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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价格与农民收入相关性研究的理论综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01 共8846字
  第 2 章 国内外关于农产品价格与农民收入相关性研究的理论综述
  
  2.1 经典西方经济学理论关于价格与收入相关性的理论综述
  
  关于价格与收入的研究,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经典西方经济学理论均是将两者分开进行论述的。价格理论的分析目的,是为了说明价格是如何形成的,以及由什么决定。而收入理论的分析目的,是为了解释收入是由什么构成,以及如何在国民中进行分配。虽然两大经典理论均未明确阐释价格与收入之间的相关性,但由于收入理论是建立在价格理论基础之上的,因此结合两者可以理清两大经典理论关于价格与收入相关性的研究结论。由于本文的理论工具是西方经济理论中的价格理论,所以,本章只梳理西方经济学中有关价格和收入相关理论。
  
  经典西方经济学理论中,虽然各个理论的出发点、分析角度和研究结论各有不同,但大致可分为三个类别:一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二是以“庸俗”价值论为基础;三是以均衡价格论为基础。
  
  2.1.1 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相关理论
  
  古典经济学是最早提出劳动价值论的理论体系。威廉·配第作为古典经济学的开创者,最先提出商品具有“自然价格”与“政治价格”之分。配第认为“自然价格”是指与生产商品实际需要的劳动量相一致的价格,第一次将商品价值的源泉归于劳动。认为“政治价格”是指受供求影响在市场上直接实现的交换价值。由于配第所在的历史时期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刚刚建立,所以配第只提出了劳动和土地两种生产要素,所涉及到的价格与收入几乎都是围绕农产品价格与国民收入来讨论的。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工资、地租及利息三种国民收入形式。其中,工资是劳动的价格,取决于维持劳动者生活和繁衍后代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地租是劳动者生产的全部商品的价值扣除工资和生产资料价值后的剩余。而利息是地租的派生形式,是货币持有者放弃一定时期货币使用权的报酬,类似于“货币的租金”.
  
  其后,亚当·斯密一方面发展了配第的劳动价值论;而另一方面又提出了与之矛盾的收入价值论。他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时,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一般社会劳动所决定的,并且认为这一历史时期资本主义手工业高速发展实现的资本积累使得收入分配过程中出现了利润这种新的收入形式。工资、利润和地租均是工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其中,工资是劳动的报酬,是劳动者维持其基本生活、延续后代所必需的收入;利润是资本家分享的由劳动者对原料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扣除工资后的剩余;而地租是投入土地的劳动的生产物或其价值在工资、利润以外的一种扣除。价格方面,斯密在配第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商品的“政治价格”定义为商品的市场价格,是商品在市场上实际出售的价格,在供求关系和竞争的作用下围绕自然价格上下波动。
  
  李嘉图继承和发展了斯密的劳动价值论部分。认为劳动是一种商品,有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分。工资作为劳动者的收入是“劳动的价格”,劳动的自然价格由维持自身及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格所决定,而这些生活资料的价格又取决于生产它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资本家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量,则是劳动的市场价格,它受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总会围绕着劳动的自然价格波动。他认为非土地产品的商品的全部价值只能分为资本利润和劳动工资。指出利润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收入,是劳动者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地租方面,李嘉图认为投入土地的劳动是在使用土地的原有和不可摧毁的生产力的条件下创造了土地产品的价值,因此地租是农业资本家为了获得这种生产力而支付给地主的一部分土地产品价值。它包括地主为改良土地或修建生产必需的房屋而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利息和利润。其实质是农业工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
  
  综上,配第、斯密和李嘉图的价格和收入的理论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补充过程。农产品价值在配第的理论中,是等于生产资料价值、工资和地租(包括利息)之和;在斯密基于劳动价值论的理论部分,是由原料价值、工资、利润和地租构成;而在李嘉图的理论中农产品价值只能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个部分。但在价格理论上,三人一致认为农产品价格取决于农产品的价值,是其货币表现,同时受供求因素影响。由于农民最低限度生活资料的绝大部分是农产品,因此在农产品的价格构成中,生产资料(原料)价格不受农产品价格的影响,而农民所得工资、涉农资本家所得利润和地主所得地租的总量水平将随着农产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若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会低于其价值,将直接导致收入分配总量低于农产品价值所决定的收入总量水平,间接减少农民、涉农资本家和地主的所得收入。
  
  2.1.2 以“庸俗”价值论为基础的相关理论
  
  被马克思视为“庸俗”的一些价值论,其庸俗性表现为它们否定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
  
  斯密的收入价值论是这种“庸俗”的开端。该理论认为,工资就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利润是资本家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收入,是资本的“自然报酬”;地租是土地本身的产物,是土地的“自然报酬”.从而认定工资、利润和地租均是商品生产费用的一部分,因此它们共同构成商品的价值,是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并且,斯密由此认为商品的自然价格,即商品价值,是按每个社会或地区存在的某种自然率支付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所构成的价格。
  
  马尔萨斯作为英国庸俗经济学的创始人,他继承和发展了斯密理论中的庸俗部分,即以生产费用论为基础的收入价值论。认为任何可供交换的商品的价格取决于它的生产费用,而生产费用由工资、利润和地租三个部分构成。他将工资看作对劳动者努力的报酬,是劳动的价格。但与前人不同的是,马尔萨斯认为劳动的自然价格是能促使劳动者的平均供给量能满足社会对劳动的有效需求所必需的一种价格;劳动的市场价格则是劳动者所得的实际货币工资,会自发地高于或低于劳动的自然价格,但始终与维持劳动者数量稳定增长的基金额相称。并且认为这种波动的原因完全取决于劳动供求对生活资料供求的状况。
  
  而关于利润和地租,他与前人相同,认为利润是资本的报酬归于资本家的那一部分,是由商品的价值和生产这种商品所必需的各种垫支价值之差构成的。地租是农产品总价值扣除农业资本投资利润和各种耕种费用后归于土地所有者的部分。
  
  而萨伊作为法国庸俗经济学的创始人,他的分配论则是以效用决定价值论为基础的。他认为劳动、资本和土地三种生产要素均参与了效用的创造,共同创造了产品的价值,因此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得到相应的收入,工人取得工资、资本家取得利润、土地所有者取得地租。这即是萨伊“三位一体”的分配公式。
  
  而测量生产三要素共同创造的商品价值的尺度,萨伊认为是商品的价格。萨伊虽然也将工资看作是劳动的收入,不过他认为工资是劳动的生产性服务创造的价值,是劳动生产力的价格,其实际水平由劳动要素的供求情况决定。由于雇佣工人人数众多,简单劳动的供给充分,因此工人工资总是维持在保证生存的生活资料价值的水平上。而企业家的工资之所以高,是因为社会对他们所提供的经营管理才能,这种“高级劳动”的需求总是大于供给的。
  
  约翰·穆勒相对于马尔萨斯和萨伊来说又有所不同,他的分配理论具有折衷主义性,是对古典经济学和庸俗经济学的大综合。他虽然认为工资是“劳动价格”,受劳动的供求状况影响,但他放弃了维持工人所需最低生活费用决定工资的理论,转而认为由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阶级斗争所决定的工资率才是影响工资水平的决定性因素。认为资本是积累的劳动,是资本家实行节欲的结果。
  
  利润由劳动费用决定,而劳动费用又取决于劳动生产率、支付给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和构成这个实际工资的物品价值。并在借鉴李嘉图的级差地租理论的同时,提出地租量是由土地的供求竞争决定的。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农产品属于一定生产费用只能生产有限数量的商品,因此农产品的自然价值受人口增长、食物需求增加以及土地报酬递减的影响,取决于生产必须供给量所花费的最高生产成本和资本普通利润之和。他认为影响生产成本最重要的因素是劳动,并且劳动包括直接劳动和凝结在生产资料中劳动。因此一般的生产成本不仅包括直接的工资,还包括过去的工资即生产资料的生产成本。而农产品的生产成本除了农民所得工资以外还需将地租加进去。因此,农产品价值等于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所有收入的总和。而农产品的市场价值(即农产品价格)是农产品的货币价值,由供求平衡决定。
  
  虽然以“庸俗”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各个理论关于价格与收入的研究结论略有不同,但实质上他们均认为劳动、资本和土地是生产的三要素,三者共同创造了商品的价值。商品价格取决于这三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实际收入的总和,因此商品价格会随着这三种收入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是收入决定价格,而不是价格决定收入。在这种理论框架下,农民的工资、涉农资本家所得利润和地主所得地租这三种收入共同决定了农产品价值和价格,农产品价格的高低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收入分配总量的大小。其中,农民收入是以农民维持生存和生活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为底线,其实际水平取决于农民劳动的供求状况,以及农民和资本家的阶级斗争决定的工资率。
  
  2.1.3 以均衡价格论为基础的相关理论
  
  相对于庸俗经济学派而言,新古典经济学派基于“边际效用论”和“均衡价格论”的提出,与古典经济学正式决裂。阿尔弗雷德·马歇尔是该学派的标志性代表人物,他在融合了生产费用论、边际效用论和边际生产力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均衡价格论对商品的价格决定进行研究。认为商品的需求价格是消费者购买一定量的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价格,是由这一定量的商品对消费者的边际效用决定的;而商品的供给价格是生产者生产一定量的商品所愿意接受的价格,是由这一定量的商品的生产费用决定的。商品的价格是由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共同决定。当市场供求达到均衡,商品的需求价格等于供给价格,该价格便是商品的市场均衡价格。
  
  收入方面,马歇尔认为劳动、资本、企业家适当的经营才能和土地是创造国民收入的四种生产要素,而国民收入又是劳动工资、资本利息、企业家利润和土地地租的唯一源泉。因此,收入分配问题就是生产要素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而确定生产要素价格的原则和方法与一般商品相同,遵循均衡价格论。生产要素的价格由生产要素的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共同决定。生产要素的需求价格,是指生产者购买一定量的生产要素所愿意支付的价格,是由这一定量的生产要素对生产者的边际效用决定的。但是,由于生产要素的需求是由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派生出来的,生产要素对生产者的边际效用实际上就是它的边际生产力,即每增加一单位的生产要素使用量所增加的商品产量,因此,生产要素的需求价格实质上是由其边际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要素的供给价格,则是生产要素持有者提供一定量生产要素所愿意接受的价格,由提供要素所需的成本决定。当生产要素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相等时,生产要素的市场均衡价格被确定,它就是生产要素持有者所获得的均衡收入。在此基础上,马歇尔进一步分析了各个生产要素价格的形成。劳动者的收入,即工资,是劳动的报酬,其大小取决于劳动这一生产要素的需求和供给状况。工资就是劳动的需求价格与供给价格达到均衡时的价格。
  
  其中,劳动的需求价格由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决定,是企业家购买劳动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这里的劳动边际生产力,是指在其他生产资料不变、劳动生产力随着劳动者数量的增加而递减的前提下,最后一个劳动者所提供的生产力大小。而劳动的供给价格在技术不变的情况下由劳动的生产成本决定,也就是劳动者生活和培训所花费的成本,这是劳动者愿意出卖劳动的最低价格。由于马歇尔时代股份公司不断涌现,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出现分离。资本家的收入,即利息,是资本“等待”的报酬,取决于利息率。利息率由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和资本所有者享受未来利息报酬所愿意付出的“等待”来决定。企业家作为资本使用者的收入,即利润,是企业家从真正获得的收益中扣除利息后所得的余额。它是企业家经营管理企业所得的报酬,所以它的水平决定于企业家经营能力的需求和供给,与工资的决定过程一样。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即地租,实际只由土地的边际生产力来决定。因为土地数量不变且没有生产费用,使得它只有需求价格没有供给价格。在较短的时间内,所有生产要素所有者收入的变动通常是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而不是先于商品价格之前变动。这是因为对于生产要素的需求是从由它生产的商品的需求中派生出来的。
  
  此外,马歇尔还将土地经营者改良土地提高土地生产力所增加的收入称为“准地租”.并认为,短期内,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对要素的供给来不及调整,只受需求影响当需求增加时,他们的收入即生产要素的价格就会提高,它超过均衡水平的部分都是“准地租”.而长期内,市场竞争使得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恢复到均衡状态,“准地租”消失。因此,短期内劳动者、资本所有者、企业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是由产品价格决定,而长期内便成了产品价格的决定因素。
  
  随着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在马歇尔所定义的四个生产要素之外,熊彼特提出了另一重要生产要素--企业家的创新才能。熊彼特打破了马歇尔传统的静态均衡理论,认为企业家的创新才能是经济体系内部存在的一种动源。他认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是整个经济体系从一种均衡状态转移到另一种均衡状态的根本原因。可见,企业家的创新才能与经营才能这两种生产要素使企业家获得的两种利润的性质存在差异:前者是非均衡状态下的产物,而后者是均衡状态的产物。尽管如此,企业家创新才能仍然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价格是由其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所决定的。它的需求价格取决于它的边际生产力,而供给价格等于企业家培育创新能力所花费的成本。
  
  综上,马歇尔是按每一种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来分配国民收入,熊彼特只是在其理论框架下增加了企业家创新才能这个生产要素。在以均衡价格论为基础的理论中,商品需求与生产要素需求之间的派生关系,是实现商品价格与各个生产要素所有者收入相关联的决定性因素。商品价格的变动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发生改变,生产者对生产要素的需求随之变动,进而使各个生产要素的价格,即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跟着发生改变。在这个理论框架下,农民收入是农民提供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创造农产品价值而应得的工资报酬。它只取决于农民劳动的供求状况,即农民生产农产品的边际生产力和农民生活和培训所需要花费的费用。在短期内,由于对农民劳动的需求是由农产品的需求中派生出来的,并且存在“准地租”,农民收入是随着农产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的。然而在长期内,随着“准地租”的逐渐消失,农民收入反过来成为农产品价格的决定因素之一。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市场经济,或者说是以市场起基本性作用的混合经济。虽然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基础还是劳动价值理论的分配原则,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初次分配由市场或由要素价格来决定的分配机制将是我国不久的将来分配制度的重要原则。因此,探讨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农民收入的高低肯定主要取决于农民所出售的农产品价格的高低。因此,本文后面的分析,将采取均衡价格为基础的价格理论和分配理论。
  
  2.2 当前国内外关于农产品价格与农民收入相关性的理论综述
  
  在西方国家,20 世纪以来农业的发展开始广泛受到学者们的重视,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农业生产的急剧下降,使学者们不得不探讨农业生产的措施和农民收入的提高等问题,西方学者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理论探讨开始的时间较早些。我国学者对农民收入及与农民收入相关因素的大量探讨,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大幅度拉升的时期。国内外学者关于农产品价格与农民收入相关性的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正强相关、正弱相关和负相关。
  
  2.2.1 农产品价格上涨与农民增收正强相关
  
  以 Theodore W. Schultz 等为代表的经济学者认为:农产品价格与农民收入具有明显的正相关,农产品价格上涨是农民实现增收的有效途径。其理论依据有四:第一,农业生产特性使得农产品的本期价格是由上一期的供给和本期的需求决定,本期价格又决定下一期的供给。大多数农产品作为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其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且通常小于供给价格弹性,因此农产品价格、供给量和需求量一旦偏离了市场均衡点,就不能够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动恢复至均衡点,而是发散式的增大偏离量。当农产品价格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农民会增加农产品产量,造成下一期农产品供大于求,价格大幅度下跌,且价格下降幅度总是大于产量增加幅度,致使农民损失惨重;价格下跌超过市场均衡价格,又会使农民减产,造成农产品供不应求,农民收入增加。第二,农产品价格的变动,改变了国内贸易条件,从而引起收入在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流动方向也随之发生变动。在某些农业部门已成为高生产率部门的某些国家,政府会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使某些收入转入农业产业,以改善农民的经济地位;而在某些以经济增长为主要发展目标的低收入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政府会降低农产品价格,使农业中的某些收入转向工业,推动工业化发展。第三,农产品价格的变动对农民收入的增减存在间接影响。农产品价格上涨可以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民资本积累,增强农民农业投入、扩大再生产的动力,改善农民对农业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与效率,刺激对农业具有辅助性的非农产业发展,使农业产业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农民收入得到保障。第四,绝大部分农民处于收入分配底层,且多数缺乏从事非农产业的能力。在农产品产量没有明显变动的情况下,这部分人群的绝对收入下降要完全归因于农产品价格的下跌。提高农产品价格可以有效增加这部分农民的收入,缩小居民收入的不平等性。
  
  这部分学者的研究焦点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价格的高低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农业产业发展以及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上,并没有充分考虑农产品的生产成本问题,以及农业产业和农产品市场的现状,较为理想化。具体来说,立足于理论分析的学者,如 Schultz(1987)和李纯英(1998),他们在研究农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相关性时,通常假设包括农业生产资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在内的其他因素不变,但事实上这些因素都是在不断变化的;而立足于实证分析的学者,如李会敏(2005)以及何蒲明和朱信凯(2013),他们选取的变量中也没有包含与农业生产成本有关的变量,并且没有对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进行分析。前者以农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构建投入产出模型,得出农产品价格上涨 1%,对农民收入的贡献率为 95%以上的结果;后者以农产品生产价格、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作为变量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实证结果为农产品价格上涨 1%,可使农村居民收入上涨 0.51%,使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上涨 0.85%.
  
  2.2.2 农产品价格上涨与农民增收正弱相关
  
  以 D.Gale·Johnson 等为代表的经济学者认为:农产品价格与农民收入正相关性并不明显,农产品价格上涨不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其理论依据有四:第一,农民收入主要取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程度和农民对人力资本的投入程度,而非农产品价格。农产品价格水平的高低只是影响了投入农业生产的要素数量,但是对除了土地以外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报酬并不存在影响。
  
  农民只能通过要素市场才能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因此要使农民增收,就是要使经济增长的成果充分惠及农民,并且只有改善要素市场运作这一途径,而不能依赖于农产品价格的提高。第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伴随农产品价格的上涨而上涨,且前者对农民增收的负向影响大于后者的正向影响。加之农业收入与非农业收入的差距拉大,农产品提价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效应和激励效应均大大减弱。第三,农业产业若存在人均资源稀缺、生产规模较小且农产品商品率低的现状,单靠农产品提价不能有效解决农业产业比较利益偏低的问题。第四,通过政策提高农产品价格,与压低农产品价格一样,也会造成国内贸易条件扭曲,但实际上却并不能有效提高农民增收的效率。第五,若农产品市场存在买方垄断,那么不论是市场垄断还是政府垄断的形式,农产品价格上涨虽然能使农业利润增加,但大部分都会被非农产业通过垄断低价从农民手中掠夺而去,农民实际收入并未明显增加。
  
  相较于认为农产品价格上涨与农民增收正强相关的学者而言,认为弱正相关的学者更多地去分析农产品价格上涨对农民增收的实质性影响。强调农业生产要素市场落后、农产品生产成本上涨、农业产业比较利益偏低和农产品市场买方垄断对农民增收的负向拉动,大大削弱了农产品价格上涨对农民增收正向拉动的作用。以杨丽莎(2011)为例,她以农产品价格、农民收入、财政支农和加工贸易作为变量建立动态面板模型,实证所得结果是农产品价格上涨 1%,农民收入只上涨 0.031%-0.036%.
  
  2.2.3 农产品价格上涨与农民增收负相关
  
  以张庆旭等为代表的经济学者认为:农产品价格上涨与农民增收之间存在负相关。且理论依据总体基本一致:农产品价格上涨将带动其他产品和劳务的价格随之上涨,增加农民消费支出,农民实际收入水平降低。因为农产品价格、工业品价格、居民日用品价格和用工工价之间相互影响,是一个整体运作的价格系统。在工业企业预算的软约束及工人工资“刚性”的约束下,农产品价格上涨会造成成本推动型的价格普遍上涨。短期内,土地总面积不可能显着增加,且单位面积产出难以迅速提高,因此土地的投入费用会随着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用工工价的提高而增长较快,使农民务农土地成本纯收益率下降。同时,通货膨胀导致总体物价上涨,使市场货币对工农产品价格的影响不均衡,工业品价格比农产品价格的反应更迅速,增长更快。由此,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将导致农民生产生活消费支出的增速大于其收入的增速,使预期的农民收入丧失殆尽。
  
  这一类学者是在前一类认为正弱相关的学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其他产品和劳务价格的上涨对农民增收的负面影响。认为政府依靠价格政策只能使农产品价格绝对上涨,但实际上,农产品价格相对于其他产品和劳动价格却是相对下降的,导致农民生产生活的成本增加,实际收入减少。以刘耀森(2012)为例,他以农产品生产价格、农资价格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作为变量建立 VAR模型,实证所得结果是农产品生产价格变化一个标准差新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在第一期出现 0.14%的负效应,第二期出现 0.13%的正效应,之后出现稳定于0.02%-0.03%左右的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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