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共识的可能性
“这种共识不属于某种宗教信仰,也不是外来的政治意识形态或者某种信仰的附属品,但它欢迎各种合理的价值精神和信仰的加入与支持,但它作为各种合理价值体系的规范共识,并不依俯于任何一个价值信仰体系。该价值体系更贴近人所固有的自然属性。”[12]
它是国家正义的资源,部份价值可依社会发展的需要上升为法律,同时也将会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因为它是公民对权利的诉求,代表着人们最根本的利益,社会的统一纲领和框架也正是基于这种共识建立起来的。在得到广大人民和国家认可下,这种理性才具有发展的稳定性。
2.社会共识的内容及判断标准
“公共理性的原则和理想所表达的价值是可以包容其他可能存在的价值冲突。比如所有人都应该遵循基本的道义。这种道义是作为人区别于动物所具有的一种仁心义行。
比如倡导人要热爱和珍惜生命、信守诺言及诚实等要求,是普通人都能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社会的发展会带动共识理性内容的变动。共识的合理性决定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当这种共识理性要求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时,才会得到人们行动上的积极响应。社会的稳定发展才有可能存在。”[13]国家要实现以民为本,社会共识里就应充分地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社会共识这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当政治权利能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共识时,人们才会自愿服从法律。当然,法律必定是要随着公共理性的改变而不断的作出修改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共识的形成过程与呈现方式
人们通过对一定时期社会伦理道德的维护和提倡,在逐渐地形成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共同权益等方面产生共同的理性认识。再通过社会的实践证明,加深对这种社会共识的肯定。而既然是共识,就应该是绝大多数人认同的理念,对于反对者或是消极者而言,他们也应该对此表示尊重和理解,即公民有义务自觉维护那些被国家所认可的道德原则性的价值理念。因此,大家共同接受的具有最大共识的道德是在平等对话与民主体制下的多元道德基础上形成的。理想的社会中存在着和谐的人际关系,在这种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得到人文关怀,人性能发挥至极致。但人并不天生就具有道德性。人是需要经过后天的培养和实践总结逐步完善的,出于不同的人生追求和社会认识,人们对道德的理解也会产生差异性理解。因此这种道德的形成是不稳定的,社会也不可能仅仅依靠个人的道德自我约束来完成社会公共理性的统一。它必须借助国家公权利加以干涉。
法律就是人们为寻找保护公共理性的最好方法。国家通过强制力保证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遵守社会所提倡的公共道德要求。因此,法律中的道德性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共识的价值观,也应该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第三节 法律如何应对缺乏共识的时代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以市场为主体,要求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和自由交换。因此,与此相适应的是平等和主体意识,而宗法等级制度是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内容,依附、服从是社会成员的主要心理特征。在这一转变过程中,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还未形成。即使形成了新道德观念,人们在多元社会下也无法单单依靠传统道德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他们对道德的理解会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而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而新的道德观念,如网络时代的新观点、西方的自由、平等、民主等新思潮会层出不穷。这些道德观点都是对传统道德的挑战,亦是对现代道德观念的补充。但这些道德观念还需要通过社会反复实践证明,最终要被国家和社会所认可,从而上升为社会意识,成为制约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社会的意识形态的形成还必须得到国家意识的正确引领,社会才能稳定、健康的发展。
一、重新认识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律与道德都在朝着各自的方向发展。人们在尚未丢弃传统思想的同时,在适应着推崇以法治国的民主社会。伴随着多元文化的冲击,人们的道德观变得愈加不明朗。前面所举的案例中表明:拥有不同的伦理价值观的人在适用法律时会得出不同的法律结果。为此,法律实证主义认为由于人们普遍存在对道德的不同认识,他们会对法律真正追求的价值加以歪曲,使得真正的公平正义无法得到实现。他们坚信道德与法律之间是不存在必然联系的。这让法律步入两难的境界,即不能任由道德左右,又不能完全违背道德。为此,有必要重新认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如果两者存在联系,我们应如何避免将道德与法律相混淆的局面,如果否定了两者的联系,又能否承认世界上真的存在公平公正,完美的法律,并可以通过严格法定程序,得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基于以上这几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在明确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基础上,重新审视法律如何应对社会意识多元化发展的这一问题。
二、道德法律化为强化共识起积极作用
鉴于当前的社会意识的多样化现状,法律需要寻找一条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平衡道路,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平衡既要体现社会共识理念又要发挥其社会理念的功能。笔者认为道德法律化的方式能帮助实现强化社会共识的作用。国家可通过社会实践总结出这种共识理念,把能够体现该理念的道德进行法律化,并在适用法律的同时也向社会推广这种理念,从而起到重建社会道德根基的作用。即以法律道德化的方式让群众了解同时被社会与国家一致认可的价值理念,给予他们更多先行指导。但道德的法律化并非是国家推行的道德专制,也绝不是某个强势集团(或外于强势的个体)为了达到长远的利益或社会目的对弱势群体或个人所达成暂时性的妥协,也非表现为强势集团以较隐瞒的方式推行独裁的社会治理手段。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社会共识是建立在尊重人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基础上对他们产生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给予宽容,即具有“普适性”[14]的且对事物的本质或人性的自然属性总结和概括的原则性规定。所以,这种共识是存在局限的。由此看来,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互换也是存在适用范围的,他们统一于原则性共识理念中,但两者毕竟是存在着区别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法律化的复杂性。并不是所有的道德都能法律化,道德法律化也存在自身的不足和一定的适用范围。它不能做为解决一切道德与法律难以解决的问题的唯一办法。因此,要全面理解道德法律化必须首先正确理解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