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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04 共1207字

  3.2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3.2.1 日本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组织

  20 世纪 70 年代初,日本经济处于战后复兴和高速成长期,面临资金不足与企业资金需求旺盛并存的状况,为维护其金融的稳定,1971 年,日本政府、中央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了日本存款保险机构(Deposit InsuranceCorporation of Japan, DICJ),存款保险制度就此开始实施。DICJ 专门负责日本的存款保险事务,目前成员有 141 家.

  3.2.2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和投保方式

  日本采取强制参保方式。DICJ 的承保对象为"总部设在日本国内的都市银行、地方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外汇银行、信托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协同组合、劳动金库。不在承保范围内的机构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农业合作社、渔业合作社和劳工信用协会".

  3.2.3 日本存款保险基金来源及运用

  DICJ 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资本金、保费收入、日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借入资金、发行债券。基金的主要用途有:理赔存款、投资于存款保险法规定的国债等、DICJ 的管理费用,归还临时借款。

  3.2.4 日本存款保险范围、保费缴纳与保险费率管理

  DICJ 承保存款包括:"存款、定期零存整取、《银行法》规定的定期缴款、《信托业法》规定而有本金补偿合同的金钱信托等信托合同后受理的资金。而对外汇存款、可转让存款、离岸存款,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公库、公团及其他特殊法人的存款、日本银行的存款、金融机构间的存款,无记名存款、架空名义存款、介绍款不予承保".

  DICJ 实行单一费率制度,存款保险费率由 DICJ 确定和变更,但须经大藏大臣认可。制定保费率的原则是,保证长期保险费收入能理赔保险损失。1996 年日本实行《存款保险修正法》,大大增加了 DICJ 的资金实力,存款保险费率由原来的 0.012%提高到目前的 0.084%.DICJ 从中央银行的借款限额也从 5000 亿日元提高到1万亿日元。目前,DICJ对一般存款和支付结算存款的费率分别为0.08%和 0.11%,其从央行的借款限额为 19 万亿日元。

  3.2.5 日本存款保险理赔的最高限额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1971-1996 年,稳定时期实施限额保护;1996-2002 年,金融危机时期实施全额保护;2002 年后分阶段恢复,至 2005 年全面恢复正常时期的限额保护。目前,DICJ 规定每个存款人理赔最高限额为 1000万日元,覆盖约 95%的存款人。

  3.2.6 DICJ 对投保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DICJ 对银行的监督和管理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检查受保银行对存款人信息管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是对问题银行的财务重组进行援助;三是清收问题银行不良贷款,支持处置回收公司的收购业务;四是参与健全金融机构的有关活动,如资本注入,收购不良贷款等。

  3.2.7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绩效分析结论

  日本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的金融危机,使日本商业银行经济状况不断恶化,倒闭案件增加。日本政府通过建立和改革存款保险制度,消除了由银行倒闭引起的社会公众的恐慌情绪,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存款人的挤兑行为,发挥了维护金融和稳定经济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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