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居民消费和社会养老保险
2013 年上半年以来,我国经济经济增长面临着较为严重的问题,李克强总理曾多次强调改革是目前最大的红利。可以预期,一个合理的经济结构应当是投资,消费和经济增长之间的良性互动。众所周知,新一轮的政府性投资已经开启,而这一轮投资不可能再像上一次的四万亿投资一样全面铺开,而是有重点有选择的,与此同时,关注收入结构调整,关注消费结构优化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也至关重要。
居民消费状况不但反映了一定时期居民消费水平与结构状况,而且还关系到投资收益,从而关系到该国经济增长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因而,如何调节与控制居民消费,历来为西方经济学家所重视。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和发展水平下,研究视角上的区别的是学者对居民消费影响因素有着不同的解释,逐步形成了以不同经济学派为基础的关于居民消费决定的理论与观点。
1.1 居民消费相关概念及情况介绍
1.1.1 居民消费界定
居民消费的计算依据是即期的市场价格,就是居民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候所需要支付的货币量。这一价格是商品最终达到居民手中或者居民最终享受某项服务时的价格,包括商业支出以及运输支出等。一般而言,在政府的统计口径里面有最终消费这一项。这里的最终消费是指的整个社会的总消费,同本文中所讨论的居民消费不同。最终消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本文所讨论的居民消费,而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政府消费,即政府各项消费性的支出。政府的消费是为了维持各项行政系统的运作以及提供公共服务所进行的消费,跟居民消费具有不同的性质,它的最终受益者并确定,所以在研究消费的时候,把居民消费界定出来更加直接,也更能反应人民的真实生活水平和经济的活力。
1.1.2 居民消费支出水平
居民消费支出水平直接反映了一国居民对于实物产品和服务等虚拟产品的消费能力。人们需要实现自身生存,发展和享受等多种需求,而较高的消费支出能力给予人们能够充分满足这些自我的需求,同时为了满足这些需求人们也会进行较高的消费支出。消费支出水平通过居民消费的实物产品以及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来衡量,高质量的产品或者服务其价格更高,更多的服务也需要更多的消费支出,所以居民消费支出水平能够很好地反应人们在消费上的投入,其变动也可以很好地反映出一国消费的未来发展趋势。
1.1.3 居民消费倾向
在讨论居民消费倾向的时候,一般会将它划分为两种,分别是平均消费倾向和边际消费倾向。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指的是居民在进行消费决策时决定消费占收入比重的多少,也就是分配居民消费在收入中的比例;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指的是当居民的收入增加时,居民会拿出收入增加部分的多少比例进行消费。
其中 APC 为平均消费倾向,C 为居民的消费,Y 是居民收入;MPC 为边际消费倾向,ΔC 为消费的变动,ΔY 为收入的变动。
随着收入增加,边际消费倾向和平均消费倾向是递减的,说明虽然消费也会增加,但是其增长速度赶不上收入的增长速度,也就是说居民的消费意愿和边际消费意愿随着收入的提高是递减的。这一理论是凯恩斯研究居民消费的基础,他在此基础上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愈加繁荣,最终可能会导致需求不足。
1.2 居民消费状况对比介绍
1.2.1 发达国家和地区居民消费状况
国民经济核算将国民生产总值划分成四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居民消费,政府消费,投资和净出口。其中消费即能够直接满足国民的各种需求,是衡量一国国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体现,同时又是一国经济的重要驱动。旺盛的消费需求可以直接拉动 GDP 的增长,同时间接带动投资的增长,能够给一国的经济增长带来强劲的动力。毫无疑问,一个健康的经济体中消费量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应该占到合理的比重。
美国在世界发达国家中具有代表性,下面以美国为例分析消费在经济结构中的角色。表 1-1 描述了美国历年消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
从消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来看,美国个人消费平均占到了 60%以上,最终消费占 GDP 比例更是高达 80%以上。如前文所述,消费对于一国的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经济产业的循环发展。在私人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方面,占比均高于 70%且有随着年份波动上升的趋势。综上可以看出,无论是个人消费占GDP 比例还是个人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例,美国都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可以说,美国的经济是消费拉动型经济。
1.2.2 中国居民消费状况
2010 年,中国的消费率为 48.56%,不到 50%,而同期美国的消费率超过了90%,世界平均水平也在 65%以上。同期中国的个人消费率为 35.21%,也远远低于美国的个人消费率 70.59%.中国无论是最终消费还是个人消费都要低于美国,也低于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平均水平。
从长期数据来看,中国的消费率和个人消费占 GDP 的比重都明显小于美国的同期水平。如果只是消费低于美国的同期水平似乎说明不了什么问题,然而研究显示,最终消费率居于世界较低水平,明显偏离了世界最终消费率变化的一般趋势1.研究证明中国存在着最终消费不足,尤其是居民消费不足的问题。
中国历年的最终消费率最高也没有超过 70%,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稳步下降的趋势,个人消费占 GDP 的比例最高不超过 55%,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呈现稳步下降的趋势,尤其是2005年以来,个人消费占GDP的比例一直维持在40%以下,在全世界来看是一个超低的水平,甚至一度达到了世界最低的个人消费占比。根据统计年鉴的数据可以得出结论,中国消费率和个人消费占 GDP 的比例处于偏低状态。中国的个人消费占最终消费支出的比例有随着时间推移降低的趋势,2005 年以后维持在 72%到 74%之间。05 年之后美国的个人消费占最终消费支出的比例在 77%到 79%之间。就最终消费支出的结构而言,中国同美国的差距明显。
由前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中国的消费率偏低,而且相对美国而言最终消费支出中个人消费占比偏低。有观点认为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并不能反应中国真实的居民消费状况。首先,统计数据低估的居民住房的消费支出。一般而言,居民自住房的虚拟价值应当等于该住房在市场上出租的价值。然而统计局在统计该项支出的时候一般利用施工成本统计乘以一个固定的折旧率作出大概的估计。这种方法严重低估了居民自住房方面的消费支出。其次,官方数据的统计难以包含由计入公司账户的个人消费。在中国,私营企业主或高管可能通过公司账户进行个人消费,而对于国企的管理人员而言,公款消费也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毫无疑问这些消费都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而到底有多少这样的消费目前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如果计入这些实际上的个人消费,中国的个人居民消费率会得到一定的提升。加入考虑所有这些因素,经过调整后,中国历年的居民消费率普遍提高到了 50%左右的水平。
然而不管中国消费率是偏低还是被低估,个人消费在最终消费支出中的比例都偏低,也就是说,中国的消费结构存在问题。即便调整后的中国居民消费率能够接近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消费率,在数据背后所反映的实质却是差别巨大的。一方面,中国的个人居民消费存在上升的空间;另一方面,个人居民消费的结构存在优化的必要性。国家统计局在 1 月 20 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 年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 0.473,高于国际警戒线,同时中国居民在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享受的社会福利较少,同时面对较大的住房压力,容易造成消费层次的畸形发展。探究某一落后因素的改革对于居民消费产生的影响是有必要的。
1.2.3 山东省居民消费状况
2013 年山东省地区生产总值约 5.5 万亿,比上年增长 9.6%,排名全国第三,经济总量约占全国经济总量的9.7%;人口95793065人,约占全国总人口得的7%,人均 GDP 约 5.7 万元。作为华东地区较大省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根据山东省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山东省的消费率以及个人消费在 GDP 中所占的比例不仅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数据,甚至低于全国的总体水平。消费率由最高时期的 55%下跌到 2005 年的 40.72%,之后一直持续在 40%左右的低位徘徊。个人消费占 GDP 的比重由最高的 44.59%跌至 04 年的 30%并持续在 30%左右的低位徘徊。居民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例总体上也呈下降趋势,近年来保持在 70%左右。
前文述及,山东省的居民消费状况偏低,从以上图表中仍可看出在居民消费结构中,城乡的消费存在巨大差距。如图 1-11 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都随着时间在增长,然而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增长速度。这也直接造成了农村的消费比例远远低于城镇的消费比例。如图 1-10所示,农村消费的比例不仅低于城镇消费比例,而且在随着时间持续地下降。在省内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大致相当的情况下,这种巨大的差距显示出省内消费结构的失衡。考虑到我国较高的基尼系数的大环境,这种失衡应当引起高度的关注。
1.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3.1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从古至今都是我国极为重视的一件事情,然而一直以来都没有统筹到整个社会的层面上形成制度。新中国成立前漫长的历史时期农村养老一般是依靠家庭或者家族,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养老经历了由家庭养老转变为集体养老,再转变为整个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是计划经济体制,所以农村养老主要是政府的职责。梳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开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探索和发展时期。80 年代开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国一些较为富裕的农村地区开始建立自己的村内养老制度或者养老补贴。我国正式将农村地区发展养老保险纳入规划是在 1986 年,1987 年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进行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例如上海和大连的部分地区。到 90 年代末的时候,全国已经有包括 19 个省,自治区在内的超过 800 个乡镇,8000 多个农村地区开始了养老保险的试点。1991 年 1 月份,民政部决定选择一些地区进行养老保险的试点。
同年 10 月份,在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工作会议上,民政部在总结已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开展的基本原则。之后民政部发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制度原则,并实行多种模式建设。1992 年,民政部要求全国各地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分别启动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东,中,西部地区来进行安排。
第二阶段是发展阶段。1992 年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出台了有关养老保险的各项制度和操作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在全国铺开。1995 年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明确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投资渠道。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增值,可以说收益是有保障的。这期间,民政部相继在杭州和烟台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加强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重点推进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同时选定了一批地区作为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规范化管理示范区。1998 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职能被划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直接归该部设立的农村社会保险司管理。同年中央认为全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商业养老保险的过渡。
第三阶段是整顿阶段。随着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地陆续开始清理整顿养老保险业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新业务处于暂停状态。2003 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研究统筹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农村人口的统一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此项工作在 2005 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到 2006 年年初,全国已经有 5500 多万农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占到了适龄人群的 11%,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人数达到了 250 多万人。然而对于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方案和措施,国家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划。所以从整体上看,这一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处在一个试验和不平衡的阶段。突出的问题是参保人员覆盖率比较低,参保的待遇不高,农村居民的参保热情没有充分涌现出来。
1.3.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2009 年开始,中央开始进行统筹规划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是继新农合和取消农业税之后在农村开展的又一重要惠农举措。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统一的体制和制度性保障,所以农村居民的参保热情普遍不高。新农保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的一环,充分体现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特点,能够保障老年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新农保的保障性首先体现在筹资机制上。09 年以前的农村养老保险机制中,养老金账户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农村居民的自我储蓄资金,也就是说实际上是类似于银行储蓄的账户资金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惟一的取决因素就是居民投保时的缴纳资金和基金的管理收益。前文述及大部分地区农村养老基金是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所以很难指望会获得较高的收益,从而导致老农保最终发放的养老金不会很高。新农保的筹资机制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及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形式,而不仅仅是主要依靠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的部分充分体现了新农保的社会保险属性,保障了农村居民晚年的基本生活。
其次,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处理上,新农保更加的灵活和多元化。新农保在设立之初,就高度重视社保基金的增值问题。按照新农保设立的精神,要求有关部门探索市场化的基金投资管理模式,设立了相匹配的基金增值管理模式。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管理策略,以确保新农保能够在不同的地区实现长久健康的发展。
再次,新农保将进一步探索打破界限的养老保险对接,使得养老保险能够随着人口的流动实现衔接。一方面,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可能会进城务工乃至最终留在城市里,另一方面,在不同地区的农村之间也存在着人口流动的问题。所以新农保要求各级政府除了通过政府补贴,利息补贴,老年人直补等措施号召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以外,还要在打破地区和社会保障体制内的界限,探索实现城乡,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时间的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全覆盖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按照这一精神,新农保实施了 4 年有余,11 年开始进行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而 2013 年开始,全国各地开始进行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工作,成立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和基金实现统筹管理,第一次在养老保险领域打破了城乡的界限,可以说是在新农保基础上的又一次历史性的进步。通过对比新农保,城居保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发现这几个制度之间具有较高的政策延续性,所以研究新农保,对于后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并不会因为制度的调整造成对于新农保的研究失去意义。
在缴费档次方面,在国家层面上给出了基本的 5 个缴费档次,分别是 100元、200 元、300 元、400 元和 500 元。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各地区可以根据各自的状况增加档次。新农保的缴费采取年缴费的形式,农村居民可以自由参保并选择档次缴费。在补贴方面,政府会根据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进行补贴,并保证基础养老金部分的发放。各地区政府在最低每人每年 30 元的补贴基础上确定补贴金额。
对于新农保实施时已经达到 60 岁的参保居民,不论以前是否缴费,都由政府负责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 45 周岁以上而不到 60 岁的农村居民,预参保者应当正常缴纳参保费用,且一直缴纳到 60 岁的年龄,也可以补缴费用,但是累积补缴年限应当不超过 15 年;对于 45 周岁以下的农村居民,应当正常缴费,并且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最少不低于 15 年的缴费期。在多数地区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规定年满 60 周岁参保新农保居民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前提是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新农保。
在老农保和新农保的衔接方面,参加老农保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部分农村居民,其个人账户下的资金会被转移到其新农保账户中,在养老金发放的时候,除去账户累计资金的发放以外,还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已经参加老农保但是未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农村居民,其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到新农保账户中,同时可以选择新农保缴费档次继续缴费,之后的缴费享受同新农保相同的待遇,即在个人缴费的同时政府给予补贴。达到新农保规定的 60 岁年龄后,开始按照新农保的规定领取养老金。
1.3.3 山东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2009 年,山东省跟全国同步开始了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我省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全部是国家统一规划的试点地区,包括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等 19 个县(市、区)。试点工作在各地平稳开展,统计到 5 月底的数据显示,各地统筹的新农保补助资金超过 14 亿元,包括省财政提供的专项资金 4.03 亿元。试点地区的参保居民达到了 415.9 万人,达到规定年龄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为 159.1 万人。
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开始于 2010 年,这一批的新农保试点地区不仅包括国家级的 19 个县(市、区),还有省级筹划的 13 个试点地区。加上第一批试点地区,全省总共能够享受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占到了全省60岁以上农村居民的 30%以上。13 个省级的试点地区是为了加快新农保的覆盖率,省级领导机构决定加大在新农保的投入,在完成国家级试点的同时,选择了省内的一些地区开展的省级试点。这些省级试点地区农村参保居民享受的待遇同国家级试点地区参保居民的待遇一致。
我省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开始于 2011 年 7 月。这一次新农保的试点地区迅速扩大,新增的试点地区包括 68 个县(市、区),可以说大大提高了新农保试点的覆盖速度。
2013 年,山东省政府通过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新农保和城居保将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账户统一管理。到 2013 年年中,我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了 4412万人,其中新农保的参保人数为 4216.3 万人,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人数为 1276.6万人,其中农村居民为 1179.1 万人。从这两组数据上可以看出,合并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管是农村居民不管是在参保人数还是领取待遇人数都占绝大多数,在待遇政策几乎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新农保的自然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