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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的重构:以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9 共79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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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微博背景下司法公信力的重塑研究
【第2部分】司法公信力在微博中受创与对策绪论
【第3部分】司法公信力:概念及标准的重构
【第4部分】微博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现状实证研究
【第5部分】司法公信力的理论分析:以国家和社会为视角
【第6部分】 司法公信力的重构:以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
【第7部分】司法公信力在微博环境下的建设结论与参考文献

  5.3 沟通行动理论视角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

  以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欲提升司法公信力,则要以“弱国家-强社会”这一良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为前提,首先要建构“沟通理性”意识,其次从宏观上建构以微博等新媒体为平台的理想沟通情境,最后从具体措施上保障沟通理性的实现。这样就从宏观到微观、从价值意识到具体措施方面建构起一整套体系化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

  5.3.1 建构“沟通理性”

  “沟通理性”的建构包括国家与社会两个方面,就国家层面而言,即司法机关要建构起沟通理性,最重要的路径就是要从思想意识层面真正落实司法公开,就要以公众看的见的方式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将司法公开常态化,将司法言行放入“鱼缸”,建设透明司法机关。

  首先,要明确司法公开理念。司法公开是公众监督权与知情权的要求,不是对公众的施舍,而是宪法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权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是强制力并不是万能的,还需要社会强制力(社会评价、社会监督、个人信誉等)加以弥补,而司法公开正是引入社会强制力的契机,可以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同时,司法公开不是单纯的个案公开,更重要的是司法信息的透明、司法权运作过程的公开。

  要想打消社会公众的误解与疑虑,避免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则要严格合理界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从系统流程上保证司法权运作的公开透明,避免权力寻租[48],杜绝“形式化公开”和“选择性公开”,不能为公开而公开。

  其次,要用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将微博等新媒体作为真正落实司法公开的突破口,借助“微直播”、“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让公众在家旁听庭审成为现实,用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第三,丰富司法公开的方式,增强公开执行力度。一是积极主动公开信息,丰富信息传播途径。公众结构具有复杂性,司法机关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公众的特征,采用人际传播、大众传播、组织传播等不同形式的传播方式,积极主动进行信息公开;二是完善民意收集转化机制,避免“事前高度近视,事后髙度重视”的情况。注意收集社会公众发布的有关司法机关的负面话题微博,认真剖析民众诉求,对民意进行类型划分,对症解决。除此之外,还要开通多种渠道的问题反馈路径,尤其是微博、微信等新兴手段,尽快的对公众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反馈,从而使司法机关与公众的沟通常态化,真正落实司法公开的相关政策;四是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执法办案环节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奖惩分明,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重点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要想遏制司法机关“踢皮球”和“官官相护”行为的反复发生,则要加大司法人员的违法代价,加大监督的力度,严把问责关。有研究表明: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主能力与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多少呈正相关关系。如果能够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那么社会公众内心就越安定;反之,社会公众获得的信息越少,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越差,进而引发社会恐慌和动乱。正如古语所云:不知则乱,知之则安。

  因此,司法机关应该抓住微博带来的机遇,借力微博,打造透明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无疑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手段,但我们也应处理好司法公开过程中的不同价值、复杂关系之间的冲突,如当事人隐私和公众利益、合法性和效率性等。

  就社会层面而言,要建构起沟通理性,社会以及其中的成员(包括个人)应当尊重国家与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严格遵守自己行使权利的界限,作为整合个人的微博等新媒体社群应该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不过,在当前我们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状态之下,国家应该首先承担更多的义务、更大的责任。

  5.3.2 建构理想沟通情境

  建构以微博等新媒体为平台的理想沟通情境,就必须借力微博等新媒体的传播特性,将微博打造成一个解决社会冲突的平台,使社会公众能将平时蓄积的对司法的不满敌对情绪及个人间的怨恨得以宣泄和消除,从而在维护公众利益和司法权威方面起到一个“安全阀”的作用,进而使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理想沟通情境常态化。

  根据哈贝马斯设计的理想沟通情境,微博要成为这样一个理想沟通情境,首先,国家的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具有平等的对话地位和权利,国家不应该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信息优势干扰、控制微博平台本身以及社会公众。其次,在具体沟通过程中,一是双方应该重视对方的论点及论据,尤其是国家司法机关应该认真对待社会公众的诉求以及证据;二是双方都应保障对方有平等的权利实施表达性的言语行动,尤其是国家司法机关应该保障社会公众发声的权利;三是双方都应保障对方有说“不”的权利,尤其是国家司法机关应该保证社会公众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的权利。第三,双方应保证对方不受任何外在的强制(包括时间),以及交往结构本身的强制。据此,微博谣言转发 500 次即获刑、博文内容被和谐等实际上是对理想沟通情境的破坏,是对交往结构的外在的不恰当强制,一方面不仅不利于真正谣言的禁止,另一方面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形成刻板印象,使司法机关陷入“塔西佗陷阱”,只要有关司法机关负面话题微博一出现,无论真相是否查明,就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大力批判,即使相关部门作出回应和解释,也断难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5.3.3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措施

  第一,开通微博及时发布司法工作信息

  微博已经成为一个拥有 3 亿多人的巨大用户群,司法机关也应顺应时代要求,积极开通微博,及时有效的发布司法工作信息,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一是开通微博,建构理想沟通情境平台。微博的出现使司法职能在媒体领域得到扩展,为司法工作提供了新的工作方式。二是严格区分司法机关官方微博和司法人员私人微博,正确把握各类微博的性质。像“豫法阳光”这类官方微博,由于其是司法机关在微博领域的发言人,其发布的任何内容都代表着司法机关,与司法公信力挂钩,因此必须注意用词的严谨性、准确性。而司法工作人员的私人微博,通常情况下仅代表个人观点,在主观上更具随意性。所以严格区分每类微博的性质是十分有必要的,各级司法人员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因为微博用户可能因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而将其发布的微博内容与司法机关进行关联,形成对司法机关的负面印象。

  第二,利用微博畅通民意诉求渠道

  对自身微博的维护管理上,司法机关应将微博作为与群众沟通的重要渠道,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返,实现良性互动。一是应保障民众在微博上的发言权,使社会公众能在微博中自由发表观点,与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方便的交流互动,切莫让微博成为一个空壳。司法机关只有保证其司法权运作的公平性及透明性,切实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才能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使谣言止于智者。二是合理组织架构司法微博体系,拓宽民意诉求渠道。充分认识到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司法机关在微博运营方面协作的重要性,每个司法机关有自己的职责范围,司法机关应分工明确,引导群众正确区分司法机关职责范围,在微博上定向咨询及反映问题,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微博应及时转发给相关责任方进行处理,对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形成完整的自媒体舆论运转体系。

  第三,重视负面反馈信息、回应社会质疑

  在理想沟通情境中,沟通的双方应该重视对方的诉求。因此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要想进行有效沟通,司法机关则应设立专职岗位,负责管理微博,注重收集民意,重视负面反馈信息,监控微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质疑,解决公众难题。一是要对微博内容进行区分,进而明确回应民意的时间及方式。依据微博内容所反映的公众不同的诉求为标准划分轻重缓急,如果遇到暂时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依据指示解决问题;如果是因为本机构没有管理权限而不能解答的问题,微博负责人要认真记录,及时告知微博的发布者相关部门、机构的联系方式,或直接将问题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倘若是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予以解答的,则要求微博负责人立即作答,例如法律咨询类的问题;鸣冤叫屈,揭腐打黑的内容,微博负责人应及时将线索呈报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面对微博公众的质疑,应该在微博上第一时间就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发布,而不是一味躲闪,含糊其辞,闭门调查。二是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面对微博中的不实传闻,司法机关应及时在微博上发布重要声明,曝光事情原委,减少公众猜测,消除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对于微博,司法机关要有一种包容的心态,要允许不实信息的存在,要保证社会公众说“不”的权利,一味的打压惩治只会适得其反,要合理引导公众理性思考,只有让沟通双方都发声,沟通才能进行,问题才能得到真正解决,依附于暴力的臣服终究会引发公众的爆发。

  5.4 本章小结

  提高司法公信力已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普遍共识。提升司法公信力最本质的是要建立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在确定建构“弱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式下,以哈贝马斯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国家与社会之间在司法工作领域的有效性沟通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在微博时代,就需要通过微博等方式构筑起司法与公众舆论之间的双向沟通平台。故此要建构“沟通理性”意识,从宏观上建构以微博等新媒体为平台的理想沟通情境,从具体措施上保障沟通理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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