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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商标权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4 共3089字

  3 我国开展商标权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 我国开展商标权保险的必要性

  3.1.1 当前我国商标权侵权现状

  商标侵权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将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并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①.当前我国商标权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将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3)故意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其他损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注册商标在商业界应用的越来愈广泛,包括很多组合应用。不可避免地,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逐渐增多,隐蔽性也越来越强。每年都会有很多商标侵权案件发生,这是 2000-2012 年发生的商标违法案件数量的基本情况。【1-2】


  
  2013 年未查到具体数据,统计结果还未公布,可以查到的数据显示,审结商标评审案件数量是 14.4 万,同比增长 174.61%,其中审结驳回复审案件是 10.8 万件,同比增长 153.17%,审结复杂案件 3.6 万件,同比增长 271%.

  从图可以看出,2000-2012 年商标侵权案件数量虽然有增有降,不是持续增高或者降低,但是总体趋势是上升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同比变动率十分动荡,说明近年来商标侵权现象是越来越严重,商标侵权越来越应该受到重视。

  商标专利发展迅速,商标纠纷随之大量涌现,也许是商标制度还不是很健全,也许是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遏制商标侵权的持续发生。所以面对这么紧迫的形势,十分迫切需要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来分散侵权风险。归根到底,无论哪种侵权都是一种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最难避免和分散的。

  3.1.2 商标权的成本风险

  商标创新成本。商标的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精力的投入,但这些投入最终能否转化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并为企业带来利润仍是一个未知数。前期巨额的投入无法带来相应的现金流入,这种沉没成本对企业来说是相当大的风险。

  时间成本。商标权的时间性特点,要求其在竞争中讲求效率。从开始设计商标到商标取得一定的市场认可到最终能转化为生产力需要一个过程,而知识的更新速度在日益加快,因此,在商标最终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之前,企业必须要面对其产生过程的时间成本风险。

  费用成本。商标权侵权诉讼程序繁杂,耗时、耗资,而且诉讼费用呈现走高趋势。就诉讼的费用而言,我国商标权侵权诉讼中涉及的费用包括:案件勘验费、公告费、评估费、审计费等等,涉外案件中的费用还包括翻译费和国际长途传真等费用。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是执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标准。商标权侵权诉讼的费用成本高,主要是因为诉讼周期长,支出大。不仅如此,长期应付诉讼,会导致高级管理人员精力分散,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如此高昂的费用和繁琐的程序,导致商标权权利人在选择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时,有较多的考量。长此以往,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直接放弃自己的商标权,这样司法程序越来越难以及时有效地保护其权利,造成恶性循环,更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市场的规范。

  3.1.3 在日益增多的涉外商标权案件中我国处于不利地位

  自从中国加入 WTO,随着与外国企业合作的加强,商标权纠纷也逐年递增。外国利用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未规范,将知识产权作为非关税壁垒之一,对我国企业设置进入障碍,我国企业因商标权纠纷已支付高额的赔款,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利于我国守住已有市场,更不用说开发新的市场。更有甚者,商标权诉讼已成为一些外国企业获取利益的工具,他们肆无忌惮地滥用商标权,向我国企业提起诉讼,由于诉讼时长、企业领导者法律意识不强,有时会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会放弃维护企业自身的商标权,使得我国企业自有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以上种种,不仅危害到我国企业所有者的各方利益,也不利于我国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因此我认为应该构建我国的商标权保险制度,将其纳入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中,用商标权保险来为我国的出口企业保驾护航,为我国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提供一个可靠的保证。

  3.2 我国开展商标权保险的可行性

  3.2.1 保险标的的可行性

  商标风险是可保风险,商标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符合保险标的的条件,被列为有形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的可保范围。而且商标权侵权风险是一种纯粹风险,并不具有随机性,也不具有零和性质。单个个体的损失即是全体的损失。而商标权侵权则具有不确定性,即当事人事先不能预知某商标权是否会发生侵权,更无法知道侵权什么时候发生以及造成损失的程度。再加上商标权无形性、地域性的特点,使得商标权侵权成本低,但是维权成本却很高。这就造成商标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保护和管理大量的商标权则更具挑战性。因此一般在商标权保险合同中,会提前计算预期损失,将知识产权的价值货币化列入资产负债表。

  商标权符合保险标的的条件。一方面,商标权侵权使商标专利权人受到损失,其保险标的表现为具有现金价值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侵权人因侵犯商标权而须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保险标的就表现为民事侵权责任。在商标权保险中,由于将商标权货币化,使其具有货币价值,再加上有商标法等法律的保护,使得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该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计量,是一种经济利益,与投保人存在利益关系。一旦侵权行为发生,投保人权利发生损失,就可以通过之前计算的预期损失来补偿经济利益。

  3.2.2 市场存在需求

  如前文所述,中国入世后虽然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更大的发展,我国企业也获取了更多的机遇,但同时,我国企业也面临更大的挑战。在商标权维权方面,一方面出于国外企业权力的维护,另一方面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这就对建立完善的法律环境提出了更紧迫的需求。宏观层面上说,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为我国企业提供参考,规范我国企业在商标权方面的行为,严惩不怠,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国际市场上保护我国和企业的利益,提高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主动地位。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开发程度加深,国外的保险机构慢慢渗入我国的保险市场,他们拥有更丰富的经验,会对我国的保险业造成巨大的威胁。新的经营理念、新的公司架构、新的产品创新等等都是对我国现有保险公司的要求。商标权保险市场虽然在我国尚未开发,但在国外已经发展成熟,是他们垂涎已久的一个主要目标市场。显然,在我国建立商标权保险制度不仅很有必要,而且是可行的。微观层面上说,企业的管理者所有人必须提高意识,在与国外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注意是否会导致侵权,在平时的生产活动中也要注意到自己的利益是否被侵犯。而商标权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可以通过保险这种风险管理的手段来转移这种风险。只要商标权相关风险一直存在,就会有商标权保险生存的温床。

  3.2.3 保险人的趋利性

  面对国外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中国这么大的商标领域,是十分诱人的。可是中国保险发展的落后,保险与商标接轨的速度也很缓慢。商标权领域的利益是相当可观的,所以在外国垄断中国市场之前,我们应该加快发展商标保险,使外国保险公司的市场进入,成为发展的助力,而不是阻力。

  保险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只有让保险公司盈利,不断壮大自己的资金,增强自己的实力,才能给被保险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可靠的保障,进而能吸引更多的客户投保。投保主体更加广泛,就能更好地分散风险,保险公司可以从中盈利的同时不会以牺牲给客户带去优质服务为代价,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利益-服务循环。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事业做到好,关系到的不仅仅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还会影响整个民生事业,对促进社会稳定和保障民生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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