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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探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2 共1505字

  绪论

  (一)选题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尤其在近年来农村经济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利用呈现集约化、规模化的趋势,对自愿、有偿的流转方式提出更多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国部分地区幵始寻求新的土地利用方式,探寻新型法律关系,尤其在江南的绍兴、益阳、沙县等地不约而同地选择参考信托制度来进行局部农地流转,使土地向经营大户、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等大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
  
  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科学地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我国当前重要任务,而土地流转及利用问题是农村经济转型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关键性问题。

  信托制度源于英国衡平法,是解决社会资源配置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活跃民商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方式。而且信托制度应用于农村和农业发展中己收到良好效果,对其进行制度研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这一机制的制度化和专业化。合理利用信托流转的方式将为我们农村土地改革带来新的思路。

  现有实践中的"土地信托"多以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为标的物,这在我国现行制度中并无明确的权利性规则(学界也未形成共识,笔者暂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除部分地区借助政府的行政行为施行夕卜,其他地区对此土地经营模式尚持保守或观望态度。实际上,这种农地信托模式己经有了较长时间探索,从2001年绍兴政府开始通过设立农地"信托"服务机构以来,己经有了十几年的尝试性实践,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果:防止土地闲置抛荒、为失地农民提供工作收入、促进农地自由流转和活跃农村金融市场等等。

  但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因其自发形成性以及信托制度与我国农地权利制度之间存在适用矛盾,寻求该问题的解决成为本文的主要任务。

  (二)研究范围

  本文以为深化农村经济改革提供新思路为目的,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适用中的矛盾为主要任务。从归纳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法理基础入手,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适用的设立依据、信托关系人之间权利移转的规范性、法律关系外部效力等方面存在的障碍进行分析;并针对分析中存在的问题,拟从明确法律适用、规范受托人、维护市场安全、保障委托人利益等角度出发,提出如下解决方案: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形式及要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与公示系统、明确信托财产权利并与委托管理和转移物权相区分、规范受托人范围及资质、赋予委托人特定情形退出权。

  本文由于篇幅局限,以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适用中的首要矛盾予以解决的需要,对于在法律关系设立与土地权利流转问题之下存在的信托运行、信托关系变动、信托关系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不能详加分析,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继续深入实践中将出现更多矛盾和可待解决之处,笔者在后续研究中将继续关注。对于与农地和信托相关的的经济运行、社会关系、劳动与人力资源、财政税收等领域理论,笔者虽认为非常必要,但由于专业所限,难以进行深入分析,本文不予论述。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取规范分析方法,对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需要进行的现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蹄选出仍待完善之处;适时运用注释研究方法,争取最大限度在现行法律中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制度障碍。然"拘泥文字,转失真义",本文另借助比较研究的方法,参考其他法律体系的土地他物权流转信托实践,借鉴经验;利用类似模式出现以来的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力求理论、制度与实践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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