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合意,是指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是否就某交易事项达成合意,决定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这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于实践而言,当事人历经反复接触、磋商,到底是否缔结了合同,从何时我们可据以判定当事人间存在合同关系,有无一个客观标准,理论上能否给予直观的规则指引,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该问题至少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规则需求:一是确定当事人缔结了合同至少应包括哪些条款,也即确定合同的必要条款范围;二是确定接受意思表示一方应当对对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作出何种答复,才能认定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即确定接受意思表示一方的答复范围。
为了较为准确地解决上述疑惑,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以及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理论研究成果,围绕合意的性质与效力、合意的范围、不合意的判断,进行了重点探讨。
导论部分旨在阐述本文的研究基础,主要探讨研究切入点和理论研究现状。通过对我国《合同法》及代表性国家等法律文件的考察,本文指,有关合意是否达成的判定规则几乎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导致理论和实践出现的重大难题。
第一章主要探讨合意的性质与效力。结合两大法系理论研究进展,本文指出,合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只有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才可能成立。同时,合意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对于特殊类型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外,尚需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殊成立要件,合同才能够成立。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分析,合意原来指主观上的协商一致,现已演变为客观的、外在的、形式上的协商一致。合意内容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时,不是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是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并可根据意思表示错误或有瑕疵等制度加以处理。
第二章主要探讨合意的范围。结合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发展脉络、代表性国家的立法改革、国际性法律文件和我国立法现状,本文指出,合意范围的科学认定标准,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原则上可认定已达成合意,合同进而得以成立。二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待商条款”,即当事人根据所进行的交易的特殊性,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将某些必要条款或非必要条款约定为待商条款,交由后续谈判确定或交由第三人确定,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三是受要约人对于要约的内容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而只能进行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章主要探讨合意的方式。本文认为,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及理论研究进展,达成合意的方式,至少包括要约承诺、交叉邀约、同时表示、强制缔约、竞争缔约、事实缔约。在沉默能否构成合意的问题上,结合意思实现理论,基于公平原则的要求,对我国合同法第 22 条应当做限缩性解释。除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交易习惯或惯常做法之外,沉默必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仅基于要约人一方的意思,才能构成承诺。
第四章主要探讨不合意问题。本文在界定不合意内涵和类型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隐藏不合意的解释规则。本文尽可能地通过规范性的解释,对合同存在的遗漏进行补充,使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意义得以明确化和唯一化,语义矛盾得以消除,从而排除合同中存在的隐蔽的不合意,使合同不因其影响而无法成立。
关键词:合意;意思表示;合意范围;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