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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的重构:以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9 共79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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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微博背景下司法公信力的重塑研究
【第2部分】司法公信力在微博中受创与对策绪论
【第3部分】司法公信力:概念及标准的重构
【第4部分】微博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现状实证研究
【第5部分】司法公信力的理论分析:以国家和社会为视角
【第6部分】 司法公信力的重构:以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
【第7部分】司法公信力在微博环境下的建设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司法公信力的重构:以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

  在“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下,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根本无法建立起来。因此在确定建立“弱国家-强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之下,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国家司法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但这种有效沟通并不能自行建立起来,而如何建立这种有效的沟通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分析视角。

  5.1 沟通行动理论概述

  西方社会自欧洲启蒙运动以来,近二三百年的科学技术的发展确实使人们的生活得到极大的改观,但是人类的精神生活却出现了许多问题。在当今西方社会,科技理性几乎控制了人类生活的每一个部分。韦伯认为,人们在生活中采用手段从事有目的和合理的活动,这种趋于功利和计算的价值取向在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中,形成了“工具理性”占据人们从事社会行动时的主导地位。由此,社会按照“工具理性”的模型来安排,通过可以计算的理性方式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这种理性渗透到社会组织中,促使了社会发展。但是它对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伤害,原来被韦伯称之“自由、平等、博爱”的新教伦理精神在生活中逐渐地退去,这种理性的发展给人们建造了一个“铁笼”( iron cage),把人困于其中,使人们在情感和精神世界越来越显得苍白和缺乏。

  为了实现人类从理性的铁笼底下解放出来,使人类不再受制于“工具理性”,哈贝马斯用“沟通理性”来代替狭隘的“工具理性”,批判“科技理性”对人类的控制,哈贝马斯重新定义了行动与理性化的内涵,他将人类的行动概括为四种类型:“目的/工具性行动”( teleological action)、“循规性行动”(normatively regulatedaction)、“拟剧性行动”(dramaturgical action),以及“沟通行动”(communicativeaction)。

  以上四种行动类型是以不同的“世界”类型为先决条件的。也就是说,每一种行动都针对着整个人类社会的不同方面,这些方面分别是:(1)作为可操纵对象的“客观的或外在的世界”;(2)由规范、价值及其他被社会认可的期望所组成的“社会的世界”;(3)经验的“主观世界”.目的性行动基本上是同客观世界相联系,循规性行动则是与社会相联系,而拟剧性行动则在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都有联系。

  但是,只有在沟通行动中,行动者才能“为了商议对情景的共同定义而同时涉及到在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中的各项内容”.故此,哈贝马斯认为沟通行动比其他三种行动更为合理,因为其涵盖了上述三种世界,并且沟通行动是以维护三种效度要求的语言行动来进行的,这三种效度分别是:要求“真实性”(truth validity claim),即呈现出某种事物。真实性是在认知层面的沟通过程中,期望所使用的句子能够反映外在世界的事实,并且通过这些认知句子把相关的事实告诉别人。因此,这些句子的有效性取决于它是否能表达事实的真相;要求“真诚性”(sincerity claim),即表达出言说者的意向。真诚性是我们使用的句子是希望别人相信这是真诚地表达我们内心的想法和感觉,是主观层面的意愿展示。;要求“正确性”(rightness claim),即与社会认可的期望相一致。正确性是当语言使用者和别人沟通时,要遵循制约着这些句子的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和正当地使用这些句子和别人进行沟通。

  在现实世界的沟通过程中,人们总是预先假设了他们之间存在背景共识,这一背景共识是符合三个有效性要求的,即人们天然相信背景共识的存在。只有当听者质疑言语者时,背景共识才需被论证。这时言语者需要论证三个有效性要求,向听者提供理由来论证自己的正确性,而听者则要对言语者的论证表示肯定或者否定。

  即人们是可以对这三种效度进行质疑的,事实陈述的是否具有真实性,态度表现的是否具有真诚性,依据的规则规范是否具有有效性、正确性。而为了证实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则需要利用“更佳证据的力量”这种方法去和对方“商讨”或者“辩论”.

  如果听者接受了言语者的论证,交往行为参与者之间就达成共识。但问题在于,如何判定双方所达成的共识是理性共识? 依据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言语者和听者之间还要通过提供理由来重复上述的论证程序进行继续论证,直到双方达成共识。

  由此就会出现一个无限循环的共识链条,难以达成最终的理性共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哈贝马斯提出了理想的沟通情境理论:“倘若沟通是在不受任何外在的偶然性力量阻碍且亦没有受到沟通结构本省的强迫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此,我认为这种沟通情境则可称之为理想的沟通情境”,他认为,只要是在理想的沟通情境规范下所达成的共识就都可以认定为是理性共识。

  要想实现理想沟通情境则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要保证沟通各方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二是要重视与所讨论问题相关的各个论据;三是任何一个沟通参与者都可以平等的实施表达性语言行动;四是任何一个沟通参与者都可以平等的实施调节性语言行动;五是沟通讨论没有时间限制;六是每一个沟通参与者要假设其他参与者的言语的有效性是正确的;七是禁止一切强制行为影响沟通结构本身。

  有学者提出理想的沟通情境“重点在于对沟通可能所发生的情境的结构特征的设定,而不是对理想的沟通者的个人品性的设定,尤其是对实施沟通行为以及承担沟通角色方面的均等机会进行了设定”.

  即不是对某个主体的要求,而是对所发生的语境结构特征的要求,但是这介于平等主体之间。就当前我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言,可以化约为对国家司法机关建构理想沟通情境的要求。

  5.2 微博、司法公信力与理想沟通情境

  哈贝马斯所提出的那种真空无菌、权利平等的理想沟通情境,在现实环境下实现起来确实比较困难,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放弃理想沟通情境的规范性理想,但在实践中却背负着乌托邦之名。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展,人类的信息传播与沟通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度、高度和广度,这种理想沟通情境却有望在真实的世界中得以建构。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出现,在传播关系中确立对等主体和交互意识的要求也日趋强烈,而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这种互动观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观念,微博也许就是哈贝马斯所构想的理想沟通情境的雏形。

  首先,在微博中,对话双方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力,都可以实施表达性语言的行动。微博是一种允许用户用通常少于 140 字的简短文本公开发布、及时更新的微型博客形式。一是微博的准入门槛低,它允许任何人入驻,而且用户只需编辑 140字以内的简短文本就可以发布,相对于强调版面布置的博客来说,微博对用户的文化和素养等方面要求相对降低很多,语言编排组织上不那么严格;二是微博发布途径多样。大量的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或者固定的终端来即时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参与微博讨论。从这个角度来看,微博对公众的技术要求也不是很高,这样就使更广泛的普通公众可以入驻微博平台。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微博超越了地域、身份的限制,为人们提供了更多表达意见的机会,使人们充分感受到了话语平等,这种自下而上的、具有草根性的社群对话与参与模式的自媒体的勃兴颠覆了传统媒体一统天下信息的传播格局。所以微博的出现将普通社会公众与国家在话语权这一问题上置于了平等的位置上,对话各方有平等对称的地位和权利,符合哈贝马斯对沟通的情境要求。

  其次,在微博中,用户的沟通基于自愿,不存在强制。微博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第一,关于信息的发布。你既可以作为观众,在微博上浏览你感兴趣的信息;也可以作为发布者,在微博上发布内容供别人浏览;第二,关于关注机制。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意愿,自愿选择要关注的对象,可单向,可双向;第三,关于信息的发布方式。微博为用户提供了文本、图片、视频、链接等多种信息的发布方式,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发布自己的信息;第四,关于阅读权限。微博的发布方式是广播式的,信息一般都是公开的,谁都可以浏览,但考虑到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微博还赋予用户阅读权限,用户可以根据微博内容自愿设置其公开的权限,选择是公开阅读或是只能由用户选择的群组阅读。

  由此可见,哈贝马斯所构想的理想沟通情境可以在微博这一平台上尝试,而我们的实证研究发现负面话题微博的发布者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并不是一种理性的沟通,恰恰证明了国家并未在沟通情境中遵守应有的沟通规则,欠缺沟通理性,因此司法公信力受创严重。

  根据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可知“沟通理性”是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相互沟通、谈判、对话才达成协调与合作的,它是以互利发展、寻求共存的认知框架和心理趋向为行为取向的,是沟通行动务必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首先,沟通理性是一种对话式的理性,是以主体间平等的对话为基础的。其次,沟通理性是一种借助于更佳论据的力量进行反复论证的理性,在有效性要求受到质疑时,沟通行动的参与者能够进入理性的讨论。最后,在讨论中,沟通双方根据受质疑的有效性要求反复讨论,以达成共识。

  通过实证分析我们总结出当前法院对负面话题微博的回应模式,主要有三种典型的模式:一种是回避模式,以不回应作为回应。另一种盲从模式,即完全未加区分地服从“主流民意”;还有一种模式是太极模式,即司法机关在回应过程中,缺乏真实性、准确性、透明性,顾左右而言其他,推诊塞责,掩盖真相,甚至于有误导公众的嫌疑。按照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这三种回应模式都是不合乎沟通理性的。

  如果采取“强国家-弱社会”或者是国家吞并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国家很难与社会处于平等的沟通主体地位,从而难以创建理性沟通情境,难以遵守符合沟通理性的规则,导致国家与社会之间难以进行有效沟通,而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受损则是一个并不出乎意料的结果,其他领域的国家公信力亦是如此。

  故而,法院对负面微博采取的不理睬、不解释、不表态,推诊塞责,掩盖真相或者盲从民意都不是哈贝马斯所说的理性沟通,这也是导致公众和法院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的根本原因。那么,国家司法机关如何才能与社会公众达成共识呢?双方应该采取“更佳证据的力量”策略进行理性的“论辩”或“商谈”,当一方受到质疑,为了证实自己观点的有效性,必须在商谈的过程中经由双方论辩、提供证据以达成共识才是符合理性的,而双方之间的信息鸿沟才能据此得以弥合。正如哈贝马斯所言[46]:

  “每一个参与论证的人都显示出要么具有合理性,要么缺乏合理性,而且依靠的是在面对要求时提出赞成或反对理由的行为和反应方式。如果他”乐意接受争辩论“,那么他不是想承认那些理由的重要性,就是试图对他们做出回应,不管如何,他们都是用一种”合理的“方式对待他们。相反,如果他”对论据置若罔闻“,那么他不是反对对方的理由,就是想用武断的理由回应他们,无论如何,他都没有用”合理的方式“对待他们。”

  因此,以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重构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就是司法机关要与社会公众进行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诉求,解答社会公众疑问,回应社会监督,这样才能提高自身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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