰机制,全面提升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监督效能。
司法公开还应主动接受媒体的监督。应建立对媒体的司法公开回应机制,快速回应媒体问询,公布案件情况,消除媒体负面报道。要利用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电视、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向媒体提供案件情况,使群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增强媒体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监督。还应建立与媒体的沟通机制。主动与媒体进行交流,支持媒体监督,建立友好关系,增进相互理解,对可公开的事项,应如实为媒体提供资料,主动接受媒体监督。
人大监督对司法公开起到重要作用,应定期人大报告司法公开工作的实行情况、说明司法公开的执行情况, 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司法评的探索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实效,司法评议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 司法评发会计师将司法公开的执行情况作为评议内容,必将会对司法公开制度的落实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司法评议中避免不了个案公开与不公开的问题,如果在司法评议中发现执行司法公开制度存在严重问题,人大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 组成调查组, 对特定问题时行调查,充分履行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