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对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
5.1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废除之路
从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审议和通过来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犯罪与刑罚丝毫没有减少的迹象,反而新增罪名以经济犯罪与泛经济为主体。从79刑法到97刑法,期间一共经历了 22次修正,其中有九次特意为修改经济领域的犯罪,六次意在修正贪利性犯罪,也就是我们说的泛经济犯罪。以至于97刑法中单是破坏经济秩序类罪的罪名,其比例几乎高达有所有罪名的五分之一,若再加上泛经济犯罪,其比例可以在所有罪名中达到五分之二以上。97刑法经过整体修订以后,用四十七个法条对六十八种死刑罪名做出了明文规定。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十三个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从此死刑罪名减少到55个。然而,经济类犯罪与泛经济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依然占有一定比例。
时隔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如若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获得审议通过,死刑罪名的数量将进一步减至46个。刑法修正案(九:)将废除的九项死刑罪名当中,属于经济类犯罪的有五个。由此,破坏经济秩序罪中的7项死刑罪中,可能从此只会余下两项。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废除之路为何发展缓慢,举步维艰,其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5.2刑法介入经济领域的历史原因
众所周知,我国建国后一段时间内实行的计划经济,自1978年改革幵放之后市场经济的字眼才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市场经济制度起步之时,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步之时,很多法律规范还未能得以建立和完善,很多理论还无暇探究,立法层面不完善,执法层面不规范,司法层面不公正。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的立法尤其达不到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引进市场经济,犹如在久旱的田地里,在未挖好沟渠的情况下,引进洪水,必成灾难。
民法的这一沟渠没挖好,就将重心转移到终极法的刑法上,思求刑法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22]故而,我们看到今天的刑法,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安排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前,按刑法的逻辑,刑法保护重要的法益应排在前,保护次重要的法益排在后,而了解当时的立法背景,就不难理解立法者这么安排的良苦用心。
也正是因为寄刑法希望太重,抑或是维稳的需要,在当时由计划经济转化为建设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经济犯罪突出,危害国家控制经济命脉严重,所以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里,刑法的触角延伸到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狭义的经济犯罪与其余的泛经济犯罪规定看来,许多完全是可以通过民法、行政法的调节、过滤而减少刑法的介入。然而在这方面,我国立法者却往往寄希望于刑法,试图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持经济发展。
由此可见,刑法之所以千涉经济领域肆无忌惮,一方面是与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犯罪突出,特别有现在的毒奶粉、假馒头、地沟油、瘦肉精等等威胁普罗大众生命健康的事件频繁的发生,中国历来有:"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律思维,市场鱼龙混杂,威胁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堪用重典是理所当然。另一方面与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是分不幵的。稳定是一种和谐的迹象,但并不是和谐的本质。[23]就如不生病是健康的迹象,但并不代表是健康的本质,反而偶尔有些伤风感冒,刺激刺激抗体,人的抵抗力更强。所以执政党不需时时刻刻握紧拳头,重拳出击,有自信的话,泰然的神态也能击出有力的一拳。经济犯罪泛滥,罪恶深重,刑法只是伸张正义,惩罚犯罪,满足普通人民群众的诉求,但不能遏制犯罪。遏制犯罪的源头在刑法的上游,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制度的加强,政治体制的改革等等。一味的用重刑来释放社会蕴藏的矛盾,这是国家逃避责任的表现,是国权刑法的特征,其最终的结局是:不病责已,一病不轻。
5.3对完善立法的方向性思考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如能顺利通过,可以说是对至今历时五年之久的吴英案的一次理性呼应。以民权刑法思维为指导的法治建设,遏制犯罪的源头应该在刑法的上游,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制度的完善,政治体制的改革。也许在未来的多年之后我们会认识到,吴英只是这个特殊历史时期的试验品,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会如同当年的"投机倒把罪"那样被历史取缔,被时代淹没。[28]如今异常活跃的民间借贷这一社会现象本身证明了其广泛的社会需求。因此,国家应当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来规范管理民间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⑶只有这样,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步入正确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