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4年1月16 LI,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 1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手机已成为上终端的最重要工具。移动互联网即手机网民持续增长,在客观上促进了移动上网终端各类网络应用(APP)的迅猛发展。
PC机桌面的网络游戏、社交、聊天等应用已呈现下降趋势。PC机各类应用向手机等移动终端应用转移的趋势己不可逆转。信息时代己进入人手多机,24小时在线的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网民以即时通信为社交元素为基础的平台应用顺应网民生活需要迅猛发展稳定,在通信、网络购物、电子支付、交通出行、金融炒股等方面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一大批企业用互联网思维改造传统商业,以用户体验为主推出移动网络应用服务,从面保证了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的持续增长。
在智能化大潮下,预计2014年第一季度,中国手机网民规模将超过整体PC网民规模,人类对移动性和信息的需求急剧上升,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在移动的过程中高速地接入互联网,获取急需的信息,完成想做的事情,移动与互联网相结合的趋势是历史的必然,标志着我们已正式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移动互联网正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工作的各个领域。短信、下载、音乐、游戏、视频应用、手机支付、位置服务等丰富多彩的移动互联网应用迅猛发展,正在深刻改变信息时代的社会生活。以微信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网应用正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等各个方面,研究微信朋友圈所涉及的个人隐私问题对保护广大网民的人格权利具有现实的意义。
我国学者对网络隐私权理论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形成研究热潮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以王利明为首的法学家对个人隐私保护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学界一致认为个人隐私保护是公民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主体、客体、行为、特征等理论成果,对我国保护隐私权面临的问题和立法、执法方面要努力推进的方向也有相当合理成熟的看法。目前学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保护隐私权上的责任和义务设定上有较多的争议。本文以移动互联网下最广泛普及的手机网络应用交流工具--微信朋友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作为切入点,展开对微信朋友圈隐私权的相关研究,分析微信朋友圈侵犯个人隐私的主体、客体,简述我国和美国、欧盟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重点研究微信朋友圈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大数据生产者在当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应该承担何种权利和义务,为保护微信朋友圈个人用户隐私提出自己的一点个人思考。
一、微信朋友圈及其涉及的隐私权问题
(一)微信朋友圈内的个人信息具有交流传播性
1.微信类应用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最广泛的信息交流工具软件
微信类应用在业界被称为MicroChat类应用,是2010年才出世的专门为智能终端而诞生的移动互联网通信应用,具有简单易用、成本低廉、高效沟通的优点。随着智能手机在全球范围内的大规模,微信类应用在近三年多时间内飞速发展,是继搜索、即时通信、社交(微博)、电子商务之后最重要的基础应用。2012年,微信类应用功能也日益丰富,逐渐从单纯的聊天工具向综合化平台方向发展,集成社交、资讯、娱乐等多种功能和企业客户、电子商务等多种服务,使用户能方便获取各种丰富资源。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移动互联网终端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英文名称wechat,是微信类应用在中国的代表,于2011年初正式上线运行,已经发布 iPhone 版、Android 版、Windows Phone 版、Blackberry 版、S60V3 和 V5版,同时还有网页版。微信能通过网络数据包技术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与电信运营商的语音、短信相比,能支持多人群体语聊交流,可以跨运营商(支持移动、电信、联通),支持多个手机操作系统(安卓、苹果、WP、塞班),只需支付数据流量费的手机即时通信社交应用软件,具备使用灵活、低资费,跨平台系统的特点。截至2013年4月,腾讯宣布微信用户量已经突破4亿,U在线活跃用户超过1亿,U新增用户近50万以上,在中国、台湾、香港、东南亚各国开展业务,其境外客户已达5000万以上。微信推出特有地理位置信息服务(LBS)、符合青少年人际交往的“摇一摇”,传播网上心理沟通工具一漂流瓶等,微信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交互设计理念,让广大手机用户获得符合人性化的沟通与交流体验,强调分享和个性化定制的全新生活方式,微信本质上是一个社会网络系统(平台)。其客户群体迅速增加,已成为亚洲地区最大用户群体的移动即时通讯软件。在国内,目前与腾讯微信类似的产品有米聊、陌陌、易信等。在国际上,与微信类似的产品主要有美国的WhatsApp、日本的 Line、韩国的 Kakao Talk。
2.微信朋友圈是相对封闭的的网上社会关系圈
微信朋友圈是微信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指用户在微信上通过手机、微信、QQ通讯录等渠道认识的朋友形成的一个社交圈子,体现了一种新型的网上交流社区。微信朋友圈在扩展朋友交际关系时,把手机通讯录、QQ好友进行自动识别进行好友认证,使微信用户迅速有效的整合和管理熟人关系链条,相当于现实朋友圈的整理、归类,使虚拟社交圈与现实社交圈相融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现实人际交往关系圈的智能整合,其特点是以好友为主的强连接为主要关联、对陌生人有多维沟通联络的弱联接渠道,随着好友在网上沟通体验感觉越来越好,用户粘性+断增强,在短时间内可形成“病毒式”传播,所以微信朋友圈不仅是网络通讯工具,更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全方位社交平台,微信朋友圈是移动网络用户组成的一个新的网络群体,是一个较为私密的网络人际交往纽带。微信朋友圈用户发表人生感悟、生活情况等文字、图片信息,还将网上文字、音乐、视频、图像等信息分享传播到朋友圈。拓宽了交友层面,大大方便了网民24小时在线沟通和交流。微信朋友圈强制性的图文并茂的形式更加生动,用户在熟人为主的关系圈中传播正能量,用心经营,打造并管理了一个全新、多维的熟人与陌生人并存的网上社会关系圈。微信朋友圈里允许用户创建聊天群,而且不限制创建群的数量(群的人数有上限,分别是40、100、150人),在群里可自定义群呢称,创建联系人列表,用户可以轻松与部分好友形成一个多维的熟人与陌生人并存的封闭的网上交流圈子。
使用微信朋友圈的人有三种习惯:一是添加自己的同学、同事、伙伴(闺密)或希望保持长期联系的人为微信好友。二是在圈内把自己吃喝玩乐、交通旅游等真实的生活情况发布在圈内与好友分享,希望得到好友支持“点赞”,希望得到自己的好友对活动情况评论,参与回复,但又防止特定的人看到,比如父母或单位领导等。三是创建微信群,在私密朋友之间发送信息,如同学圈、老乡圈、共同爱好圈、工作圈等,这些生活、工作小圈子可以小范围M上互动交流信息,讨论评论。从这三个交流习惯分析,微信朋友圈是为更好地跟朋友分享生活瞬间,微信朋友圈自然、真实地分享着广大网民的生活情况。
(二)微信朋友圈内的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1.微信朋友圈传递信息的种类
(1)公开的信息。使用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用户用微信朋友圈分享网上的信息、图片、视频、语音,如用户分享公开网站的励志信息、养生知识、新闻报道,使微信朋友圈内的好友第一时间分享用户关注的网上信息,从而使微信成为具有媒介特征的承载群体传播和大命传播信息的意义丰富的世界。笔者认为,微信朋友圈个人用户随时随地分享的公开的网上信息是众所周知的,是网上公开传播并希望所有人都进一步传播散布的,这些网上公开信息具有公开性,没有私密性,只是人们用来联网分享全世界知识信息的一个途径。
(2)私密的信息。由上文得知,微信朋友圈的用户关系以对等的双向关系为主,辅以创建的少量好友为伙伴的聊天群,所以,微信里的绝大部分用户关系是真实的。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私密的,真实性较强,相对封闭的虚拟社区群组,创造了一种可24小时随时随地地通信交流和分享的生活方式。使用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用户用智能手机创作拍摄图片、视频,在聊天中进行语音对话,用手机输入表达自己感受的文字,可以看出,微信朋友圈是一个人们交往信息传递的载体,其中语音的传递速度最快也最便捷。就通信功能而言,微信朋友圈主要通过创建个别交流、群体交流的方面,实时传递文字、图片、声音和视频行等数据信息,还可以固定或临时开展多人语音聊天交流。微信朋友圈个人用户的数据信息所涉隐私一是通信隐私:如好友之间用语音对讲、文字交流进行的通信,其内容属于公民电话或手机的语音、短信通信内容,十分明显属个人通信秘密。再如公司职员微信群里召开的临时工作会议,在群里发布的公司工作的部署,进度要求,分工,以及成效等。这些都是个人或部分群体不愿意让其他无关人所窃取、知悉的信息,属个人通信隐私。二是空间隐私:使用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用户的活动轨迹,地理位置,微信朋友圈个人用户他们创建的聊天群,不希望无关人的强行加入,如有人用技术手段或欺诈手段强行加入这些群,了解知悉群内聊天信息,是原来聊天群内用户内心不允许的,这些都属个人空间隐私的一部分。三是个人资料、家庭生活隐私。微信朋友圈很多个人用户是用自己真实的姓名、照片作为自己微信的名字和头像,很多个人用户上传自己父母、孩子等家人、自已居住的房屋照片、自已吃、住、行以及旅游活动的照片等,这些都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不希望好友以外的人知悉,不希望传播、分享到网上,不希望扩大到其他公共信息空间,所以,微信朋友圈里用户创建的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王利明认为“凡是个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且隐藏信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生活秘密,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隐私。”,“隐私权的概念最初来源自美国,是指个人对他的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之类的信息所享有的权利。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很重要的民事权利,有关隐私权的规则也是组织现代生活的基本规则。“隐私权作为确保个人私域不受侵犯的法律权利,保障的不仅仅是个人得以安身立命的生活空间不受干涉,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个人的精神家园和心灵城堡不受侵犯。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产物,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俳诱的意见等。隐私权作为个体藏匿或不显露与之相关的空间、事务和信息的自由抉择的权限,在网络上,不仅仅是藏匿或不显露的公民个人的空间、事务和信息,亦包括藏匿或小‘显露的公民组合群体、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空间、事务和信息。” 2网络隐私权除了个人数据的控制和利用以外,还有网络活动和网络空间的安宁不受侵犯的层面。
从微信朋友圈所涉及的隐私信息不难发现,微信朋友圈所涉个人信息大多具有私密性,属于公民隐私权,属网络隐私权,是存在于互联网络上的隐私,有个人资料隐私、家庭生活隐私、空间隐私、通信隐私、交往隐私的性质。具有人格属性和无形财产权双重属性。
2.微信朋友圈私密的个人信息应给予保护
以微信为代表的新的移动网络社交工具,强化了手机网站24小时在线沟通交流,形成了以共同价值观和爱好为纽带的移动网络交流群体,这些交流个体通过微信朋友圈网上社区大量传播、分享个人的各种信息,已成为广大网民每天的必备功课,今天你微了没有,微信用户每隔几分钟就低头查看一下微信朋友圈就是现实的描述。在这些微信朋友圈所涉及的个人隐私信息,是人们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传递隐私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从本质属性上讲,还是属于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隐私权,如姓名、地理位置、通信信息等等,势必要进行保护,才能使微信这一新兴的信息交流应用健康长久发展。微信朋友圈隐私信息面临着现代移动互联网所带来的威胁挑战,人们在使用微信时,己经把自己的隐私信息数据保管权交给了计算机网络,交给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第三方,我们用隐私换取了信息交流的自由。所以,微信用户对微信所涉及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不但面临着病毒、木马的侵入导致隐私泄露危险,还要面临着微信服务提供者对微信个人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不力,未经授权的利用等威胁。对微信朋友圈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有技术的保护、法律的保护、行业的保护等多种方法,本文将着重就法律上如何保护微信朋友圈进行有益的探讨。
(三)微信朋友圈个人隐私与微博等主流网络应用涉及的个人隐私的区别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最主要应用之一就是微博,微信是后起之秀,所以有必要对两者之间涉及的个人隐私作以研究分析。
微博是当前最广泛的自媒体,是博客发展到后来的,有字数限制的一种网上分享信息应用,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2011年8月25曰,广受关注的金山起诉奇虎360董事长周鸿讳微博名誉侵权案宣判,在这起微博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书中,对微博进行了司法意义上的定性:“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的视角,通过只言片语,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目前国内最大的两个微博是新浪和腾讯微博,微博作为一种新媒体同时也是自媒体,它从博客中来,同时微博又有它自身的传播特点。微博只能发布有限的信息内容,微博用户必须将发布信息编辑的比较简短,浓缩成一句话,逻辑性强,可读性要求高。
微博是网络时代的媒体,其特点是一是用户数量大,新浪微博有用户近6亿人,二是传播影响性强,可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各类信息。二是具备交互性评论,所有人都可参与评化,转发,互相@。四是具有网民草根性,广大网民人人都是媒体参与者,破除了传统媒体话语权垄断,甚至取代超越了传统媒体,涌现了了网络意见领袖和网民互动,有效传播新闻信息的新现象。
1.微博与微信传播途径差异导致隐私保护差异
微博可以实现“所有人向所有人的传播”,所以,微博用户之间的关系为非对等的多向错落关系。提供了过去人际之间不同的互动方式,在互联网信息交流上不再只局限于周围社交圈。使用者每口于微博里传递着各种信息流,涂鸦墙上动则几百条的更新或回应讯息,都在互相释放着关于网民的各种讯息,而这些信息则非常容易被他人给+当获得,对个人来说,透过微博也相当容易能够获得他人的资讯,形成隐私侵犯行为。微博系典型的强传播、弱关联的传播方式,而微信系强关联、弱传播的传播方式,两者传播途径上的差异导致所涉隐私保护也有所差异。
微博侵犯个人隐私要加强对微博博主故意传播、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设定。而微信要加强对不当使用、传播好友朋友圈私密信息的侵犯,作好提示注意等义务。
2.微博与微信在侵犯个人隐私动机和主体上的差异
微博是公幵的,广而告之的,所以,作为本人微博用户将信息上传至微博的信息以公开信息为主,本人所发个人隐私信息很少,微博用户主要是随手拍现实生活中他人的照片、视频、评论,或上传、转发别人微博里所涉的隐私为主。多是微博博主主动泄漏、侵犯其他陌生人的隐私权利的行为,如在街头随手拍现实中突发的矛盾事件,上传到网上进行网络“围观”,是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与他人隐私权保护之间发生的冲突关系。微信朋友圈都是熟人,易产生好友过失、不当利用用户上传的信息,如好友的照片,通信秘密,显系个人隐私内容,微信网络用户本人隐私不当或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给同为好友的人,一般来讲不会是网上大范围的泄露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