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我国《合同法》虽然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但是在日息万变的当今社会中,仅仅靠一个条文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成立与否,未免显得捉襟见肘。被代理人的过失、权利外观的认定以及善意相对人的确定等等问题均为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笔者作为一名审判一线的法官,深知这其中的艰难。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此只有结合司法实践,明确了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才能在构筑起真正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表见代理制度,在公平与公正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体现出表见代理制度即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又要维护财产“动”的安全这一初衷。
笔者结合实际审判中的四个典型案例,对于上述三个问题进行了浅显的论证,并得出了以下的结论。希望借助这些结论,可以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表见代理的成立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更希望我国相关的法律可以尽早明晰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为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
第一,应当将被代理人的主观可归责性认定为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首先,表见代理制度是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延伸而来,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中要求被代理人应当具有可归责,因此表见代理制度要求被代理人有可归责性则是题中应有之意。其次,从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很显然应当要求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表见代理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内涵。
第二,在认定表见代理人的权利外观时,应将其权利外观的表象与参考因素,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灵活运用比较,不能将其绝对化,综合整个案件的其他相关因素再作权衡和考量。而在权利外观的举证责任上,理应由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在善意相对人的认定上,应将“有理由相信”理解为善意且无过失,二者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其中,善意应当理解为相对人主观上发生了认识错误,错将无权利外观理解为有权利外观,而无过失应当理解为相对人即便发生了这样的认识错误,也不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查行为。而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由本人承担其实善意的举证责任,否则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参 考 文 献
[图书文献]
1. [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
3. 马新彦:《现代私法上的信赖法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年版。
4.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
5.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
6. 孙宪忠:《民法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年版。
7.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
8. [法]雅克·盖斯旦:《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9.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10.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期刊文献]
1. 李永军着:《论债的科学性和统一性》,载于《法律科学》2013 年第 1 期。
2. 石必胜:《表见代理的经济分析》,载于《河北法学》2009 年第 5 期。
3. 吴国喆:《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载于《法学杂志》2009 年第4 期。
4. 杨代雄:《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载于《法学》2013 年第 2 期。
5. 罗瑶:《法国表见代理代理构成要件研究》,载于《法学》2011 年第 4 期。
6. 叶金强:《表见代理构成中的本人归责性要件--方法论角度的再思考》,载于《法律科学》2010 年第 5 期。
7. 陈寒冰:《论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载于《河北大学学报》2012 年第 5 期。
8. 朱光新:《信赖保护理论及其研究评述》,载于《法商研究》2007 年第 6 期。
9. 叶金强:《表见代理中信赖合理性的模式判断》,载于《比较法研究》2014 年第 1 期。
10.王建文、李磊:《表见代理判断标准重构:民商区分模式及其制度构造》,载于《法学评论》2011 年第 5 期。
11.吴国喆:《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 2006 年博士学位论文。
12.罗瑶:《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 49 条》,载于《比较法研究》2011 年第 4 期。
13.王渊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论》,载于《政法论丛》2012 年第 5 期。
14.马铭、肖江波:《法国表见代理制度研究及启示》,载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