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基本案情
2.1吴英案犯罪事实
自2006年4月开始,吴英便使用"本色" 一词连续注册了十余家系列公司。
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为吴英和妹妹吴玲玲,但吴玲玲并没有实际出资与经营。吴英非法集资所得款项是公司的注册资金、人员工资等款项的全部来源。但事实上公司却并没有设立正规的企业管理制度,亦缺乏科学完整的公司账务。公司账户与吴英个人账户不分,大小事宜均由吴英一人掌控,而企业其他员工却几乎没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另外,在资金的真正来源上吴英对其员工也有所隐瞒和欺骗。除个别本色公司开始运营并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开始亏本以外,其他公司不仅没有展幵任何实质性的营业活动,还另外欠下外界债款2000余万元。吴英虽在很短的时间里面注册成立了 10多家公司,但实际上她根本没有足够的精力来经营这些公司,因此"公司"实质上转变为吴英显示雄厚经济实力之假象的工具,以及继续非法集资的舞台。仅2005到2007年之间,吴英先后从林某、杨某等11人处筹得资款7亿7千万余元,贷款方式均为高利息贷款,至案发之时被告人仍有3亿8千万余元债款无力偿还。仅林某一人所涉及的人员和单位就多达66人。
此外,吴英在已经没有能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然大肆购房购车,在各类经济领域"大显身手",试图扩张企业规模,维持资金链循环。2006年十一月至2007年一月置入多套房产,后又通过将这些房产作为抵押的方式向王某等人筹得款项6000余万元。2006年十月,吴英踏入珠宝买卖行业,先是购进标价1亿2000万元珠宝,在支付货款不足标价五分之一的情况下,一个人决定将一半以上的珠宝赠与他人,或者作为抵押筹集更多资金。
2.2吴英案追诉过程
2009年十月二十九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英一案作出了判决。
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获死刑,被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并将其返还被害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院经公开幵庭审理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负债累累又注册大量虚假公司,又无够精力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况下,虚构其资金用途,并利用高额利息诱导社会不特定群体,大量宣传关于其企业的不实信息,通过这种欺诈手段筹得人民币高达7亿余元,实际骗取款项将近4亿元。虽然经鉴定后,吴英直接集资的对象只有其十多个好友,但事实上众多社会人员又构成了这十多个人的集资对象。这不仅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巨大了财产损害,而且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和秩序。2012年一月十八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作出判决,对吴英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经过重新审理后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7月,省高院开庭审理吴英减刑一案,对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改为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