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微信朋友圈侵犯隐私权的认定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04 共2780字

  三、微信朋友圈侵犯隐私权的认定

  (一)微信朋友圈侵犯隐私权的侵权主体

  1.微信朋友圈内人员

  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相关封闭的网上私密关系网络。微信用户的在线沟通多发生在相识的人们之间,如亲属好友,战友同学同事等,或是新近认识的朋友。如微信用户喜欢朋友圈内晒自己做的美食,很多年轻妈妈喜欢在朋友圈晒孩子成长的照片,很多微信用户分享成功经验和心灵鸡汤,可以得出,微信朋友圈是以朋友、亲属、同事、同学等关系为基础的网上信息分享。微信朋友圈是熟悉的人之间发生的信息交流,所以圈内人员主要是自己的同事、同学、朋友等,这些是圈内人员发生侵犯隐私的主体。有三种:(1)转发微信朋友圈里好友隐私的微信用户。如微信朋友圈用户分享自己生活、工作、学习情况,以及自己的心事、感悟、照片、视频等信息,被好友转发至其他人的微信、QQ或微博里,公布于众。(2)在朋友圈里广发营销广告的好友。如好友分享的商品广告骚扰朋友们的生活。这种情况比较普通,很多人利用微信幵展微营销,开展海外商品代购,每天分享商品信息,照片,令好友不厌其烦,是比较典型的侵犯它人安宁权的行为。网友比喻:微信朋友圈好友里面如何有几个做海外产品代购的,有几个做完美、安利产品等直销的,那就每天面临着广告狂轰滥炸,无法在微信朋友圈交流,信息分享页面刷屏不止,不得安生!(3) 二次或多次转发微信朋友圈隐私信息的其他微信用户。微信群里的活动信息被人转发到其他微信群里造成隐私泄露,如一个同学联欢会,并不想让另外的一群同学知道,但其中一个同学将聚会信息分享到另一个聊天群里。

  2.微信朋友圈外人员

  微信朋友圈以外人员有很多主体会侵犯到微信朋友圈的个人隐私信息,如计算机黑客、微信用户物理位置附近的陌生人、司法部门等。主要以下6种:(1)与微信朋友圈应用相关联的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关联到微信朋友圈群中的名片网,微社区等,如在微信朋友圈疯传的预测自己前生后世的各类小游戏,在后台存储本人姓名、好友姓名与微信号的关联关系等。(2)在微信用户周边使用微信的用户,利用微信里“允许陌生人查看10张照片”是系统默认幵启的。通过查找微信号码,可以查看复制微信用户的姓名、照片、居住地、分享的信息。再如网帖称,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能够帮微信使用者找到距离自己1000米以内的其他微信使用者。利用“附近的人”找到个别微信用户,测试记录自己与其显示的距离,本人再围绕该用户进行位置的移动变换现测双方位置,如果达到两次以上,可以以三次或多闪测量地点为圆心、多次离为半径画几个圆,在特定对象没有动态移动的情况下,重合的位置可以确定就是特点对象所在位置。(3)侵入用户手机获取微信用户权限的黑客。黑客获取微信帐号后,冒用他人手机号、微信号登录,查看圈子里的聊天记录信息。(4)大量的微信用户姓名、手机号、住址、位置信息、活动轨迹、关系网络等隐私掌握在腾讯公司数据库中,在当前大数据发展的形势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必将对微信朋友圈的大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再利用。如获取微信用户的移动轨迹、聊天、网购内容的微信网络应用服务提供者一腾讯公司。(5)为微信网络应用提供通讯线路的电信运营企业。(6)司法机关对手机特定对象的监控。

  综合以上,侵犯微信朋友圈个人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大致有四种:政府部门,企业商家,网络服务商,个体网民。

  (二)微信朋友圈应受保护的隐私信息范围

  微信朋友圈是移动在线,24小时无限沟通,通过微信朋友圈,圈内人员可以在虚拟M络中参与到有共同兴趣爱好的话题讨论,可以组成有良好氛围的社交群体,是对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面对面沟通的补充。可以说,微信朋友圈为我们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网上交流信息,使微信用户得到了好友在情感上的支持和帮助。根据微信朋友圈关系网络所涉及到的个人隐私信息,主要有以下3种数据信息可作为个人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1)微信用户享有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微信帐号、QQ号,这些信息是微信用户正常使用微信功能的身份标识信息,是网友在网络上与他人交往的身份特征信息,这些信息如被侵犯,冒用,可对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伤害,如甚至诈骗,如北京媒体报道的一网民被黑客诱导点击奇怪的链接,被植入了盗号木马程序,利用她的QQ和微信的密码是相同的登录其微信帐事情,与父母微信联系,使父母被骗16万。(2)微信朋友圈网上交流的私密信息,网上关系,尤其是在微信朋友圈聊天群内的通信内容属个人通信秘密内容,涉及到人们大量的个人隐私,这些数据如被侵犯,非法公幵或扩大知晓范围,将会严重危害微信朋友圈个人用户的生活安宁,引发各种矛盾,这些信息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不能被非法监视、窥视。(3)微信朋友圈用户在使用微信朋友圈时产生的个人数据,如地理位置数据、移动轨迹,网络购物习惯,个人交往关系网络,包括朋友圈时部分微信用户共同产生的一些关于朋友圈网络关系的数据,这些数据保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时,这些数据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个人用户,不受任何单位的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三)微信朋友圈侵犯隐私的过错表现

  1.故意泄露

  故意侵犯微信朋友圈个人隐私信息是一种明显的过错侵权行为,侵权动机为主观故意,侵权人主观上具有侵入、刺探、窃取、泄露、窥视、骚扰的心理。一般来讲主观故意侵犯有两种:一种由于微信朋友圈圈外人员与微信朋友圈用户之间是陌生人关系,圈外人员如黑客、陌生人故意窥视、侵入、刺探、窃取微信朋友圈用户个人隐私,此类侵权主体在其心理动机上多系恶意,多数具有侵财的违法犯罪故意,如陌生人在黑客在攻击微信应用承载的手机后,冒充或窃取微信朋友圈个人隐私信息,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另一种是微信朋友圈好友因与朋友之间发生矛盾,怀恨在心,故意泄露好友隐私信息,对好友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

  2.过失泄露

  微信朋友圈圈内人员多系好友关系,好友之间如果没有发生根本性矛盾导致友情关系破裂,很少发生基于恶意的侵犯好友合法权益,给好朋友带来权利上的危害的行为。故微信朋友圈内人员侵犯个人隐私信息多基于无意的信息分享造成的隐私泄露,侵权主体的动机为过失,如被好友发现提示,绝大多数人员都在心理上对侵犯好友隐私信息抱有歉意,并积极主动给予救济或补偿。如在聊天时向其他人透露好友在地理位置,传播好友的子女照片,无意中泄露好友私密约会等信息,这些都是好友之间发生的信息交流,多为过失的动机,没有主观恶意。

  3.未经他人同意利用

  微信朋友圈个人用户信息分享过程一般包括信息的创建、复制、下载、分享以及好友的接收等环节。未经他人同意利用微信朋友圈个人隐私信息主要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个别圈内好友之间发生。一种是微信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微信朋友圈用户在网上发生信息交换,存储、掌握了大量微信用户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即对这些数据进行数据挖掘、交易等不当得利行为,是典型的侵犯微信朋友圈用户数据财产权的行为(下章详细阐述)。另一种是未经用户许可大量分享商业广告信息,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圈内安宁的行为。如未经好友同意将好友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获利行为、滥发商业广告等。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