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改革的建议
6.1加大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支持力度
一方面,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由于人的身体受到各种因素以及外界环境的影响,疾病的发生原因具有复杂性,因此,相对于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而言,健康保险的风险发生也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健康保险通常以以往的经验数据作为精算的依据,但是由于健康的风险具有多发性,且风险的变化也呈现出多样性,因此,健康保险的风险发生的随机性也是非常明显的。
另一方面,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相比还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即健康保险除了关系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还涉及到第三方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在健康保险中,投保人先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费,当疾病风险发生后到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接受治疗,然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等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由于在健康保险中三方的利益不同,可能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例如,被保险人可能通过冒名就诊、修改病历、编造虚假医疗事故或夸大医疗费用损失程度等恶性行为骗保,同时由于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医疗机构买单,被保险人完全有可能选择费用较为高昂的医疗服务,这在激发了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的同时也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而对医疗机构而言,医疗机构和患者和保险人的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医疗提供者有可能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滥用其专业信息和技术优势,诱导患者增加本不必要的医疗服务需求,增加医疗费用。
基于以上所述道德风险的存在,健康保险的经营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健康保险是一个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了确保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健康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对我国而言,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还处于发展初期,各种条件都没有很成熟,而健康保险有着其特殊性和重要性,通过国家层面给予健康保险扶持政策,能促使之更好地发挥补充作用,而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一个很好的方式。
6. 2实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支持政策需要考虑的因素
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尤金?斯蒂格利茨曾提出税收五原则:
第一、经济效率。即税收应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益于提高经济效率。
第二、管理简便。即税收既方便管理又成本不高;第三、灵活性。即税制应该能够根据经济环境变化易于作出调整;第四、政策负责。即税制的设计应该能够较大程度地符合人们的偏好;第五、公平。即税制总体上应该是公平的,税收的承担程度与经济能力呈正比。27以上五点税收优化原则是判断税收优化是否有效的一个标准。根据税收优化原则以及税收自身的特点,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认为在针对商业健康保险制定税收优惠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6. 2.1立足国情
一国的税收体制必然受制于该国的体制环境,而在当今全球化经济开放的年代,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愈发频繁,但不可否认的是发达国家在某些方面和某些程度上都会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税收优惠制度而言,各国的税制结构和特点不一致,而就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程度而言,各国的发展步伐也不一致,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应充分结合我国的经济大环境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特点来制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国的发展程度不一致,被国外发达国家逐渐削弱的税收优惠方式并不一定不适合我国的国情。
6. 2. 2公平与效率原则
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当代税收的最高原则。但税收优惠政策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施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涵养税源;另一方面,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也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特别是减少当期收入,还有可能影响甚至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一个国家在对某一类型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该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有可能破坏了市场结构,导致不公平竞争。例如,OECD -些国家中在对经营健康保险的某些特殊类型的保险公司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又取消了该税收优惠政策,就是认为该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然而,各国的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大有不同,造成各国的产业发展极度不一致,而同一国家中,由于区域的发展程度、环境等经济条件不一,也会造成各产业在各地区发展也不一致,因此,在经济的发展中,势必存在对某些产业的倾向性,以剌激该产业的发展。就我国而言,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尚属于起步阶段,但商业健康保险对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及新型医疗体制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若只靠市场的力量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难以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状态,因此我国税收制度应该倾向于健康保险,以刺激和鼓励其发展。公平与效率并非是对立的两面,但两者应该处于适度的范围内,即税收优惠措施在促进健康保险发展的同时,不应以扭曲健康保险市场发展为代价。
税收制度中的纵向公平是指对经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征收不同数额的税收,以利于社会公平。而对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也应当是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因此可以考虑税收优惠呈累退制,根据健康险险种的不同性质、不同发展程度以及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规模等因素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6. 2. 3税收优惠范围及力度
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中要遵循一个原则--适度原则,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作用力度都应当是适当的。就适用范围而言,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范围应限定在收益率低、赔付率高、风险波动大以及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同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某一产业发展的扶持,其是以牺牲国家某一时段的税收收入为代价的,因此,国家在推出税收优惠政策时还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税收优惠的力度应当是被控制在财政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的。
6. 2. 4税收优惠政策适合商业健康保险
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是有针对性的,即税收优惠政策应当能够给受惠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并且该优惠政策应当能够减少受惠人在此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
因此,我国在制定实施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在合理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到商业健康保险自身的特性和发展需要,尽可能地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
6. 2. 5税收优惠期限
税收优惠是政府调控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的税收优待。28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方向应当是与国家一定时期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一致的,应当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现阶段我国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当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优惠范围、种类、程度等应当有所调整。
6.3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
6.3.1总体层面改革建议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针对性不强的主要原因是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未将商业健康保险与其他保险区别开来,多数税收政策与其他寿险产品一致,而享受免税政策的也只有一年期以上的健康险产品。虽然商业健康保险有着重要的发展意义,但是一视同仁的政策必然不能体现出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意愿。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为鼓励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通常健康险与其他寿险产品采取的是分幵经营的方式,而实行的税收政策也不相一致,同时也往往根据不同的健康险险种、不同的购买人群以及保险公司不同的经营规模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借鉴相关经验,我国在制定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时,可考虑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进行细化,主要分为保险公司、购买人群和保险产品三个方面的细化。只有根据三个方面不同特点制定出来的税收政策才更具有针对性,而三方面的效应交叉才能促使税收的组合效应得以更好地释放。例如,对以下三类情况可考虑实施特殊税收政策:
1、经营健康险的保险公司享受税收优惠
我国现阶段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严重滞后,虽然专业化经营健康保险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我国目前有60%-90%的健康保险业务都是附属在非专业健康保险系统中的,29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较少且规模也相对较小,而健康保险的发展任重道远,整个人身保险都应大力发展健康保险。但是由于健康保险有着与寿险和财险不同的规律,具有技术含量高、幵发难度大、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导致保险公司在健康险产品开发、流程设计、风险评估和专业培训上投资较大,这就要求国家通过各种方式支持鼓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其中包括税收手段。例如,可以考虑适当将健康保险产品开发中所涉及到的开发费用列支所得税前扣除,使其享有比寿险、财险等其他保险公司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以鼓励其发展。
2、低收入购买者享受税收补贴
我国居民消费习惯倾向于储蓄,习惯以储蓄应对风险,而非购买保险应对风险,除此之外,收入、保费等诸多因素也限制了居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积极性。鼓励低收入人群投保,既能拓宽商业健康险的覆盖范围,也能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对于低收入人群可考虑有幅度的税收补贴,即根据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具体决定补贴数额。但是,所购买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有一定的范围限制,例如应当是对社会具有稳定功能的健康保险产品。
3、保险公司根据健康险险种类别享受税收优惠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保障的需求也不断地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是最基本、最低层次的医疗保障,而商业健康保险正好对此类保险保障进行了很好的补充,能够提供更高层次、服务范围更广阔的保险保障。对于推行的健康保险,可以考虑分险种对保险公司实行税收减免或返还政策。例如,针对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强的非营利性险种、利润水平低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险种、市场需求量大但国内承保能力不足的险种的,给予税收优惠,而对于经营国家限制植入险种或者赔付率低但利润较高的险种的不实行税收优惠待遇。比如像商业大病医疗保险,属于“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险种,主要体现的是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职能,有利于弥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不足,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医疗保障能力。因此,可以考虑对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及政策倾斜,例如对经营此项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或返还,同时降低该项保险业务的监管费标准等,以更好地利用税收杠杆减轻居民对医疗保险保障的需求压力。
6. 3. 2营业税层面改革建议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虽然目前尚未将金融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但在2015年之前或许会出台相关改革方案。虽然我国保险业在营业税方面存在一些弊端,但鉴于对营业税的即将废止,在此也不再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营业税改革作相关探讨。
6. 3. 3所得税层面改革建议
1、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享受税收减免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缴付的保费,列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利于激发购买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美国为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允许个人购买者所缴保费超过一定额度在税前列支,我国也可参照该做法。即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缴纳的保费设定一个额度,若保费超过该额度,允许其超过部分在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扣除。但需注意的是保费的额度应根据个人收入的多少及家庭规模的大小而有所不同,即根据收入水平设定不同的额度。
2、加大团体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团体健康保险,可视为企业对员工的一项福利,该举措可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经营的持续力,同时也是对国家统筹的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增强了社会保障力。根据发达国家的相关实践、研究,对团体健康保险实行税收优惠也是以较少的税收优惠成本莸得较大的社会效益的方式。我国现行法则规定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可在工资薪金支出的4%额度内扣除,但对不是由企业全额支付的团体健康险,即部分费用由员工负担的情况,对员工所负担的部分是否免缴个人所得税无明确规定。为了提高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健康险的积极性,应该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团体健康保险中基于雇佣关系的企业与员工,企业所负担的保费允许在税前列支,且扣除比例可以在4%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虽然增加税前列支会降低税收,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却是涵养税源;对员工所负担的保费也应当不看作应征税收入,允许税前列支,其因保险风险发生而获得的保险金也不作为应纳税收入缴税。对于大病医疗统筹和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允许企业将所缴保费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以减轻企业压力,鼓励企业参保。
3、优化企业所得税税基
企业所得税是保险公司税收支出中的一大部分,对于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企业所得税税基优化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调整准备金计提标准。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引进国外先进精算技术,提高保险公司精算水平,根据健康保险发生风险的经验数据,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对预计风险损失足额计提准备金。
二是优化所得税扣除项目。简化纳税调整方法,允许呆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对于收回的已核销的呆账损失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合理提取了各种准备金的基础上,允许应纳税年度合同项下的赔款支出(包括已决未付款项)、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金、营业损失以及针对其他赔偿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等项目据实扣除。
6. 3.4其他方面改革建议
1、加大农村小额健康保险的支持力度
农村小额健康保险是针对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保障机制,其保险金额较少,保费较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复杂,伴随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以及各类灾害事故频发,对农村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在一些地区中“因病、因灾致贫或返贫”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而目前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还比较低,投保能力和意愿不强,因此完善农村保险保障体系需要借助政府的推动。由于基本医疗制度的非全覆盖性以及新农合、新农保虽广覆盖但低保障的特点,使得农村的保险保障体系较为脆弱,需要商业保险来解决。对农村中一定年龄范围的低收入人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实行财税补贴制度,有利于将这些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切实地转化为医疗保障。这在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保障力,能够有效控制农村低收入人群“因病致穷、无钱治病”的现象的发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固定收益投资
保险公司在经营健康险业务中会产生一定的资金,为整合社会资源,可鼓励保险公司进行资金投资,但投资项目应以具有固定收益的项目为主,例如政府债券等。征税时,对于该资金投资获得的固定收益部分实行免税,而由于投资过程产生的资金流出,应允许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在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中,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其投资方向,不仅能使其获得稳定收益,有利于改善健康保险发展初期现金流不足的状况,缓解经营困境。
3、鼓励保险公司幵发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险产品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需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幵发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险产品。一方面是给予医保补充性较强的健康险产品以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并支持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领域引进国外先进的保险理念,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利用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税支持体系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领域的产品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和鼓励保险公司幵发推出能填补社保空包的新型险种。另一方面是鼓励保险公司拓宽健康险保障范围和开发对医保补充性强的产品体系。例如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增加特殊大病保险保障疾病种类、开发专门用于报销就医时自费药品的保险产品等,对于保险公司幵发健康险险种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补贴,以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创新新型险种。
4、鼓励保险公司完善配套医疗服务措施
商业健康保险盈利情况欠佳的原因之一是商业健康保险涉及保险人、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三方,且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处于利益对立面。鼓励保险公司介入医疗过程,可以控制不合理的医药费用支出,减轻保险公司理赔的压力和费用,降低运营成本。同时,保险公司介入医疗,可以积极探索健康管理服务,形成“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模式,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也能吸引更多的人投保。为建立多层系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应当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形成合作的机制,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积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利用财政出资,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可以刺激保险公司创新健康保险运营新模式,促进商业健康保险更好地介入新医改,同时也为健康保险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6. 4加大商业健康保险税收监管力度
对商业健康保险实行税收优惠,虽然能鼓励保险公司经营该保险,但是也有可能造成保险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因此,国家在给予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应当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避免或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政府可通过对保险公司的信息采集和评估加强监管。例如,税务部门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定期对各保险公司的纳税信息进行评估和对比,对于发现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跟财务报表显示不一致的要进行实地核查,而对于保险公司适用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条款,要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资料进行核实,以免出现滥用税收优惠条款的行为。
6. 5完善税制之外的制度建设
6. 5.1健全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是否完善以及保险公司执行会计制度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形成结果,进而影响了税收收入的核算基础。由于保险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会计制度也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对于统一的会计准则,还应当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以尽量避免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差异化处理。而对于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不一致的问题,除了税收规定应当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更改之外,两个制度在制定过程中也应当注意衔接性的问题,尽量避免出现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6. 5. 2完善精算制度
精算是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精算水平的高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通过精算评估,保险公司确定保险准备金,而准备金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扣除,这无疑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税负水平。我国目前一方面由于关于准备金计算方法的规定比较模糊,另一方面由于精算制度存在精算人员道德风险疏于防范等问题,精算技术尚需提高,而相关的精算法规也应当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