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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舞弊的现状及成因(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1 共5149字

  考场舞弊是指在考试进行过程中,行为人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自己或者伙同他人实施舞弊,以期达到通过考试的目的的行为。

  (1)考生的考场违纪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了考试违纪行为,如:携带规定之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纸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等。

  (2)考生的考场舞弊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了考试舞弊行为,如: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3)考场工作人员纵容、协助舞弊的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2、13、14条规定了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的帮助舞弊行为,如: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等。

  (4)社会其他人员的协同舞弊行为。2013年全国硕士研宄生入学考试中,考生王某用偷带进考场的手机拍下试题传给场外的辜某,辜某做出答案后再将答案传给场内的王某及其他考生,后两人均被判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考后舞弊

  考后舞弊是指在考试之后发生的舞弊行为,主要形式是通过收买或者串通阅卷人员或评卷管理人员以涂改考分、篡改考试得分等方式来提高考试成绩。考生家长--中间人一一阅卷人员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行贿、受贿在其中起着润滑剂的作用,权钱交易影响了考试分数,也沾污了考试公正。

  (1)阅卷人员的舞弊行为。例如在美术艺考中,专业评判的特殊性使监管部门对舞弊行为难以确认,查处几率不高。部分考生家长串通少数阅卷人员,事先约定好记号,供相关阅卷人员在评分过程中识别从而获取较高分数。这记号可以是图钉眼、胶带纸贴痕,也可以是特定标志,局外人很难识别。再例如阅卷人员在改卷过程中,也可以对错误的试题多给分,或是统计分数时,对成绩进行改动。这些舞弊行为大多不易查处,隐蔽性较强。

  (2)评卷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2004年,河北某招生办公室人员张某某利用负责录入成绩的职务之便,与学院教师赵某某共同谋划,事先设置程序进行改分,后在招生办最后汇总成绩时,张某某再次操作更改了 97名考生成绩,收受贿赂达100余万元。2005年中考期间,福建莆田市某区教育局干部许某某,也是利用其担任区招生办工作人员职务的便利,与担任某县招生办计算机管理员的同学林某某一起,运用数据库将5名中考学生的成绩直接更改、拔高。
  
  1.3 考试舞弊的成因

  考试作弊这一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并非一朝一夕,其诱因是多方而的。

  1.3.1社会文化的原因

  我国自古“官本位”思想严重,众多学子都期望通过考试能一跃龙门,成为天之骄子。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竞争异常激烈,功利观念也与日俱增,但人们不甘心通过日积月累的学习获得利益。而考试作为公平竞争的手段,被广泛运用,并与升学、就业、升职密切相关,因此考试不再是表面上是分数的竞争,而是利益之争。一分之差,可能让考生与名牌大学、丰厚的奖学金、垂诞已久的工作岗位失之交臂。因而考生甘愿冒险去作弊。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整个社会却出现了 “道德危机”.惟利是图、弄虚作假大行其道,诚实守信反被蔑视。人们开始注重结果,忽视手段的合法性,造成考生产生错误的价值观,不择手段追求考试所带来的利益,而将做人的基本准则一一“诚信”抛置脑后。再加上科技的发展使作弊变得简单快捷,不易发觉,致使作弊之风越发娼獗。

  1.3.2管理制度的原因

  一些学校管理松散,出于升学率、就业率等与自身利益有关指标的考虑,对考生的作弊行为放之任之,更有甚者,与考生串谋进行作弊,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另外,虽学校对考试作弊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但往往因执行程序不透明,执行主体因种种人情、利益原因“手下留情”而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客观上助长了作弊之风。

  至今为止,我国还未制定出统一的规范各类国家考试的法律法规。现行的规章制度,由于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执行力不强,同时存在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罚过轻,达不到震慑和控制考试作弊的效果;每个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样,处理轻重不一,让执行人员无所适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人们都普遍认识到,成功作弊会带来巨大收益,即使作弊失败,也只是受到较轻处罚,在利弊的悬殊下,更多人会选择作弊来谋取利益,因此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就大打折扣。

  1.3.3 个人心理的原因

  有些考生平时不认真对待学习,考试时便抱着投机饶幸的心理,希望通过作弊取得较好的成绩,一旦成功,就会助长以后作弊的气焰,产生对作弊的依赖。另一些考生或自信心不足,或看别人作弊取得成绩心理不平衡,也会产生盲从心理,加入到作弊的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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