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在工作陷入僵局时提出建议,转换工作角度,由 JC 公司提出要求转变为劳务派遣工自愿提出要求。这样根据合同法的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自愿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派遣公司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JC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在这一问题上给派遣工提示或引导,否则违背商务合同的约定。为合理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QCD 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和 SCQ 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在 JC 公司内张贴启示,面向劳务派遣工进行招聘,所有劳务派遣工都可以报名,在业务外包线上工作的员工优先录取。招聘启事中详细注明了应聘员工的工作岗位、合同期限、薪酬福利标准,同时承诺,即使劳务派遣工自愿提出同派遣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但在完成身份转变后仍会得到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工对招聘反应积极,一个月时间内报名人数达到了需求,QCD公司和SCQ公司根据学历、工作经验的方面因素对劳务派遣工进行了筛选,初步同 100 名劳务派遣工达成了意向。WF 派遣公司了解到承包商在 JC 公司进行招聘的信息,也收到了部分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知道无法阻止 JC 公司外包业务的开展,同意 JC 公司之前提出的要求,答应同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协同 JC 公司开展经济补偿、保险和档案调转等工作。
(5)同承包商明确承包具体项目和双方管理职责
按照双方初步达成意向,承包商利用 JC 公司的场地和设备生产加工现生产零件,按 JC 公司要求提供合格零件,JC 公司将以零件采购的方式向承包商付款。简单总结为包场地、包人、包生产。但汽车零件生产体系复杂,涉及毛坯采购、生产计划下达及协调、半成品及成品存储、零件参数检验、设备维护保养、人事管理等诸多方面。
双方的管理范围如何划分,各体系如何衔接,所有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造成管理上的真空地带,或是管理区域重叠,或流程不顺畅,降低劳动效率,增加管理成本,进而对生产和品质造成影响。因此,双方共派出各体系的团队进行衔接,就具体业务进行交流,商讨确定承包项目的责权划分和管理方式。
经过双方反复论证后,确定了三条生产线外包的具体项目,包括零件加工、日常生产管理管理、生产辅材、设备保养、动能等项目全部承包给供应商,同时劳务派遣工随承包业务一起划转到供应商的公司,承包商同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从 2014年 12 月起,最短期限为三年,到 2017 年 12 月期满,合同期内承包公司且不能随意辞退劳务派遣工,保证劳务派遣工岗位的稳定性。
JC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门根据近两年平均产量和工资,计算出每个岗位上完成每道工序的价钱,折算到零件采购价格中。JC 公司要求承包商支付员工的薪酬不能低于 JC 公司劳务派遣工的水平,员工保险种类要同 JC 公司一致,缴纳比例不低于 JC公司劳务派遣工的水平。为保证劳务派遣工权益不受损失,合同中约定 JC 公司有权对承包商的保险缴纳及工资、福利发放进行监督。
各业务系统工作协议《XX 线业务外包合同书》
《XX 线线工具使用规则》
《XX 线外包设备工装使用规则》
《XX 线质量保证协议》
《XX 线线外包生产作业细则》《XX 线外包安全环保协议》
《XX 线外包合同技术条款》
《XX 线外包治安消防责任书》
《XX 线外包价格协议》
(6)逐步过渡,完成业务划转
外包业务的划转设计范围较广,为保证平稳过渡,双方约定将生产交接工作的分成三步。第一步由双方选取劳务派遣工,做好上岗培训,完成人员置换,由 JC 公司进行管理,试运行 1 个月;第二步承包商派出管理人员,向 JC 公司生产线人员学习管理经验,双方共同管理;最后由承包商单独管理,JC 公司管理人员全面撤出,完成真正意义上的业务外包。
经过对岗位技能培训后,JC 公司于 2014 年 9 月完成劳务派遣工同合同制员工的置换,10 月 QCD 公司和 SCQ 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参对生产线进行共同管理,运行两个月后,生产线状态稳定。2014 年 12 月,JC 公司将管理人员从外包线全部撤出,与承包商完成商务合同及附属协议的签订,公司人力资源协调完成了劳务派遣工的合同转换。
通过业务外包削减了 100 名劳务派遣工,完成了 JC 公司的目标。
但业务外包后存在一些问题。成本增加明显,尤其是业务外包后三条生产线的运营成本增加,除向供应商支付零件加工费外,JC 公司还支付加工费用的 6%作为管理费用。而且在劳务派遣工合同转换过程中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00 名员工总计 253 万元。
此外在承包商供应的零件质量下降。3 个月的过渡期较短,承包商对 JC 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未完全熟悉,双方沟通衔接的制度流程未得到充分验证,所以在 2015 年 1 月,也就是承包商独立管理的第一个月,就出现严重质量事故,QCD 公司承包的零件加工生产线就出现了 140 件批量废品。虽然经过整改后没有在出现过较严重的质量事故,但产品参数合格率较以前下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