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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检查环节的检查重点与稽查方法应用(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25 共58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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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XY房地产开发公司税务稽查案例研究
【第2部分】税务稽查相关研究基础
【第3部分】房地产开发业涉税现状
【第4部分】房地产开发业税务稽查重点与方法
【第5部分】XY房地产开发公司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第6部分】 税务稽查检查环节的检查重点与稽查方法应用
【第7部分】XY公司税务稽查后期工作侧重点
【第8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税务稽查问题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5.2.2 稽查方法在检查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1)发现企业少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①财务资料审核

  根据案头分析线索,首先对财务资料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现企业 2010 年转让锅炉房一处,发生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807 万元。该锅炉房 2008 年建成,处理时损失过大,存在异常,与案头分析疑点一致。“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记载处置锅炉房应收款 1075.68 万元,审查原始记账凭证,发现《锅炉房转让合同》一份,记载企业将锅炉房转让给某某公司,合同金额为 1075.68 万元。审查“固定资产”明细账,该资产至2010 年账面余值 1808 万元,处置固定资产收入低于账面余值。审查“其他应收款-单位往来-某某公司”明细账,除处置锅炉房应收款外,另有 1009.23 万元挂账。

  ②约谈企业相关人员

  通过与财务人员沟通,企业提供了出售该锅炉房签订的合同和开具的发票,金额均为1075.68 万元。某某公司与 XY 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经检查人员耐心说服,企业相关部门提供了《转让热力公司后续事项说明书》,该说明记载,XY 公司将锅炉房转让,合同金额 1075.68 万元,同时豁免购买方两笔债务合计 1009.23 万元。

  ③第三方调查

  检查人员到目前锅炉房所属单位取证,该锅炉房目前运转正常。不存在大幅度减值的客观条件。在事实面前,企业相关人员承认转让锅炉房收入应为 2084.91 万元,即豁免债务 1009.23 万元是转让锅炉房收入。

  ④召开“案情分析会”

  根据以上证据,检查人员认为该笔业务收入不实。由于该锅炉房原为小区配套设施,其开发成本未单独核算。且其为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价值很难确定。集中检查小组及时召开“案情分析会”对该业务违法性质、计税金额进行研讨,将研讨情况及时上报集中检查领导小组,并将疑难问题以书面形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⑤确定违法事实

  根据实际调查数据及“案情分析会”研讨结果,确认转让锅炉房计税收入为 2084.91万元。涉及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计 154.38 万元。

  (2)发现企业错用税收政策情况

  ①财务资料审核

  根据案头分析线索展开检查,发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记载处置 001544 地块收入3723.15 万元、“其他业务成本-开发成本-土地获得价款”科目记载土地入账原值2060.58 万元。原始记账凭证附与该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签署的《土地收购合同》一份,记载收购金额 3723.15 万元。财务人员认为,该地块为国家收储,应免缴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②对该地块实地调查

  检查人员到该地块所在地实地勘察,发现该地块目前仍处于空地状态,未进行任何开发活动。

  ③第三方调查

  通过向该市国家发改委查询,该地块目前没有国家建设立项。通过向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查询,取得《该市市土地收购储备审批表》,该文书记录土地储备理由为“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利人申请,及市领导批示,该地块由收储中心进行土地收储”.企业不能提供国税函【2008】277 号文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正式文件。

  ④召开“案情分析会”

  针对该项业务是否符合免税规定,由检查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经讨论认为该业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因国家规划或国家建设需要”收储土地的规定,应照章缴纳相关税费。

  ⑤确定违法事实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判断,企业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与案头分析情况相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地块的回购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经计算,该业务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合计 614.9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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