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再也不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了。
事实上,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法律的适用中都涉及伦理因素,法官不可能机械地适用法条,而是凭借着自己对公正的理解,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法官的自由裁量中,在许多情形下,司法行为的方向完全取决于法官个人的正确感和公正感。”[20]民众也会以自己内心认可的伦理价值观来评判法律的公正性。道德与法律虽存在着区别,但也不能忽视了道德对法律所起到引领的作用,当出现道德与法律都无法管辖的空缺时,可以通过公共道德作为价值判断依据,再由法律作为补救措施。这种模式在无形中建构了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机制。道德与法律在社会中也可以发挥着相互补充、相互完善的作用。因此,社会意识多样化的现状需要加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发挥两者正面的作用。
法律的强制力可以弥补道德约束力弱化的缺陷,法律的道德性则令法律更具有说服力和正义感。道德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可作为道德的有力保障。
四、案例分析
从以上案例中反映出的现象表明:道德与法律是交错在一起的,他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时而矛盾,时而互补。这种复杂的关系恰好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道德与法律在矛盾中获得各自的发展,又在发展中共存。因此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两者关系就应承认两者在价值上的统一,但还需尊重两者的区别。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涉及道德。如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较少地体现伦理价值,而较多地体现经济价值。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转变成法律,部分道德是不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也能自觉遵守的。比如礼仪规范的履行只适用于道德领域。两者关系虽在逻辑上可以这样区分,但从动态的角度讲,他们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道德本身是具有主观色彩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而部分法律也是在提取了道德精神基础上重新生成的。所以,法律也是会发展变化的。两者以动态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交汇,加剧了两者关系的复杂性。
第三节 本文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认识
通过借鉴国内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研究成果,结合国内的案例加以分析,我们可以全面客观地认识道德与法律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寻找并利用两者的关系来解决多元时代下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矛盾问题。
一、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分析不能只从动态方面进行分析,还要注意两者在整体上的把握。“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法和伦理都从属和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制度,经济的发展变化会带动法与道德的发展,所以不同的伦理价值会为不同的经济制度服务,当新的社会产生时,原有的伦理就会与新的法律产生矛盾。这样,法与伦理就会在社会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的对立统一,表现为一种历史现象。”[21]
严存生认为除川岛武宜指出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以外,还应加上价值观念这一环节。这样才更符合实际,能更好地解释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如法与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交叉,如私德与公德的界线,道德的法律强制、道德法律化等。由于人们对道德的概念及法律的概念都存在着诸多解释,人们对两者关系的认识也是多方面的。所以我们应该从整体上观察和把握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
借朱光潜老先生的《谈美书简》中关于“一棵古松的三种态度”[22]的观点,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解可以分三种情况来分析。在法学家的视野里,只存在法律严谨的“美”的一面,在道德学家的视野里也只能看到法律“善”的一面,而普通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是无法区分法律与道德的。本人认为,我们需要以科学的态度去探寻两者关系之间“真”的一面。寻找并利用他们之间存在的客观规律,为推动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当然也要承认法律中的真、善、美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统一整体。在对两者关系进行考察的时偏袒哪一方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站得更高些,承认他们现实的共存。但也要时刻保持清楚的头脑,懂得全面、客观、科学地认识两者的关系。
(二)两者动态的方式相互影响地并存
从静态的角度分析,道德与法律属于两个不同的世界。他们有着各自的判断标准和规范体系。有些道德规范是不需要法律的干涉就可以依靠公民自觉遵守,而有些道德规范则即使是在法律的保护下,也难免会有人尝试着违反。他们的区别是客观存在的。但两者在现实生活中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在价值和秩序层面上是难以区分的。我们既要尊重彼此的区别,又不能忽视两者存在的紧密联系。两者的矛盾与联系共存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动态的角度分析,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会受一定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状态及国家所推崇的价值观念的影响发生改变,因人受环境的变化而改变,社会环境的变迁也随时会影响到社会道德伦理观的转变。价值层面的东西是具有可变性的。但这并不代表在道德领域中就不能寻找到相对稳定的因素。我们可以从广义的角度寻找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共通点:他们在价值层面上具有统一性的,道德与法律有着共同的属性,都对正义有着共同的认识和诉求,如道德与法律都包含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理念。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两者也都包括“应该”或“必须”的行为强制性逻辑关系。因此,道德与法律之间因存在着共同的运作机制而在价值层面上存在互通的可能性。这种价值观也会带动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律与道德就是在发展中共存,也会在发展中变化。
二、两者关系的利用
道德与法律之间在观念层面上享有的共性可为道德与法律的转换提供可行条件。将一部分具有稳定特点的且是社会发展需要的道德原则进行法律化,可为重建社会基本道德根基做出贡献。道德法律化将基本的道德原则转变成法律,对公民的行为加以限制,从表面上看道德法律化是附加于人民的外在行为强制,但实质是人民内心的希望。因它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更多人的利益与自由。所以这种外在行为强制是会被社会所理解的。
当这种强制一旦被认可,公民的他律就转变成了自律。但介于道德与法律均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道德法律化的制约也应该是有限度的。道德法律化并非是要实现道德的专制。它的适用仅限于与法律存在共识的那部分价值层面上。在社会中推行良法,这个过程本身就需要展现法律中“善”的一面,人民也会因为法律的合理性而产生自觉遵守的愿望。法律中的“善”就是实现外在行为强制向自我行为约束成功转变的动力来源,但不能仅仅为了展现法律“善”的一面,而忽视了法律“美”的一面,要兼顾法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我们可以利用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共性--社会共识理念作为平衡彼此的基点。
在当前多元化社会下,法律应该利用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互换关系,灵活地适用法律。
在这个过程中要把握好度,即要完善社会道德根基的建设,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只有正确处理好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道德法律化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面才会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